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鞭刑
鞭刑是一種在馬來西亞廣泛施行的合法體罰。鞭刑可以再細分為以下3種情形:司法、伊斯蘭教法、以及學校。3種情形中以司法鞭刑程度最為嚴重。這種刑罰只對觸犯法律的男性罪犯適用,涵蓋的違法行為範圍很廣。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基本上和鄰國新加坡和汶萊的一樣,都是從英國殖民地時期保留下來的(三個國家在19和20世紀時都是英國殖民地)。
大部分的馬來西亞國民都是伊斯蘭教徒,因此除了一般的刑法制度以外,政府還對伊斯蘭教徒實行伊斯蘭教法。犯教法的男女教徒也可被伊斯蘭法院判處鞭刑,但伊斯蘭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較輕很多。如果犯人不是伊斯蘭教徒,就以一般的刑法處置。伊斯蘭法鞭刑在馬來西亞較為罕見,但在鄰國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特區非常普遍。
在許多學校,有嚴重不良行為的男性青少年也會被施以體罰,但程度相對更為溫和。
有許多人權組織強烈反對馬來西亞實行司法鞭刑。國際特赦組織強力呼籲馬來西亞政府立刻廢除司法鞭刑,並描述說:「(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使到)每年都有幾千人被迫承受系統性的酷刑。」[1]
司法鞭刑
歷史
馬來西亞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刑法。大英帝國於18、19世紀時在馬來亞和新加坡一帶成立海峽殖民地,將鞭刑正式編入《海峽殖民地刑法第4條例》。[2]
在馬來亞受大英帝國統治的時期(18世紀至1946年),適用鞭刑的罪行與在英格蘭和威爾斯適用樺條鞭鞭刑的罪行一樣,其中包括:搶劫、嚴重偷盜、破門行竊、性侵犯、強姦,和以操控性工作者為生。[2]
在馬來亞聯合邦(如今的馬來西亞半島)於1957年宣佈獨立後,馬來西亞政府仍然在法律中保留鞭刑條款。雖然多數國民都是伊斯蘭教徒,可是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制度純粹是從英屬馬來亞時期遺留下來的,與伊斯蘭教法無關。[2]
法律基準
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第286至291項說明有關鞭刑的條例:
- 犯人每一次受審最多只能被判鞭打24下。如果是未成年犯,每次最多只能判鞭打10下。
- 藤制刑鞭的粗度不可超過0.5英寸。
- 如果犯人犯的是輕罪(例如貪污、違反信託一般的『白領』罪),又或者是未成年犯,執行鞭刑的方式將和執行學校體罰的方式一樣,所用的藤鞭是比較輕細的。
- 鞭刑不能分期執行。
- 醫療官必需在場檢查犯人並證實犯人的身體狀況適合受鞭刑。
10歲至18歲的未成年犯最多可被判鞭打10下,藤鞭是比較輕細的。[3]
- 例外
以下者是不會被判鞭刑的:[4]
- 女性
- 50歲以上的男性。馬來西亞在2006年完成修法,廢除了性侵犯受鞭刑的年齡上限,因此50歲以上的男性性侵犯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歲男子因犯了強姦罪,被判57年監禁和鞭打12下。[5]
- 被判死刑的犯人
適用鞭刑的罪行
