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偿
外观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4年12月9日) |
有限法偿
有限法偿主要针对辅币而言,是指货币具有有限的法定支付能力。即在一次支付中,如果使用有限法偿货币支付的数额超过法定限额,受款人则有权拒绝接受。本位币一般都具有无限法偿能力。
无限法偿
无限法偿指某种货币具有无限的支付能力。普遍观念认为,一国的货币在一国内范围内自然拥有无限的合法支付能力。但事实上,一国货币的主币一般都具有无限法偿的能力,辅币(一般即指硬币)则视各国规定而有不同状况。若辅币在超过一定支付限额后,其支付效力不被法律承认(收受人可拒收),则辅币为有限法偿;反之若无限制,则为无限法偿。
各国各地法偿地位
国家地区 | 有限法偿 | 无限法偿 |
---|---|---|
中国 |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1] | |
香港 |
|
|
台湾 | 自从2007年起,公职人员选举保证金之缴纳不得以硬币为之。[3] | 中央银行发行之货币为国币,对于中华民国境内之一切支付,具有法偿效力。[4] |
新加坡 |
|
|
英国 |
|
|
日本 |
一种面额的硬币最多可使用二十枚[6] |
注释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条
- ^ 香港法例第454章《硬幣條例》第2(1)條. [20 May 2010].
- ^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 ^ 《中央银行法》第十三条第二项
- ^ Singapore Currency Act (Cap 69) Art 13
- ^ 通货の単位及び货币の発行等に関する法律第七条
这是一篇与金钱或货币相关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