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勋章奖章纪念章列表
外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荣誉制度由于种种政治原因迄今仍未完善,处于空白状态,与瑞士并列为世界上少数没有设立国家级勋章的国家。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时代初期,毛泽东政府认为,国家荣誉制度是“旧社会”的遗存物,属于“破四旧”的范围,担心新中国的人民为因为追求勋章,助长社会上的个人主义和私利主义的盛行,与当时“大公无私”的政治道德标准不相吻合,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荣誉制度至今未能完整设立。
近年来,很多中国大陆各界人士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完善国家荣誉制度,制作并颁发国家勋章。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开提出要“几年内全面建立国家荣誉制度”,欲以“共同价值观团结中华儿女”。2015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规定,国家设立“共和国勋章”,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国家设立“友谊勋章”,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国家设立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
以下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建国至今所发行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及地方政府的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名称 | 略章图案 | 等级 | 授予人员 | 颁发日期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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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谊万岁勋章 | 对中苏友谊作出贡献的中国和苏联人士 | 1951年 | 不再颁发 | ||
友谊奖章 | 在中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 | 1951年 | 仍在颁发 | ||
八一勋章 | 一级 | 参加土地革命战争中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师级以上干部 | 1955年9月27日 | 不再颁发 | |
二级 | 参加土地革命战争中有功而无重大过失的团级和营级干部 | ||||
三级 | 1935年10月2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一方面军,1936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第二方面军和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1935年9月30日前参加陕北红军和红军第二十五军,1937年7月6日前坚持各地游击战争和参加东北抗日联军的连级以下人员 | ||||
独立自由勋章 | 一级 | 参加抗日战争中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的旅级以及相当于旅级和旅级以上的干部;改编为新四军时的支队以及相当于支队和支队以上级别的干部;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的相当于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和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及其以上的干部 | 1955年9月27日 | 不再颁发 | |
二级 | 参加抗日战争中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抗日游击队的旅团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
三级 | 参加抗日战争中营级和连级及与其职务相当的干部 | ||||
解放勋章 | 一级 | 参加解放战争期间任军级以上及其相当的解放军干部,以及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军以上起义有功的原国军人员 | 1955年9月27日 | 不再颁发 | |
二级 | 参加解放战争期间担任师级及其相当的解放军干部,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师起义有功的原国军人员 | ||||
三级 | 参加解放战争期间担任团级、营级及其相当的解放军干部,以及直接领导原国民政府军一个整团起义有功的原国军人员 | ||||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奖章 | 对中国科学技术杰出贡献的人员 | 1999年5月 | 仍在颁发 | ||
两弹一星功勋奖章 | 为“两弹一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士 | 1999年9月18日 | 不再颁发,而且仅颁发一次 | ||
航天功勋奖章 | 神舟航天员 | 2003年11月 | 仍在颁发 | ||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 | 中国所有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及抗日将领或其遗属 | 2005年9月3日 | 不再颁发 | ||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章 | 中国所有健在的抗战老战士、老同志及抗日将领或其遗属。 | 2015年9月3日 | 不再颁发 | ||
共和国勋章 | 授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保卫国家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的杰出人士 | 2016年1月1日 | |||
友谊勋章 | 授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中外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中作出杰出贡献的外国人 | 2016年1月1日 |
名称 | 略章图案 | 等级 | 授予人员 | 颁发日期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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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奖章 | 一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由军方批准。 | 1951年4月1日 | 仍在颁发 | |
二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由旅、师批准。 | ||||
三等功 | 在军队作战、训练、执勤、科研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由团、旅批准。 | ||||
对越自卫反击战纪念章 | 参与对越自卫反击战的官兵。 | 1979年 | 不再颁发 | ||
共和国卫士纪念章 | 参与北京市天安门广场清场的戒严部队官兵。 | 1989年6月9日 | 不再颁发 | ||
首都卫士纪念章 | 参与北京市天安门广场清场的戒严部队官兵。 | 1989年6月9日 | 不再颁发 | ||
英雄模范勋章 | 一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堪称楷模的团级以上军官。由中央军委主席授予。 | 2011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二级 | 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堪称楷模的营级以上军官及士兵。由大军区司令员和政治委员授予。 | ||||
国防服役纪念章 | 金制 | 颁发给服现役满35年以上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银制 | 颁发给服现役满20年以上、不满35年的官兵。 | ||||
铜制 | 颁发给服现役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的官兵。 | ||||
卫国戍边纪念章 | 金制 |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银制 | 在边远艰苦地区服现役时间,累计超过以上相应规定时间2倍或3倍以上的官兵。 | ||||
铜制 | 在第一、二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1年、不满2年的;在第三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2年、不满4年的;在第四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3年、不满6年的;在第五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4年、不满8年的;在第六等级边远艰苦地区累计服现役满5年、不满10年的官兵。 | ||||
献身国防纪念章 | 金制 | 军队革命烈士。 | 2011年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银制 | 因公牺牲军人。 | ||||
铜制 | 因公致残军人。 | ||||
和平使命纪念章 | 颁发给参加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反恐、联合军演、援外活动等军事任务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执行重大任务纪念章 | 执行重大任务 | 参与重大任务的官兵。 | 2011年8月1日 | 仍在颁发 | |
执行作战任务 | 参与作战任务的官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
名称 | 略章图案 | 授予部门 | 授予人员 | 设立日期 | 颁发日期 | 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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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奖章 | 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省级工会 |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者 | 1985年 | 1985年 | 仍在颁发 | |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 | 1997年 | 1997年 | 仍在颁发 | ||
语言文化友谊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在汉语教学、汉学研究及中国语言文化传播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友人 | 1999年 | 1999年 | 仍在颁发 | |
中拉友谊奖章 | 中国-拉丁美洲友好协会 | 对中国友好,为增进拉美国家与中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帮助本国人民了解中国做出突出贡献的拉丁美洲人士 | 2001年 | 2001年 | 仍在颁发 |
地方政府
- 长城友谊奖 - 北京市人民政府颁
- 黄河友谊奖 -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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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潇湘友谊奖 -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