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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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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柏生

林柏生(1902年—1946年10月8日),号石泉广东省高州府信宜县人,汪精卫政权要人。[1][2]

生平

林柏生早年曾就读于高州中学。1920年(民国9年),入广州私立岭南大学。1923年(民国12年)因参加罢课,遭退学处分。1925年(民国14年)7月,成为汪兆铭的秘书。10月,留学苏联,入莫斯科中山大学。翌年9月归国,任黄埔军官学校政治教官。1927年(民国16年)12月,随因同蒋介石对立而下野的汪精卫赴法国,并创办《欧美通讯》。[1][2][3]

1929年(民国18年)冬,赴香港创办南华通讯社。翌年2月,创刊《南华日报》。1932年(民国21年),在上海创刊《中华日报》。同年4月,任国民政府侨务委员会常务委员。1933年,出任立法院立法委员。1937年(民国26年),兼任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驻香港特派员。1938年2月在香港设立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下属的国际问题研究所,任主任。[1][2][4][3]

1938年(民国27年)12月,林柏生随汪兆铭开展成立日本傀儡政权的事务。

1939年1月17日,亲汪精卫的香港《南华日报》社长林柏生在回家途中被两个大汉用斧头砍伤头部,幸亏一个外国船员发现出面制止,林柏生才免一死。

1939年8月,出任汪兆铭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兼中央宣传部副部长,并就任中华通讯社社长。

1940年2月,升任汪兆铭领导下的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部长。同年3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林柏生任中央政治会议委员兼行政院宣传部部长。

1941年(民国30年),任清乡委员会委员、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秘书长。

1943年(民国32年)1月,任最高国防会议委员。

1944年12月,任安徽省省长,任内兼任安徽省保安司令、蚌埠绥靖公署主任等职务。[1][2][4][3]

1945年日本投降后,林柏生随陈公博流亡日本。同年10月3日[5],和陈公博一道被送还中华民国。

1946年(民国35年)5月31日,位于南京的首都高等法院以“汉奸罪”判处林柏生一个死刑[1][2][3]

1946年10月8日,林柏生在南京老虎桥监狱内被处决,年仅45岁[1][2]


节录朱子家(金雄白)《汪政权的开场与收场》<一七五> … 到庭后,检察官(编按陈立祖)告诉他奉命执行,问他有无遗言,他说:“今天,我不想再有什么话说了,请庭上放心吧!这既然是为了国家的事,那对个人的生死,就不必抱什么遗憾了。”最后又要求写几个字,经准许后,即趋公案前,于所持西文书前面的扉页上写着:“余妻徐莹及诸儿留念:春来春去有定时,花落花开无尽期,人生代谢亦如此,杀身成仁何所辞!”下署柏生,十月八日下午二时五十五分。

遗书中的四句诗,是摘录自双照楼集中“飞花”一咏之结语,足见他临命前犹念念不忘于汪氏。复于书籍封面里页书“革命救国,科学救国”八大字,签名毕,对检察官说;“我事先并没有接到确定的判决书,遽付执行,似乎法律手续太有些欠缺。现在我对家里没有话说,自己也并无财产,执行时希望不要用专制时代的捆绑,死后并望能及时通知家属。”说完,取下所戴的眼镜交给检察官,从容步向刑场。…… … (另,)周作人哀之以<感逝诗>“当世不闻原庚信,今朝又报杀陈琳。后园痛哭悲凉甚,领取偷儿一片心。”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1.4 1.5 徐友春主编. 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訂版. 河北人民出版社. 2007. ISBN 978-7-202-03014-1. 
  2. ^ 2.0 2.1 2.2 2.3 2.4 2.5 刘杰. 漢奸裁判 対日協力者を襲った運命. 中央公论新社. 2000. ISBN 4-12-101544-4. 
  3. ^ 3.0 3.1 3.2 3.3 刘国铭主编. 中国国民党百年人物全书. 团结出版社. 2005. 
  4. ^ 4.0 4.1 刘寿林等编. 民国職官年表. 中华书局. 1995. ISBN 7-101-01320-1. 
  5. ^ 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 増订版》作10月13日。刘杰《汉奸裁判》、168页作10月3日,据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