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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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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徽章

中華民國警察中華民國政府立法設置,為維持社會治安之制度。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之規定,警察之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平時維護國家治安、反恐任務,戰時成為後備軍事力量。其由內政部警政署管理和指揮,但廣義上其他以維護社會治安為目的之政府機構也會被稱為「警察」,如水上警察(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境警察(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軍法警察國防部參謀本部憲兵指揮部)、司法警察等。本文以敘述普通警察(即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為主。

概況

護衛車隊
台北市警車

依照《警察法》第4條及第5條,全國警察機關由內政部警政署統轄。特種警察方面,水上警察業務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管理,亦具有司法警察身分之憲兵國防部憲兵指揮部管理。原屬於外事警察之外來人口居停留管理業務及國境警察之入出國管理業務則移由內政部移民署管理。另外,司法院法務部所屬機關有其隸屬之法警;依工作性質分,法院(法警)負責輔助法官審判之司法警察事務,檢察署(法警)負責輔助檢察官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事務。

沿革

近代中國警察始於光緒辛丑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綠營,改練巡警營。清德宗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九月,清政府正式創設巡警部。次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另於其下設立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又於各增設巡警道,負責全省的警政。至此中國警察制度確立。及至預備立憲將警務列為分年應辦新政之一,勒令全國各行省總督巡撫定期實施,計自辛丑和約以至辛亥革命之十年之間,警察機關及警察學校、巡警教練所等在全國各大城市紛紛成立。

民國成立以後,在中央政府民政部改為內務部,內設警政司,在燕京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局改為京師警察廳;在地方,易各省巡警公所為省會警察廳,旋又改為全省警務處;省會商埠地方則改設警察局。1927年,國民政府奠鼎金陵,改內務部為內政部,內仍設警政司,警察廳一律改稱公安局。1936年沿舊稱,仍名首都警察廳及各省警務處、警察局,自此成為定制。

對日抗戰勝利後,1946年8月15日將內政部原有之警政司擴充,改組為內政部警察總署。至1949年四月,政府南遷廣州,厲行機構緊縮,又將警察總署縮編為警政司,爾後國民政府戡亂戰爭中失利,喪失中國大陸,各機關撤往台灣;至1972年始恢復警政署,並與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合署辦公,至1995年3月署處分隸。1999年7月1日實施精省,原台灣省政府警政廳人員及業務由內政部警政署承接。

特色

中華民國警察制度最大的特色就是派出所制度,所謂派出所就是把警力派出到各分局的轄區中,通常一個分局大概有5-10個派出所不等。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凱於1914年12月公佈《設置派出所規程》在北京設立[1],目前每個派出所人數約十幾人不等,依所轄區大小及人數而定,在都市繁忙地區甚至可以到約50人。在派出所服勤的警員稱為勤區警員,依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員服勤時間為24小時輪班。警勤區為警察最小的管轄單位,一警勤區由一勤區警員負責,每位警員平日主要工作為家戶訪問、巡邏、值班、備勤為主,但也需要擔服臨檢、路檢、特勤、取締交通違規、偵辦刑案等勤務。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的一些分局或派出所,設立的歷史可追溯自日治時代

傳統觀念上而言,中華民國警察制度學理上近似於大陸型警察,也就是須負責一般民眾的管理工作(海洋型警察制度也就是英美警察制度,警察多只負責治安、交通工作),今天台灣老一輩的人看到警察,多半會稱呼大人,這也是從日治時代以來的稱呼。目前該國警察制度主體可以說主要是由派出所的警員(俗稱管區)承擔,但是派出所的工作多且複雜,也造成都市地區的派出所警員常常請調動到專業單位或鄉下地區服務,形成都市警察人力斷層。