馬來西亞法律中適用鞭刑的罪行有很多種,其中包括強姦、暴力行為、非法走私或販賣毒品等嚴重罪行,以及非法入境、貪污、違反信託等較輕的罪行。鞭刑總是伴隨監禁,從不(或基本上不)單獨判罰。每年,有數千名男性非法入境者(大部分來自印度尼西亞)被法院判處短期監禁和鞭打1或2下,然後被驅逐出境。在馬來西亞,簽證過期非法滯者不會被判處鞭刑;在新加坡,簽證過期非法滯留超過90天者會被判鞭刑。[6]2003年11月,政府把非法貸款列入適用鞭刑的罪行。[7]
有些國民曾呼籲政府把以下行為定位適用鞭刑的罪行:非法賽車、[8] 搶奪財物、[9]交通違法行為、[10]拋棄妻子、[11]操作快速致富詐騙計劃[12]以及破壞公物。[13]然而,政府至今還未把以上行為定位適用鞭刑的罪行。[14]
行刑官
監獄局篩選行刑官的條件非常嚴格,每30名報名申請當行刑官的監獄工作人員中大概只有2個被選中,全國一共大約只有50名行刑官。他們經過一番精挑細選後,還必需經過一段時間的特別培訓才能被認可。他們用沙袋、假人或香蕉樹練習鞭打的技巧,非常講究力量、精確度、協調性和鞭打的動作,目的是要造成犯人的最大痛苦。他們鞭打犯人時用的不單是手臂的力量,而是伸長手臂並緊握住藤鞭,以雙腳為中心轉軸用全身所有的力氣揮鞭而下,以達到最低時速160公里和至少90公斤的打擊力道。[15]2005年之前,他們每打一鞭獲得3零吉,可是2005年以後是每鞭10零吉。[16][17][18]
刑鞭
司法鞭刑用的藤鞭有兩種:[18]
- 比較輕細的,用來鞭打犯了輕罪(像貪污、違反信託一般的『白領』罪)的犯人。
- 比較粗重的,用來鞭打犯了重罪(例如非法走私毒品、暴力搶劫、強姦等等)的犯人。
比較粗重的藤鞭大約1.09米長,粗度1.25厘米(0.492英寸)。[19]
行刑過程
- 成年犯
法律規定監獄局必需等犯人被法院判鞭刑後過了至少7天後才可執行鞭刑。如果犯人在這期間向更高的法院提出上訴,監獄局必需等法院確認和批准後才可執行鞭刑。[20]
監獄局不會預先通知犯人幾時受刑,只在行刑當天才通知他們。行刑前,犯人讓醫生檢查身體,[18][21]證實他身體適合受鞭刑。如果醫生證實犯人身體狀況不適合受鞭刑,法院會對犯人免除鞭刑並延長他的監禁刑期,最多只能延長24個月(不包括犯人原先被判的監禁刑期)。[22]
鞭刑一般上都是在監獄裏的一個露天庭院裏執行,四周有高牆圍住[23],有時也會在監獄的行刑室內執行。監獄主任官和醫生會監督整過過程,外人和其他犯人都不得在場。主任官會把行刑條款念給犯人聽,並讓他確認鞭刑次數。
犯人往往都是裸身受刑的,可是有時會穿上一件圍裙遮蓋前下半身。犯人走到A字形刑架前,面向刑架站立俯身,前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墊,雙手和雙腿伸直後分別被捆綁在刑架上面和下面,一種特製的「框子」被套在身上,遮蓋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被「圍」起來的臀部。套上那「框子」的目的是要保護犯人的腰部(腎臟和脊椎骨部位)和生殖器官。[24][23]
執行時,獄警會在一旁,以馬來語報數「第一鞭」、「第二鞭」,每鞭之間大約間隔10至15秒。而醫生會站在刑架後,用雙手緊緊地抱住犯人頭部,以防行刑時犯人突然把頭往後扯,傷了頸部,並確保犯人還能繼續承受鞭打。行刑部位是犯人裸露的臀部。為了達到最大的效果,行刑官會確保藤鞭的頂尖會接觸到並刮破皮膚。[25]
為了防止感染,行刑官會戴上手套、口罩,甚至護目鏡。如果犯人患有愛滋病,行刑完畢後,使用過的刑鞭就馬上拿去燒了。
犯人所受的肉體上的傷害和新加坡鞭刑的幾乎完全一樣:臀部皮開肉綻,鮮血直流,痊癒後鞭痕幾乎無法去除。
行刑完畢後,犯人會被鬆綁並送往醫療室接受治療。
- 未成年犯
