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标签
食物营养标签是强制在预先包装食物列明食物营养资料的制度,目的是让消费者选购时更有选择,实践健康饮食。以色列是最早采用营养标签的国家,现时并非所有国家/地区都有实行营养标签,而且各地的需要列明的营养成分资料都不尽相同。
美国
在美国,根据每日摄取总热量为两千大卡的标准,营养标签会列出各项营养素占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的百分比。
除了一些特殊食品(例如婴儿食品),为了达到不同年龄、性别的族群的需求,目前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是根据1968年参考膳食摄取量所订定出来的[1],因此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和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有所差别,如下表。其中维他命C、维他命D、维他命E、维他命K、钙、磷、镁、锰等营养素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比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高(甚至高出50%),而其他的营养素则较低。截至2010年十月,美国规定必须标示在营养标签的营养素只有维他命A、维他命C、钙、铁。To determine the nutrient levels in the foods, companies may develop or use databases, and these may be submitted voluntarily to the 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or review.
营养素 | 营养标签所参考的每人每日建议摄取量 | 现在的参考膳食摄取量 | 单位 |
---|---|---|---|
维他命A | 5000 | 3000 | IU |
维他命C | 60 | 1300 | mg |
钙 | 1000 | 1300 | mg |
铁 | 18 | 18 | mg |
维生素D | 400 | 600 | IU |
维生素E | 30 IU | 15 mg | |
维生素K | 80 | 120 | μg |
硫胺 | 1.5 | 1.2 | mg |
核黄素 | 1.7 | 1.3 | mg |
烟碱酸 | 20 | 16 | mg |
维生素B6 | 2 | 1.7 | mg |
叶酸 | 20 | 16 | μg |
维生素B12 | 6 | 2.4 | μg |
生物素 | 300 | 30 | μg |
泛酸 | 10 | 5 | mg |
磷 | 1000 | 1250 | mg |
碘 | 150 | 150 | μg |
镁 | 400 | 420 | mg |
锌 | 15 | 11 | mg |
硒 | 70 | 55 | μg |
铜 | 2 | 0.9 | mg |
锰 | 2 | 2.3 | mg |
铬 | 120 | 35 | μg |
钼 | 75 | 45 | μg |
氯 | 3400 | 2300 | mg |
In certain cases this label is not yet required by law, so a list of ingredients should be present instead. Ingredients are listed in order from highest to lowest quantity, according to their weight.
1990的营养标示与教育法规(Nutrition Labeling and Education Act of 1990)规定大多数的食物必须标示营养标签[2](由FDA总裁David Kessler提出)。根据这条法规,自1994年五月八日开始,食物公司必须在包装食品上标示新的营养标签(这条法规并不包括肉类和家禽类,但是美国农业部(U.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 USDA)对于肉类和家禽类有类似的规范[3])。而在1994年五月八日前,食物是标示旧的标签,称为"每份营养信息"或是"营养信息"。
一个营养标签的开头会先注明一份的量是多少以及热量,接着是组成成分。每个营养标签几乎都会标示总脂肪、钠、碳水化合物、蛋白质,至于其他的营养素,如果这个食物没有包含的话则可能会被省略。一般来说,营养标签通常会包含下列15项资讯:热量、来自脂肪的热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胆固醇、钠、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糖、蛋白质、维生素A、维生素C、钙、铁等。
如果一个食品的脂肪含量小于5克,则营养标签所标示的脂肪量会以0.5为单位取最接近的值,例如如果某食品的脂肪含量为7.8克,则会标示7.5克;而如果脂肪含量小于0.5克则会标示0克,例如如果某食品每份含有0.45克的反式脂肪,而整包有18份,则营养标签会标示0克反式脂肪,即使实际上整包含有8.1克反式脂肪。
除了营养标签,食物可能还会标示关于营养或是健康的资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只许可八种有科学证实的说法:钙之于骨质酥松、含纤维的谷物和蔬果之于癌症、含纤维(尤其是水溶性纤维)的谷物和蔬果之于冠状动脉心脏病、脂肪之于癌症、饱和脂肪和胆固醇之于冠状动脉心脏病、钠之于高血压、叶酸之于神经管缺损。美国国家医学院(Institute of Medicine)建议营养标签要包含对消费者有用的资讯,包括饱和脂肪、反式脂肪、钠、热量、和一份的量。In January 2011, food manufacturers and grocery stores announced plans to display some of this nutrition information on processed food.
