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縣
外观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1年4月14日) |
淡水縣 | |
漢字 | 淡水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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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字 | Tām-chúi-koān |
台語羅馬字 | Tām-tsuí-kuān |
淡水縣為台灣清領時期之台灣行政區劃之一。另外, 在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淡水縣也是國民政府計劃在台灣設立的行政區之一。
清朝的淡水縣
光緒元年(1875)新設台北府之際,將原隸屬台灣府之淡水廳更名為淡水縣,為台北府首縣,但至光緒五年(1879)才正式設官治理。此行政區劃名稱持續至1895年台灣被割讓于日本,台灣總督府將台北府淡水縣改稱台北縣淡水支廳為止,所轄範圍約為今台北市及新北市、桃園市部分區域。
沿革
- 光緒元年十二月二十日,奏准設淡水縣。
- 光緒四年,臺北新設府治,淡水廳同知裁缺。
- 光緒五年閏三月,淡新分治,析淡水廳之地為淡水、新竹兩縣。縣治設於台北,原設艋舺縣丞裁撤,改為台北府經歷兼管司獄事務。
- 光緒十三年九月八日,奏准將東北四堡,即基隆堡、石碇堡、金包里堡、三貂堡撥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十四年,析四堡之地及附屬島嶼歸基隆廳管轄。
- 光緒二十年,析海山堡之地歸南雅廳管轄。
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地方政制中的淡水縣
在該方案中,國民政府計劃把淡水郡和新莊郡合併為淡水縣,屬一級縣。但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認為該方案不切實際,故此該方案沒有在國民政府接收台灣後實施。淡水縣之設立也因此而未能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