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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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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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時期 | 1982年6月19日至今 |
國家或地區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效忠於 | 中国共产党 |
部門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
種類 | 国家宪兵 |
功能 | 国防后备,警卫重要目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及管理边防、消防,金矿勘探,工程建设 |
規模 | 110~150万 |
直屬 | 武警总部 |
駐軍/總部 | 北京市海淀区 |
專用顏色 | 橄榄绿 |
指挥官 | |
司令員 | 王宁 武警上将 |
政治委员 | 第一政治委员:郭声琨 总警监(公安部部长兼任) 政治委员:孙思敬 武警上将 |
標識 | |
臂章 | |
武警部队 直升机识别标志 | |
武警森林部队 直升机识别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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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武警部队、武警;英語:Chinese People's Armed Police Force,缩写作PAP[1])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之一,属于国务院序列,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双重领导。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对武警部队的领导。武警部队的经费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单列。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通过解放军四总部组织实施对武警部队的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相关业务建设方面,武警总部接受公安部的领导和指挥,总队及其以下武警部队,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武警部队的总兵力估计达150万,包括超过半数的80万内卫部队[2],但政府数据有所不同,根据《2006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武警部队总员额为66万人[3] 。
武装警察部队和人民警察不同,前者与解放军一样仍完全实行军事化的管理(武装),而后者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文职),武警是现役军人。其中内卫部队官兵适用军事审判,警种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官兵犯罪由地方司法机关管辖。武警基本人员通常不被称为“警员”,而是被称为“士兵”或“战士”。“武警警官”和“武警士兵”,合称“武警官兵”,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官和士兵一样,都是“现役军人”。武警部队和解放军一样,由兵役制保证兵源。
历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
在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苏区、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曾先后建立了不同名称的担负治安保卫任务的人民武装力量。这些名称包括警卫队、警卫营、警卫团、保安团、保安大队、保卫大队、保卫队、政治保卫队、肃反团及除奸团等。这些武装组织担负着保卫首长、警卫机关、肃清特务汉奸,看押罪犯和维护治安等任务。
1949年8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已经在國共内戰中取得决定性的胜利。8月31日,中共中央军委发布命令,成立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隶属公安部,担负中共中央、中央政府和北京市的治安保卫任务。
公安部队時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统一的军队,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公安部队”的规定,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制定了《整顿各级人民公安武装的方案》。1950年1月至5月,将各地公安武装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隶属于各级公安机关。在原来已有的中国人民公安中央纵队(两个师和一个团)的基础上,另新建和改建了三个公安师。整编后的公安部队,共有十二个公安总队、一个纠察总队、一个警卫团、三个省公安团和若干个公安大队、公安中队和公安队。 同一时期,国家公安机关在边境上开始建立了边境管理机构和部队,开展了边防工作。
1950年9月7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通令,统一全国22个公安师的番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警卫师;中央公安第一、第二、第三师;西北军区公安第四、第五师;西南军区公安第六、第七、第八师;中南军区公安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师;华东军区公安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师;东北军区公安第十八师;铁道公安第十九、第二十、第二十一师。
1950年9月22日,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发了《关于成立公安部队领导机构的电令》,决定将全国公安部队统一整编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归中革军委直辖,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队司令员兼政委。公安部队领导机关由原华北军区第二十兵团(司令员杨成武,政委李天焕)机关、原公安中央纵队部分干部为基础,另从中革军委各总部及华北军区抽调少数干部组成,李天焕担任公安部队副政委、党委副书记。因第二十兵团部设在天津,因此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一开始也就设在天津。1950年10月4日,在第二十兵团驻地天津贵州路津和里5号楼,罗瑞卿主持召开了第一次公安部队领导班子会议,传达了中革军委的决定和命令。11月8日,军委公安部队司、政、后、干领导机关由天津迁到北京正式开始工作,并开始接管与整编内卫公安部队。并相继成立了中南、华东、东北、西北、西南军区公安部队和铁道公安部队的领导机构和华北地区公安部队(由军委公安司令部直接领导)。
