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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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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官是一个概括名词,一般指管理一政务之人;或县的官吏[1]。在不同的朝代,县官有不同的名称。中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不分,县官同时兼任行政官及司法官。由于县官一般只在县官的衙门或者办公楼里办差,不能体察民情,所以民间有“县官不如现管”之称。

县官,在少数时候是皇帝的雅称。[2]或代指朝廷[3]

春秋战国

春秋战国逐步转化为地方行政区。各诸侯国管辖一县者有县尹、县令、县公、县大夫之职。

秦国/秦朝

一县之长,依所辖县之人数而定其名,万人以上者曰县令,万人以下者曰县长。每县设县令或县长一名。

县丞是辅佐县令县长的官员。通常来讲,每县设县丞一至两人。

县令县丞延秦制。县令为这时期一县之最高长官。

县尉始于汉代,负责治安等事物。依县之大小而数量不一。

隋唐

时代,县令仍是一县的最高长官,其下仍依照现只大小而分设有县丞,县尉。但此时其,县不论大小,都已统称一县最高长官为县令,而不再设县长一职。

宋代以领衔京朝官者知县事,一县之长遂称知县,不再设隋唐以前的县令一职。除了元朝时改称“县尹”外,知县之名一直沿用到清朝灭亡为止。

明清

的一县最高长官仍称知县,但罢县尉一职,改设典史巡检等代其职。

巡检负责巡防等事务。清朝之巡检为从九品,为入流官员中品级最低的。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统治大陆时期,北洋政府时期,概称一县之长为知事,但北伐后的国民政府时期,改称县长。现时台湾各县的首长称为县长,即延续国民政府时期的名称而来,并由民选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一党专政、党优于政”的制度,所以从中央到地方,包含县在内,都是“党的领导是一把手,政府长官是二把手”。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境内,县的一把手为县委书记,负责党务。县二把手为县长,负责政务。

现在,县里通常还有县人民代表大会(县人大)、与“县政协”等机构。县人大有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等职务,政协有政协主席、副主席等。

注释

  1. ^ 《汉书·食货志下》:“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于山林水泽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为于其在所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 唐.元稹 《清明日》诗:“今日清明 汉江 上,一身骑马县官迎。” 宋.梅尧臣《送李学士河东转运》诗:“朱轓邦伯至,黄绶县官迎。” 清.黄轩祖 《游梁琐记·龙门鲤》:“食顷逮李至,县官立置重辟。”
  2. ^ 《史记·绛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事连污 条侯 。” 司马贞 索隐:“县官谓天子也。所以谓国家为县官者,《夏官》王畿内县即国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县官也。” 宋 孙奕 《履斋示儿编·杂记·人物通称》:“天子可称钜公,可称县官。” 章炳麟 《官制索隐》:“有以疆域号其君者,如 汉世称天子为县官。”
  3. ^ 《史记·孝景本纪》:“令内史郡不得食马粟,没入县官。”《汉书·食货志上》:“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唐柳宗元 《答元饶州论政理书》:“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 宋 王安石 《上皇帝万言书》:“然而世之识者,以为方今官冗,而县官财用已不足以供之,其亦蔽于理矣。” 清吴伟业 《天王寺看牡丹》诗:“苦辞山地薄,县官责常赋。”明·宋濂《送东阳马生序》:今诸生学于太学,县官日有廪稍之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