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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條處理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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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條處理大綱》,草成於1947年3月7日,為台灣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于3月7日向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所提出的草案要求,其內容乃針對二二八事件解決方法所提出的建議。

根據官方說法,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又於混亂中追加10條,因此又有《四十二條處理大綱》別稱。

內容

32條處理大綱

(三月六日)王添燈宣讀向中外廣播之有關「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以消除各方之疑慮。主要內容是說明處委會努力的目標是「肅清貪官污吏,爭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參與改善本省政治。」文中並且提出對事件的處理方式,計有「對於目前的處理」七條,「根本處理二十五條(軍事三條、政治二十二條),此即聞名的三十二條要求,其條文如下:

一、對於目前的處理

  • 1.政府在各地之武裝部隊應自動下令暫時解除武裝武器,交由各地處理委員會及憲兵隊共同保管,以免繼續發生流血衝突事件。
  • 2.政府武裝部隊武裝解除後,地方之治安由憲兵與非武裝之警察及民眾組織共同負擔。
  • 3.各地若無政府武裝部隊威脅之時,絕對不應有武裝械鬥行動。對貪官污吏不論其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應檢舉轉請處理委員會協同憲警拘拿,依法嚴辦,不應加害而惹出是非。
  • 4.對於政府改革之意見,可列舉要求條件,向省處理委員會提出,以候全盤解決。
  • 5.政府切勿再動兵力,或向中央請遣兵力,企圖以武力解決事件,致發生更慘重之流血而受國際干涉。
  • 6.在政治問題未根本解決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論軍事、政治),須先與處理委員會接洽,以免人民懷疑政府誠意,發生種種誤會。
  • 7.對於此次事件不應向民間追究責任者,將來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實拘捕此次事件之關係者。對於因此次事件而死傷之人民應從優撫卹。

二、根本處理

甲、軍事方面

  • 1.缺乏教育和訓練之軍隊絕對不可使駐台灣。
  • 2.中央可派員在台徵兵守台。
  • 3.在內陸之內戰未終息以前,除以守台灣為目的之外,絕對反對在台灣徵兵,以免台灣陷入內戰游渦。
臺灣省行政長官陳儀在二二八事件後的三月六日明的承諾將舉行縣市長民選等政治改革、暗地卻要求增調援兵由中國來臺擴大鎮壓
臺南市於3月9日選出黃百祿侯全成湯德章為縣市長民選前過渡期間之市長候選人

乙、政治方面

  • 1.制定省自治法,為本省政治最高規範,以便實現國父建國大綱之理想。
  • 2.縣市長於本年六月以前實施民選,縣市參議會同時改選。
  • 3.省各處長人選應經省參議會(改選後為省議會)之同意,省參議會關於本年六月以前改選,目前其人選由長官提出,交由省處理委員會審議。
  • 4.省各廳處長三分之二以上須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擔任之(最好秘書長、民政、財政、工礦、農林、教育、警務等處長應該如是)。
  • 5.警務處長及各縣市警察局長應由本省人擔任,省警察大隊及鐵道工礦等警察即刻廢止。
  • 6.法制委員會委員數半數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
  • 7.除警察機關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 8.憲兵除軍隊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 9.禁止帶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 10.非武裝之集合結社絕對自由。
  • 11.言論、出版、罷工絕對自由,廢止新聞紙發行申請登記制度。
  • 12.即刻廢止人民團體組織條例。
  • 13.廢止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 14.改進各級民意機關選舉辦法。
  • 15.實行所得統一累進稅,除奢侈品稅相續稅外,不得徵收任何雜稅。
  • 16.一切公營事業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擔任。
  • 17.設置民選之公營事業監察委員會,日產處理應委任省政府全權處理,各接收工廠工礦應置經營委員會,委員須過半數由本省人充任之。
  • 18.撤銷專賣局,生活必需品實施配給制度。
  • 19.撤銷貿易局 。
  • 20.撤銷宣傳委員會。
  • 21.各地方法院院長、各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 22.各法院推事、檢察官以下司法人員各半數以上省民充任。

42條要求

7日下午,處委會召開全體大會,在一片嘈雜聲中,除決議通過原有的三十二條要求外,又增列十條。 計軍事方面二條、政治方面八條,此即四十二條要求。其增列之十條條文如下:

  • 1.本省陸海空軍應儘量採用本省人。
  • 2.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應改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並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
  • 3.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應於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產生方法,由各鄉鎮區代表選舉該區候選人一名,然後再由該縣市轄參議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縣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縣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縣四名、彰化市一名、嘉義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縣四、高雄市一名、高雄縣三名、屏東市一名、澎湖縣一名、花蓮縣一名、台東縣一名,計三十名(實為二十九名)。
  • 4.勞動營及其他不必要之機構廢止或合併,應由處理委員會政務局檢討決定之。
  • 5.日產處理事宜應請劃歸省政府自行清理。
  • 6.警備總司令部應撤銷,以免軍權濫用。
  • 7.高山同胞之政治經濟地位及應享之利益應切實保障。
  • 8.本年六月一日起實施勞動保護法。
  • 9.本省人之戰犯及漢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無條件即時釋放。
  • 10.送與中央食糖一十五萬噸,要求中央依時估價撥歸台灣省。

學者陳君愷的研究主張,此新增十條,應是被國民政府於事後加入。

後續

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斷然拒絕由黃朝琴王添燈所提出此《三十二條處理大綱》。陳儀於三月八日給蔣介石的電報中說﹕「昨午後七時代表十五人來見,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裝同志應交出武器,警備司令部須撤銷,陸海空軍人員一律用本省人,由處理委員會接收長官公署等四項要求,職不與討論,即嚴詞拒絕」。即使此,同日下午六點,王添燈等人仍於台北廣播電台(於今二二八公園)廣播播出該大綱內容。惟隔日,陳儀率領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乃於《台灣新生報》發表一篇聲明,正式全面否決《三十二條處理大綱》。之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國軍更以此大綱,作為武力鎮壓台灣的理由,並開始於基隆展開屠殺平民之軍事行動。

32條vs 42條公案相關考證

輔仁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陳君愷,於2013年發表專書《解碼228:解開228事件處理大綱的歷史謎團》(玉山社出版),認為228事件處理委員會只向陳儀提出32條處理大綱,42條大綱則是由國民政府製造,用來作為鎮壓藉口。

陳教授的考證如下: 據美國駐台領事館副領事葛超智(George Henry Kerr)所保存的《人民導報》剪報內容記載,3月7日處理委員會向陳儀所提出的處理大綱條文總數僅有32條。 包括最初3月6日的22條,加上收受「台灣民主同盟」及「政治建設協會」等2個團體的書面提案,及3月7日處理會會場上民眾當場提案追加通過「後10條」,演變成下午定案的32條。

鄧進益回憶,在處理會會場上,陳儀與警務處副處長劉戈青派人前來鬧場,提出其餘的十條辦法,包括取消警備總司令部、解除國軍武裝、台灣陸海空軍皆由台灣人出任等,但沒有被接受。 並推論由於沒有通過這十條,隨後國民政府便派人至台灣新生報中外日報挖版,植入這十條。[1]

陳君愷認為,為了派兵赴台,陳儀於3月5日向蔣介石報告部隊調動情況,蔣介石回電,部隊將於3月7日由上海到達台灣。3月6日,陳儀再度致電蔣介石,主張以武力消滅台灣亂黨。這顯示國民政府於3月7日之前就已經做出武力鎮壓的決定,因此利用特務及報紙,製造了四十二條大綱的說法,作為軍事鎮壓的理由。1947年4月之後,官方才統一以42條的說法,用來合理化軍事介入的藉口。

但陳教授考證後的主張有如下問題:

1.解除國軍武裝是在32條內,並非是在新增條目之中。 陳教授所主張之國民政府最大的鎮壓理由"解除國軍武裝"與是否新增十條並無關係。

2.不管是32條還是42條都有「即台灣行政長官公署應該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暫由二二八處理委員會之政務局負責改組,普選公正賢達人士充任」,這也是陳儀當局難以接受的條件。

3.福建台灣監察區監察使楊亮功的「調查台灣事件情形及建議善後辦法」之報告所載條件亦為42條。

4.一民一官立場的「人民導報」、「中華日報」是報導32條;但另一個也是一民一官的「中外日報」、「台灣新生報」卻是報導41或42條[2]

5.1947年3月8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公開發表聲明「三月七日本會決提請長關採納之32條,例如撤銷警備總部、國軍繳械,跡近反叛中央,絕非省民公意....」

參見條目

參考資料

  1.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3-02-27/34033
  2.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3-02-27/3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