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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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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是一种在马来西亚广泛施行的合法体罚。鞭刑可以再细分为以下3种情形:司法、伊斯兰教法、以及学校。3种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为严重。这种刑罚只对触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适用,涵盖的违法行为范围很广。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邻国新加坡汶莱的一样,都是从英国殖民地时期保留下来的(三个国家在19和20世纪时都是英国殖民地)。

大部分的马来西亚国民都是伊斯兰教徒,因此除了一般的刑法制度以外,政府还对伊斯兰教徒实行伊斯兰教法。犯教法的男女教徒也可被伊斯兰法院判处鞭刑,但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较轻很多。如果犯人不是伊斯兰教徒,就以一般的刑法处置。伊斯兰法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在许多学校,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男性青少年也会被施以体罚,但程度相对更为温和。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反对马来西亚实行司法鞭刑。国际特赦组织强力呼吁马来西亚政府立刻废除司法鞭刑,并描述说:“(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几千人被迫承受系统性的酷刑。”[1]

司法鞭刑

历史

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国刑法。大英帝国于18、19世纪时在马来亚新加坡一带成立海峡殖民地,将鞭刑正式编入《海峡殖民地刑法第4条例》。[2]

在马来亚受大英帝国统治的时期(18世纪至1946年),适用鞭刑的罪行与在英格兰威尔士适用桦条鞭鞭刑的罪行一样,其中包括:抢劫、严重偷盗、破门行窃、性侵犯、强奸,和以操控性工作者为生。[2]

马来亚联合邦(如今的马来西亚半岛)于1957年宣布独立后,马来西亚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条款。虽然多数国民都是伊斯兰教徒,可是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制度纯粹是从英属马来亚时期遗留下来的,与伊斯兰教法无关。[2]

法律基准

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第286至291项说明有关鞭刑的条例:

  • 犯人每一次受审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未成年犯,每次最多只能判鞭打10下。
  • 制刑鞭的粗度不可超过0.5英寸。
  • 如果犯人犯的是轻罪(例如贪污、违反信托一般的‘白领’罪),又或者是未成年犯,执行鞭刑的方式将和执行学校体罚的方式一样,所用的藤鞭是比较轻细的。
  • 鞭刑不能分期执行。
  • 医疗官必需在场检查犯人并证实犯人的身体状况适合受鞭刑。

10岁至18岁的未成年犯最多可被判鞭打10下,藤鞭是比较轻细的。[3]

例外

以下者是不会被判鞭刑的:[4]

  • 女性
  • 50岁以上的男性。马来西亚在2006年完成修法,废除了性侵犯受鞭刑的年龄上限,因此50岁以上的男性性侵犯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岁男子因犯了强奸罪,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5]
  • 被判死刑的犯人

适用鞭刑的罪行

马来西亚法律中适用鞭刑的罪行有很多种,其中包括强奸、暴力行为、非法走私或贩卖毒品等严重罪行,以及非法入境、贪污、违反信托等较轻的罪行。鞭刑总是伴随监禁,从不(或基本上不)单独判罚。每年,有数千名男性非法入境者(大部分来自印度尼西亚)被法院判处短期监禁和鞭打1或2下,然后被驱逐出境。在马来西亚,签证过期非法滞者不会被判处鞭刑;在新加坡,签证过期非法滞留超过90天者会被判鞭刑。[6]2003年11月,政府把非法贷款列入适用鞭刑的罪行。[7]

有些国民曾呼吁政府把以下行为定位适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赛车、[8] 抢夺财物、[9]交通违法行为、[10]抛弃妻子、[11]操作快速致富诈骗计划[12]以及破坏公物。[13]然而,政府至今还未把以上行为定位适用鞭刑的罪行。[14]

