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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吉野家強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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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強姦案於2008年4月發生,並在同年9月開始受到傳媒廣泛報導,網絡上更流傳一段用手機拍攝的強姦短片。短片中的兩男一女均身穿[[吉,送入並錄下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等地,該次事件與「[[受害女子說要報警求助的聲音。

該短片在2008年8月下旬開始,透過手機極速流傳。自報章揭發此事後,警方根據短片內容進行調查,並在同年9月10日拘捕3名懷疑涉案人士。同時,該短片開始被野家]]餐廳的員工制服,女方疑遭兩名男同事強暴。短片長約1急速傳至全港,並在翌日出現約萬多個來源,增長程度非常驚人,令強姦事件震驚全港。有關短片快速傳至藝人床照流出事件]]」有相分48秒,大小約1,854千字节,清晰地拍下受害女子以及兩名男子的樣貌網民傳電腦,再透過網絡似之處。

流傳經過

2008年9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此事件前兩星期,已有網民在香港一些討論區作出討論。短片初期主要透過手機流傳,其後輾轉流傳至網絡中。當消息於2008年9月10日傳到高登討論區後,眾多高登會員隨即大感興趣,部份則表示不安、憤怒及會報警;[1]而該主題在一個半小時內因過多人回覆,超過回覆上限而被關閉。

各方反應

大眾傳媒報導

事件揭發後,絕大部份香港報章只指出片中人士穿著「某日式連鎖快餐店制服」,僅東方報業集團旗下報章東方日報太陽報直接標明該連鎖快餐店為「吉野家」。隨著案件於2008年9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香港報章開始以一致以「吉野家」作跟進報導。

至於香港廣播媒體方面,有線電視香港電台商業電台則有簡短報導此事;而無綫電視亞洲電視等電視台並無提及此事件。在台灣,當地媒體也有報導此事,主要是轉載香港報章的報導。[2]

市民反應

一名看過這段短片,但不欲透露姓名的手機用戶指出,有關短片的內容離譜,並指出有關內容是強姦場面,應該報警拘捕強姦者。他表示,自從淫照事件之後,已經沒有人敢將一些涉及淫褻的照片及短片放上網。而在網上不應該出現如此的片段:因為上載淫褻片段者,會很容易被捕,所以只會用手機互傳。他亦猜測有很多人都收到該段片。他表示,這段短片拍下的可能是一宗強姦案,收到短片的人應該報警,但很多人都怕麻煩而不敢報警。[3]

警方行動

據消息指出,警方在2008年9月9日收到有關短片,並展開調查;之後警方在2008年9月10日,採取行動拘捕了三名分別16、17和19歲的青年協助調查。[4]

飲食集團聲明

2008年9月10日蘋果日報報導事件翌後日,飲食集團吉野家發表聲明表示,會協助警方調查有人穿著疑似該公司制服,進行不當行為的事件,並稱若查明旗下員工有違法行為,定必依法配合警方一切行動,嚴懲不法之徒。[5]

吉野家快餐(香港)有限公司於9月12日案件提堂後發表聲明,就近日「有人穿疑似吉野家制服進行不當行為」一事作出回應。它指公司非常感謝公眾及傳媒連日來對事件的關注,並已即時展開員工關愛行動。聲明續指,該公司已加強保安措施,包括撥出100萬港元加強保安系統及員工培訓,又設立員工熱線,紓緩員工情緒及提供協助。此外,公司亦表示會派員到各店舖探訪,了解前線員工的需要。[6]

法律界人士意見

法律界人士鄧達明表示,無論利用互聯網抑或手機,傳送淫褻的照片或影片都是違法的,以今次事件為例,若有人用手機向他人發送短片,都已觸犯法例。他表示,自從藝人床照流出事件之後,沒有人再敢用這方法傳輸淫褻影音檔案。不過,梁永鏗律師則認為私下相互傳閱片段並屬於不犯法。[7]

法庭審訊

在2008年9月12日,警方控告兩名男學生及一名十九歲青年,分別各一項強姦罪名,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他們同被控一項於2008年4月某日,在新界區一間吉野家[8]內強姦一名女子。各被告暫毋須答辯,還押監房看管至10月10日再提訊,以待控方進一步檢查被告的手提電話和電腦。[9]

案中三名被告的身份,亦在法庭上曝光:首被告何嘉杰(17歲)及次被告馬浩芹(16歲)均報稱學生,第三被告李孝忠(19歲)報稱店務助理。[9]三者皆家住新界北區[10]

2009年7月6日,案件於香港高等法院開審,至8月13日裁定何姓首被告強姦罪名成立,另外兩名被告則被裁定協助及教唆強姦妨礙司法公正兩項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11]。至9月7日,首被告被判入獄4年[12][13]

參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報章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