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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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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of Hong Kong S.A.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所在地 香港各地
所在国 香港
設立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網址http://www.judiciary.gov.hk
總裁判官
現任李慶年先生
首長上任時間2014
香港各級法院位置圖

裁判法院(英語: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至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於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香港回歸前則稱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在香港回歸前的名稱為裁判司署(英語:Magistracy)。

裁判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此程序俗稱「過堂」。執法機關(如香港警務處)拘捕疑犯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提起公訴,查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簡單則可以立即判決;如果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高級法院進行審理(下詳),又或者被告可能棄保潛逃等,則可以批准羈押

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港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可判處被控人監禁6個月,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而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各裁判法院

歷任總裁判官

  1. 湯寶臣 先生 (1998-2000)
  2. 李瀚良 先生 (2000-2008)[1]
  3. 唐 文 先生 (2008-2013)[2]
  4. 李慶年 先生 (2014-)[3]

参考文献

  1. ^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08-06-30. 
  2. ^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08-06-30. 
  3. ^ 委任司法人員. 司法機構. 2014-03-10.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