1950年11月3日,解放军代总参谋长聂荣臻代表中革军委对公安部队名称作出指示:公安部队除已确定的22个师外,其余属省、市、专、县的公安部队,一律不冠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名称。这意味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两种名称并存。
1950年12月19日,根据罗瑞卿的建议,毛泽东、周恩来共同签发“关于公安部队各项工作统归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的命令”。命令中说:“为了加强地方公安部队之领导和管理教育起见,兹决定:各地方公安部队之管理、训练、政治工作等统归各大行政区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须请示中央解决之问题,由各大行政区之公安司令部、政治部报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解决。华北各省、市地方公安部队直属军委公安司令部、政治部领导。全国各省以下地方公安部队和边防部队与机关之建制、使用与供给等,则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之公安机关。”
1951年7月11日,公安部长罗瑞卿向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报告了公安部队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统一整编全国公安部队的建议。 根据1951年7月15日《中央批转公安部第一次全国边防保卫工作会议的决议》,公安部对各地的边防机构和部队也进行了整编。除中苏、中蒙边境外,各大区和边疆省、市先后成立了边防局(处或科)、边防分局、边防团、海防大队、派出所和检查站,隶属于公安机关。云南、西藏边境以及深圳、珠海一线的边防任务,由驻该地区的解放军野战部队担任。
1951年9月,党中央决定将全国内卫、边防、地方公安部队统一整编,番号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与“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并存,统一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
1951年10月,解放军公安部队接管和组建了20个公安师又3个团,以及7所公安部队军政干部学校,共18.88万人;30个省级公安总队、共计32.27万人的地方公安部队;15个省市边防局,共计11个团、4个海防大队、3.06万人的公安边防部队;新解放地区治安武装及看押犯人的武装计10万人,总计达到64.21万人。遵照军委、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的联合命令,省级以下公安部队仍属各级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建制、供给,其军事训练、行政管理、政治工作,由各级公安部队司令部代管。
1952年10月22日,中革军委发布公安部队番号的命令,各机关、部队的番号统一冠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原各大军区公安司令部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原铁道公安司令部、各级公安政治部、后勤部、干部部、军政干校等均作相应的改变。公安师、团一般命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师第×团”,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地公安警卫团”,省公安总队部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公安总队”,行署公安总队直属的公安大(中)队名称中不加“行署”二字,专区公安大队、县公安中队则加专区县的字样。
1952年10月22日,中革军委落实毛泽东的“四字批示”(要、统、整、精),发布了解放军公安部队、机关、学校定编后的番号: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司令部;各大军区和铁道公安部队领导机关也改称相应的解放军某某公安部队司令部;撤销了公安第3、4、5、6、7、8师番号,其余部队定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第1、2、9-22师和公安警卫师。
1953年5月5日,公安部队的6所干部学校缩编成第1、2、3、4公安部队学校,实际人数约53.86万人。
1953年8月10日至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第一届功臣模范代表会议在北京召开,毛泽东于8月3日为会议题写了“提高警惕、保卫祖国”八个字。
公安军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并存時期
由于公安部队建设上的军事性与使用上的地方性之间的矛盾,根据国防部1955年5月12日批准的公安部队整编定型、定额方案,全国公安部队又进行了一次整编。国防部7月18日公布公安军番号,自8月1日将原“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公安军成为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军委、各军区公安部队司令部改为公安军司令部;撤销了省一级公安总队领导机构,由省军区兼各省公安军司令部。中央大区和省直属公安部队改为公安军建制序列,公安部队学校改称公安军学校。罗瑞卿任公安军司令员兼政委,总员额39万人。担负岛屿、要塞守备任务的边防公安部队共计5万余人拨归解放军军区建制序列。
自1955年8月1日起,专区和县的公安部队,共计8万人,由部队序列集体转业,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改编为人民武装警察,着人民警察服装,戴人民警察帽徽及胸章,实行薪金制。公安部成立武装民警局(公安部十六局),各省公安厅成立了武装民警处。基本上又恢复了1952年以前的形式。
改回解放军公安部队与地方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并存時期
1956年,中共八大决定应对和平建设的局面,大幅度裁减部队员额。1957年1月,中共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军番号及其领导机构,把边防、内卫、城防部队交省军区、军分区和城市警备部领导指挥,把看守监狱和劳改犯人,守卫工厂、仓库和国家机关的部队,凡是可以改为警察的,都连同任务拨归国家公安部门,改为警察。1957年8月31日,公安军番号撤销,所属部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司令部自9月1日缩编为总参谋部警备部,负责研究和指导全国内卫、边防业务,指挥领导直属公安部队,原公安军副政委李天焕中将为总参谋部警备部部长。七个军区的公安军司令部和三个军区的公安部队处亦于3月至8月先后撤销。沈阳军区、北京军区、济南军区、兰州军区司令部设警备处或卫戍勤务处。其他军区由作战、情报等有关部门兼任内卫、边防业务工作。 各军区保留下来的公安部队共计26.8万人,分归各军区建制领导指挥。
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時期
