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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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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極具爭議,受到中国政府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外宣稱:“中国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坚持将人权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全面协调发展,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成就举世瞩目”[2]。然而诸多例如美国、英国、西班牙、印度等具有西方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中國大陸的異議人士認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缺乏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普选权等政治權利[3][4],并且存在迫害異議人士和局部的官员欺压民众的现象,因而批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不良并持续恶化[5][6][7][8]

历史

中國一直到20世紀初還是君主專制的國家,相對於擁有兩三百年甚至更長的君主立憲制共和制的西方國家,中國在人權領域起步较晚。清末民初,中国发生了急遽的社会和政局变化,新思想和政治概念开始被大量引入,知识分子在中国开始宣扬自由、平等和天赋人权等思想。在中华民国大陆时期中國共產黨批評中國缺乏民主和人权。其中早期的共产主义者陈独秀人权进化论社会主义作为现代文明的三个突出特征[9][10]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权一词事实上从大陆的政治措辞中消失了,阶级斗争一词成为政治生活的主流。在1957年“百花齐放”时期许多民主党派的人士批评政治运动中对人权的侵犯,要求宪法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得到更好的保证,但受到打击后这类声音逐渐消失[11][12]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开始得到改善。[13]中国人的生活水平大幅提高,人民也获得越来越多的人身与言论自由,在旅行、就业、教育、文化、工作与住房选择以及获取信息方面,中国公民已经拥有了一定的选择权。在1978-79年的民主运动中人权一词开始复苏。同时部分公民,特别是一些知识分子,开始能够在较为宽松的环境下讨论一些政治话题,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等人权问题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

1980年代,中国大陆逐步与国际人权机构合作,开始修正它在人权问题上的姿态,赞同很有限的一些权利。真正导致人权在中国的官方政治语言中占有位置的转变是1989年的六四天安门事件,此后在官方的文件及讲话中开始使用修正了的人权。

在1991年的白皮书中,中国共产党宣称:“中国共产党从创建那天起就一直高举民主和人权的旗帜”[14]。虽然被一些人批评是共产党的选择性记忆,但显示中国政府终于开始承认人权的相关语言。中国政府认为人权概念由于国家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的不同而不同,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建立人权。中國当局对人權也提出自己的看法,著重强调生存權和發展權,同時也強調个人對集体人權的義務[15]

中国政府在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2001年3月中国人大的批准,对结社、成立工会等权利做了保留[16]。在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当局多次表明要尽快批准它[17],但至今人大还未批准。2004年1月,胡锦涛表示,一旦条件成熟,中国政府将向全国人大提交批准该公约。同年5月,温家宝访问欧洲再度回应说尽快批准。[18]在2008年,中国有公民公开联名请求人大在奥运会前批准[19],同年3月,有记者询问温家宝政府准备何时提请全国人大正式批准该公约,温家宝回答正在研究,尽快批准[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建立至今,涉及人权问题的重大事件或议题包括三反五反镇压反革命反右运动西藏问题文化大革命六四事件镇压法轮功等,这些事件或议题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权状况争议的焦点;[查证请求][來源請求]中共政府也公开承认文化大革命期间,践踏人权达到登峰造极的程度[21][22]

现状

已签署的国际人权公约

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侵犯人權抗議活動

2009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23],是中国政府首次制定以人权为主题的国家规划[24]。2011年中国第一本人权蓝皮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指出,中国已参加27项国际人权条约[25],其中包括:

  1. 世界人权宣言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全国人大尚未批准,未生效)
  3.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4. 日内瓦公约
  5. 儿童权利公约
  6. 残疾人权利公约
  7.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8.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9. 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权安全公约
  10.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11. 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
  12. 反恐怖主义公约
  13.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4. 難民地位公約
  15.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16.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7.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18. 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19.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 其他

但是,目前中国人权仍有非常多需要改善的地方, 並且在實質操作中多次違反自行簽下的公約[註 1][查证请求]

政治权利与公民权利

公民地位平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工人阶级为领导阶级,工农联盟为国家的基础。所以在宪法上,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

在实际情况下,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对低技术劳工的需求,使不少农民由乡村流入城市工作,成为农民工。农民工是残存的进行社会群体歧视性划分的中国户籍制度下的特殊产物。这些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得不到充分保障,工资报酬和生活条件得不到平等对待,但即便如此在农闲季节仍然有大批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另一方面,他们如果留在农村,只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子女的上学的费用、医疗支出等必须通过进城打工的方式获取。

这个问题与历史和经济不发达有一定的关系,但目前也到了可以解决的成熟程度,自耕农转变为产业工人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必然过程。这一问题的体制原因在于中国的户籍制度,在与中国户籍制度配套的社会福利体系上对本来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的不平等,导致他们的生活状况雪上加霜。许多学者抨击户籍制度违宪违法,但由于解决它的复杂性,当局一直迟迟不作为。不过可以肯定,这一问题有解决的前景,中国当局近来推行农村医保政策和农业税收改革,在部分地区正逐步弱化和取消户籍的限制。

目前,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拥有言论新闻出版集会游行结社自由选举等权利,但由于中共对于一党专制、社会思想控制的需要,实际生活中上述权利并没有得到保障[來源請求],部分法律法规[哪個/哪些?]也被认为违反了国际人权[來源請求]。同时,部分民运人士的人身权利与司法保障权利也在实际生活中非法剥夺,这被认为是违反法治和人权[來源請求][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人身权利

