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政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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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之宪法为1946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及2005年通过之《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七次增修版本 |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十二年10月10日由中华民国宪法会议公布的第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公布后仅一年即被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1],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
背景
1922年4月,直奉战争结束后,黎元洪复位为中华民国大总统。黎元洪复职后,下令撤销1917年6月解散国会令,恢复国会。国会恢复后,重新设立宪法会议,继续1917年中断的制宪工作。由于选举总统需国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而出席宪法会议的人数仍未足总统选举会所需要的法定人数 586人,总统候选人曹锟公然发给各议员5000元贿选费以图得选,并修改国会组织法。随后总统选举会终于成会,选举曹锟为大总统。10月4日,宪法会议完成地方制度二读会;10月6日完成国权部分二读会。因两院议员受贿,为掩盖行径,急于完成宪法。10月8日,宪法全案完成三读会。宪法于10月10日颁布。当时舆论称其为“贿选宪法”。
内容
该宪法基本为1913年天坛宪法草案的扩充完善版本,但与1917年二读时宪法草案相比[2],规定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俱经宪法明白列举,地方事权的范围,初非中央的普通法律或命令所能增减;所以该宪法是一部联邦制宪法。宪法共十三章,分别为国体,主权,国土,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其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该宪法与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内阁制已经改为总统制,但总统仍然需要国会选举产生。国会选举总统一直是民国初年各项约法的共同特点。这种由立法机关选举总统的做法与西方各国不同。直到1947年公布施行新的《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总统由民意机关国民大会选举产生。
社会评价
由于该宪法为贿选国会制定,且临时约法与第一届国会法统已经失效,本身即难以服众,再加上开会制定程序仓促草率,且欠缺宪法施行附则。如以第六条第二款为例,‘人民被羁押时,得依法律以保护状请求法院提至法庭审查其理由。’,似乎误解保护状(出庭状)非由法院发出,显见当时该法通过仓促与对西方法治人权处于一知半解状态。[3]但也有不少人,如张君劢,将计以此宪法牵制住曹锟权力。在广州的中华民国军政府不承认这部宪法。中共也不承认该宪法,毛泽东曾经在1940年[4]评价说:“宪法,中国已有过了,曹锟不是颁布过宪法吗?但是民主自由在何处呢?”值得注意的是,这也是毛泽东不多的几次公开表示追求民主自由宪政的讲话之一。但近年来有学者对该宪法给出较高的评价,认为该宪法虽通过仓促,但通过前仍反复研讨,多方斟酌,仍具一定价值。并采列举式,明定中央与地方个别事权,赋予各省订立省自治法,争议事件分归国家与各省,采纳当时地方分权制度精神[5][6],不失世界潮流。
雷震在其所著的“中华民国制宪史:制宪的历史轨迹-1912-1945-”,对于该宪法有进行分析,对于该宪法评价为“是中国革命后制宪以来,一部系统比较完整而民主的宪法。”。认为此宪法与五五宪草同为194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的精神与形式。此部宪法以天坛宪草为蓝本,仅为修正几点。
与蓝本天坛宪草比较,主要差异为:
增设“第二章 主权”。增设的“第五章 国权”与“第十二章 地方制度”,因应当时“联省自治”的声浪而增订,采以美国和加拿大式的联邦制。
在“第四章 国民”方面,第六到十二条是有关人民的基本权利。除第六与第七条由“保障人权”观点著眼外;第八到十二条的“非依法律不受制限。”由限制人权著眼。第十二条“遵从孔子”置于信仰自由之前,显然有所矛盾。
在“第六章 国会”方面,第五十一条,取消天坛宪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国会委员会”不合理规定,因有违反“代议政治”。第六十九条增添对两院议员除现行犯,非经两院许可不可逮捕。第八十九条的不信任案后,对行政机关解散国会限制过严。
在“第七章 大总统”方面,取消总统紧急命令权与颁予荣典权。
在“第九章 司法”方面,第九十八条之第二款,仿美国宪法,“最高法院院长之任命,须经参议院之同意。”。
在“第十章 法律”方面,修自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七项。但原天坛宪草第九十二条“如两院各有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应即公布之。”较合理。第一百零七条,可有可无。[7]
参考文献
- ^ 临时政府制颁布于1924年11月24日,内容主要是将总统与执政府总理合一,参见 王世杰,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页443
- ^ 该草案可见于 吴宗慈, 中华民国宪法史,后编,451页
- ^ 宪法新论,法治斌、董保城 著,pp.110,元照出版,2008年9月 三版三刷
- ^ 毛泽东选集横排本,第二卷,1940年二月二十日《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 ^ 宪法新论,法治斌、董保城 著,pp.110,元照出版,2008年9月 三版三刷
- ^ 薛刚:变动社会中的宪政尝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制定
- ^ 雷震 著,薛化元 主编,《中华民国制宪史:制宪的历史轨迹-1912-1945-》,第二章 现行宪法的骨骼 曹锟宪法,pp.65--92,台北:稻乡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