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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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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為區的行政長官

中國大陸的區一般是直轄市地級市下一級的行政區劃。因此,區長低於直轄市地級市市長而高於鄉長鎮長。在中國大陸,區長是一個區政府的最高領導人,在本區的地位僅次於區委書記,一般區長也兼任該區的區委副書記。區長與縣長縣級市的市長平級。

罕見的縣轄區行政長官也稱為區長,其地位則與其他鄉鎮的鄉鎮長平級、本區下轄鄉鎮的鄉鎮長高一級。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直轄市省轄市(如: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下分為,每區皆設有區長,一般由市長指派,與民選之縣轄鄉、縣轄鎮、縣轄市長不同。李登輝擔任總統時曾研議將縣轄鄉、縣轄鎮、縣轄市長改為由縣長指派;而馬英九在1998年競選臺北市市長時,曾經提過區長直選的政見,但皆未實現。

為因應2010年中華民國縣市改制直轄市後,部分山地鄉改制為直轄市轄區後,不再具有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之問題,《地方制度法》於2014年修法,原先由各縣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重新恢復地方自治團體身分,2014年12月25日後即由民選區長(需具有臺灣原住民身份)擔任,以及區民代表(不限原住民身分,漢人亦可參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