The nutrition facts label currently appears on more than 6.5 billion food packages. President Bill Clinton issued an award of design excellence for the nutrition facts label in 1997 to Burkey Belser in Washington, DC.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并没有要求营养标签使用哪种字体,只要求使用简单且易读的字型,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范例营养标签使用的是Helvetica。然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和美国农业部(USDA)要求特定资讯必须要用英文标示,包括产品名称、净数量、一份的量以及本包装含有几份、营养标示、成分列表、制造商和经销商的名称。另外,根据小写o的高度,最小的字母必须至少有十六分之一吋高(1.5875毫米)。
In 2009, a federal appellate court rejected the New York State Restaurant Association’s challenge to the city’s 2007 regulation requiring most major fast-food and chain restaurants to prominently display calorie information on their menus. The rule applies to restaurants that are part of chains with at least 15 establishments doing business nationally.
酒精饮料则由酒税烟草税务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 TTB)管辖,而截至2012年还没有被规定必须要有营养标签。自2003年起,消费者团体持续游说酒税烟草税务局,希望酒精饮料必须要有显示相关资讯的标签。有一些专业术语,像是"light"、"table wine",有一定的规范,而且在特定情况下酒精含量必须被标示。
2006年一月,反式脂肪的资讯被规定要列在饱和脂肪的资讯的后面。这是自从营养标签在1993年问世后第一个重大修改。2014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根据对于大众健康的重视和消费营养素的趋势,对营养标签做了一些修改。然而,研究指出美国大多数的人并不能了解营养标签所代表的资讯,尤其是老年、黑人或是西班牙裔人、失业、在美国境外出生、英文能力不佳、低教育程度、低收入、南方等计算能力较差的族群;而因为这些修改没有办法将健康相关资讯传达给最需要这些资讯的族群,因此可能会使健康不平等的情况恶化。
目前有被提议的修改包括用"饮料分量"代替"一份"来更精确地反映真正被摄取的热量、用"总热量"和"脂肪的种类"代替"脂肪的热量"、用"添加糖的量"代替"糖含量"、标示维生素D和钙的含量等等。然而,有一些新提议的修改也引发了食品工业和公共卫生之间的争论:因此建议用"添加糖的量"代替"糖含量"这个拟议是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提出的,原因是每人糖消耗量在过去几十年来已经超过科学和政府机构所建议的量;然而, Major American food associations 反对这项修改,认为它对于在标签上增加"添加糖的量"这项标示"没有好处(lack of merit)" 和"没有有说服力的证据(no 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The rules for the new design were finalized on May 20, 2016. Manufacturers have until July 26, 2018 to comply, or July 26, 2019 if they have less than $10 million in annual food sales.
