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裁判法院
外观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of Hong Kong S.A.R.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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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香港各地 |
所在国 | 香港 |
設立法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
網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總裁判官 | |
現任 | 李慶年先生 |
首長上任時間 | 2014 |
裁判法院(英語: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級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訊的控罪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至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訴法庭審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於裁判法院開始。與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員稱為裁判官(香港回歸前則稱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在香港回歸前的名稱為裁判司署(英語:Magistracy)。
裁判程序
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此程序俗稱「過堂」。執法機關(如香港警務處)拘捕疑犯後,必須在48小時內連同足夠證據將疑犯提交裁判法院提起公訴,查考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簡單則可以立即判決;如果裁判官認為案情複雜或者嚴重,則需要提交至高級法院進行審理(下詳),又或者被告可能棄保潛逃等,則可以批准羈押。
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單一罪行而言)。但是,當裁判法院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港元。至於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亂拋垃圾、公司沒有遵守《公司條例》事項以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事項等性質較輕微的罪行,則由特委裁判官負責審理。特委裁判官可判處被控人監禁6個月,而罰款的上限為5萬港元,而裁判法院的上訴案案件會轉至高等法院的原訟法庭。
各裁判法院
- 東區裁判法院(香港西灣河太安街29號東區法院大樓)
- 九龍城裁判法院(九龍九龍城亞皆老街147M號九龍城法院大樓)
- 觀塘裁判法院(九龍鯉魚門道10號觀塘法院大樓)
- 荃灣裁判法院(新界荃灣大河道70號荃灣法院大樓)
- 粉嶺裁判法院(新界粉嶺璧峰路1號粉嶺法院大樓)
- 沙田裁判法院(新界沙田宜正里1號沙田法院大樓)
- 屯門裁判法院(新界屯門屯喜路1號屯門法院大樓)
- 西九龍裁判法院(計劃中)(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
歷任總裁判官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 香港裁判法院 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