中国新闻媒体不断披露一些公立单位(特别是国家行政机机构)粗暴执法、违反程序与法律法规的案件,包括超期羁押、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在刑讯中致残致死、在审判中错误执行刑罚甚至死刑。[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在2000年代中期中国官方开始承认刑讯逼供情况普遍存在[27]2006年7月中国政府公布了禁止酷刑逼供的规定,但有评论[谁?]认为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杜绝刑讯逼供的产生。[來源請求]2010年5月13日,赵作海收到商丘市中院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共计人民币65万元之后,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文,强调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一些国际条约中所规定的无罪推定、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在中国现行刑诉法中还没能得到体现[註 2][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多数人认为,以上权利的缺失是造成了前述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原因,如张志新佘祥林滕兴善聂树斌、岳兔元案、呼格吉勒图,以及多個城市發生過處女被公安當局指控涉及賣淫活動[28]。而无罪推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则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沉默权在大陆公安机关的强烈反对下,并未有成为一项明确的规定,但是零口供不会被作为有罪的依据。[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收容遣送制度与劳动教养制度受到大多数的专家[不中立]的批评,认为它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中国签署的国际人权条约,使公民的人身权利不经审判被剥夺,同时没有救济的渠道[29][原創研究?]

收容遣送制度导致没有与没带暂住证、务工证和身份证的公民特别是农民工不时地被执法人员关押和处以罚金,在现实中已违背救助的立法原意,被滥用于乱收费、勒索、非法拘禁、强制劳动。在孙志刚事件后,国务院废除了这一制度,实行救助管理办法。但短期内强制这类人群人身自由的作法还不能彻底改观,而暂住证制度在收容遣送制度废除后在各个城市依然存在。出于维持户籍制度的考量,有些人士认为暂住制度短期内还不会消失,但在2015年,公安体制改革中已经包含了废除暂住证制度,采用居住证制度。[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劳动教养制度导致公民人身自由在没有司法审判的情况下在劳教场所被羁押最多4年。同样也发生致死案件的张斌事件,对劳动教养制度却没有起到冲击。从治安的管理效率和政治上的现实考虑,公安部门反对改变这一制度。鉴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的法理缺陷和广受非议,中国官方把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查证请求][來源請求]2013年,该制度被废止。

同时,一些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法轮功、民运人群)及其家人,当局经常性地剥夺他们的人身权利,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劳教、监视和限制通讯与人身活动[查证请求][30][與來源不符]这类行为往往并没有法律授权。对这些人群的限制自由往往是地方当局的自我行为,在大陆并不是合法的行为。[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死刑与器官移植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有报道说几名死刑犯公开表示愿意在死后捐献出遗体和器官,以回馈社会,救赎罪过。当时中国法律界还没有碰到过这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的辩论,最高人民法院允许了这一请求,在此以后,就有越来越多的死刑犯的器官捐献得以进行。由於死刑人數在中國是國家绝密,確切的數字無以得知,國際人權組織大赦國際認為超過其他所有國家行刑的總和[31][來源請求][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国际非政府组织[谁?]估计,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的人数应在2000到5000之间[32]。然而死刑的核准權於2007年1月1日以後收歸最高人民法院來復核[33]。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指出,2007年一年中,由於證據不足、程序不當或是量刑過重等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推翻了地方法院15%的判決[34]若以各組織估計平均數字,以每年4200宗宣判死刑案件起算(包括不公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每日(無公休)需複核11件左右的死刑案件。[原創研究?]

中國刑法規定的死刑種類也是最多的,要求廢除死刑的呼聲開始增加[原創研究?][來源請求],中國政府也承諾要在慎殺上努力。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許蘭亭認為中國政府2000年代中期已經在減少死刑方面作出了很多努力[35]

有報導宣稱中國大陸政府有計劃的在刑場和火葬場摘取死囚的皮膚眼角膜腎臟派遣各大醫院使用,並關注[36]與批評[37],但中國政府否認。在2006年後期,中國官員承認中國器官移植手術所使用的人體器官大部分來源於被判處死刑犯人的自願捐助,但強調不存在強迫或者盜取死刑犯器官的問題[38]一般的意見[不中立]認為,中國的死囚器官捐獻出售是灰色地帶,以隱性狀態非公開方式普遍進行,長期以來,中國對處決犯人一直採取保密的措施,外界[谁?]很難瞭解其真相。[查证请求]1980年代初最高人民法院、衛生部等部門的曾聯合發文規定,只有在死刑罪犯自願或其家屬同意,可利用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但由於世界範圍內對器官移植的需求大,而中國是世界執行死刑種類和人數最多的國家,在九十年代後不斷有人突破使得死囚器官捐獻出售得以進行。2006年中國衛生部對規範器官移植、禁止人體器官買賣制定了新規定,並于同年7月1日正式實施;2007年4月6日,中國國務院公佈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于同年5月1日正式實施;內容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於移植的器官,必須經捐贈者書面同意;捐贈者有權在器官移植前拒絕捐贈器官;人體器官不得買賣。但是有批評說,由於出售器官可以獲得豐厚利潤,這種行為是否能夠被制止、新法規是否能落實都成疑問,並且自願捐贈的規定模糊,沒有獨立第三方見證和認定機構[39]在大陸知識界對死刑犯摘取器官還存在價值爭議,一種較普遍的觀點認為是[不中立]“廢物利用”在废除了这种行为之后,医院的器官来源成为了严重的问题,很多的医生表示了遗憾[40]。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的議員提議拒絕向摘取囚犯身體器官的中國人發放簽證[41][來源請求]