1958年8月4日,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军委《关于公安部队整编问题的报告》,决定于1958年底,将公安部队担负看押劳改犯,守护铁道和一般厂矿企业的内卫部队13万人,中苏、中蒙、中越边境、沿海内湾和对外开放口岸的边防部队9000人,以及机关、学校6000余人,共14.5万人集体转业退伍,划归各级公安机关改为人民武装警察。其它担负中央、各省(市)警卫、剿匪治安、守护重要铁道桥梁和军工厂矿任务的内卫部队,沿海边防部队,共计7.2万人,仍属军队序列,归大军区指挥领导。
总参谋部警备部与公安部武装民警局(十六局)合编为公安部四局,负责人民武装警察的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武警民警处为基础,扩编为总队,称“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直辖原解放军公安部队改编的各支队;专署设人民武装警察大队;县设人民武装警察队;一律冠以相应地方公安机关的名头。改编后的人民武装警察是各级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公安机关的直接指挥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警部队的领导,实行当地块块为主的领导。整编后各级公安机关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共有25.4万人,取消军衔,改为职业制警察,准师以上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地方干部行政级;正团以下干部由军队级别套改为民警级;战士由供给制改为薪金制,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评定,实行志愿兵制,服务期为5至7年,新警士入伍后即按民警13级待遇。
1959年4月,李天焕任公安部副部长,主管武装警察部队工作。由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来源各异、服装驳杂,1959年10月,人民武装警察着统一的新式警服。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时期
1961年11月22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党组《关于改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体制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部队的领导和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增强组织纪律性,提高战斗力,领导体制改为由军事系统和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自1962年1月1日起,成立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机关,公安部四局即行撤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人民武装警察总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某某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隶属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制,全体官兵办理入伍手续、恢复(实行)军队级别并评定军衔。实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和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党委的双重领导,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委领导为主;在部队各项建设上受军委、三总部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的统一领导;在执行公安任务和公安业务方面受公安部领导。国务院副总理、公安部部长谢富治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兼政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编制定额,不计入解放军总定额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简称为“武装警察部队”,不再用“武装民警部队”的简称。
1962年6月,武警部队司令部发出在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队组建专门警卫队的通知,担负警卫中央政治局常委和国宾的任务。武警部队的一个新警种由此出现。
名称改为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時期
1963年1月16日,军委、公安部《关于改变武装警察部队名称的电令》,“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改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其建制和领导关系仍按现有规定不变。1963年2月1日起即启用新名称。
納入解放军時期
“文化大革命”前夕,遵照毛泽东的指示,中共中央、中共中央军委决定自1966年7月1日起撤销中国人民公安部队。中国人民公安部队领导机关改编为解放军第二炮兵指挥领导机构,下属部队整编纳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各省总队整编为独立师,总队直属支队、大队整编为独立师下属团及师直,归各省军区(卫戍区、直辖市警备区)领导;各专区(市)公安支队、公安大队、公安边防大队撤消番号,其直属部队整编为军分区独立连;各县(市)公安队按原定额划归所在地县(市)人民武装部建制领导,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某某省某某县(市)中队”,公安机关布置任务一般应通过县(市)人民武装部下达,特殊情况可直接下达。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1965年5月1日起公安局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公安消防干部继续实行职业制民警身份,着民警服装。1969年,各县公安局消防队移交县人武部代管。
1973年,消防队伍复归公安机关领导。
1973年6月8日,由于边防检查工作直接与国内外过境旅客打交道,属于传统的公安业务工作,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三总部提交的《关于边防检查站交接方案》,决定将军队现役建制的46个国家边防检查站和37个地方边防口岸检查站移交公安部门建制领导,移交后边防检查站干部战士退出现役,改称“人民武装警察”。公安部设立边防保卫局。1974年12月,为加强军事性,边检站人民武装警察又恢复实行现役兵役制。
1975年,原由公安部队改编的各省(自治区)独立师纷纷撤销,改为省军区、军分区下属的独立团、独立营。