警政體系

位於臺北市忠孝東路的內政部警政署本部,與行政院院區隔街相鄰

臺灣地區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和派出所是勤務執行的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2]。 地方上的警政機關,可以區分為縣(市)警察局、分局、分駐所、派出所、駐在所。每個縣(市)設置縣(市)警察局,是地方警政主管機關,管轄各地分局。分局則是設在鄉、鎮、市、區的位階,管轄各地派出所。 警察總局及各地方分局依照人口、面積分佈情形及治安的好壞設置分駐所及派出所。其中分駐所是在沒有設分局之鄉、鎮、市、區中的最高執行勤務單位,通常編制規模比派出所大一點。 一般的派出所(分駐所)的轄區,會分成幾個「警勤區」,分派員警負責當地勤務。但是一些警勤區,沒辦法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就會特別設置「駐在所」,由駐在所的員警單獨執行勤務。

表列顯示如下:

除一般警察外,警政署之下亦設有專門機關負責其他專門事務:

原臺北警察署,昔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現今為臺灣新文化運動紀念館。

教育機關

警察類型

警察標語

下列兼述普通警察(內政部警政署主管者)與廣義警察。

普通警察

捷運警察隊巡邏箱
臺灣高鐵車站的鐵路警察

普通警察依主要業務區分如下:

  • 一般警察:服務市民及執行警察勤務,大致上分為行政警察與交通警察。
  • 保安警察:防衛中樞,協助地方治安維護(如重要中央機關、外交使領館、聚眾活動秩序維護、支援地方警察勤務執行,有保一、四、五、六總隊及台灣保安警察總隊等)。
  • 外事警察: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警政署設外事組、刑事局置國際刑事偵查隊(辦理外事工作)、直轄市警察局設外事科(另置外事服務站)、各縣市警察局設外事課。
  • 國境警察:管理出入國境業務(現改由內政部移民署負責)。
  • 刑事警察:預防犯罪及偵查犯罪(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其法醫室、各縣市刑警大隊、刑事組、偵查隊)。
  • 水上警察:警衛領海(目前改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領海、沿岸安全維護、各港口船舶安檢工作、海上走私偷渡等刑案查緝工作)。
  • 專業警察:例如國家公園警察大隊、航空警察局、鐵路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保二(經濟部)、保三(財政部)總隊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等。

廣義警察

廣義警察分為司法警察和軍法警察。

  • 司法警察(官):於中華民國為偵查輔助機關,不同於日本之雙偵查主體制,雖實務上第一線偵查之人員以司法警察為主。法源依據《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第2—4條、《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第一順位為警察,第二順位為憲兵。 ( 及其他依法律行使司法警察事務之公務員 )
    • 檢察官於我國為發動偵查之主體,檢察官指揮時,單位越區與調動警察以外單位:一般檢察官辦案查緝逮捕時,均由當地警察前往執行勤務,但依案情需要,不調集警察,而調集非熟悉當地狀況的司法警察,前往逮捕辦案,如:憲兵隊、海巡署之海岸巡防總隊。
    • 憲兵:依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憲兵亦具備調查權,或依檢察官指揮逮捕軍事犯嫌,由各地方憲兵隊受理調查辦案。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國防部。
  • 軍法警察(官):依據《軍事審判法》第58—60條,第一順位為憲兵。

特種警察

中華民國特種警察可分為全國以及地方兩個層級。地方層級的特警隊隸屬於各縣市警察局保安隊或是保安大隊,例如台北市刑事警察大隊特勤中隊與高雄保安大隊的特勤中隊,俗稱霹靂小組。至於全國層級的特警隊,則是由內政部警政署責成保安警察第一總隊第三大隊於1992年所編製成立的維安特勤隊。維安特勤隊專司處理反恐、反劫機等重大治安事件任務。另有一隻屬於憲兵隊、暱稱夜鷹部隊憲兵特勤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則有專有的海巡特勤隊。