新闻言论出版权利

在中国大陆,民众没有开办私人报纸、电视台的权利,媒体被控制在中国共产党与政府手里,被喻为当局的“喉舌”[42][43][44]通讯社仅有新华社中新社两家。但是因为目前许多报刊已经被要求自负盈亏,因此为获得收入,对于政府和政策的批评言论也时常出现,在舆论环境相对宽松的广东等地,一些媒体因其敢言风格被称为南方系。一些官方媒体也开始对政府的过失和错误进行批评,比如CCTV焦点访谈等舆论监督节目。个人与独立组织办媒体的门槛很高。《新闻法》是二十年前就被呼吁,但直到今天当局依然没有就此立法,按照当局官方发言人的说法,《新闻法》不在立法规划之中。[查证请求][來源請求]中国的新闻自由状况招致不少组织的负面批评[45][46][47]。对新闻言论出版实施管理的是由宣传、文化、公安、教育等多部门组成的不透明的管理体系,掌管言论出版的生杀大权,在这方面并没有公开和明确的程序以及法律上的依据,相关管理员可以通过电话、内部传达等方式进行查禁等行政手段[48][49]很多文学作品都通不过这层管理壁垒,少数侥幸通过的作品,也往往在发行中被发现问题,面临“禁止发行”的“处罚”(如章诒和的《往事并不如烟》、陈桂棣吴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这两本书实际上已经发行了),所有的人力物力投入凭空损失。由于言论管理并没有法律依据,公民对这类侵权行政无法寻求司法保障。[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互联网的发展使中国公民的言论与通讯有了较宽松的环境。但当局仍然继续对互联网络的控制,建立防火长城禁止当局不欢迎的站点和信息进入中国。同时,严格控制国内各大网站与BBS,工作人员对内容进行监控,严格禁止与删除“不良”消息。屏蔽一些讨论敏感政治话题的网页(如牛博网)与色情网站。维基百科因为其自由性也曾经是被封锁的目标之一。而在互联网中也出现了许多反封锁工具,如“无界浏览”、“自由门”、“世界通”等,当局也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所以当局对网络的审查也受到了一定的反弹,并不能做到完全封锁。[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广播电视领域,由广电总局等单位审查国内的节目,决定每一部影视作品能否在国内公开上演,其审查程序往往是不透明的。但因为互联网版权问题的存在,往往被禁止的作品可以在网上免费收看[50][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对于境外节目,当局有一套严密的制度用以保证阻止国外的“不良内容”进入,对境外落地的信号实施地面频道干扰,对卫星接收实施等级管理制度。普通公民安装卫星接收器是非法的,但目前执行力度已趋宽松。在广东,由于接近港澳,所以港澳的电台播一些比较敏感的消息的时候,就被大陆插播到另一个画面。在中国大陆官方的电视节目中,如现场直播国家领导人出访过程中,如果遇到尴尬事件(如遭当地民众或华人抗议),通常会采用将画面转回直播间,以主持人自问自答的形式来等待尴尬事件结束[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对新闻言论的审查与管制导致了中国公民的知情权受损,并有过产生危害后果的例子[註 3]。同时,中国对国家机密定义管理的模糊、宽泛,也被认为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知情权,并导致政府对公民维权的打压[註 4][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游行示威集会权利

在1980年代,中国公民的游行示威集会权利虽不能说有保障,但还在合法状态下。1989年六四天安门事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0月31日紧急立法,出台一部宪法类法律[查证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提前五日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很多人表达了对该法律的忧虑,认为把这项基本人权变成申请许可制度,而非备案制度,事实上让政府有了审查权限。[原創研究?]有些专家直接批评它违反宪法,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目前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无法进行违宪审查[51]

事实上由于公安部门对游行申请基本上不批准,使得中国境内进行的绝大部分遊行示威活动都在不合法状态下,[查证请求][來源請求]比如2007年6月1日厦门民众自发举行示威游行反对PX化工项目和2008年上海市民反對磁懸浮計劃、廣州2010年7月開始的捍衛粵語行動,都是在沒有申請批准的情況下進行。[來源請求]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时,官方宣称在北京开辟三块区域专门用于游行示威,但事实上,有位80余岁的老人因为住房拆迁问题申请示威遭到当局“劳动教养”处罚一年[52],但随后当局撤销了这一决定[53]此外,当局宣称收到77份示威申请,但从记者的观察来看,似乎没有任何示威申请得到当局通过[54][55][查证请求][來源請求]2012年7月,四川什邡民众不满当地政府兴建高度污染的大型钼铜厂而发起游行示威,被当局特警发射催泪弹镇压[56]。在1999年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时,公安部批准过游行。[57]

结社组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部关于政党的法律,只在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有学者认为,社会团体包括政党,即宪法允许组党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中国大陆,再也没有新的合法政党诞生,实际上也没有合法组党的渠道。[原創研究?]若自行组党会受到镇压,较为典型的案例是1998年中国民主党组党初始即受到镇压[註 5]。另外,2004年8月成立的中国国民党精神党员团体中国泛蓝联盟积极参与中国大陆政治维权[59]基层人大选举,并为中国国民党中华民国国军正名,一度被认为是中国政治生态环境开始朝着多元,宽容,进步方向转型的风向标而被海内外媒体广泛报导。不过,这一组织在后来又遭到了中共的打压,被宣布为非法组织。[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中国大陆,除了中国共产党以外,还有被统称为民主党派的八个政党[註 6]法律规定民主党派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参政议政权但没有执政权利,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机构为政协会议,但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国家机构中并没有包括这一机构。许多人[谁?]认为政治协商不构成民主政治的政党平等。[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对于组建社会团体,在中国大陆也有严格的限制。所有的民间组织必须在民政部申请并经批准,未批准成立的组织被中国政府视为非法。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标准通常模糊,许多人认为该标准是以不构成对共产党执政的威胁[60][查证请求][來源請求]通常许多组织的取缔不是以现行法律为基础,甚至人大事后紧急立法。比如中功等一些气功组织。[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中国宣称目前登记注册的非政府组织达35万家之多。但很多人[谁?]认为其中大多数不是传统意义上[需要解释]的NGO(非政府组织),而是GONGO,也就是国家组织的NGO,而且大多数是职业、体育和文化协会(如足球俱乐部),它们的活动比较自由[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宗教信仰权利