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判鞭刑的未成年犯(21歲以下)將以「學校體罰方式」接受懲罰,所用的是比較輕細的藤鞭。未成年犯最多只能被判10下鞭刑。根據2012年至2014年之間的媒體報導,法官宣判後,未成年犯就立刻在法庭上公開被鞭打,行刑官是一名男性警員。行刑部位同樣是臀部,但未成年犯在受刑時是不必脫掉衣褲的。有醫護人員在場監督整過過程並確保犯人的安全。[6]
2014年11月,有兩名未成年犯因涉及團伙搶劫案,各自被判7下和8下鞭刑,刑罰在法庭上公開執行。其中一名犯人的辯護律師解釋說,辯方和控方相互達成了認罪協商,以確保犯人將以「學校體罰方式」受鞭刑,而不是像成年犯那樣在監獄裏受刑。辯護律師還說,像此類的法庭上「公開鞭刑」在馬來西亞是很普遍的,自己在從事律師職業的5年中見過了6起這樣的案子。[26]
真實錄像帶
大約在2004年至2007年之間,馬來西亞政府發行了3部在鞭刑現場拍下的真實錄像帶。拍攝地點是離首都吉隆坡不遠的Seremban監獄。錄像帶在網上流傳時,有很多人誤以為是新加坡的。[27]2014年間,網上又出現了一個馬來西亞鞭刑的真實錄像帶。[28]
馬來西亞鞭刑和新加坡鞭刑的比較
馬來西亞鞭刑 | 新加坡鞭刑 | |
---|---|---|
未成年犯 | 地方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 | 只有最高法院有權力對16歲以下的男犯判處鞭刑。 |
年齡上限 |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但是性侵犯例外。2008年4月,一名56歲男子因犯了強姦罪,被判57年監禁和鞭打12下。[5] | 50歲以上的男性犯人不會被判處鞭刑。 |
用詞 | 正確的詞彙是「whipping」,「caning」是非正式用語,但是媒體報導經常用「strokes of the cane」或「strokes of the rotan」來指鞭刑。 | 法典和媒體報道都用「caning」一詞來指鞭刑。 |
刑鞭 | 刑鞭有兩種:比較粗重的是用來鞭打犯嚴重罪行的犯人,例如性侵犯和非法走私毒品者;另一種刑鞭比較細,用來鞭打犯輕罪的犯人,例如非法入境者。 | 使用的刑鞭是一致的,不分重輕罪行。 |
行刑方式 | 犯人的前下半身趴在刑架上的靠墊,雙手被捆綁在刑架上面,以雙腿伸展的姿勢受刑,身上套着一種特製的「框子」遮蓋腰部和大腿,只露出臀部。 | 犯人彎腰俯身趴在刑架上,雙腳在一起,以彎腰將近90度的姿勢受刑,腰部之間綁上一個墊枕或軟墊,以防傷了腎臟和脊椎骨。 |
伊斯蘭法鞭刑
馬來西亞在實行一般法律的同時,也實行伊斯蘭教法制度。伊斯蘭教法僅適用於伊斯蘭教徒,非伊斯蘭教徒犯了法會受到一般刑法的制裁。伊斯蘭法的鞭刑比司法鞭刑輕了許多,但不常用,其目的不是要讓犯人感受十足的痛苦,而是讓犯人感到羞恥。伊斯蘭法鞭刑使用的刑鞭比司法刑鞭輕細很多,和學校體罰使用的「藤條」差不多。這種鞭刑適用於男女犯。
行刑時,外人不得在場,犯人穿得嚴嚴實實的(女犯甚至要戴上頭巾)。行刑部位是犯人的背部。受刑時,男犯站着,女犯坐着。行刑官的性別和犯人的必需是同樣的。行刑官出鞭時必需保留三分餘地,只可使用手腕的力量,不可舉起手臂。有醫護人員在場確保犯人的安全。[30][31]
伊斯蘭法鞭刑在馬來西亞較為罕見,但在鄰國印度尼西亞的亞齊特區非常普遍。
著名案件
- 2009年,馬來西亞女模特卡迪卡(Kartika Seri Dewi Shukarno)在旅店酒吧飲酒,被伊斯蘭法庭判處6下鞭刑以及罰款。(伊斯蘭教徒飲酒算是犯了教規。)這案子在馬來西亞引起了一場風波。[32] 2010年4月1日(行刑前一天),馬來西亞彭亨州的蘇丹將卡迪卡的刑罰改成罰社區服務三周。[33]卡迪卡曾表示她願意接受鞭刑。[34]