法警

係屬於院內司法警察,主管機關為司法院或法務部。

  • 法院法警:辦理值庭、候審戒護、具保責付、協助民事強制執行、送達、拘提、同行、搜索、扣押、解送人犯、警衛、夜間值班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檢察署法警:關於訴訟文書之送達、人犯之押提及具保、責付手續之辦理;值庭、拘提、搜索、扣押、調查及通緝犯之查緝;關於值勤(須輪值夜間勤務)、警衛及安全之防護及其他有關法警事務或長官交辦事項等。高檢署及其分署之法警目前另有執行死刑 ( 現行為槍決 ) 職務。

惟實務中法警職責多為在押人犯提訊審判戒護等工作,較少介入偵查面。

駐衛警察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駐警隊,屬公(私)立機構單位之需要向警政署申請許可,在特定範圍執勤之警戒人員,差別在薪水是由該機關發放。必要時也可以持有槍械。

雖然駐衛警察著警察制服,但不具有警察身分,為該機構之警衛隊,但因服裝一樣而常被誤會為警察,因監察院糾正後,警政署刪除許多與正規警察的配飾,包括原有臂章上有警徽、警階等。

  • 駐衛警察簡稱只能稱為駐警,不得稱為警察,單位名稱鈞是前面機構名稱,後冠上駐警隊,如臺灣大學名稱為,臺灣大學駐警隊。
  • 大盤帽:與基層員警雷同。
  • 勤務帽:帽前正中電繡金黃色警徽與正規警察相同,差別在左側繡白色機關名稱及駐衛警察字樣。
  • 胸章:右胸繡佩駐衛警察字樣,左胸繡佩職稱章(如:隊員、小隊長、副隊長、隊長)
  • 褲帶:藏青色,帶頭銅質搭扣式,上繡駐警二字。
  • 臂章:上繡白色之機關名稱,中繡金色駐衛警察字樣,下繡白色阿拉伯數字號碼。
  • 任務:機構之維護安全及秩序,警察局必要時指揮駐衛警察在其鄰近地區,協助維護治安、整理交通。

義勇警察

象徵

警徽

警徽

中華民國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徽章特徵 意涵
青天白日國徽 象徵效忠中華民國,保護國土之意涵。
金黃色警鴿 象徵警戒、和平、效率。
警鴿內涵 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意含三民主義五權憲法四維八德
嘉禾 葉、穗左右各七,意含週而復始、不眠不休服勤。

警旗

警察旗為棗紅色底、內嵌警徽;警察機關旗於旗桿側鑲白布一條、內繡機關名稱黑字;警察機關首長旗為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義勇警察隊旗為天藍色底、旗桿側白布內繡隊名黑字,大隊、中隊得製用。

警旗變遷

  • 1912年8月,北洋政府公布警察旗旗式[3],另於同年11月,再公布水上巡警旗旗式[4],這兩種警察旗幟一直使用至1928年北伐完成。
  • 1929年國民政府頒布「各項船舶旗幟圖」,其中規定警艇旗式,成為新的水上警察旗幟。
  • 北伐完成後,政府未重新頒布警察通用旗幟,由各地警察機關自行製作,或借用軍旗樣式,內政部為區別軍警,於1932年5月4日擬訂警察旗式呈報行政院,於同年5月17日經國民政府核定[5]
  • 1947年7月22日,內政部以原警察旗「行憲在即,黨旗式樣不足以代表國家警察之精神」,予以廢止,並另頒布新旗式:「青天白日右下紅地,置金黃色飛翔警鴿」[6]
  • 1974年警察旗改為現行樣式[7]

另外,由於政府遷台後直到1969年才恢復水上警察編制,但是不再使用警艇旗,因此雖然政府沒有明文公告廢止,實際上警艇旗在1949年之後就已經停用。

警察制服

正在執勤的警察。

根據《警察服制條例》規定。警察夏季制服上衣為淺灰色,藏藍色長褲、戴藏藍色盤帽。冬季制服上衣為藏藍色,並穿著藏藍色外套。階級章佩戴於右胸前口袋上方之位置,衣領左右各佩戴一隻金鴿。左肩繡佩紅底盾形標誌,上有金色警徽、所屬單位及警員號碼。盤帽中央有警徽,帽牆上佩以金線、帽簷佩以稻禾及稻穗,數量與其警階相同(如一線三星警員其帽為帽牆上一條金線、帽簷上一條稻禾,稻禾頂端為三顆稻穗)。