1975年10月15日,中央批准了公安部和三总部提交的《关于县、市中队交归公安机关建制领导有关问题的报告》,决定自1976年1月1日起将负责内卫任务、原归军队建制的2465个县、市中队移交当地县(市)公安局建制领导,称“某某县(市)公安局人民武装警察中队”,执行任务不变,官兵改着民警服,仍保持现役兵役制,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同等待遇。1976年年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局(当时不称公安厅)增设武装民警处,地区(市)公安局设武装民警科,主要任务是做好新兵补充、训练,老兵退伍,干部转业,制定军政训练计划,后勤物资供应、经费开支财务管理、执行军政业务训练指导等。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時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
1982年6月19日,中共中央批转了公安部党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报告》,决定将人民解放军担负的地方内卫任务及其执勤部队移交给公安部门,同公安部门原来实行义务兵役制的武装、边防、消防三个警种统一组建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公安部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部,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地区(市、州、盟)公安处(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支队,县(市、旗)公安局成立人民武装警察大队或中队。在各级领导机关设司、政、后、消防(处、科)、边防(局、处)。
新组建的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公安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在编制序列、服装式样、供给标准、纪律要求、教材训练、边沿地区的协作和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经常性的工作,实行由公安部门分级管理、分级指挥,即“一统两分”,以“块块”管理为主。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各级机关,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给合的制度,执行解放军的条令、条例和供给标准,享受解放军的同等待遇。
根据中央1982年30号文件精神,消防民警中的地方行政干警转为现役。至此,消防队全体干警均纳入武警编制。
1983年4月5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部正式宣布成立,列公安部序列,受公安部领导。
边防、消防部队从内卫部队中分立
1985年8月,公安部先后发出《关于改善和调整边防体制的通知》和《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部队领导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分别将全国边防武装警察和消防武装警察从武警总部划出,归各级公安部门领导。 1987年2月,边防部队从各总队划出,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1987年8月,各总队消防处改编为消防总队,划归省公安厅直接领导;各支队消防科及县(市)消防中队整编为消防大队,隶属省消防总队和(地级)市公安局(地区行署公安处)双重领导。
武警部队实行以中央军委领导为主的“两统一分”体制
1995年5月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关于调整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武警部队属于国务院编制序列,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双重领导”。中央军委主要负责武警部队的组织编制、干部管理、指挥、训练、政治工作;国务院主要负责武警部队日常任务赋予、规模和编制定额、指挥、业务建设、经费物资保障。即中央军委通过三总部实施对武警部队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与国务院通过各级公安机关按规定权限对武警部队实施分级指挥相结合的“两统一分”体制。
1995年12月17日,中央军委决定将武警部队总部由副大军区级升格为正大军区级。1995年至1999年先后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升格为副军级。1999年,武警北京市第一总队和第二总队合并为武警北京市总队(正军级)。
1996年10月,解放军14个乙种步兵师转隶武警部队序列,整编为武警机动部队,直属武警总部领导管理。
1999年2月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下发“国发[1999]6号”文件, 调整武警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体制,实行武警总部和国家业务主管部门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武警总部对黄金、水电、交通、森林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管理,国家黄金、水利电力、交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其业务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部设立警种部。
2001年4月,中组部、中央政法委、公安部党委联合下发《关于改进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通知》,公安武警边防部队领导管理体制改为“双重领导,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将过去的“分级管理,分级指挥”调整为公安部对公安武警边防部队的“统一领导管理”与地方党委政府通过各级公安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武警边防部队的“分级指挥”相结合,以“条条”为主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垂直体制。
2009年8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首次对武装警察的内卫任务、职责等,通过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规范。根据《人民武装警察法》的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内卫职责为:
- 国家规定的警卫对象、目标和重大活动的武装警卫;
- 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共设施、企业、仓库、水源地、水利工程、电力设施、通信枢纽的重要部位的武装守卫;
- 主要交通干线重要位置的桥梁、隧道的武装守护;
- 监狱和看守所的外围武装警戒;
- 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重要城市的重点区域、特殊时期的武装巡逻;
- 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法执行逮捕、追捕、押解、押运任务,协助其他有关机关执行重要的押运任务;
