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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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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縣
漢字 淡水縣
白話字 Tām-chúi-koān
台語羅馬字Tām-tsuí-kuān

淡水縣台灣清領時期台灣行政區劃之一。另外, 在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淡水縣也是國民政府計劃在台灣設立的行政區之一。

清朝的淡水縣

光緒元年(1875)新設台北府之際,將原隸屬台灣府淡水廳更名為淡水縣,為台北府首縣,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台灣被割讓于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沿革

  • 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奏准設淡水縣。
  • 光緒四年,臺北新設府治,淡水廳同知裁缺。
  • 光緒五年閏三月,淡新分治,析淡水廳之地為淡水、新竹兩縣。縣治設於台北,原設艋舺縣丞裁撤,改為台北府經歷兼管司獄事務。
  • 光緒十三年九月八日,奏准將東北四堡,即基隆堡石碇堡金包里堡三貂堡撥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十四年,析四堡之地及附屬島嶼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二十年,析海山堡之地歸南雅廳管轄。

該方案中,國民政府計劃把淡水郡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此該方案沒有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實施。淡水縣之設立也因此而未能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