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约》,全称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是中国清朝政府和法国为结束中法战争而于1885年6月9日(光绪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签订的和约。签字者为李鸿章和法国驻华公使巴德诺。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内容
条约共十款,主要内容为:
- 中国承认法国与越南1884年签订的第二次顺化条约;
- 中国和越南边境开放两处通商:保胜、谅山;
- 中国对法国货物的进口,给予减税待遇;
- 中国在西南地区修建铁路,法国享有优先协商权;
- 法国撤出基隆、澎湖。
该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国承认法国对越南的保护权,同时使得中国西南逐渐成为法国的势力范围。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