中国是当今世界上为数不多的设有专门宗教事务管理机关对宗教事务进行全面系统管理的国家,政府对宗教组织、宗教职位任命有较严格的限制与介入[61]当局和政府內的支持者认为这是防止所謂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颠覆中共政權,但有批评者认为这破坏了一些宗教自身的传统。公民绝大多数在信仰普通宗教方面相对不受管制,但在活动范围场所、传播及集会方面有一些限制, 即便是合法的聚會有時候也會因為政治形勢的變化而有所變動 [62][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主要认可了五个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在中国的地位。中国官方认可全国性宗教团体共有七个:中国佛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中国天主教爱国会中国天主教主教团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中国基督教协会,分别代表着佛教道教天主教伊斯兰教基督教这五大宗教。在黑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承认东正教的合法地位。

中國政府对于属于散布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的民间信仰以非法化处理(“封建迷信”)。中国官方人士认为,“根据相关条件的限定,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在我国作为社会实体而得到法律的承认是相当困难的事情,因为中国人口庞大,人口素质并不均衡。” 2004年,國家宗教事務局增設“業務四司”,其主要的業務職能是承辦五大宗教外其他宗教業務,還兼對宗教院校的管理和邪教問題調研。在這之前,中共傳統的宗教管理模式是只承認所謂“五大宗教”,在官方認可的五大宗教之外存在的宗教信仰和宗教組織,皆為非法存在[63]

在西藏,受到2008年藏区骚乱影响,宗教自由受到一些限制,比如不允许谈论藏传佛教格鲁派的领袖达赖喇嘛,因为官方认为其宣传西藏独立。而反对者则批评为缩水的西藏佛教信仰自由。而对于一些具有反抗色彩的新興宗教,政府进行管制。[64]

在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宗教被视为“愚昧产物”,民众逮捕、干涉了宗教人士,迫使其放弃宗教信仰。不少宗教建筑受到掠夺及毁坏。及後这些文化及历史性的宗教景点陆续获得修复、重建及维护。不过美国驻华大使馆指,这些景点的修复工作仍未足够。[65]

司法保障与受公正审判权利

對於某些中國當局限制的憲法規定的政治權利,權利被侵犯後的救濟渠道是十分有限的,某種程度上關閉了司法保障的門。這類權利包括新聞、言論、出版、游行、示威、集會、結社、選舉和不被公力機關非法侵害人身等權利。相關的起訴,或者法律在制定保障上有空缺,或者司法部門從程序上駁回,甚至是不以回应[與來源不符][66][67][68][69][70]。同时,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国的法院往往也会拒绝立案[與來源不符][71][72],拒绝的案件中,通常不会有拒绝文字裁定,也不会说明拒绝依据。[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对政治案件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即使案件名义上公开审理,也会对庭审进行控制,主要是限制非公职人员(媒体、当事人亲友)入庭。也会存在不依照程序拒绝判决的情况[73][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权利不平衡。律师介入受到诸如申请、批准、限时、侦查人员在场等种种限制。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权力很有限,无“在场权”,无法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文书、材料,只能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现实中,一些法律没有授权的部门(例如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或法律没有规定的办案程序(例如公检法联合办公、协调定案),和非法定侦查机关(如纪委监察等),也在某些职务案件中行使侦查权,靠“双规两指”获取嫌疑人的证据,并自行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民告官”的法律《行政诉讼法》,存在着诉讼主体和诉讼内容的限制,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由被行为人提出诉讼。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比如文件和政府法规,即使侵犯了公民的人权,也无法提起诉讼。同样对由于诉讼主体的限制,对于行政作为,中国还不能提起公益诉讼。由于体制问题,执行存在困难,中国大陆“民告官”的成功率较低。[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对一些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农民、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司法保障权利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大陆地区的媒体也对这部分公民各种权益的保障进行過报道,目前部分人的权益保障相當不足。[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另外,有些被当局认定的特殊群体(如六四人群、宗教人士、底层维权人群),由于有政治方面的禁忌,这部分人的权利保护相对薄弱,党委通过口头传达等行政手段就可以在公检法中拒绝这类人群的被侵权申诉和起诉[註 7]。他们的司法保障权利受到部分剥夺,这些人群的合法权利在被侵犯下也无法寻求司法救助。[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选举监督罢免权利

目前,在法律上中国普通公民只拥有直接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还不能直接选举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和任何一级政府官员[註 8]。虽然在法律上可以选举人大代表,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有一部分中国公民较少甚至没有行使过选举基层人大代表的权利,也有部分人群对产生出来的人大代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持怀疑态度[77][78][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由于中国自治组织的独立性受到不少的质疑,它们的选举也是让人关注的课题。中国立法规定了选举的自治组织中,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最让人关注,因为这两个组织在实际生活中承担了部分公共职能(虽然并不是法律赋予的):[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 农村基层的村委会直选在全国80%的地区展开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提出,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但强调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工作。一些观察过地方村委会选举的国際人士认为他们观察的选举从总体上来说是公正的,也有一些國際媒體報道他們發現村主任的選舉存在严重的贿选情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79][來源可靠?][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 村委会组织法所规定的村民选举、罢免等权利和村委主任的不受政府撤销的权利,在部分地区受到镇以上政府的非法剥夺。一些村委会的事件[註 9]让许多人质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选举罢免权利是否真正受保障,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一些不合理规定进行了讨论。中国大陆媒体也在不少节目上曝光过地方选举中的出现的舞弊和非公平竞争的事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 新的居民委会组织法草案[需要解释]正在制定过程中,相对于正在实行的居委会组织法,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私有财产权利

大陆在建国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一直处于缺位的状态,对个人所能拥有和支配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从而使得建国初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得以完成。改革开放后,对个人的私有财产的承认与保护开始建立并逐步进展,普遍认为初具体系。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文字写入宪法,在憲法地位上首次确认了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障與价值确认;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在草案經過多次重大爭議後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過,这被认为是建立民法典的重要一步。

