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火警分級制度
香港火警分級制度是香港消防處為每宗在香港境內發生的火警就其嚴重程度及影響性進行評級的制度,以作為調派消防車輛及裝備的準則。1950年代末至60年代初,香港發生連場火災,包括木屋區、木樓、唐樓及工廠大廈等。適逢1961年,香港政府接納了副布政司戴麟趾的檢討報告,決定成立獨立的政府部門消防事務處。為警惕大眾、統籌救援工作及改善救援效率,消防事務處最終於1964年2月1日仿傚美國[1]實施火警分級制度,並依據實際情況分為一至五級,當火警升至第五級後仍無法有效控制或火勢持續擴大,則會考慮發出「災情警報」,亦即最高的災難級,火災級別書寫時應該使用羅馬數字。
至於山火,則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自1976年起負責分級並只劃分為3個等級[2],只要發生山火,就可算為一級。山火較猛,威脅居民和其他設施,而漁護署郊野公園滅火隊人手不足,需要消防處協助,即列為二級。三級山火乃指屬災難性,火勢嚴重,漁護署便會要求各紀律部隊協助撲救。
火警分級
一級火警
當消防處接到一般商住大廈的火警警報後,會先當作是一級火處理。最接近火警現場的消防局會派出零至五條消防喉;一輛泵車、一輛旋轉台鋼梯車(或梯台車)、一輛油壓升降台(或大型油壓升降台)、一輛細搶救車(或大搶救車)及一輛救護車(或EMA救護車),俗稱「四紅一白」,聯同20多名消防員前往火警現場。大部份火災均屬於這個級別。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
二級火警
假如火警現場是人流較多的地點,例如醫院、老人院、鐵路車站、機場、酒店;危險地點如油站、危險品倉庫、發電站等,或遠離水源的地方,消防處則會即時列作二級火處理。消防員會特別警惕,以控制出現混亂的情況,通常會出動5條消防喉及5至15輛消防車,消防員增至50人。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隊長或高級消防隊長。
三級火警
當消防隊到達現場後,消防現場指揮官會視察情況。如果發現現場冒出大量濃煙,或者有多人被困,首批到場消防員未能有效地控制火勢,火警有蔓延趨勢,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級至三級火警。消防局會增派消防車及消防員到場,通常會出動15至20輛消防車(當中包括兩輛油壓升降台,三輛泵車、兩輛小型搶救車/大型搶救車、兩輛旋轉台鋼梯車/梯台車、以及流動指揮車、煙帽車、照明燈車、喉車,同時會出動特別拯救連,亦即拯救車及大型搶救車)、逾100名消防員及5至10條消防喉增援。現場的指揮人員為高級消防區長和消防區長。首宗最高升至三級的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0日的牛頭角合浦膠珠廠[3]。
四級火警
當火警現場的形勢變得更為惡劣時,例如火勢猛烈、大量濃煙、高熱,以及受傷人數增加,而現場居民有生命危險,現場在五樓以上,需要增加人手及裝備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四級火警。此時消防處也會作出協調,調配更多人手,通常派出20至35輛消防車、100至150名消防員及10至25條消防喉。現場的指揮人員為副消防總長。首宗四級火警發生於1964年2月1日的竹園道木屋區[4]。
五級火警
當火警現場的火勢完全失去控制而且迅速蔓延,以及有大量濃煙,高熱,受傷人數增加,明顯超過四級火所需的支援時,便可能需要把火警升至五級火警。此時其他消防局也會作出協調,調配更多人手,通常最少有35輛消防車、150名消防員及26至50條消防喉。在嚴重緊急的情況之下,民政事務總署更會統籌各香港政府部門,包括政府飛行服務隊、醫療輔助隊、社會福利署等等,以配合作出支援。現場的指揮人員為消防總長。自1964年首次發出五級警報至今,香港曾發生44宗最少達到五級的大火[5]。
災情警報
當失控的火勢繼續加劇,預料撲救將極為困難,甚或無法撲熄,要待火勢自然熄滅,這時便有需要將五級升至最高的災難級,使全香港之消防員輪替或候命出動。災情警報亦適用於非火警、範圍廣闊、或一連串同時發生之災害事件,如大型民航客機墜毀於民居、人煙稠密的地區、工商大廈或者危險性高的建築則會立即列為災難級火警[6]。而這一系列事件有跡象需長時間以全部資源參與,甚至或需要軍隊或其他單位(如香港民眾安全服務隊)協助。此警報只可由消防處處長指示之下,或由官階在區長級或以上之官員親自向處長要求後方可發出。至今香港只發出三次災情警報,均發生於1972年:分別是1月9日海上學府火災、6月18日暴雨[7]導致中午秀茂坪(現在翠屏邨位置)嚴重山泥傾瀉及晚上西半山(旭龢道旭龢大廈)樓宇連環倒塌。
山火分級
山火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三個級別[2]。
「第一級」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滅火隊滅火,但當火勢太猛烈或漁農自然護理署難以撲滅山火時,便會升為「第二級」。
「第二級」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滅火隊及消防處協肋滅火,現場總指揮也會自動由消防人員擔任,但如果火勢還未能控制,現場總指揮或山火控制中心便會把山火升為「第三級」。
「第三級」是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的滅火隊、消防處、民眾安全服務隊及政府飛行服務隊協肋滅火,警務處到場維持秩序、疏散及搜索,醫療輔助隊會在現場分流及替傷者進行護理。
參見
資料來源
- ^ 「消防處高級官員 解釋火警級別」,《工商日報》第四頁,1966年5月22日
- ^ 2.0 2.1 「漁護處在郊野闢防火帶建儲水箱以防不測 山火禍害甚於猛虎 多因市民在郊遊時留下火種造成」,《文匯報》A11版,1996年2月11日
- ^ 「洩電燃及天拿水 人造珠廠大火 損失達四十萬」,《大公報》第一張第四版,1964年2月11日
- ^ 「黃大仙竹園大火 約二百間屋被焚 災民千餘年近歲晚無家可歸 火場廣闊為本年內最大火災」,《明報》第二版,1964年2月2日
- ^ 綜合報章記錄
- ^ 「蔓延迅速不受控制 五級火警接近災難 過去十四年平均每年有一宗五級火」,《華僑日報》第二張第二頁 本港新聞,1986年7月18日
- ^ 「消防處發言人昨強調 本港應施緊急計劃 俾遇天災大火時立即搶救」,《明報》第一版,197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