欧盟
在欧盟,营养标签主要由欧洲联盟指令(Commission Directive)规范:2008年10月28日的指令(2008/100/EC)针对参考膳食摄取量、能量转换因子和定义等方面修改了指令(90/496/EEC),而现行的规范是"规章(1169/2011)",规定自2016年12月起所有包装食物都必须附有营养标签。
根据旧的规范(指令(90/496/EEC)),营养相关的资讯通常称为"营养资讯(Nutrition Information)"。并没有强制规范要用表格的形式,但是如果用表格的形式呈现资讯的话必须遵守相关的规范。营养标签通常以"标准份(100克 (3.5 oz)或是100毫升(3.5 imp fl oz、3.4 US fl oz))"为单位来标示所含的营养素,另外会不会注明一份的量则不一定。
接着会标示组成成分:通常包含:蛋白质、碳水化合物、淀粉、糖、脂肪、纤维、钠等资讯。通常"脂肪"和会被细分为饱和脂肪和不饱和脂肪,而"碳水化合物"会标示"糖"的含量。在新的规范中,必须要标示的资讯包括:热量、脂肪、饱和脂肪、碳水化合物、糖、蛋白质、盐(需要依照顺序),而不一定需要但可以标示的有:单元不饱和脂肪、多元不饱和脂肪、多元醇、淀粉、纤维、维他命、矿物质等。
在规章(1924)中,针对低脂、高纤维、低热量等等名词有法定定义。
欧盟在规章(1924/2006)考虑了关于健康方面和营养方面的建议。2012年11月,欧洲联盟委员会公布两个新的规范:规章(1047/2012)和规章(1048/2012),针对这些建议做了一些调整。现在所有健康方面的建议已经被欧盟审核,如果经过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的同意而通过的话则可以被采用。同意和拒绝的建议列表可以在欧洲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的网站上查到。
只要规定的营养资讯有被清楚地标示出来,那么其他的营养资讯或是格式(像是红绿灯标示系统)也可以标示,并不在规范的范围之内。
香港
香港的营养资料标签制度在2010年7月1日生效,预先包装食品的营养标签,需要列出“1+7”的营养资料,包括:
中国大陆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
台湾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
法源依据
本规定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规定用词定义
营养成分 | 定义 |
---|---|
反式脂肪 | 指食品中非共轭反式脂肪(酸)之总和。 |
碳水化合物 | 即糖类,指总碳水化合物。 |
糖 | 指单糖与双糖之总和。 |
膳食纤维 | 指人体小肠无法消化与吸收之三个以上单糖聚合之可食碳水化合物及木质素。 |
营养宣称 | 指任何以说明、隐喻或暗示方式,表达该食品具有特定之热量或营养素性质。 |
标示内容
须于包装容器外表之明显处依下表之格式提供下列标示之内容:“营养标示”之标题、热量、蛋白质含量、脂肪(饱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钠含量、出现于营养宣称中之其他营养素含量、厂商自愿标示之其他营养素含量
自愿标示项目如为膳食纤维,则得列于碳水化合物项下缩一排,于糖之后标示;胆固醇得列于脂肪项下缩一排,于反式脂肪之后标示。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格式(每日参考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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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包装适用 | ||
小包装适用
(小于100平方公分) |
含量标示格式4 5
-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每 100 公克(或毫升)”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
- 以“每一分量(或每份)”及其所提供“每日参考值百分比”标示,并加注该产品每包装所含之份数。对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另注明所标示各项营养素之每日参考值;对未订定每日营养素摄取参考值之营养素,应于每日参考值百分比处加注“*”符号,并注明“*参考值未订定”字样。
- 未满一岁婴儿食用之食品,应以前项第1款之格式标示;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前项第2款之格式标示。
- 包装食品各类产品每一分量之重量(或容量),应考量国民饮食习惯及市售包装食品型态之一般每次食用量。食品型态为锭状、胶囊状(不包含糖果类食品)应以建议食用量(须为整数)作为每一分量之标示。
单位标示格式
- 固体(半固体)以公克表示,液体以毫升标示。
- 热量以大卡标示。
- 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公克标示。
- 钠、胆固醇、氨基酸以毫克标示。
- 维生素、矿物质之单位标示应以附表二规定办理。
- 其他营养素以通用单位标示。
- 需经复水之食品,如有营养宣称,且其宣称基准以复水后之营养素含量计算时,应以复水后为标示基准;如未营养宣称,得以复水前或后为标示基准,其冲泡方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
热量、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包装食品之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应依下表规定办理。