但在现实中,有学者认为还有诸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公权力侵犯私有财产方面,制度还不完备。[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因公征收征用私人财产,还没有实现市场价补偿原则。[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20世纪90年代,公力机关拖欠款项曾在部分地区较普遍,最常见的是政府对农民打白条、对施工单位拖赖工程款。与民间的经济纠纷不同,虽然道义上同样受谴责,但受害者提起司法救助困难、判决后执行也难,这更象是一种体制缺陷 [80][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此外执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员进行执法时,常对被执法者的个人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下(但可能有政府文件支持)进行没收或损毁,比如常见的城管人员执法情况。不过有人认为大多被执法者素质低,往往罚金收不上来所导致。[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私有财产的使用与支配上,还受到诸多的限制。在金融、传媒、电信、能源等敏感领域设立了极高的门槛,对这些领域的投入,面临政府可能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收缴的极大风险,除国资以外的进入者,往往是与权力有密切联系的权贵资本。陕北石油案被称为中国“保护私有财产第一案”,孙大午事件让学者认为中国的民营资金的管理过于严格与僵化。[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最受争议的是因土地国有集体所有的地权制度而衍生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规划拆迁,暴力拆迁已成为中国的一个严重社会矛盾,并发生多起人命案件。在城市规划拆迁中,由政府主导制定拆迁费用与补偿标准,而非交由市场来界定,导致地方政府在政绩与利益面前,不时有侵害房产所有人的案例。国内的媒体不断批露出越来越多的野蛮拆迁案例,部分人士被拆迁后无家可归,同时对侵犯公民住宅的拆迁者没有相应的惩罚,被拆迁者在被公权力侵犯时寻求不到司法救助[81][需要較佳来源]。2000年北京申請主辦和準備2008年奧運會,让国际社会关注是:建设規劃體育場館及城市現代化設施過程中,有人指出政府有侵害市民农民正當財產權利的行為。[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房产所有权也被部分学者质疑,如王怡认为公民买来的房屋所有权证并非有所有权,“支付的只是70年的房屋租金”,“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我们无法‘买断’任何一间房屋。”认为它和《宪法》修改所确立的“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原则就已构成显著的冲突。由于这种私有财产的拥有不可测性,有人认为应当地权改革,让土地私有化[82]

迁徙居住权利

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增强,人们可以较自由地进行迁徙。但是户籍制度造就了城乡之间的隔阂与地区之间的封闭,对许多流动人员的工作、居住设置了障碍,相当程度上限制和侵犯了公民迁徙与居住的权利。有相当多的地区实施暂住制度来限制公民自由。[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劳动工作就业权利

中国颁布了《劳动法》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主要集中在工资延发克扣、劳动时间超期。特别是农民工,在劳动安全、就业、劳动保障等方面受到歧视与侵害[83][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中国现在还在存在着一些疾病就业歧视。例如,乙肝或身体的某小部份缺陷的人可能在某些行业就不能给予工作机会,特别在各个地方和基层单位(包括政府工作部门),招工会用身体检查的结果来阻挡公民的合法工作权力。当然,中国政府目前也正在寻找办法去平衡和解决这些不平等的行为。中央政府已经立法保护那大部份公民,但在各个地方和下属部门依然暗中存在不均等的歧视行为。就为当权领导者显现一系列需要解决的当务之急的人民内部矛盾。[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囚犯被剥削的问題

中国当局实施劳动改造的作法也招至许多批评,认为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的条文——“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因太石村罢免事件曾入狱的郭飞雄声称:他在狱中见到大量劳动改造形式的对囚犯的强制劳动,并就此给广东当局发出公开信。国际上都有习慣把囚犯工作时的制成品出售,虽然没有国际法禁止把类似产品在国际上销售,但是许多国家的政府往往以此批评中国把囚犯生產的物品卻售往国外。他们并因此指中国利用囚犯低廉的工资生產商品,既有剝削囚犯之嫌,也达到倾销的效果。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中国大陆被认为缺少新闻自由,使得这类调查很难进行。类似指责并没有确切证据。[查证请求][84][來源可靠?]有人认为,虽然有一些监狱存在着管理不严格的问题,多数的产品收入以税收的形式上缴,支援着中国的建设。[85][來源可靠?]

工会权利

中国还不能组建独立的工会、农会,全国唯一的工会为“中华全国总工会”,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无实际权利[可疑][查证请求][來源請求]意义有所有的行业组织都置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共将其看作统战工作。[86]

妇女权利

中国妇女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在法律规定下理论上与男性平等。然而社会观念上有严重的重男轻女。片面女性守贞的思潮重新抬头,更有压迫女性的女德兴起。自出生起,因性别选择之故,中国就是人类性别比最为失衡的国家[可疑][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财产

在父母有权向男性后代倾斜分配财产的同时,女性仍负有赡养义务[查证请求][與來源不符][87]宗族势力和农村的习惯法使农村妇女不能获得公正的土地分配。[88][與來源不符][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婚姻

在家庭分工上,相对于男性,职业女性的家务劳动时间偏多,娱乐时间偏少[89]。在育儿方面,部分[具体情况如何?]男性拒绝承担责任,丧偶式育儿现象越发突出[90]。同时,中国政府在生育率走低时,一方面倡导女性回归家庭,[91]另一方面拒绝补偿家庭内部的劳动。社会普遍不认可[不中立]全职从事家务的家庭主婦的劳动价值。更有极端舆论认为“家庭主妇与妓女无异”[92][來源可靠?][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对于达到适婚年龄却未婚的女性,多有污名化。男性称钻石王老五[需要解释],女性则称剩女[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FACT|中国古代的纳妾制度死灰复燃[原創研究?],并成为权势和财富的象征,大量情妇所生子女抚养费无法落实,并因社会地位落差出现心理问题。[查证请求]}}

