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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政府驻香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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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驻港机构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香港回归后,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设立以负责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四大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联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以及新华通讯社香港分社

争议

1998年4月,立法会通过《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1],该条法案将条例中的官方(Crown)改为国家(State),“国家”一词则包括了中央政府驻香港机构。因为香港的法律中不适合官方的法律也不适合国家,这样,就免除了中央政府驻香港机构所要遵守至少58项香港法律的义务(截止2002年),其中涉及人权的法例有《性别歧视条例》、《残疾歧视条例》、《家庭岗位歧视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等。大部分香港人士认为,此举为中央政府驻港机构制造特权,并使它们凌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之上。[来源请求]

参考文献

  1. ^ 《法律适应化修改(释义条文)条例草案》 (1998年第26号); Adaptation of Laws (Interpretative Provisions) Ordinance (Ord. No. 26 of 1998)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