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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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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一类限制自由刑;它对罪犯监禁,交给中国公安部门、人民群众监督,限制此人失去一定的自由的方法[1]

特征

对罪犯不监禁,不夺取此人的人身自由。被判管制的罪犯正在服刑的时候,不被关在监狱、管教所、看守所等场所,仍然在原来的工作地点与住址,不离开自己的家庭,正常与外界来往。对罪犯不监禁,是管制刑法与其它各种刑法最大的区别。 被管制的罪犯必须在公安部门及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劳动改造,此人自由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受到限制的自由主要有:政治、任领导职务、经商、搬家等自由。 被判刑管制得罪犯人可维持生计,薪水与原来就职时的薪水不变。

管制的使用对象

管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痛苦最小的一种法律上的刑罚方式,将适用于罪行相对轻,人身危险少,无须监禁的罪犯。

管制的期限

管制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管制期限为3月~24月,数罪并罚时,总量不得超过36月。如管制前有监禁,则将禁1日可抵消2日。批准离开居住县或市的,应计入管制期,超出规定日数的,不计入管制期。对未批准独自离开本县或市的,更加不应该计入管制期。

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条:如罪犯被判管制,将有公安部门执行。第39条规定,被判管制的罪犯,应遵守下面的规定:

  •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 二,未经公安机关的批准,不得拥有言论,出版,游行,示威自由等权利;
  • 三:遵守公安机关所致行会客的条例;
  • 四,按公安机关规定报告本人自活动行为

如此人被判管制,当管制期结束,公安机关应立即通报本人以及其单位人员、住宅区附近群众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如同是被夺取政治权利,应恢复其政治权利[2]

参考

  1. ^ 任辉. 管制刑检讨. 《四川大学》. 2007年 [2014-12-14]. 
  2. ^ 孟庆华. 管制刑的若干适用问题探讨.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9年, (04期) [2014-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