人身权

对于强奸、拐卖案件,大多存在“法不责众”和“疑罪从无”[可疑]的现象(例:广西兴业女童被性侵案),且犯罪分子接受的刑罚相对于受害者受到的虐待较为轻微(如6个月女婴受侵犯,因非生殖器插入致下体撕裂,犯罪者仅获五年有期徒刑[93];父亲从9岁强奸亲生女儿至16岁并致孕仅获刑9年[94][查证请求][來源請求]部分偏远地区[哪裡?],童婚和少女怀孕现象严重,且强奸者无法律责任[可疑][原創研究?][查证请求][來源請求][95]

生育权

中国为抑制人口增加而实行的计划生育,起初受到絕大多數人,包括國際組織的支持;然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強制流產,强制安装子宫避孕环,以及由此產生的一系列人權問題導致了一系列難以修復的後果。仍有大量的国外组织与个人批评生育权利被侵害,国内也批评在实施计划生育过程中的粗暴与违法,以及其後所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後果。地方政府在基层执行过程中,曾出现为片面追求计划生育指标而滥用职权,强迫超生的孕妇堕胎、引流,或强制已生育男青年结扎、绝育的现象。[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在媒体宣传中,人工流产成为常规避孕措施,相当一部分影视剧,如《人民的名义》《致青春》等影视剧出现女性因婚前性行为,在社会舆论和经济问题下选择堕胎,乃至丧失生育力等现象。在流产容易被实施的情况下,男性在破坏女性身体内部生殖能力的同时,不负法律责任。此外,男方可在女方孕期轻易出轨[可疑],女方若在大月份自行引产,不具有自主选择权[查证请求][來源請求],需要开具引产证明。[96]

在生育自主权上,未婚女性不具有使用精子库的权利,已婚女性不能够根据精子供体身份和性状挑选精子。[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教育权利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認為中国政府在义务教育上的投入在非常低,远未到达世界教育投入比重的平均水平。2003年9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教育权报告员托马舍夫斯基(Katarina Tomaševski)在考察中国教育状况后批评,中国政府在公共教育经费方面的支出不足GDP的2%[97][98],低於聯合國建議的6%,排全世界最后几名[99],人均教育经费之少,甚至比不上乌干达。但其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稱,托马舍夫斯基沒用採用中國政府提供的數據,「却使用了许多与事实不符的数据」[100]。根据2012年中国政府公布的数据及中国政府总理温家宝于2013年初所作出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内地教育经费投入的比重已占国家GDP总量的4%。[101]

教育产业化的提出和实践受到大多数国人[原創研究?]的抨击和反对,以至于中國教育部改变说法:“教育部反对教育产业化”。虽然在这一问题的支持反对者都有各自的理由,但在国家还不能保障多数国民的基本中等高等教育情况下,这一作法使得农村人群、贫困阶层、底层工薪阶层等无力承担孩子的大学甚至中学的教育。[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施行《義務教育法》,規定小學初中不收學雜費,但由於政府投入不足,實際上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未能实现。2006年修订通过《义务教育法》并规定2006年9月1日开始实行,俗称“新义务教育法”。率先保障西部農村國中小學生,小學生平均每人每年補助140元,國中生180元,貧困寄宿生500元,當年就有20萬中輟生回流。2007年中國大陸中東部農村中小學實施「免雜費、免書本費、逐步補助寄宿生生活費」;2008年京津滬等21個省市試辦城市國中國小學生(含私校學生和農民工隨遷子女)學雜費免費,每生每年免繳190元至350元。[102]。2015年,中國財政部中國教育部宣布將在2017年全面免除義務教育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和提供補助生活費給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103]

教育平等还有很大的缺陷。與英美相反,因政策所限,私立大學師資設備往往遜於公立、國立大學,且因為管理混亂而產生很多“野雞大學[104][來源可靠?]。大學是按照省份地區來規定相應的入學資格的,通常做法是降低大學所在地的入學資格,導致此大學在大學所在地的入學分數線相應降低。這個現象在頂級大學集中的北京上海等地最為明顯。[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由於很多學生希望入讀頂級大學,但大學對其他省份的學生入學資格要求很高,從而導致其他省份的學生考試分數遠高於大學所在地的分數線而落第的情況甚為常見。因此產生了分數線階梯差:一個省份可以就讀重點大學(師資設備優於一般大學)的分數線,換做另一個省份的可能就入讀頂級大學。相同地,該省份可以就讀一般大學的分數線,在另一個省份可能就入讀重點大學。某種程度這是對學生的歧視,網路的激烈爭論未間斷過,各地學生多對此憤憤不平但卻只能接受現實。[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高考按省份地區劃分入學分數線的不公現象由來已久。諸如山東,河南,湖北等參加高考學生比重大的省份,每年許多學生的分數已經達到很多著名大學在所在地的入學分數線。然而在上述省份的學生若是填寫入學志向略欠考慮,可能會直接落第[105]。例如2008年河南省參加高考的學生100萬人(全國的十分之一)中,僅僅4%的學生就讀重點大學,是全國均值的三分之一,而頂級大學的入學率更是僅有全國均值的四分之一。這是按省份地區劃分入學分數導致的極度不公平現象[106]

根據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千帆的研究,按照現行的高考制度,以北京大学為例,不同省份學生入學的機率相差懸殊。若以每一萬學生報名北京大學并順利入學的比例計算,廣東省是1.4人,接近萬分之一。而大學所在地的北京的學生入學率是52.2人,相差37倍[107]。由此引發的移民現象已經出現,雖然這種現象通常被政府禁止。以此移民的人又被稱為“高考移民”。