警政署直屬的維安特勤隊及各縣市霹靂小組通常穿著連身的深藍色防火服,並不穿著一般警用制式服裝。另刑事警察及偵查員通常穿著便衣(有时也着警服,如某些正式场合等)。

替代役(警察役)夏季制服為卡其色短袖上衣,咖啡色長褲,佩戴咖啡色便帽上繡替代役徽。冬季制服上衣改為長袖,外套為咖啡色。不佩戴警階章。左肩繡警徽(與一般警察同),右肩繡替代役標誌。
替代役(警察役-交通助理)制服左胸前繡各縣市交通警察名條,右胸繡役籍名條;左肩繡替代役徽,右肩繡交通警察臂章。

義勇警察隊員之制服與一般警察類似。但其警徽為銀色,右胸前不佩警階而繡佩職稱名牌,其餘配件也皆為銀色,以資與正式警察區別。

法警臂章與警察相似,其上繡有所屬法院 ( 檢察署 ) 字樣,惟金鴿羽翼下方繡有天平,其意義係指保護司法之公平公正。

人力來源

2007年警察薪俸點表
執行防暴的台北市女警
早期警局佈置
交警機車隊

中華民國目前警察人員分成考試晉用跟學校訓練兩種,其中第一種方式稱為一般警察人員特考,只要符合資格之一般考生,考試及格後經過警校訓練就可以成為正式警務人員。第二種學校訓練方式,是中華民國警察制度的特色,分成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專)與中央警察大學(警大)兩種,警專獨立招生,有高中學歷者於未滿25歲以前均可報名入學考試,兩年學成畢業後取得副學士學歷,須經過國家考試通過後始取得任職資格。警大招生方式為採計每年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舉辦的學科能力測驗成績,性質等同於一般大學,同樣於四年學成畢業後,取得學士學位,並於國家考試通過後,可取得任職資格。

1988年,臺灣省警察學校改制為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為提昇警察素質,並同時限定該專科畢業生必須參加基層警察特考及格後方能成為基層警員,因為畢業生與警察需求相當,特考錄取率高達90%以上。

1997年,開放一般大學法政相關科系畢業生參考年度警察特考,不需先經過警校畢業。2004年,因為基層警察人力嚴重短缺,考試院於是開辦基層警察特考,廣招年輕人從警,每年錄取名額約2000人,舉辦初期名額多故錄取率高,一時之間,考警察成為風行的國家考試項目。因為考試資格不再侷限於警校畢業生,本來獨佔考試名額的警校學生,在外來考生的衝擊下,也產生為數不少的流浪警察。

有鑑於此,於2011年開始,警察考試分成雙軌制,其中俗稱的內軌專給警校各學制畢業者或具備一定年資的現職警察應考(警察特考),外軌則給非警校畢業之考生應考(一般警察特考)。並統一分發規定,內外軌警特三等錄取考生分發巡官職位,警特四等則分發基層警員工作。

中華民國的國家警察特考由考試院統一舉辦,分成二、三、四等考試,其中二等考試限研究所畢業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始得應考,錄取後取得警正三階警官資格,三等限大學畢業,錄取後取得警正四階警官資格,四等考試則取得警佐三階警員資格。

教育

目前警察教育訓練包括養成教育、進修教育、深造教育及常年訓練,前三項分別由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而常年訓練係對在職警察人員實施訓練的課程,由各警察機關分層負責辦理,區分為個人、組合、特殊任務警力、專業、幹部及專案訓練等,除成立警察訓練基地,定期辦理幹部講習、師資培訓及特殊任務警力訓練外,其餘課目均要求各級警察機關結合日常勤務反覆磨練,以發揮統合力量,提升員警素質及執勤能力。