行刑官

监狱局筛选行刑官的条件非常严格,每30名报名申请当行刑官的监狱工作人员中大概只有2个被选中,全国一共大约只有50名行刑官。他们经过一番精挑细选后,还必需经过一段时间的特别培训才能被认可。他们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树练习鞭打的技巧,非常讲究力量、精确度、协调性和鞭打的动作,目的是要造成犯人的最大痛苦。他们鞭打犯人时用的不单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长手臂并紧握住藤鞭,以双脚为中心转轴用全身所有的力气挥鞭而下,以达到最低时速160公里和至少90公斤的打击力道。[15]2005年之前,他们每打一鞭获得3零吉,可是2005年以后是每鞭10零吉。[16][17][18]

刑鞭

两种不同的刑鞭:前排的是比较粗重的,后排是比较轻细的。

司法鞭刑用的藤鞭有两种:[18]

  • 比较轻细的,用来鞭打犯了轻罪(像贪污、违反信托一般的‘白领’罪)的犯人。
  • 比较粗重的,用来鞭打犯了重罪(例如非法走私毒品、暴力抢劫、强奸等等)的犯人。

比较粗重的藤鞭大约1.09米长,粗度1.25厘米(0.492英寸)。[19]

行刑過程

人体模型被绑在A字形刑架上,所摆的受刑姿势和真实的一样。他的下半身套上了那特制“框子”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臀部。
  • 成年犯

法律规定监狱局必需等犯人被法院判鞭刑后过了至少7天后才可执行鞭刑。如果犯人在这期间向更高的法院提出上诉,监狱局必需等法院确认和批准后才可执行鞭刑。[20]

监狱局不会预先通知犯人几时受刑,只在行刑当天才通知他们。行刑前,犯人让医生检查身体,[18][21]证实他身体适合受鞭刑。如果医生证实犯人身体状况不适合受鞭刑,法院会对犯人免除鞭刑并延长他的监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长24个月(不包括犯人原先被判的监禁刑期)。[22]

鞭刑一般上都是在监狱里的一个露天庭院里执行,四周有高墙围住[23],有時也會在監獄的行刑室內執行。监狱主任官和医生會监督整过过程,外人和其他犯人都不得在场。主任官会把行刑条款念给犯人听,并让他确认鞭刑次数。

犯人往往都是裸身受刑的,可是有时会穿上一件围裙遮盖前下半身。犯人走到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俯身,前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垫,双手和双腿伸直后分别被捆绑在刑架上面和下面,一种特制的“框子”被套在身上,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被“围”起来的臀部。套上那“框子”的目的是要保护犯人的腰部(肾脏和脊椎骨部位)和生殖器官。[24][23]

執行時,狱警會在一旁,以馬來語報數“第一鞭”、“第二鞭”,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至15秒。而医生會站在刑架後,用双手紧紧地抱住犯人头部,以防行刑时犯人突然把头往后扯,伤了颈部,並確保犯人還能繼續承受鞭打。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为了达到最大的效果,行刑官会确保藤鞭的顶尖会接触到并刮破皮肤。[25]

为了防止感染,行刑官会戴上手套、口罩,甚至护目镜。如果犯人患有艾滋病,行刑完毕后,使用过的刑鞭就马上拿去烧了。

犯人所受的肉体上的伤害和新加坡鞭刑的几乎完全一样:臀部皮开肉绽,鲜血直流,痊愈后鞭痕几乎无法去除。

行刑完毕后,犯人会被松绑并送往医疗室接受治疗。

  • 未成年犯

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鞭刑的未成年犯(21岁以下)将以“学校体罚方式”接受惩罚,所用的是比较轻细的藤鞭。未成年犯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根据2012年至2014年之间的媒体报导,法官宣判后,未成年犯就立刻在法庭上公开被鞭打,行刑官是一名男性警员。行刑部位同样是臀部,但未成年犯在受刑时是不必脱掉衣裤的。有医护人员在场监督整过过程并确保犯人的安全。[6]

2014年11月,有两名未成年犯因涉及团伙抢劫案,各自被判7下和8下鞭刑,刑罚在法庭上公开执行。其中一名犯人的辩护律师解释说,辩方和控方相互达成了认罪协商,以确保犯人将以“学校体罚方式”受鞭刑,而不是像成年犯那样在监狱里受刑。辩护律师还说,像此类的法庭上“公开鞭刑”在马来西亚是很普遍的,自己在从事律师职业的5年中见过了6起这样的案子。[26]

