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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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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阿拉伯文
    مجلس 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文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法文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俄文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西班牙文Consejo de Seguridad de las Naciones Unidas
紐約聯合國大廈安理會會議廳
成立時間1945年
類型主要機構
法律地位活躍
領導人理事會主席 約旦 侯賽因·本·阿卜杜拉
網站un.org/zh/sc/
紐約聯合國大廈安理會會議廳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僅僅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組織機構

理事國

常任理事國為 藍色 ,2015年非常任理事國為 綠色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總結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理事國 現代表 舊代表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始於1971年)  中華民國(1946年–1971年)
 法國 法國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始於1958年) 法國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1946年–1958年)
 俄羅斯  俄羅斯(始於1992年)  蘇聯(1946年–1991年)
 英國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始於1946年)
 美國  美國(始於1946年)

中華民國是1945年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且為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1949年國共內戰失利後,中華民國政府退至台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此後20年間,國際上對於中國政府的代表權一直存有爭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獲通過,正式決定聯合國中國代表權所有者由中華民國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也是聯合國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領導下,法國政府於1958年改革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但仍保留其聯合國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國際地位,只是許多海外領地得以獨立。[2]

否決權
1946年與2007年之間,五個常任理事國行使否決權次數[3]

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着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爭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別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

年份 非常任理事國名單
1946年  澳洲 巴西 埃及 墨西哥 荷蘭 波蘭
1947年  澳洲 比利時 巴西 哥倫比亞 波蘭 敘利亞
1948年  阿根廷 比利時 加拿大 哥倫比亞 敘利亞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49年  阿根廷 加拿大 古巴 埃及 挪威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50年  古巴 厄瓜多爾 埃及 印度 挪威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1年  巴西 厄瓜多爾 印度 荷蘭 土耳其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2年  巴西 智利 希臘 荷蘭 巴基斯坦 土耳其
1953年  智利 哥倫比亞 丹麥 希臘 黎巴嫩 巴基斯坦
1954年  巴西 哥倫比亞 丹麥 黎巴嫩 新西蘭 土耳其
1955年  比利時 巴西 伊朗 新西蘭 秘魯 土耳其
1956年  澳洲 比利時 古巴 伊朗 秘魯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57年  澳洲 哥倫比亞 古巴 伊拉克 菲律賓 瑞典
1958年  加拿大 哥倫比亞 伊拉克 日本 巴拿馬 瑞典
