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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尼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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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份在1826年 6 月20日暹罗王国大不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在曼谷的條約。通常被稱作伯尼條約。英方派出來自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 亨利.伯尼,而暹罗方的代表則是拉玛III 。此條約依照之前一個已經在1826年二月24日生效的条约,暹罗成為了英國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緬戰爭之中一同對付缅甸的阿瓦王朝。 暹罗军队实际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 因為1821年的 暹罗入侵吉打州事件所产生的恶感和怀疑讓暹羅軍並未積極應戰。

在1822年,约翰.克劳福德 访问了暹羅王 拉玛二世 的朝廷以确定暹羅在 马来国家的定位。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Stern, Duncan. Dr. John Crawfurd and the Mission to Thailand, 1822 (Column). A Slice of Thai History. Pattaya Mail. May 14–20, 2004 [August 11, 2011]. This in turn helped Captain Henry Burney conclude a treaty of commerce with Thailand in June 1826. </ref>《条约》承认暹羅人對於四个北马来国家的主權要求,分別是吉打、 吉兰丹州玻璃市登嘉樓—未来的 馬來屬邦。 该条约进一步保证英国拥有 槟城 和他们在和吉蘭丹州與 登嘉樓的貿易之中將不會受到暹羅的干擾。這四个马来地區的国家都未派代表出席条约的谈判。1826年這四个马来国家从暹罗被英国接收控制。 1909年,双方签署 新条约 。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

伯尼条约没有充分規定到關於自由贸易的规则和条例。而這些將會在之後拉瑪四世和英國在1855年8月18日所簽下的寶寧條約中被提及。


參考資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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