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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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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EAEC / Euratom)
  • Europæiske Atomenergifællesskab丹麥語
  • Europese Atoomenergie Gemeenschap荷蘭語
  • Communauté européenne de l'énergie atomique法語
  • Europäische Atomgemeinschaft德語
  • Ευρωπαϊκή Κοινότητα Ατομικής Ενέργειας希臘語
  • Comunità europea dell'energia atomica義大利語
  • Comunidade Europeia da Energia Atómica葡萄牙語
  • Comunidad Europea de la Energía Atómica西班牙語
:::   成员国 :::   参加的有关国家
  成员国
  参加的有关国家
管理單位欧洲联盟委员会
官方语言24个語言
类型国际组织
成员国28个欧盟成员国
1个有关国家
成立1958年
1958年1月1日
1967年7月1日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英語:European Atomic Energy Community),由歐洲聯盟成員國組成的國際組織。 在1957年3月25日,《歐洲煤鋼聯營條約》成員國簽訂《羅馬條約》,决定成立共同市場及原子能共同體。 後來,根据《1965年布魯塞爾條約》(Merger Treaty)在1967年將《歐洲煤鋼聯營條約》及歐洲經濟共同體的合併到統一架構內。如今,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已經在歐洲聯盟架構內。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成立目的為核子能源聯營及分銷共同市場,並可出售剩餘核子能源至境外國家。

歷史

最初歐洲煤鋼共同體提議擴展其權力以涵蓋其他種類的能源。但是歐洲煤鋼共同體的主席Jean Monnet認為需要另一個組織去處理核能。一個由Louis Armand負責對歐洲核能使用的研究認為,基於煤的衰竭和減少對石油的依賴核能是需要發展的。比荷盧三國關稅同盟德國都認為需要一個共通的市場,而法國則基於保護主義反對。最後Monnet提議一個分開的原子能源經濟組織以聯合各國。

参见

外部連結

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歐洲聯盟(歐盟)

歐洲各共同體
(歐盟三支柱)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現今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經濟共同體    
            申根區 歐洲共同體
TREVI 司法與內政合作  
  /
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現今 刑事領域警務與司法合作

英法協約

[西方聯盟到北約]

歐洲政治合作英语European Political Co-operation   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
西方聯盟英语Western Union (alliance) /
西歐聯盟
[1984年羅馬宣言英语Rome Declaration重新激活了西歐聯盟並轉交至歐盟]
     

[社會、文化移交歐洲理事會負責]

現今                
      歐洲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