每日热量及各项营养素摄取参考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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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素得标示为“0”之条件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之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饱和脂肪、反式脂肪、糖含量,符合下表之条件者,得以“0”标示。
数据修整方式6
- 每包装所含之份数、每日参考值百分比、钠含量,以整数标示。
- 每一分量、热量、蛋白质、氨基酸、脂肪、脂肪酸、胆固醇、碳水化合物、糖、膳食纤维,以整数或至小数点后一位标示。产品之分量值较小,其热量、蛋白质、脂肪、脂肪酸、碳水化合物、糖含量,标示至小数点后一位,仍无法符合以“0”标示之条件时,得以至小数点后二位标示。
- 维生素、矿物质以有效数字不超过三位为原则。
- 数据修整应参照中华民国国家标准 CNS2925“规定极限值之有效位数指示法”规定。
标示值产生方式7、误差允许范围之规定8
包装食品各项营养标示值产生方式,得以检验分析或计算方式依实际需要为之;其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符合下表之规定。食品之特定营养素含量如依其特性随时间改变,得以加注标示特定营养素含量之实际衰退情形。
热量计算方式
- 蛋白质之热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计算。
- 脂肪之热量,以每公克九大卡计算。
- 碳水化合物之热量,以每公克四大卡计算,但加以标示膳食纤维者,其膳食纤维热量得以每公克二大卡计算。
- 赤藻糖醇之热量得以零大卡计算,其他糖醇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二‧四大卡计算;有机酸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三大卡计算;酒精(乙醇)之热量得以每公克七大卡计算。并应将糖醇含量标示于营养标示格式中,有机酸及酒精(乙醇)含量应于营养标示格式下方注明。
适用范围探讨
部分适用本规定之食品2
- 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符合本规定及“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其营养标示格式及标示值之误差允许范围应以“市售包装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及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应遵行事项”规定办理。
- 无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请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提供营养标示。
- 含夹链袋形式之包装(开封后,可以夹链袋形式封口,如粒装夹链袋口香糖),开封后原包装之密封完整性已无法恢复原状,故应依规定进行营养标示。
- 最小贩售包装应依规定完整标示(含营养标示),产品如无个别小包装单独贩售之情形,则于外包装标示即可。
- 未有宣称的食品,可自愿标示,但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不适用本规定之食品2
- 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发泡锭产品:针对添加维生素、矿物质作为营养添加剂之锭状、胶囊状食品,不适用本规定,请依“市售包装维生素矿物质类之锭状胶囊状食品营养标示方式及内容标准”。
- 市场业者贩售之散装食品(如一般市场所贩卖的卤味豆干,以保丽龙、保鲜膜或网袋包装,或其他未封口之包材之临时性简易包装):目的是方便顾客拿取,且仅于该现场贩售为主,非以扩大销售范围及延长陈售时间;散装食品以透明塑胶盒、盒底打洞、盒面热封膜封口之方式加以包装,因其包装并未完全密封,未具延长保存期间之作用,故不属于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无须进行营养标示。
- 购买时当场封口包装(消费者自行以塑料袋盛装后过秤,再以铁丝或压模机封口之包装方式),非属市售包装食品的范围,不需要营养标示。
- 餐饮服务时随餐供应的小包装,于店内配餐服务消费者,得免标示营养标示
- 除符合免除提供营养标示规定之包装食品,市售完整包装的食品皆必须有营养标示。目前得免除营养标示之食品类别,包括未有营养宣称之下列品项:
- 饮用水、矿泉水、冰块。
- 未添加任何其他成分或配料之生鲜、冷藏或冷冻之水果、蔬菜、家畜、家禽、蛋品和水产品。
- 冲泡用且未含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之茶叶、咖啡、草本植物等。
- 非直接食用之调味香辛料、调理卤包。
- 单方提香用之调味香辛料。
- 盐及盐代替品。
- 非直接贩售予消费者之食品原料。
- 未有营养宣称,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属可免除标示之食品类别(如茉莉花茶仅含茉莉花与茶叶)。
- 有包装之生鲜肉品,依据署授食字第1011301385号公告,市售包装农产品之原料如全系属生鲜之畜禽肉品、水产品及蔬果农产品原料,并未有营养宣称,且未含有其他原料或食品添加物,亦未经过盐渍、干燥等加工处理,得免标示营养标示。(如欲自愿标示,则仍须依“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标示之。)
附则规定与说明(不溯及既往原则)3
