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行政命令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水水留言 | 贡献2017年11月23日 (四) 11:02 参见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行政命令政府行政部门中,上级发出指示下属行为的命令,名称或有不同。在中国传统中通常称为“令”、“政令”等;在军队里,上级发出指示下属的作战、打仗和战斗等命令行为称为军令。

中华民国法规分为宪法法律命令三个层级,以宪法为基础,所有法规皆不可违背其上位阶的规定;如有法规适用上的争议,需提交司法院大法官统一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由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行政长官有权发布行政命令,但这个行政命令的权力为何并无详细说明。在2005年香港有关“秘密监察”的诉讼中,由于《电讯条例》被法庭裁定违反香港基本法中保护市民有秘密通讯自由的条文,行政长官曾荫权于是发出指示执法部门截取通讯的行政命令,被普遍批评为要以行政命令当作法律,是越权的行为。其命令其后亦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为违反《香港基本法》,需要撤消,并裁定发出的行政命令不是法律程序,没有法律效力[1]

参考资料

  1. ^ http://www.epochtimes.com/b5/6/2/10/n1217988.htm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