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新約》,全稱為《中法會訂越南條約十款》,是中國清朝政府和法國為結束中法戰爭而於1885年6月9日(光緒十一年四月廿七)在天津簽訂的和約。簽字者為李鴻章和法國駐華公使巴德諾。真確文本原存於中華民國外交部,現寄存於臺北外雙溪國立故宮博物院恆溫恆濕的庫房保存。
主要內容
條約共十款,主要內容為:
- 中國承認法國與越南1884年簽訂的第二次順化條約;
- 中國和越南邊境開放兩處通商:保勝、諒山;
- 中國對法國貨物的進口,給予減稅待遇;
- 中國在西南地區修建鐵路,法國享有優先協商權;
- 法國撤出基隆、澎湖。
該條約的簽訂,代表着中國承認法國對越南的保護權,同時使得中國西南逐漸成為法國的勢力範圍。
參考文獻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