時代急速變遷,警察人力素質與專業能力必須大幅提升,方能提高服務品質。因此,未來警察教育訓練,將參酌先進國家制度,引進企業之進步作法,以普遍化與整齊化,提升人力素質,以專業化與制度化,精進專業品質,持續整合中央警察大學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兩校教育功能外,並推動組織學習計畫,開拓多元進修管道,提高基層佐警素質至專科以上;同時,加強在職訓練與科技人才之培訓,結合職務升遷與教育訓練,全面提升員警素質與專業能力,以提高警政服務品質,重塑警察優良組織文化,建立警察新形象。

階級

北洋政府時期

  • 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等(前三者稱為「警官」,委任稱為「長警」)。
  • 警官除內務部警官外,分為京師警察廳警官地方警察廳警官兩類。
  • 京師警察廳警官分總監、督察長、處長、隊長、警正、署長、署佐、分隊長等八級。
  • 地方警察廳警官分為廳長、督察長、科員、署員等四級。
  • 長警分為巡官、巡長、巡警三級。

國民政府時期

  • 與北洋政府的畫分及稱呼不同,區分為「警官」及「警士」。
  • 1928年警官改為簡任(二等四級)、薦任(二等五級)及委任(三等七級),警士分警長、一等警士、二等警士、三等警士等四級。
  • 鐵路警察不稱「警士」,稱「警兵」,分一等巡兵、二等巡兵、三等巡兵等三級。
  • 1934年區分為「警官」、「長警」兩類,警官依文官制度分為特任(一級)、簡任(八級)、薦任(十二級)、委任(十六級)四等,長警分警長(三級)及警士(三級)共二等。

現行制度

  • 依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5條:「警察官等分為警監、警正、警佐。警監官等分為特、一、二、三、四階,以特階為最高階;警正及警佐官等各分一、二、三、四階,均以第一階為最高階。」就制度上而言,所有的警察都是「警察官」,即「警察人員」之義。
  • 警階之配掛必須配合警察人員陞遷辦法中之全國警察機關升遷序列表之職務配階。
  • 中華民國警察於胸前的配階為「職務配階」而非「官等配階」,乃是「官職分立」的特色。

官等

區分:警監、警正、警佐(由高至低)。

  • 警監: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再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格,晉升達一定職務(三線一星),由內政部遴任或報請行政院遴任。
  • 警正: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三等特考及升官等考試,佐升正訓練及格後遴任。
  • 警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經警察人員四等特考及格後遴任。

職務

File:中華民國警察階級.gif

區分:依內、外勤及專業單位區分,同階中有不同職稱區分。

  • 以下職務須經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基層警員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派出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 以下職務須經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才可任職:
    • 基層至中階警官
      • 第九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一星):巡官、分隊長、派出所所長(副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委任第5職等至薦任第7職等)。
      • 第八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務員、偵查員、派出所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七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二星):警備隊長、中隊長、督察員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
      • 第六序列職務(佩階二線三星):警政署警務正、直轄市分局組長、縣市主任、副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佐一階至警正二階」。
      • 第五序列職務(佩階二線四星):直轄市副分局長、縣市主任秘書、督察長、分局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正一階」。
    • 高階警官
      • 第四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一星):警政署科長、直轄市分局長、大隊長、縣市警局副局長、港務警察總隊副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四階」。
      • 第三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二星):警政署組長、直轄市副局長、主任秘書、縣市警察局長、保警總隊副總隊長、港務警察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正二階至警監二階」。
      • 第二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主任秘書、刑事警局長、國道警局長、航空警局長、鐵路警局長、保警總隊長等職務,官等官階列「警監四階至警監二階」,相當於簡任第10至12職等。
      • 第一序列職務(佩階三線三星):警政署副署長、直轄市警察局長、中央警察大學副校長、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二階至警監一階」,相當於簡任第12至13職等文官。
      • 獨立於序列之外(佩階三線四星):警政署署長、中央警察大學校長,官等官階列「警監特階」,相當於簡任第14職等文官。現今只有三人官階列警監特階,分別是國安局主任秘書劉燕薇、警政署長陳國恩、警大校長刁建生