- 包装食品于本规定施行前制造者(以制造日期为准),得不适用本规定。
- “包装食品营养标示应遵行事项”与原“市售包装食品营养标示规范”主要不同在于:
- 增加“糖”为强制标示项目、原5种格式变更为2种格式。
- 增加1-3岁及孕乳妇之每日营养素摄取量基准值。
- 增加相关名词定义、热量计算及误差容许范围等。
常见的食品标示规定[5]
茶、咖啡及果蔬品名之饮料:
品项 | 规定 |
---|---|
咖啡饮料 | 应以红黄绿标示区分咖啡因含量
1. 红色代表每杯咖啡因总含量201毫克以上 2. 黄色代表每杯咖啡因总含量101毫克至200毫克 3. 绿色代表每杯咖啡因总含量100毫克以下 |
果蔬品名之饮料 | 1. 果蔬汁含量应达百分之十以上,始得以“○○汁”为品名,并须标示原汁含有率
2. 果蔬汁含量未达百分之十者,应于品名标示“○○风味”或“○○口味”字样,并标示“果(蔬)汁含量未达百分之十”或“无果(蔬)汁 |
茶饮料 | 未以茶叶调制,而以添加茶精等香料者,应于品名标示“○○风味”或“○○口味”字样 |
鲜乳保久乳及乳品:
品名 | 定义 |
---|---|
鲜乳 | 以生乳为原料,经加温杀菌包装后冷藏供饮用之乳汁 |
保久乳 | 以生乳或鲜乳经高压或高温灭菌,以无菌包装后供饮用之乳汁,可于室温下储藏 |
调味乳 | 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生乳、鲜乳或保久乳为主要原料,添加调味料等加工制成 |
乳饮品 | 将乳粉或浓缩乳加水还原成比例与原鲜乳比例相同之还原乳,并占总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得混和其他非乳原料及食品添加物加工制成未发酵饮用制品 |
乳粉 | 由生乳除去水分所制成之粉末状产品 |
米粉丝: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米谷(粉)为原料,经糊化、挤压、蒸煮、干燥等过程制成细长条之包装制品;使用百分之百米为原料制成者才能标示为纯米粉(丝)、米粉(丝);使用百分之五十以上之米为原料,添加其他食用淀粉或食用榖粉为原料制成者,须标示为调合米粉(丝)
减钠盐:氯化钠含量低于百分之六十五之市售包装食盐产品,应以“钾钠盐”或“减钠盐”为产品品名,并应以中文显著标示“肾病变者应咨询医师或营养师是否适宜使用”等警语字样
全谷产品:
品名 | 定义 |
---|---|
全谷原料粉 | 内容物(原料)须100%为全谷 |
全谷产品 | 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51% (含)以上,才能以全谷产品命名(如:全麦○○) |
部分全谷 | 产品所含全谷成分占配方总重量百分比未达51%,仅能以“本产品部分原料使用全谷原料制作”或“本产品含部分全谷粉”等方式标示 |
调合油:
1、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只宣称一种油脂名称者,该项油脂需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调合油外包装品名中宣称二种油脂名称者,该二种油脂须各占产品内容物含量百分之三十以上
3、调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称为品名者,不得于外包装上宣称和油脂名称类似词句,如“○○○风味”或○○○配方”等字样
快速面:
1、内容物附调味粉包,并无食材包者,应以与该调味粉包本质相符之“○○味面、○○风味面或汤面”为品名
2、内容物含有调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称为与该食材包本质相符之“○○面”
素食产品:应于包装上显著标示“全素或纯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样,不得只标示“素食可食”
名称 | 定义 |
---|---|
全素或纯素 | 只食用不含植物五辛(葱、蒜、韭、荞及兴渠)之纯植物性食物 |
蛋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蛋制品 |
奶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奶制品 |
奶蛋素 | 食用全素或纯素及奶蛋制品 |
植物五辛素 | 食用植物性之食物 |
重组肉:包装重组肉食品应以中文于品名显著标示“重组”、“组合”或等同之文字说明,并加注“仅供熟食”或等同字义之醒语
食品过敏原:含有虾、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六项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之内容物及其制品,须于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之醒语资讯,所以如果没有标示就表示食品内不含这六类原料
参考文献
- ^ Internet Archive Wayback Machine. 2012-10-31 [2017-04-11].
- ^ Milestones in U.S. Food and Drug Law History - Significant Dates in U.S. Food and Drug Law History. www.fda.gov. [2017-04-11] (英语).
- ^ Using Food Labels To Follow the Dietary Guidelines for Americans: A Reference. [November 25, 2008].
- ^ 使用营养标签香港政府一站通
- ^ 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 www.foodlabel.org.tw. [201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