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天白日勋章
外观
青天白日勋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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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原因 | 为保卫国家做出杰出贡献者 |
颁发单位 | 中华民国 |
颁授资格 | 军人 |
状态 | 最后一枚颁发于2013年予海军上将林镇夷 |
设立时间 | 1929年5月15日 |
首次颁发 | 1930年 |
颁发总数 | 210 |
优先顺序 | |
上等 | 国光勋章 |
下等 | 一等宝鼎勋章 |
青天白日勋章,又称青天白日大蓝绶带,为中华民国的军职勋章,此勋章的颁授对象是保家卫国,抵御外侮的有功军职人员。 其等级仅次于国光勋章,目前获颁人数计有210人。
此章于民国十八年(1929年)5月1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现《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时颁行。
获得者资格
此章颁给陆海空军军人。凡捍御外侮、保卫国家,著下列战功之一者,颁给之:
- 运筹适宜,致获全功者。
- 战斗间处置妥善,使全军或一部得重要之胜利者。
- 冒险前进,侦得重要敌情,致获全胜者。
- 最困苦时,毅然奋起战斗,挽回颓势者。
- 冒险办理战场后方勤务,成绩最著者。
- 冒险破坏敌人伏置水雷或障碍物,以开导战舰之进路者。
- 我军舰护送多数船舶骤遇敌优势舰队,剧战之后,俾护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者。
- 于一次任务中击落敌机四架以上,地面击毁敌机六架以上者。
- 空中轰炸命中敌军之重要根据地、高级司令部、兵工厂、巡洋舰、驱逐舰等,使之全毁或沉没,有确实证明者。
自从两岸关系缓和之后,一般只有卸任国防部部长和参谋总长可被授予青天白日勋章,致使该勋章沦为个别军队高官的资历牌,其实际地位和价值相对以往有所下降。
章体
此勋章章体依1980年12月19日修正之《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之图案完全相同的正(星章)、副(绶章)、大绶带及小礼服饰章和及勋表组成,材质为银质镀金,表面含珐琅质。其勋章的中心为青天白日国徽,代表国家;四周为光芒,象征荣获此章者有御侮克敌、使国家光辉四耀之功勋。 另外由于采玉大勋章同样以中华民国国徽为主图案,故不熟悉中华民国勋章的人容易将采玉大勋章与青天白日勋章混淆。
绶带
- 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6月15日改订为《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此章照旧颁行,为襟绶,有表,不分等级。
- 民国六十九年(1980年)12月19日修正《陆海空军勋赏条例施行细则》,改为大绶。
- 绶带色彩:中央为白色宽条,外侧各有一红色窄条,红、白条之间各夹有一条蓝色窄条。
此章于著军礼服时,星章佩于左襟中部,大绶由右肩斜至左胁下;著军常服时,得佩带勋表,与他种勋章并佩时,其位置居于国光勋章之后,一等宝鼎勋章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