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伯尼条约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Jimjason123留言 | 贡献2017年11月12日 (日) 17:28 首段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这是一份在1826年 6 月20日暹罗王国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在曼谷的条约。通常被称作伯尼条约。英方派出来自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 亨利.伯尼,而暹罗方的代表则是拉玛III 。此条约依照之前一个已经在1826年二月24日生效的条约,暹罗成为了英国的盟友,在第一次英缅战争之中一同对付缅甸的阿瓦王朝。 暹罗军队实际上是有出兵支援的,但 因为1821年的 暹罗入侵吉打州事件所产生的恶感和怀疑让暹罗军并未积极应战。

在1822年,约翰.克劳福德 访问了暹罗王 拉玛二世 的朝廷以确定暹罗在 马来国家的定位。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Stern, Duncan. Dr. John Crawfurd and the Mission to Thailand, 1822 (Column). A Slice of Thai History. Pattaya Mail. May 14–20, 2004 [August 11, 2011]. This in turn helped Captain Henry Burney conclude a treaty of commerce with Thailand in June 1826. </ref>《条约》承认暹罗人对于四个北马来国家的主权要求,分别是吉打、 吉兰丹州玻璃市登嘉楼—未来的 马来属邦。 该条约进一步保证英国拥有 槟城 和他们在和吉兰丹州与 登嘉楼的贸易之中将不会受到暹罗的干扰。这四个马来地区的国家都未派代表出席条约的谈判。1826年这四个马来国家从暹罗被英国接收控制。 1909年,双方签署 新条约 。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引用错误:<ref>标签中未填内容的引用必须填写name属性

伯尼条约没有充分规定到关于自由贸易的规则和条例。而这些将会在之后拉玛四世和英国在1855年8月18日所签下的宝宁条约中被提及。


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外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