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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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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物,又稱賊贓,指的是侵害財產之犯罪所得到的財物,若為金錢則通常稱為贓款,泛指由偷竊搶劫等不法渠道得來的財物。在大部份國家刑事法律明定收受、買賣、運輸及藏匿贓物等(通稱「接贓」)為犯罪行為。

根據商品售賣法英语Sale of Goods Act,買贓者是不合法得到該物件的擁有權,因為賣贓物者從前也未獲得該物品的合法擁有權。因此有關贓物買賣的合約,不受法律保護。而且,原物主可以合法地向贓物買家取回該物件,不必付出金錢代價。

八國聯軍頤和園取走的藝術品,由外國的博物館,例如大英博物館收藏,及在國際拍賣會銷售,也有人稱為「贓物」,。

香港,贓物俗稱為老鼠貨,,「處理贓物罪(Handling stolen goods)」一經定罪,可處14年監禁[1]

相關

  1. ^ http://www.legislation.gov.hk/blis_ind.nsf/curallchindoc/DAD47FD705D2EC788825648C0004F220?OpenDocu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