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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处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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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条处理大纲》,草成于1947年3月7日,为台湾二二八事件中,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于3月7日向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所提出的草案要求,其内容乃针对二二八事件解决方法所提出的建议。

根据官方说法,3月7日下午,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又于混乱中追加10条,因此又有《四十二条处理大纲》别称。

内容

32条处理大纲

(三月六日)王添灯宣读向中外广播之有关“二二八事件”真相全文,以消除各方之疑虑。主要内容是说明处委会努力的目标是“肃清贪官污吏,争取本省政治的改革,不是要排斥外省同胞参与改善本省政治。”文中并且提出对事件的处理方式,计有“对于目前的处理”七条,“根本处理二十五条(军事三条、政治二十二条),此即闻名的三十二条要求,其条文如下:

一、对于目前的处理

  • 1.政府在各地之武装部队应自动下令暂时解除武装武器,交由各地处理委员会及宪兵队共同保管,以免继续发生流血冲突事件。
  • 2.政府武装部队武装解除后,地方之治安由宪兵与非武装之警察及民众组织共同负担。
  • 3.各地若无政府武装部队威胁之时,绝对不应有武装械斗行动。对贪官污吏不论其为本省人或外省人,亦只应检举转请处理委员会协同宪警拘拿,依法严办,不应加害而惹出是非。
  • 4.对于政府改革之意见,可列举要求条件,向省处理委员会提出,以候全盘解决。
  • 5.政府切勿再动兵力,或向中央请遣兵力,企图以武力解决事件,致发生更惨重之流血而受国际干涉。
  • 6.在政治问题未根本解决之前,政府之一切施策(不论军事、政治),须先与处理委员会接洽,以免人民怀疑政府诚意,发生种种误会。
  • 7.对于此次事件不应向民间追究责任者,将来亦不得假藉任何口实拘捕此次事件之关系者。对于因此次事件而死伤之人民应从优抚恤。

二、根本处理

甲、军事方面

  • 1.缺乏教育和训练之军队绝对不可使驻台湾。
  • 2.中央可派员在台征兵守台。
  • 3.在内陆之内战未终息以前,除以守台湾为目的之外,绝对反对在台湾征兵,以免台湾陷入内战游涡。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在二二八事件后的三月六日明的承诺将举行县市长民选等政治改革、暗地却要求增调援兵由中国来台扩大镇压
台南市于3月9日选出黄百禄侯全成汤德章为县市长民选前过渡期间之市长候选人

乙、政治方面

  • 1.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
  • 2.县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
  • 3.省各处长人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为省议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关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人选由长官提出,交由省处理委员会审议。
  • 4.省各厅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在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好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
  • 5.警务处长及各县市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刻废止。
  • 6.法制委员会委员数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
  • 7.除警察机关之外,不得逮捕人犯。
  • 8.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
  • 9.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
  • 10.非武装之集合结社绝对自由。
  • 11.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纸发行申请登记制度。
  • 12.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
  • 13.废止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 14.改进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
  • 15.实行所得统一累进税,除奢侈品税相续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
  • 16.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
  • 17.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工矿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之。
  • 18.撤销专卖局,生活必需品实施配给制度。
  • 19.撤销贸易局 。
  • 20.撤销宣传委员会。
  • 21.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
  • 22.各法院推事、检察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省民充任。

42条要求

7日下午,处委会召开全体大会,在一片嘈杂声中,除决议通过原有的三十二条要求外,又增列十条。 计军事方面二条、政治方面八条,此即四十二条要求。其增列之十条条文如下:

  • 1.本省陆海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
  • 2.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并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
  • 3.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其产生方法,由各乡镇区代表选举该区候选人一名,然后再由该县市辖参议会选举之。其名额如下:台北市二名、台北县三名、基隆市一名、新竹县三名、台中市一名、台中县四名、彰化市一名、嘉义市一名、台南市一名、台南县四、高雄市一名、高雄县三名、屏东市一名、澎湖县一名、花莲县一名、台东县一名,计三十名(实为二十九名)。
  • 4.劳动营及其他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
  • 5.日产处理事宜应请划归省政府自行清理。
  • 6.警备总司令部应撤销,以免军权滥用。
  • 7.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
  • 8.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
  • 9.本省人之战犯及汉奸嫌疑被拘禁者,要求无条件即时释放。
  • 10.送与中央食糖一十五万吨,要求中央依时估价拨归台湾省。

学者陈君恺的研究主张,此新增十条,应是被国民政府于事后加入。

后续

台湾省行政长官陈仪,断然拒绝由黄朝琴王添灯所提出此《三十二条处理大纲》。陈仪于三月八日给蒋介石的电报中说﹕“昨午后七时代表十五人来见,欲提出政府各地武装同志应交出武器,警备司令部须撤销,陆海空军人员一律用本省人,由处理委员会接收长官公署等四项要求,职不与讨论,即严词拒绝”。即使此,同日下午六点,王添灯等人仍于台北广播电台(于今二二八公园)广播播出该大纲内容。惟隔日,陈仪率领之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乃于《台湾新生报》发表一篇声明,正式全面否决《三十二条处理大纲》。之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国军更以此大纲,作为武力镇压台湾的理由,并开始于基隆展开屠杀平民之军事行动。

32条vs 42条公案相关考证

辅仁大学历史学系教授陈君恺,于2013年发表专书《解码228:解开228事件处理大纲的历史谜团》(玉山社出版),认为228事件处理委员会只向陈仪提出32条处理大纲,42条大纲则是由国民政府制造,用来作为镇压借口。

陈教授的考证如下: 据美国驻台领事馆副领事葛超智(George Henry Kerr)所保存的《人民导报》剪报内容记载,3月7日处理委员会向陈仪所提出的处理大纲条文总数仅有32条。 包括最初3月6日的22条,加上收受“台湾民主同盟”及“政治建设协会”等2个团体的书面提案,及3月7日处理会会场上民众当场提案追加通过“后10条”,演变成下午定案的32条。

邓进益回忆,在处理会会场上,陈仪与警务处副处长刘戈青派人前来闹场,提出其余的十条办法,包括取消警备总司令部、解除国军武装、台湾陆海空军皆由台湾人出任等,但没有被接受。 并推论由于没有通过这十条,随后国民政府便派人至台湾新生报中外日报挖版,植入这十条。[1]

陈君恺认为,为了派兵赴台,陈仪于3月5日向蒋介石报告部队调动情况,蒋介石回电,部队将于3月7日由上海到达台湾。3月6日,陈仪再度致电蒋介石,主张以武力消灭台湾乱党。这显示国民政府于3月7日之前就已经做出武力镇压的决定,因此利用特务及报纸,制造了四十二条大纲的说法,作为军事镇压的理由。1947年4月之后,官方才统一以42条的说法,用来合理化军事介入的借口。

但陈教授考证后的主张有如下问题:

1.解除国军武装是在32条内,并非是在新增条目之中。 陈教授所主张之国民政府最大的镇压理由"解除国军武装"与是否新增十条并无关系。

2.不管是32条还是42条都有“即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该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以前,暂由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这也是陈仪当局难以接受的条件。

3.福建台湾监察区监察使杨亮功的“调查台湾事件情形及建议善后办法”之报告所载条件亦为42条。

4.一民一官立场的“人民导报”、“中华日报”是报导32条;但另一个也是一民一官的“中外日报”、“台湾新生报”却是报导41或42条[2]

5.1947年3月8日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公开发表声明“三月七日本会决提请长关采纳之32条,例如撤销警备总部、国军缴械,迹近反叛中央,绝非省民公意....”

参见条目

参考资料

  1.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3-02-27/34033
  2. ^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3-02-27/34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