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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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英語:Twenty-second Amendment;Amendment XXII)规定了美国总统的任期限制。
该修正案于1947年3月21日由美国国会批准提交各州認可,并于1951年2月27日得到足夠数量的州批准而生效。
此憲法的修正案通過後,使得小羅斯福篤定成了美國唯一一個擔任過四屆總統的美國總統。修正案生效後,總統只能擔任兩屆四年共八年的任期,最多擔任十年少一天(十年),總統亦不能在隔一個任期後再次參選。
修正案内容
- 第一款:无论何人,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不得超过两次;无论何人,在他人当选总统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過两年,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超過一次。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本条在一届总统任期内生效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届任期结束前继续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 第二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将其提交各州之日起七年以内,由四分之三州议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得发生效力。
外部連結
- AMENDMENT XXII (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