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大学
公立大学(英语:Public University)是指为满足公共目的,由政府资金创立维持的大学,在欧洲也包括天主教大学(如鲁汶大学)。在世界上的许多地区,公立大学被政府指定为重点发展的大学(如重点大学),接受特别丰厚的补助金。
在各项大学排名中,位居全球顶尖的公立大学有牛津大学、剑桥大学、柏克莱加州大学、苏黎世联邦理工学院、多伦多大学、威斯康辛大学麦迪逊分校、伦敦帝国学院、海德堡大学、东京大学等等[1]。
香港的公立大学
香港最早成立的公立大学是香港大学。在战后的高速发展时期,多所本地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相继成立。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之后,早期拥有国立、省立、(直辖市)市立三种公立大学,隶属机关的行政级别,代表该校的主要资金来源。1998年台湾省冻省之后,省立大学(包括全省各级省立学校)全部改隶国立。迄今,绝大部分公立大学皆为国立大学。
澳大利亚的公立大学
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体系是以公立大学为主。澳洲有一所国立大学,是由澳洲联邦政府立法成立的澳洲国立大学(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其余三十多所公立大学皆由各地州政府立法设立;少数一至两所私立大学。然而,中文媒体经常分辨不清国立大学与公立大学的区隔,导致错误翻译情况发生,例如误将公立(州立)南澳大学(University of South Australia)翻译为“国立”南澳大学。
日本的公立大学
在日本所谓公立大学是地方公共团体(都道府县,市区町村)直接设置的大学和公立大学法人设置的大学。公立大学法人是1个或复数的地方公共团体设立的团体。《学校教育法》的基本精神,地方政府必须负担公立学校的办学经费。但是,各地区经济发展参差不齐,经济发展水准上的差异,必然导致各地公立学校规模和质量上的差别,从而产生教育机会和教育条件的不平等。为了缩小这种差别和不平等,日本政府制定了国家经费补助制度,对补助的对象、数额都作了具体规定。除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国家一般负担1/2之外,还规定对包括公立高中等公立学校,在修复因异常灾害而损毁的建筑物、土地、设备等所需经费的2/3,由国库负担。对振兴产业教育所需的经费,文部科学省也专门订有国库补助的对象和补助的标准。同时在地方交付税金制度上,有关法律也作了明确规定,必须确保县市的所得税、企业税、酒税的32%作为“地方拨付税”,由地方支配,其中的相当部分,则用于作为公立学校的办学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