- 参加处置暴乱、骚乱、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和其他社会安全事件;
- 国家赋予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警种编制
武警部队经过近些年的调整扩充,已成为一支由内卫部队、警种部队组成;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列入武警序列。
内卫部队
武警内卫部队是武警部队最主要组成部分,受武警总部的直接领导管理。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武警总队、机动师和总部直属单位。其主要任务:一是承担固定目标执勤和城市武装巡逻任务,保障国家重要目标的安全;二是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三是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和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武警内卫部队由各大行政区的武警总队和14个武警机动师组成。
专业警种部队
这些部队受国务院有关业务部门和武警总部双重领导。他们既担负经济建设任务,同时又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任务。属于这一类的有黄金部队、水电部队、交通部队、森林部队,只有这四种部队方能使用“警种部队”称呼。这四种部队的官兵犯罪,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黄金部队
武警黄金部队主要担负黄金地质勘察、黄金生产任务,武警总部设武警黄金指挥部,下辖有黄金第一总队等部队。
水电部队
武警水电部队主要承担国家能源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建设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水电指挥部,下辖有水电第一、第二、第三总队等部队。
交通部队
武警交通部队主要担负公路、港口及城建等施工任务,领率机关为武警交通指挥部,下辖有第一、第二总队等部队。
森林部队
武警森林部队主要担负东北、内蒙古、西南、西北、华南森林的防火灭火任务以及维护林区治安、保护森林资源的任务,武警总部设森林指挥部,下辖有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云南、四川、甘肃、福建森林总队和武警森林机动部队等部队。
公安现役部队
公安现役部队是列入武警序列、由公安机关管理、领导、指挥的现役部队,包括公安边防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公安警卫部队以及个别其他部队。公安现役部队的官兵犯罪,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边防部队
公安边防部队主要担负边境检查、边境治安管理和部分地段的边界巡逻、打击偷渡以及海上缉私。边防部队由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垂直管理领导,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边防总队(边防局)。公安边防部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公安边防总队30个,在边境和沿海地区(市、州、盟)设公安边防支队110个,在沿海地区设海警支队20个。在开放口岸设现役边防检查站207个,在边境沿海地区县(市、旗)设公安边防大队310个,在沿边沿海地区乡(镇、苏木)设边防派出所1691个,在边境主要通道、要道设边境检查站46个,在边境地区的重点地段、方向部署机动队113个。[4]
公安消防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主要担负防火灭火任务、在非暴力意外事件中救援平民。消防部队由公安部消防管理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设有公安消防总队(消防局)。
公安警卫部队
公安警卫部队主要担负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主要领导人及重要来访外宾警卫任务。警卫部队由公安部警卫局管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公安厅(局)设有警卫局。
其他公安现役部队
各个省区直辖市现役公安师,由武警总部直接管辖,不从属各省,自治区公安武警内卫部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下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反恐怖特别侦察队(副师级)
-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下辖: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反恐特别侦察队(副师级)
- 河北省公安厅下辖:河北官厅公安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第七支队,正团级)
- 湖北省公安厅下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回龙支队(正团级)
武警总部
2016年调整改革前
武警总部原设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和各专业警种指挥部。司令部下设作战部、情报部、警务部、训练部、警种部、通信部、装备部(与解放军各部队单设装备部不同,武警部队的装备部门隶属于司令部)、直属工作部;政治部下辖组织部、干部部、宣传部、联络部、群工部、人民武警出版社;后勤部下设军需部、财务部、军事交通部、营房部、油料部、卫生部。武警总部直属支队,原52828部队,1984年1月于密云改编,现驻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
武警总部下辖的军级警种指挥机关有:
武警总部下辖的学院有:
2016年调整改革后
2016年3月,在武警部队调整改革全面铺开后,武警部队机关已由之前的三大部(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改为四部委(参谋部、政治工作部、后勤部、纪委)[5]。
非战斗组织
文艺团体
医院
武警部隊歷任領導
第一政治委員
第一任武警政委由公安部部长赵苍璧兼任,赵苍璧不属于现役的武警警官。自李振军起,武警政委改由现役武警将领担任,同时增设第一政委,由非现役的公安部长兼任。
参考文献
- ^ 武警使用新的英文简称PAP. 超级大本营. [2016-05-08].
- ^ Wines, Michael (August 27, 2009). China Approves Law Governing Armed Police Force . The New York Times.
- ^ 《2006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编制".
-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2008年中国的国防》, 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维护边境沿海地区社会治安与口岸出入境秩序"小节
- ^ 武警部队调整改革全面铺开:总部机关已由原三大部改为四部委. 澎湃新闻. [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