註:目前中華民國警察人員警察四等特考及格並經遴任後,即授與警佐三階官等官階,警佐四階已成歷史。


槍械及裝備

手槍
長槍
噴水車

噴水車車體設計有如消防車,裝載大量水,利用水柱的強力水壓攻擊指定目標。

裝甲車

V-150裝甲車

警棍

警棍是警察常用的武器,常用於攻擊指定目標。

英勇事蹟及爭議事件

英勇事蹟

日期 案例機關
(或含職稱)
警察姓名 事蹟內容
1990年11月27日 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小隊長
(自保安警察第四總隊借調)
詹啟三 在台中市大誠街帶員警緝捕槍擊要犯陳志平時,被陳志平持槍射殺殉職。[8][9]
1992年4月28日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派駐刑事警察局防爆小組 楊季章 1992年台北麥當勞爆炸案處理放置於廁所天花板炸彈時,雙手被炸斷,立刻被送往長庚紀念醫院急救後仍然不幸殉職。1999年2月楊季章的父親楊文光向當時的內政部長黃主文請求讓楊季章入祀忠烈祠,同年3月29日,入祀忠烈祠,此為首度有警察入祀忠烈祠。
2004年4月15日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美崙派出所 柯文峰 支援圍捕因毒品己竊盜案之通緝犯王振鴻,拔槍時未打開保險鈕,反遭對方連開兩槍打中左肩貫穿胸腹及右手當場殉職,另一名員警林明義也在圍捕過程中受傷。[10]
2005年4月10日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橫科派出所 洪重男、張大皞 汐止殺警奪槍案,在汐止市農會白雲辦事處後門、橫科路4巷的巡邏箱簽到時,被尾隨的王柏忠、王柏英兄弟分持西瓜刀、拔釘鐵鍬自後方砍刺,一人持刀猛砍張大皞頸部,另一人從後左手勒頸、右手猛刺洪重男胸膛,造成洪重男當場殉職,張大皞受重傷。
2008年12月9日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 陳國欽 處理酒醉糾紛,被歹徒奪走警槍,混亂中歹徒曾智勇開槍打中員警,子彈貫穿員警胸部,當場殉職。[11]2015年6月入祀彰化縣忠烈祠。[12][13]
2009年11月9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 賴智彥 獨自一人押解通緝犯戴偉華時(涉及違反要塞堡壘法),因另外一名員警鄭敏弘未對犯人搜身及上銬,在警車到派出所時突遭犯人預藏之刀械刺殺17刀,經救護車送往馬偕紀念醫院(臺北院區)急救仍然不幸殉職。[14]