高考除了考試分數外,還有多種加分途徑,如少數民族、烈士家屬、全國高中學科競賽一等獎、國家運動員、省級優秀學生幹部、在少數民族地區就讀等等。加分以10分到20分為限。然而這些加分規定在實際執行中並不嚴謹[查证请求][來源請求],導致一些人用非法手段獲得加分。例如無線電測向、航空模型等項目作假現象極為嚴重[108]或者以類似“高考移民”的手段獲取加分,例如少數民族學生移民到少數民族地區參加考試,以獲得“雙重加分”[109][與來源不符][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高考的考卷查詢也不透明,2011年,《中國青年報》披露了一名河北的學生因模擬考試與高考實際成績相差過大而要求查詢考卷,卻處處受阻的事件。該學生2008年參加高考,原本幾次模擬考成績都可以就讀重點大學,正式考試時也沒有沒有出現發揮失常的情形,但最終成績居然與預估的和模擬考試成績的相差100分之巨,因而向河北省教育局提出查詢考卷的要求,最後被拒絕。後來在2009年,該學生复讀並再次參加高考,得到幾乎和2008年一樣的結果,提出查詢申請雖然得到批准,卻不允許學生本人查看考卷,而是由考試閱卷組的評議專家查看,得到了“考卷沒有問題”的結果,學生本人認為這無法令人信服[110][111]。同樣的問題在北京河南等地也出現過類似的案例,有的案例甚至還鬧上法院,但能查詢到考卷的案例很少。[110]教育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杨东平認為造成這些事件的原因在於高考查詢制度的不完整,而且高考考卷屬於“國家機密”,查詢考卷的可操作性不高;而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除了認同楊東平的意見外,還認為一些高考改卷的評卷員“不負責任”。[110][111]

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生活权利

在文学作品出版上,中国公民要受制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等的管理。所有作品的发行都要经相应的审评小组核查通过,不经批准的出版会受到“非法出版”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另外著作版权问题,是国际上与中国矛盾较大的经济议题。中国立法上相对完善,但在执行和处罚上力度太小。[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國際社會对中国人权的评价

歐美以及一些亞洲發達國家的政府、普通民眾、以及國際人權團體、流亡海外的中國異見人士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一直保持密切的關注,他們並使用各種方法,試圖使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權狀況與國際普便認可的標準接軌。中國 (所有認可的全國性媒體均由官方掌控) 媒體認為以歐美國家為首的國際社會關心中國人權帶有顛覆中共政府的政治目的,普通民眾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心,則有感於本人對基本人權的認識, 社會現實與官方宣傳的巨大差異及對受壓制人民的同情。[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世界上許多在人權維護上有經驗和成就的國家,積極和中國大陆政府展開人權領域的對話與合作。联合国等国家与组织在与中国的交往中,都把人权作为一个重要议题来对话。然而, 在促進根本改變的進度上, 卻仍舊收效甚微.[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负面评价

当局已经在原则上表示愿意与美国或其他国家和组织在人权方面进行沟通,以使中国大陆地区的人权状况能够与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接轨。其中就包括了在1997年10月签署《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3月人大有保留地批准)以及在1998年10月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目前还未批准)。中国大陆政府在人权问题上同意与联合国专家就虐待、任意拘禁以及宗教自由问题进行交流和对话。[查证请求][來源請求]

很多國際性的非政府组织和人权组织对中国的人权状况提出批评,认为中国存在对人权的侵犯。无国界记者的每年度全球新闻自由指数排名中中国总是倒数,并纳入中国为“互联网敌人”;[查证请求][來源請求]美国人权组织自由之家的报告中批评中国属于世界上人权状况“劣中之劣”[112]

部分國家持續多年對中國的人權狀況進行批評和指責。其中美国国务院几乎每年度都在其发表的各国人权状况报告中国部分[113]中,指责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侵犯了许多国际普遍认可的基本人权,包括当局对异议分子的压制、法律体系无法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被指违反人权的例子包括了长时期拘留、通过劳改的形式对犯人进行再教育、强迫供罪、虐待以及对犯人不当管制。此外还包括了对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集会集社自由、宗教自由、劳工权利以及隐私权方面的压制与侵犯。

2005年的报告[114]同样指责中国的人权纪录不良,政府继续严重侵犯人权。“公开表示反对政府的政策和观点或对政府权威提出异议的人士遭到政府或安全当局的骚扰、拘押和监禁。人们要求纠正处理不公的问题所引发的社会骚动和抗议活动大幅增加,曾发生多起暴力镇压事件。为提高司法权威和减少警方和安全部队独断专行的行为所拟定的重要措施陷入停顿状态。对媒体和因特网的限制仍在继续。对少数民族,特别是对维吾尔族和藏族的压制有增无已。新通过的宗教事务法规扩大了对注册宗教团体某些活动的法律保护,但对未注册的宗教团体的压制仍在继续,法轮功精神运动继续遭到镇压。”

西方世界對中國人權狀況的關注及議題涉及所有可能的方面。例如在奧運主辦資格話題上,一些團體表示鉴于《奥林匹克宪章》的核心原则,把2008年奧運的主辦權頒給一個經常侵犯人權的國家並不適合[115]。但中国有一部分民众以1936年奥林匹克运动会在纳粹德国的柏林举行为例,认为这不过是西方又一次的双重标准;同时中国官方及部分民众强烈反对把举办权与人权挂钩,认为把体育运动与政治问题相关联极不合理。

总部位于纽约人权观察指出2009年中国人权显著恶化。[116]