- 2010年2月9日,馬來西亞有3個已婚伊斯蘭女教徒因發生婚外性關係,被當地伊斯蘭法庭判處鞭刑。[35]這是大馬首次有女性被處以鞭刑。[36]大馬的回教姐妹組織[37]和律師協會表示反對,聲稱鞭打女性不合聯邦民法。
學校體罰
馬來西亞的學校體罰和新加坡的很相似。犯了嚴重過錯或者屢犯校規的男生可能會被體罰。[38]鞭子是用藤製作的,和伊斯蘭法鞭刑使用的藤鞭差不多。一般上,犯了以下嚴重過錯的男生才會被鞭打:
- 偷竊
- 抽煙
- 打架
- 流氓行為
- 欺負同學
馬來西亞政府對學校體罰的指導方針寫道:
- 女生不會被體罰。
- 在多數的情況下,只有校長可執行體罰。
- 老師要鞭打學生必需先獲得校長的批准,雙方必需簽字。執行體罰的老師必需是在學校里長久教書的人員。[39]
- 校方只可以鞭打學生的臀部或手掌心,如果是鞭打臀部,不可以叫學生脫褲子受罰。[40]
- 執行體罰時,外人不得在場。
- 校方必需通知學生的家長,可以請他們來當見證人。[41]
- 校方只可對犯了嚴重的過錯或者屢犯校規的學生執行體罰。
自2006年起,馬來西亞教育部已經禁止全國學校公開鞭打學生。政府不鼓勵學校體罰小學生。儘管政府聲明女生不可被體罰,根據某些資料,有些小學仍然鞭打女生的手掌心。在某些學校,犯了小過(沒完成作業、沒帶課本等等)的學生有時也會被鞭打。[42][43][44][45][46]
批評
有許多人權組織強烈批評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2010年12月6日,國際特赦組織發出一份報告《對人類的打擊》,嚴重地批判馬來西亞的司法鞭刑,並寫道:「每年有幾千人在馬來西亞被處以鞭刑時所受的是系統化的酷刑和虐待,以致他們肉體和精神上留下了深深的傷疤。在馬來西亞的監獄裏,受過特訓的人員用雙手抓住一根1米長的藤鞭,快速地把受害者的肉體撕裂。藤鞭割破受害者裸露的皮膚,把下面的脂肪層打爛,留下的傷痕深致肌肉纖維。受害者所承受的痛苦難以形容,他們經常會昏迷。」[1]
馬來西亞政府駁回「酷刑」和「虐待」的指控,監獄局聲明鞭刑現場有監獄官和醫護人員在場監督。
國際特赦組織估計每年在馬來西亞大約有1萬人被處以鞭刑,當中有許多是非法入境者。國際特赦組織也說鞭刑會導致長期殘疾和心理傷害,還聲稱很多被判鞭刑的外地人被控上法庭時根本就沒有辯護律師或者完全不明白控狀。國際特赦組織還說被鞭打的犯人只穿一件圍裙,被綁在刑架上挨打,而執行官每打一鞭會獲得額外的酬金。[47]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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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 《以暴力方式教育只會使到兒童感到羞恥並導致暴力傾向》
- ^ (英文) 《國際特赦組織聲稱馬來西亞的鞭刑制度失去了控制》
外部連結
- (英文) 世界體罰研究: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司法鞭刑
- (英文) 世界體罰研究:馬來西亞鞭刑
- (英文) 世界體罰研究:馬來西亞鞭刑真實錄像(A)
- (英文) 世界體罰研究:馬來西亞鞭刑真實錄像(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