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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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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其他牌子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格言口号
为人民服务[註 1]
党指挥枪[註 2]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註 3]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范长龙 许其亮
委员常万全 房峰辉 张 阳 赵克石 张又侠 吴胜利 马晓天 魏凤和
机构概况
上级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机构类型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行政级别正国级
授权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依法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上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本级中共组织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下级机构
15军委各部门
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
中央军事委员会联合参谋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训练管理部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战略规划办公室
中央军事委员会改革和编制办公室
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
中央军事委员会审计署
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陆军海军空军火箭军战略支援部队武警部队
东部战区南部战区西部战区北部战区中部战区
国防大学军事科学院
2副大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办公厅国防科技大学
2正军级单位中央军委法制局解放军审计署
联络方式
首长驻地
实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山等地
中央军委联合作战指挥中心
实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青龙桥街道厢红旗社区董四墓村西南的金山(又名大昭山)地下数百米深处
八一大楼
地理坐标39°54′27″N 116°19′16″E / 39.9075°N 116.321°E / 39.9075; 116.321
实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7号
1931-1937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
1949-1949 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1949-1954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1954-1975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1983-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影像资料
景山前街“三座门”原军委大院,现中央军委办公厅三座门接待处
景山前街“三座门”原军委大院,摄自北海公园

  1. ^ 或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 或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
  3. ^ 参见工人纠察队四一二事变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南昌起义国共内战怀仁堂事变六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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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英語: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国家中央军委国家军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历史沿革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四十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1]这些规定较为合理,但并未落实。

1954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在实践中拥有了宪法赋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及国务院的对武装力量的领导权,国防委员会也被架空。[2]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农子弟兵,是各族人民的武装力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3]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4]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要求,宪法面临重大修改。自从1980年9月中共中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建议后,直至1981年底,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为了起草宪法草案初稿及讨论稿,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向各地广泛征求对修改1978年宪法中“国家机构”部分的意见。当时较为一致的意见是,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根据普遍要求,曾经在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及解放军三总部负责人;国务院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讨论稿又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干涉政府工作,不承担行政责任”。但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这些规定引发了许多不同意见。[2]

1980年,中共中央刚决定修改宪法时,便有群众致信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建议将中共中央军委划给国家,成立国家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宪法草案讨论中,有人曾经建议,如果要设国防委员会,可否考虑与中共中央军委统一,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是中共中央军委,在国家体制上是国防委员会。1982年3月11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及1982年3月12日全国政协常委宪法草案(讨论稿)座谈会上,“程思远建议,把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改为国家机构,由国家主席兼任军委主席。他还提出,为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注意三个平衡,即军事和政治的平衡、立法和行政的平衡、军政和军令的平衡。其中,国防部与军事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就是军政与军令的关系,军政是军事行政权的运用,军令是军事统率权的运用,军政与军令应当分开。”[2]

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1982年春,中共中央作出决策: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1982年4月初,该决策被写入宪法修改草案的修改稿。1982年4月22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彭真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时说:这么做“就明确了军队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有利于加强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建设,同时也便于应付当前世界动荡不定的局势。”1982年4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全民讨论。[2]

该决策引发了国际国内的震动。在军队内部,也存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是要改变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的疑问。1982年4月上旬,军队一定范围的负责人在座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时提出,讨论稿中关于军事制度的规定较以前的宪法发生重大变化,需在军队内部下发解释性文件,统一全军思想。为此,经中共中央决定,以中共中央的名义迅速向全军发出彭真起草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通知》,在军内逐级传达。该通知说明,设立国家的中央军委,并不是削弱乃至取消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后,党的中央军委仍作为党中央的军事领导机关直接领导军队,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将经过全国人大选举出任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实际上将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更便于领导并指挥军队。通知还说,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家的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这说明是由国家的中央军委主席而不是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宪法修改草案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所以国务院仍将设国防部,主管除国防工业生产外的国防建设,国防部的工作实际上也将在党的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开展。[2]

在4个月的讨论中,宪法修改委员会听取了各方面意见,认为党对军队的领导不必在条文中再行规定、国家的中央军委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中央军委主席的任期不宜限制、中央军委主席不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用含义更广的“领导”一词取代“统率”。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应作为宪法中单独的一节;针对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否要制定组织法的争论,可将原来分散在国家机构各节的规定综合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以便将来处理,同时在条文中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1982年10月14日,彭真专门写信向胡耀邦邓小平汇报了上述几条决定,这些决定在此后的讨论中又略有改动。[2]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三章“国家机构”下有第四节“中央军事委员会”,即正式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5]这是中央军委历史上第三次成为中共中央和国家政权的共同职能机构。[6]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时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领导的全面实施改革强军战略,在军委机关调整组建层面上,撤销原来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等4个总部,改为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即军委办公厅、军委联合参谋部、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委后勤保障部、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训练管理部、军委国防动员部、军委纪委、军委政法委、军委科技委、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军委国际军事合作办公室、军委审计署、军委机关事务管理总局[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自1982年成立后,其主席暨中共中央军委主席长期由邓小平担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并不相互兼任,形成了分权的局面。直到1990年代,江泽民才成为首位同时兼任这四个职务的领导人,此后形成了最高领导人同时兼任这四个职务的惯例[6]

职权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十三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1.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2.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3.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5.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6.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7.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8. 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9.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10.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8]

组成人员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 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
  •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但连任次数没有憲法或法律限制。
  • 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
  •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三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三条)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 根据以往惯例,除中共和全国人大人事决定之间的间隙期,国家军委主席、国家军委第一副主席、副主席均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第一副主席、副主席。

现任组成人员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与其他机构的关系

  • 与中共中央军委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不是「合署办公」。二者统称“中央军委”。实际对武装力量发布的命令一般以“中央军委”的名义发布。[2]
  • 与国务院的关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国务院下设国防部,主管除国防工业生产外的国防建设,国防部的工作实际上也在中央军委直接领导下开展。[2]
  • 与国家主席的关系: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没有直接关系。[2]

下级单位

军委机关

7个部(厅)、3个委员会、5个直属机构共15个职能部门[9]

各大战区

注:具体战区范围参考新华网公布的战区划分图[10]

各军兵种

中央军委直属院校

办公地点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