真实录像带

大约在2004年至2007年之间,马来西亚政府发行了3部在鞭刑现场拍下的真实录像带。拍摄地点是离首都吉隆坡不远的Seremban监狱。录像带在网上流传时,有很多人误以为是新加坡的。[27]2014年间,网上又出现了一个马来西亚鞭刑的真实录像带。[28]

马来西亚鞭刑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较

马来西亚鞭刑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较
马来西亚鞭刑 新加坡鞭刑
未成年犯 地方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只有最高法院有权力对16岁以下的男犯判处鞭刑。
年龄上限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但是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岁男子因犯了强奸罪,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5] 50岁以上的男性犯人不会被判处鞭刑。
用词 正确的词汇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语,但是媒体报导经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来指鞭刑。 法典和媒体报道都用“caning”一词来指鞭刑。
刑鞭 刑鞭有两种:比较粗重的是用来鞭打犯严重罪行的犯人,例如性侵犯和非法走私毒品者;另一种刑鞭比较细,用来鞭打犯轻罪的犯人,例如非法入境者。 使用的刑鞭是一致的,不分重轻罪行。
行刑方式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垫,双手被捆绑在刑架上面,以双腿伸展的姿势受刑,身上套着一种特制的“框子”遮盖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臀部。 犯人弯腰俯身趴在刑架上,双脚在一起,以弯腰将近90度的姿势受刑,腰部之间绑上一个垫枕或软垫,以防伤了肾脏和脊椎骨。

[29]

伊斯兰法鞭刑

马来西亚在实行一般法律的同时,也实行伊斯兰教法制度。伊斯兰教法仅适用于伊斯兰教徒,非伊斯兰教徒犯了法会受到一般刑法的制裁。伊斯兰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轻了许多,但不常用,其目的不是要让犯人感受十足的痛苦,而是让犯人感到羞耻。伊斯兰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比司法刑鞭轻细很多,和学校体罚使用的“藤条”差不多。这种鞭刑适用于男女犯。

行刑时,外人不得在场,犯人穿得严严实实的(女犯甚至要戴上头巾)。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背部。受刑时,男犯站着,女犯坐着。行刑官的性别和犯人的必需是同样的。行刑官出鞭时必需保留三分余地,只可使用手腕的力量,不可举起手臂。有医护人员在场确保犯人的安全。[30][31]

伊斯兰法鞭刑在马来西亚较为罕见,但在邻国印度尼西亚亚齐特区非常普遍。

著名案件

  • 2009年,马来西亚女模特卡迪卡(Kartika Seri Dewi Shukarno)在旅店酒吧饮酒,被伊斯兰法庭判处6下鞭刑以及罚款。(伊斯兰教徒饮酒算是犯了教规。)这案子在马来西亚引起了一场风波。[32] 2010年4月1日(行刑前一天),马来西亚彭亨州的苏丹将卡迪卡的刑罚改成罚社区服务三周。[33]卡迪卡曾表示她愿意接受鞭刑。[34]
  • 2010年2月9日,马来西亚有3个已婚伊斯兰女教徒因发生婚外性关系,被当地伊斯兰法庭判处鞭刑。[35]这是大马首次有女性被处以鞭刑。[36]大马的回教姐妹组织[37]和律师协会表示反对,声称鞭打女性不合联邦民法。

学校体罚

马来西亚的学校体罚和新加坡的很相似。犯了严重过错或者屡犯校规的男生可能会被体罚。[38]鞭子是用制作的,和伊斯兰法鞭刑使用的藤鞭差不多。一般上,犯了以下严重过错的男生才会被鞭打:

  • 偷窃
  • 抽烟
  • 打架
  • 流氓行为
  • 欺负同学

马来西亚政府对学校体罚的指导方针写道:

  • 女生不会被体罚。
  • 在多数的情况下,只有校长可执行体罚。
  • 老师要鞭打学生必需先获得校长的批准,双方必需签字。执行体罚的老师必需是在学校里长久教书的人员。[39]
  • 校方只可以鞭打学生的臀部或手掌心,如果是鞭打臀部,不可以叫学生脱裤子受罚。[40]
  • 执行体罚时,外人不得在场。
  • 校方必需通知学生的家长,可以请他们来当见证人。[41]
  • 校方只可对犯了严重的过错或者屡犯校规的学生执行体罚。

自2006年起,马来西亚教育部已经禁止全国学校公开鞭打学生。政府不鼓励学校体罚小学生。尽管政府声明女生不可被体罚,根据某些资料,有些小学仍然鞭打女生的手掌心。在某些学校,犯了小过(没完成作业、没带课本等等)的学生有时也会被鞭打。[42][43][44][45][46]

批评

有许多人权组织强烈批评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2010年12月6日,国际特赦组织发出一份报告《对人类的打击》,严重地批判马来西亚的司法鞭刑,并写道:“每年有几千人在马来西亚被处以鞭刑时所受的是系统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们肉体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伤疤。在马来西亚的监狱里,受过特训的人员用双手抓住一根1米长的藤鞭,快速地把受害者的肉体撕裂。藤鞭割破受害者裸露的皮肤,把下面的脂肪层打烂,留下的伤痕深致肌肉纤维。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难以形容,他们经常会昏迷。”[1]

马来西亚政府驳回“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监狱局声明鞭刑现场有监狱官和医护人员在场监督。

国际特赦组织估计每年在马来西亚大约有1万人被处以鞭刑,当中有许多是非法入境者。国际特赦组织也说鞭刑会导致长期残疾和心理伤害,还声称很多被判鞭刑的外地人被控上法庭时根本就没有辩护律师或者完全不明白控状。国际特赦组织还说被鞭打的犯人只穿一件围裙,被绑在刑架上挨打,而执行官每打一鞭会获得额外的酬金。[47]

参见

参考

  1. ^ 1.0 1.1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对马来西亚鞭刑的报告
  2. ^ 2.0 2.1 2.2 (英文) 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司法鞭刑#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鞭刑的历史. 世界体罚研究. 2012年9月 [2015年3月13日]. 
  3. ^ (英文) 2008年马来西亚人权报告. 美国国务院. 2009年2月25日 [2015年1月28日]. 
  4. ^ 马来西亚刑事诉讼法第289项
  5. ^ 5.0 5.1 (英文) 男子强奸亲戚,被判57年监禁和鞭打12下. 星报 (吉隆坡). 2008年4月30日 [2015年1月28日]. 
  6. ^ 6.0 6.1 (英文) 马来西亚鞭刑. 世界体罚研究. 2016年7月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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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英文) Rene Ahmad. 愤怒的马来西亚国民要政府对抢夺财物者处以鞭刑.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4年6月19日 [2016年9月1日]. 
  10. ^ (英文) 非政府组织呼吁政府对交通违法者处以鞭刑. 《星报》 (吉隆坡). 2003年12月4日 [2016年9月1日]. 
  11. ^ (英文) Azran Aziz. Nik Aziz提出建议对抛弃妻子的男人判处鞭刑. 《新海峡时报》 (吉隆坡). 2002年8月30日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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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英文) 国民要政府对破坏公物者处以鞭刑. 《海峡时报》 (新加坡). 2001年8月31日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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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英文) 《律师:马来西亚对被判鞭刑的女模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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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英文) 《回教姐妹组织对鞭刑案表示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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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英文) 《寻找对惩处性任务的解决方案》
  41. ^ (英文) 马来西亚即将恢复学校体罚制度
  42. ^ (英文) 《应该省下棍子吗》
  43. ^ (英文) 《女生被鞭打不是新鲜事》
  44. ^ (英文) 《女生可以被鞭打,但是必须在适当的情况下》
  45. ^ (英文) 《鞭打学生应该留为最后手段》
  46. ^ (英文) 《以暴力方式教育只会使到儿童感到羞耻并导致暴力倾向》
  47. ^ (英文) 《国际特赦组织声称马来西亚的鞭刑制度失去了控制》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