2010年3月11日,美国国务院人权报告指出:中国的人权状况恶化。反对政府的持不同政见者受到迫害和打压,互联网信息自由流动受到限制和禁锢。中国政府加强了对使用互联网的监管、控制内容、限制信息、屏蔽国外和国内一些网站,鼓励自我审查,惩罚那些违反规定的人。中国中央、省和地方各级政府雇用成千上万互联网电子通讯信息监督员(俗称“网警”)[查证请求]。中国政府把通过互联网和平表达自己意见的中国公民关进监狱。至2009年年底,中国囚禁了30名记者和68名网络持不同政见者。2009年,中国对5000人执行了死刑,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拘捕的人数比创纪录的2008年有所下降,但是仍然有1150人被逮捕,其中1050人以危害国家安全罪被起诉。[117]

2016年3月,美国驻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代表基思·哈珀宣读了一份由美国、日本、澳大利亚、英国、德国、荷兰、瑞典、挪威、丹麦、芬兰、爱尔兰和冰岛共计12国的政府代表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上发表的联合声明,声明说:“我们对中国无情镇压公民社会以及手段之严厉深表关切,现在已经从压制批评舆论发展到镇压维权人士以及大胆直言的书商和律师,而且还越来越扩展到海外”,“我们在纪念活动人士曹顺利被拘留致死2周年的同时,应该采取联合行动,明确表示,不能袖手旁观,让践踏异议人士的行为继续下去。”[118]

正面评价

英国驻华大使馆在2015年世界人权日(12月10日)发布声明,肯定中国在社会和经济领域所取得的人权进步。“英国与中国的代表都参与起草了世界人权宣言,并且两国现在都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国。”英国驻华大使馆在12月10日的声明中说,“中国在社会、经济领域所取得的人权进步值得肯定。单单2014年一年,就有超过1200万人脱贫,而且,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普及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119]

中国政府对本国人权的评价

中國政府稱,中国人民享受着广泛的人权保障,中国的人权問題大多是由于经济不发达造成的,中国政府坚持致力于提高中国的人权水平,中国有权利按照自己的特殊情况来建立人权观,对中国人权状况恶意批评者是意图利用人权问题为其政治目的服务[14]改革开放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权状况开始得到改善。[13]

2000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声称:“中国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中国政府的积极努力下,人民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水平明显提高。中国的人权状况正处于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这是世界上任何不带偏见人士公认的事实。”[120]

2004年4月17日,中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瑞士其他国际组织代表沙祖康声称:中國今天的人權狀況就比美國的人權狀況要好,中國人口比美國多五倍,如果按照人口比例來講,我們問題至少應該比美國多五倍,那才說明我們人權狀況和美國一樣。但現實是,我們目前人權狀況比美國的好,說明中國人權至少比美國好五倍。”[121]

新华社在《中国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意味着什么?》一文中说:“何为人权?人权的含义和内容比较广泛,但不管是东方人还是西方人,一个人的最根本的人权就是生存权,也就是吃饱饭的权利,穿暖衣的权利,有房住的权利,总之,就是享有基本生存权的权利。 ”“中国政府的人权观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即指出中国政府的人权观主要是指人的生存权、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较大改善。[122]

2009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廣東省委書記汪洋在接受美、英、法、德、日、南韓、新加坡、香港8國和地區媒體聯合採訪宣称:“中國從來不缺少言論自由。”[123]

2013年7月30日,《人民日报》刊文《中国人权事业,博采众长的实践》,文章指出,“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是完美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努力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中国愿继续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与各国开展人权对话,为促进世界人权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124]

在2015年世界人权日当天,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对于美国驻华大使德国驻华使馆关切中国人权状况的声明作出不符合事實的回应称:“我注意到一些人总是过分关注中国的个案,却选择性忽视中国13多亿人民的感受和正在享受的自由和进步。这如果不是政治偏见,就是认识论和方法论出现了严重偏差。希望他们不要一叶障目。”[125]

参见

注释

  1. ^ 文中各项人权存在问题的具体实例,都可以在 [26]中找出。
  2. ^ 虽然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有关的问题”;证人“均有作证的义务”。
  3. ^ 最严重的例子之一是SARS事件起始时当局的消息封杀,不允许媒体报道和网络评论,导致疫情的扩大与人员的伤亡。当时蒋彦永醫生依次向上级主管、国内媒体、香港凤凰卫视写信反映真实情况,但都没有回音。最终蔣彥永向美國《時代》雜誌揭露中國的SARS疫情并得以发表,人们才了解到疫情远比中国官方公布的严重。SARS事件
  4. ^ 郑恩宠案中被判泄露的机密是上海某厂工人的罢工情况,师涛案中被控泄露的机密是当局要求各媒体单位在六四周年到来之际禁止报道相关内容的通知。[來源請求]
  5. ^ 对此,中共领导人江泽民公开表示:“近来有一个动向,就是国内外的敌对分子相互勾结,策划所谓“合法组党”,或者打着什么别的旗号搞组党的政治图谋,实际上是想在中国搞出 一个与共产党分庭抗礼的反对党,最终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对他们的这种政治野心,我们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有风吹草动,必须立即制止在萌芽状态,必须坚决彻底地粉碎他们的这种企图,切不可心慈手软。”[58]
  6. ^ 八大民主党派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它们大多是在抗日战争国共内战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7. ^ 高智晟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和国家主席胡锦涛、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的两封公开信中 [74][75][争议来源],详诉了法轮功人员没有司法保障的现状。
  8. ^ 1998年12月,四川省遂宁市步云乡在中国首次进行乡长直选,引发很多人的关注,随后在中国其它地区也陆续进行了数起乡镇一级的直选或公推直选。但以上都只是一些孤立的事件,并没有法律上的支持,至少在形式上最后还得由乡镇人大同意。在2006年8月,鄉鎮直選嘗試的作法被取消[76]
  9. ^ 最典型的事件有大祝村选举事件太石村罢免事件、潜江选举事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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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晏扬,2003年,三问“处女卖淫案”搜狐 轉千龍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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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