1959年  阿根廷 加拿大 意大利 日本 巴拿馬 突尼西亞
1960年  阿根廷 斯里蘭卡 厄瓜多爾 意大利 波蘭 突尼西亞
1961年  錫蘭 智利 厄瓜多爾 利比里亞 土耳其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1962年  智利 加納 愛爾蘭 羅馬尼亞 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委內瑞拉
1963年  巴西 加納 摩洛哥 挪威 菲律賓 委內瑞拉
1964年  玻利維亞 巴西 捷克斯洛伐克 科特迪瓦 摩洛哥 挪威
1965年  玻利維亞 科特迪瓦 約旦 馬來西亞 荷蘭 烏拉圭
1966年  阿根廷 保加利亞 日本 約旦 馬里 荷蘭 新西蘭 尼日利亞 烏干達 烏拉圭從本年開始非常任理事國數目增至10個
1967年  阿根廷 巴西 保加利亞 加拿大 丹麥 埃塞俄比亞 印度 日本 馬里 尼日利亞
1968年  阿爾及利亞 巴西 加拿大 丹麥 埃塞俄比亞 匈牙利 印度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塞內加爾
1969年  阿爾及利亞 哥倫比亞 芬蘭 匈牙利 尼泊爾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塞內加爾 西班牙 贊比亞
1970年  布隆迪 哥倫比亞 芬蘭 尼泊爾 尼加拉瓜 波蘭 塞拉利昂 西班牙 敘利亞 贊比亞
1971年  阿根廷 布隆迪 比利時 意大利 日本 尼加拉瓜 波蘭 塞拉利昂 索馬里 敘利亞
1972年  阿根廷 比利時 畿內亞 印度 意大利 日本 巴拿馬 索馬里 蘇丹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73年  澳洲 奧地利 畿內亞 印度 印度尼西亞 肯雅 巴拿馬 秘魯 蘇丹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74年  澳洲 奧地利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喀麥隆 哥斯達黎加 印度尼西亞 伊拉克 肯雅 毛里塔尼亞 秘魯
1975年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喀麥隆 哥斯達黎加 圭亞那 伊拉克 意大利 日本 毛里塔尼亞 瑞典 坦桑尼亞
1976年  貝寧 圭亞那 意大利 日本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巴基斯坦 巴拿馬 羅馬尼亞 瑞典 坦桑尼亞
1977年  貝寧 加拿大 西德 印度 大阿拉伯利比亞人民社會主義民眾國 毛里裘斯 巴基斯坦 巴拿馬 羅馬尼亞 委內瑞拉
1978年  玻利維亞 加拿大 捷克斯洛伐克 加蓬 西德 印度 科威特 毛里裘斯 尼日利亞 委內瑞拉
1979年  孟加拉 玻利維亞 捷克斯洛伐克 加蓬 牙買加 科威特 尼日利亞 挪威 葡萄牙 贊比亞
1980年  孟加拉 東德 牙買加 墨西哥 尼日爾 挪威 菲律賓 葡萄牙 突尼西亞 贊比亞
1981年  東德 愛爾蘭 日本 墨西哥 尼日爾 巴拿馬 菲律賓 西班牙 突尼西亞 烏干達
1982年  圭亞那 愛爾蘭 日本 約旦 巴拿馬 波蘭 西班牙 多哥 烏干達 扎伊爾
1983年  圭亞那 約旦 馬耳他 荷蘭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波蘭 多哥 扎伊爾 津巴布韋
1984年  布基納法索 埃及 印度 馬耳他 荷蘭 尼加拉瓜 巴基斯坦 秘魯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津巴布韋
1985年  澳洲 布基納法索 丹麥 埃及 印度 馬達加斯加 秘魯 泰國 千里達和多巴哥 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86年  澳洲 保加利亞 剛果共和國 丹麥 加納 馬達加斯加 泰國 千里達和多巴哥 阿聯酋 委內瑞拉
1987年  阿根廷 保加利亞 剛果共和國 西德 加納 意大利 日本 阿聯酋 委內瑞拉 贊比亞
1988年  阿爾及利亞 阿根廷 巴西 西德 意大利 日本 尼泊爾 塞內加爾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贊比亞
1989年  阿爾及利亞 巴西 加拿大 哥倫比亞 埃塞俄比亞 芬蘭 馬來西亞 尼泊爾 塞內加爾 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
1990年  加拿大 哥倫比亞 科特迪瓦 古巴 埃塞俄比亞 芬蘭 馬來西亞 羅馬尼亞 也門 扎伊爾
1991年  奧地利 比利時 科特迪瓦 古巴 厄瓜多爾 印度 羅馬尼亞 也門 扎伊爾 津巴布韋
1992年  奧地利 比利時 維德角 厄瓜多爾 匈牙利 印度 日本 摩洛哥 委內瑞拉 津巴布韋
1993年  巴西 維德角 吉布提 匈牙利 日本 摩洛哥 新西蘭 巴基斯坦 西班牙 委內瑞拉
1994年  阿根廷 巴西 捷克 吉布提 新西蘭 尼日利亞 阿曼 巴基斯坦 盧旺達 西班牙
1995年  阿根廷 博茨瓦納 捷克 德國 洪都拉斯 印度尼西亞 意大利 尼日利亞 阿曼 盧旺達
1996年  博茨瓦納 智利 埃及 德國 幾內亞比紹 洪都拉斯 印度尼西亞 意大利 波蘭 南韓
1997年  智利 哥斯達黎加 埃及 幾內亞比紹 日本 肯雅 波蘭 葡萄牙 南韓 瑞典
1998年  巴林 巴西 哥斯達黎加 加蓬 岡比亞 日本 肯雅 葡萄牙 斯洛文尼亞 瑞典
1999年  阿根廷 巴林 巴西 加拿大 加蓬 岡比亞 馬來西亞 納米比亞 荷蘭 斯洛文尼亞
2000年  阿根廷 孟加拉 加拿大 牙買加 馬來西亞 馬里 納米比亞 荷蘭 突尼西亞 烏干達
2001年  孟加拉 哥倫比亞 愛爾蘭 牙買加 馬里 毛里裘斯 挪威 新加坡 突尼西亞 烏干達