爭議事件

日期 案例機關
(或含職稱)
警察姓名 事件內容
2007年2月11日至2007年8月25日 台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 林大為 爲拼績效,開立不實交通罰單共計34張,並且僞造29人之簽名,又在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謊稱是同事梁嘉政(虛構人物)所開單,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15][16]
2007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0日 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 王明傑 為拼績效換取升官機會,在三年內對5位文盲、不識字及在押受刑人開立不實交通罰單共計39張,且不僅順利升任巡佐,還因此領得一萬多元開單獎勵金,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褫奪公權2年。[17][18]
2008年10月25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 周玉敏 於景福門周圍驅趕攤商時與攤販口角,有人問你的上司是誰?周姓女警回答說自己的上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19]
2008年11月4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分局長
李漢卿 當晚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國賓飯店設宴招待訪問台灣的陳雲林,鄰近抗議現場的上揚唱片行大聲播放《臺灣之歌》專輯的第11首曲目《戀戀北迴線》,被其率領的警方強力制止,並強行關下店家鐵門。事後李漢卿聲明是接獲音量過大的投訴,並歡迎店家提告。[20][21][22][23]
2009年4月 台中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偵查佐
廖嘉興 於地下賭場賭博玩推筒仔,一個晚上輸贏上千萬元,且賭贏錢就私吞、賭輸就藉職務之便去抓賭,經時任台中市議員鄭功進將側拍之畫面公開而曝光,台中市警察局事後將廖姓員警記兩大過免職,並連坐處分主管台中市刑大偵一隊隊長古勝雄、宋賢順、林炎田三人。除行政處分外另依賭博罪嫌法辦,經法院審理後被判決有罪處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一日。同案之另一被告張文芳因不服而上訴,仍被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定讞。[24][25][26]
2010年6月11日 屏東縣警局高樹分駐所
副所長
王裕隆 2005年因查緝毒品而結識了一名染毒女子潘素雲,並與其發展出了婚外情,交往5年後,潘女卻因為戀上另一名女子江雅敏而向王裕隆提出分手,其心有不甘以球棒以及拔釘器到兩女住處,將兩女子身上猛擊70多下造成死亡,被判處死刑定讞並且已遭槍決。[27][28]
2011年11月6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 林信洋 處理交通事故詢問筆錄時,對無法陳述事件經過之被撞傷民眾恐嚇:「如果對方(肇事者)記得,就用對方說的為準喔」,並且譏諷受害人在台灣無親人可聯繫,被懲處在案。[29]
2013年1月13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
所長
鍾任瑞 上班時間外出喝酒,又於酒後回到派出所發酒瘋以髒話飆罵下屬,連在場做筆錄的民衆也遭到飛踹,汐止分局調查後將所長記一小過,並報請警局督察室處分。[30]
2013年3月16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N/A 以謊稱車禍找要求車主出面之方式,要求一名于姓市民將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內車輛移車。[31]
2013年9月16日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警員
吳康宏 執勤中將一方姓民眾以「逆向行駛」之由攔下。當事人當場說明交通告示不清楚,但員警反駁「標誌就都在那邊違規的都說沒看到」,卻於事後於填製罰單時將違規行為更改為「機車駕駛人戴安全帽未扣緊帽帶」,又於調查過程謊稱「目睹違規情事」,被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罰單撤銷定讞[32],吳姓員警也因取締過程不當,被懲處在案。[33]
2014年3月17日
(事件報道日期)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
所長
張書郎 懷疑前女警女友,與立法委員羅淑蕾的助理另結新歡,以人頭購買預付卡門號發送恐嚇簡訊給對方「你碰我的女人,自己看著辦!」,連羅淑蕾選區的里長也收到騷擾簡訊,事後對恐嚇簡訊雖矢口否認,但仍遭調職。[34]
2014年2月16日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
警員
葉驥 追捕開車逃逸的通緝犯羅文昌時,對其腿部開3槍制止,不料射穿羅男腿動脈導致大出血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35][36]
2014年7月7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
警員
鄭光輝 酒後開車撞倒路旁機車,與到場處理之員警詢問能否私下和解,引起在場民眾不滿要求立刻酒測(酒測值高達1.25),竟還嗆在場民眾「大不了就是罰錢而已」。經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37][38]
2015年1月22日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 吳得豪 執勤中將非行駛中之機車以酒測超標為由開立罰單(員警曾說「他已經『準備要騎』,我看到他才下來的!」等語),當事人還請員警去摸排氣管,員警未理會,只回「不用送法院已經很好了」,查證過程也有瑕疵,因此被法院判定原處分撤銷定讞。[39]

警察之友會

警察之友會簡稱警友會[40],是依據人民團體法向內政部申請設立之社會團體,並非政府機構或警察機關。依據中華民國警察之友總會組織章程第2條明定其組織宗旨:「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同防範犯罪,促進警民合作,擴大安全宣導,維護治安功能為宗旨。」警友會的會員如果在車輛上擋風玻璃貼有該警友會識別證件貼紙時,如有隨意亂停放車或破壞團體榮譽形象,理論上仍必須受到交通治安法規的處罰。

