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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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時間 | 194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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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 主要機構 |
法律地位 | 活躍 |
領導人 | 理事會主席 侯賽因·本·阿卜杜拉 |
網站 | un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其中五大常任理事國有安理會否決權。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託管職能;
- 就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僅僅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組織機構
理事國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 、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總結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理事國 | 現代表 | 舊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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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始於1971年) | 中華民國(1946年–1971年) |
法國 | 法蘭西第五共和國(始於1958年) | 法蘭西第四共和國(1946年–1958年) |
俄羅斯 | 俄羅斯(始於1992年) | 蘇聯(1946年–1991年) |
英國 |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始於1946年) | |
美國 | 美國(始於1946年) |
中華民國是1945年聯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且為安理會五常任理事國之一。1949年國共內戰失利後,中華民國政府退至台北,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此後20年間,國際上對於中國政府的代表權一直存有爭議。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獲通過,正式決定聯合國中國代表權所有者由中華民國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也是聯合國創始成員,自1945年10月24日起就是會員國。俄羅斯聯邦總統葉利欽在1991年12月24日的信中通知聯合國秘書長,俄羅斯聯邦在獨聯體眾成員國的支持下,繼承蘇聯在安全理事會和聯合國所有其他機關的成員資格。[1]
此外,在夏爾·戴高樂的領導下,法國政府於1958年改革為法蘭西第五共和國,但仍保留其聯合國席位,也並未影響其國際地位,只是許多海外領地得以獨立。[2]
否決權
在聯合國安理會,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和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國
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着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爭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別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
從未擔任安理會理事國的聯合國會員國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提瓜和巴布達、亞美尼亞、巴哈馬、巴巴多斯、伯利茲、不丹、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非共和國、科摩羅、塞浦路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多米尼克、多米尼加共和國、薩爾瓦多、赤道畿內亞、厄立特里亞、愛沙尼亞、斐濟、格魯吉亞、格林納達、海地、冰島、以色列、哈薩克、基里巴斯共和國、吉爾吉斯、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萊索托、列支敦士登、馬拉維、馬爾代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蒙古國、莫桑比克、緬甸、瑙魯、帕勞、巴布亞新畿內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聖基茨和尼維斯、聖盧西亞、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薩摩亞、聖馬力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沙地阿拉伯、塞舌爾、所羅門群島、蘇里南、斯威士蘭、瑞士、塔吉克、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湯加、土庫曼、圖瓦盧、烏茲別克、瓦努阿圖、黑山、南蘇丹
主席國
安理會的主席由安理會理事國按其國名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下設委員會
常設委員會
目前有三個常設委員會,均由安理會所有理事國的代表組成。
- 議事規則專家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和其他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 接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
特設委員會視需要而設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舉行非公開會議。
- 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 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 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制裁委員會
- 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98(200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1160(1998)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塞拉利昂問題的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議事規則
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實質性問題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贊成可決票通過,同時五個常任理事國都沒有反對時才有效,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否決權」。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也需九票通過,五個常任理事國沒有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決議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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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國 |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 (中國 · 法國 · 俄羅斯 · 英國 · 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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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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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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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會官方網站 · 維基文庫 | |||||
參考文獻
- ^ Blum, Yehuda Z. Russia Takes Over the Soviet Union's Seat at the United Nations (PDF).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92.
- ^ Permanent members of th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Wikipedia. 2014.
- ^ 全球政策論壇 (2008): "Changing Patterns in the Use of the Veto in the Security Council"。檢索與2008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