2002年  保加利亞 喀麥隆 哥倫比亞 畿內亞 愛爾蘭 毛里裘斯 墨西哥 挪威 新加坡 敘利亞
2003年  安哥拉 保加利亞 喀麥隆 智利 德國 畿內亞 墨西哥 巴基斯坦 西班牙 敘利亞
2004年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貝寧 巴西 智利 德國 巴基斯坦 菲律賓 羅馬尼亞 西班牙
2005年  丹麥 希臘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亞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貝寧 巴西 智利
2006年  卡塔爾 剛果共和國 斯洛伐克 秘魯 加納 丹麥 希臘 日本 阿根廷 坦桑尼亞
2007年  卡塔爾 剛果共和國 斯洛伐克 秘魯 加納 比利時 意大利 南非 印度尼西亞 巴拿馬
2008年  比利時 意大利 南非 印度尼西亞 巴拿馬 利比亞 越南 布基納法索 克羅地亞 哥斯達黎加
2009年  利比亞 越南 布基納法索 克羅地亞 哥斯達黎加 日本 土耳其 奧地利 墨西哥 烏干達
2010年  日本 土耳其 奧地利 墨西哥 烏干達 波黑 黎巴嫩 尼日利亞 加蓬 巴西
2011年  波黑 黎巴嫩 尼日利亞 加蓬 巴西 印度 哥倫比亞 南非 德國 葡萄牙
2012年  阿塞拜疆 危地馬拉 摩洛哥 巴基斯坦 多哥 印度 哥倫比亞 南非 德國 葡萄牙
2013年  摩洛哥 多哥 巴基斯坦 危地馬拉 阿塞拜疆 盧旺達 南韓 阿根廷 澳洲 盧森堡
2014年  乍得 尼日利亞 盧旺達 約旦 南韓 智利 阿根廷 澳洲 盧森堡 立陶宛
2015年  智利 乍得 約旦 新西蘭 西班牙 委內瑞拉 尼日利亞 馬來西亞 立陶宛 安哥拉

從未擔任安理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亞美尼亞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不丹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非共和國科摩羅塞浦路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赤道畿內亞厄立特里亞愛沙尼亞斐濟格魯吉亞格林納達海地冰島以色列哈薩克基里巴斯共和國吉爾吉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萊索托列支敦士登馬拉維馬爾代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蒙古國莫桑比克緬甸瑙魯帕勞巴布亞新畿內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力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沙地阿拉伯塞舌爾所羅門群島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士塔吉克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湯加土庫曼圖瓦盧烏茲別克瓦努阿圖黑山南蘇丹

主席國

安理會的主席由安理會理事國按其國名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下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目前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均由安理會所有理事國的代表組成。

  1. 議事規則專家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和其他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2. 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3.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視需要而設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舉行非公開會議。

制裁委員會

議事規則

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實質性問題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贊成可決票通過,同時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沒有反對時才有效,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也需九票通過,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決議

參考文獻

  1. ^ Blum, Yehuda Z. Russia Takes Over the Soviet Union's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2. ^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ikipedia. 2014. 
  3. ^ 全球政策論壇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檢索與2008年8月25日。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