参考文献

引用

  1. ^ 羅炳綿. 中國警察制度的產生及其發展. 食貨月刊 (台北: 食貨月刊社). 1980年11月, 10 (8). 
  2. ^ 《警察勤務條例》,第七條,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3. ^ 政府公報第111號所規定旗式,旗桿位於旗幟右方、五色五芒星之白色星芒位於近旗桿側
  4. ^ 政府公報第213號「教令第6號(1912年11月29日)
  5. ^ 國史館收藏「國民政府檔案---警察旗式制定卷」
  6. ^ 內政部訓令. 制定「警察隊旗製用辦法」,並將舊有警察隊旗式廢止. 南京: 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公報. 1947年10月2日: 頁5–6. 
  7. ^ 1974年7月23日台內警字第584345號函頒「警察旗製用辦法」即為現行警察旗圖式
  8. ^ 走出傷痛 殉職警察有子承衣缽. 自由時報. 2004-06-26 (中文(臺灣)). 
  9. ^ 中台灣黑道風雲 第五十章. 政風新聞電子報 (中文(臺灣)). 
  10. ^ 截擊悍匪 勇警中槍枉死. 蘋果日報. 2004-04-16 (中文(臺灣)). 
  11. ^ 彰化奪槍殺警 陳國欽殉職. 華視新聞. 2008-12-10 (中文(臺灣)). 
  12. ^ 彰化忠烈祠祭祀 緬懷殉職警陳國欽. 2015-06-12 (中文(臺灣)). 
  13. ^ 最高法院 99年台上字第8221號刑事判決
  14. ^ 臺灣高等法院 99年上重訴字第44號刑事判決
  15. ^ 為拚績效偽造罰單 員警被判4年徒刑. 東森新聞雲. 2009-06-10 (中文(臺灣)). 
  16.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720、2946號. 
  17. ^ 開39假罰單升官 警判2年賠10萬. 蘋果日報. 2014-05-06 (中文(臺灣)). 
  18.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293號. 
  19. ^ 自稱上級是中國 女警記過調職. 自由時報. 2008-10-27 (中文(臺灣)). 
  20. ^ 聯合報:「連陳夜宴 國賓飯店外警民爆推擠」2008.11.05
  21. ^ 三立:禁止"台灣之歌"播放 現場民眾抗議
  22. ^ 自由時報:唱片行播本土樂 警衝入制止
  23. ^ 自由時報:司改會提告 李漢卿:歡迎店家來告
  24.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458號
  25.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1年上易字74號
  26. ^ 丟臉 警賭場做莊 全都錄. 蘋果日報. 2010-06-18 (中文(臺灣)). 
  27. ^ 「警察死囚」王裕隆遭槍決 昔日長官:自毀前程. TVBS. 2015-06-05 (中文(臺灣)). 
  28. ^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851號刑事判決
  29.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督察組 101.03.16北市警內督字第10130510700號函
  30. ^ 醉所長咆哮10分鐘 下屬蒐證. 蘋果日報. 2013-01-16 (中文(臺灣)). 
  31. ^ 陳元平、高嘉甫. 〈獨家〉警逼移車 謊稱車禍找車主出面. TVBS. 2013-03-23 (中文(臺灣)). 
  3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字第191號. 
  33. ^ 台北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回復信(W10-1060109-00390)
  34. ^ 「碰我女人看著辦!」派出所所長變恐怖情人 寄恐嚇簡訊. 三立新聞網. 2014-03-17 (中文(臺灣)). 
  35. ^ 真相總是傷人:到底要怎麼做? - 東網即時
  36. ^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3901號刑事判決
  37. ^ 警酒駕撞3車 還嗆大不了罰錢
  38.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年交簡字第5070號刑事判決
  39.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字第52號. 
  40. ^ 警察機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

来源

网页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