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名簿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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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名簿为台湾的一种身份证明文件,是由各地户政事务所发给的户籍证明。未满14岁的国民未请领国民身份证前,即以此作为替代之身份证明[1]。
历史与演变
户口名簿为记载户长及户内人口之基本资料,供查记户口及一般机关作为参考之用,不作为公证人民身份之证明,所以只记载现住人口,人口发生身份变动。 从民国35年台湾光复后开始核发第一次改版户口名簿,之后历经民国41年、民国43年、民国68年、民国78年及民国85年共计6次修改核发格式,尤以民国85年7月户役政资讯系统电脑化,户口名簿改封面套印各县市政府关防之A4纸张,以电脑打印后对折迄今,为户口名簿很大的改版。
目前栏位为有:户号、行政区划、称谓、身份证统一编号、姓名、配偶姓名、出生别、出生日期、役别、父母姓名、出生地、记事、原住民身份及族别等13项。
现行版本
- 特色:提供现住人口含详细记事、现住人口省略记事、现住人口含非现住人口有详细记事、现住人口含非现住人口省略记事4种组合类别,户长可择一申请,并具防伪功能(专属骑缝章、押花、核发机关浮水印)等。
- 查验方式:内政部户政司万维网建置户口名簿查验系统,提供各界查验所持户口名簿所载内容是否与户政机关档存最新户籍资料相符。
- 申请期间:自上述发行日起,采新旧户口名簿并用陆续换发方式办理,户籍资料无异动者,旧式户口名簿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户籍登记致户口名簿记载事项变更,应同时申请换领户口名簿。
- 申请方式及申请人:以户长为申请人,户长可亲自携带国民身份证或委托他人(须交付委托书、受委托人亦须携带国民身份证)至任一户政事务所换领户口名簿。
注解
- ^ s:姓名条例施行细则 (民国93年) 第二条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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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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