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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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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红十字会[1]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File:中华民国红十字会.png
前身机构中国红十字会
成立时间1933年1月1日
类型非营利组织
总部新北市 编辑维基数据
地址
起源1904年成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
产品人道救援
服务地区 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境内、全球
会员
中华红十字总会
6个分会、20支会
重要人物
总会会长:王清峰
收入
新台币2亿4,159万9,802元(2016年)[2]
志愿者数
7,650
目标人道救援(伤病兵救护、战俘与平民救济、灾变赈济复原重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减免灾难)
口号有苦难的地方就有红十字会,有红十字会的地方就有希望
网站总会:www.redcross.org.tw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1]前身为1904年3月10日创立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后改名大清帝国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1933年改名中华民国红十字会,1949年随中华民国政府迁至台湾。目前全国共有6个分会、20个支会,加上总会等于有27个独立的法人机构。

中国红十字会于1920年为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所承认,1920年成为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IFRC)的成员。1971年之后,中国红十字会的席位虽为中国大陆所取代,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实质参与国际红十字运与红新月动,与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ICRC、IFRC积极交往,争取并参与各项国际会议与相关人道活动[3]

历史

清朝

  • 由于日俄战争,“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首先草创于1904年3月3日,但无法真正进入战地执行救援工作;3月10日清末名臣盛宣怀上海沈敦和邀集中、英、法、德、美等五国人士成立上海万国红十字会(Shanghai Cosmopolitan Red Cross),以医疗救援遭受波及的东北民众。
  • 1906年清廷签订日内瓦公约,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正式加入国际红十字组织,从此得国际公约保障。
  • 1910年,清廷命盛宣怀为大清红十字会首任会长,纳入官方管理。

中华民国

迁往台湾

  • 1949年末,国共战争尾声,一时之间红十字会中止运作,但红十字会成员并未全数撤离中国大陆。同年中华民国签署的日内瓦公约,但未能及时批准。
  • 1950年,在台湾逐步恢复运作。同年6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赴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察中国红十字会
  • 1952年,在国际上的会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红十字会取代,但国际红十字大会开会时仍会邀请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代表,直至1971年中华民国政府退出联合国为止。
  • 1954年10月18日,经中华民国总统令公布《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以国家级人道组织的定位运作[4]
  • 1971年,中华民国退出联合国,同年德黑兰第22届国际红十字大会后,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无法参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正式活动。其后该会仍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合作[5]
  • 1999年,台湾发生921大地震后,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非正式地接受该会以台湾红十字组织(Taiwan Red Cross Organization)的名义参与国际间的救援行动。
  • 2016年,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在台南地震的救灾情况登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官网的报导[6][7]
  • 2016年7月27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废除红十字会专法,后经中华民国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500080991号令公布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8]

组织

组织法

  • 在中华民国政府1930年代完成制定民法、刑法等重要基本法律时,民国22年(1933年)政府公布施行《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将原“中国红十字会”,以内政部为主管及监督机关[9][10]


  • 1953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并废止原管理条例。2016年三读废止。
  • “统一(Unity)”原则:每一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它必须对全国公开,并在全部领土内推行人道工作。出自“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7项)”,系于1965年第20届红十字国际会议通过(1986年第25届通过修正案),并载明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

历代会长

届次 姓名 任期 名誉会长 会名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会长
1 盛宣怀(共1年) 1910年-1911年 大清帝国红十字会
2 吕海寰(共11年) 1911年-1912年 中国红十字会
3 吕海寰 1912年-1922年 中国红十字会
4 汪大燮(共6年)
前外交总长、前教育总长、前国务总理
1922年-1928年 中国红十字会
5 颜惠庆(共6年)
前外交总长、前国务总理
1928年-1932年 中国红十字会
6 颜惠庆 1932年-1934年 中国红十字会
7 王正廷(共9年)
前国务总理、前外交部长、前驻美大使
1934年-1938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8 王正廷 1938年-1943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9 蒋梦麟(共7年)
前教育部长、前北京大学校长
1943年-1946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0 蒋梦麟 1946年-1950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1 刘瑞恒(26年)
前卫生署长、中国近代医学及公卫先驱
1950年-1976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2 卢致德(4年)
国防医学院长、中央研究院院士
1976年-1980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3 何应钦(8年)
前军政部长、代表中华民国接受日本投降的陆军上将
1980年-1988年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4 徐亨(共12年)
前中华奥会主席、前立法委员
1988年-1992年 李登辉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5 徐亨 1992年-1996年 李登辉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996年起改由选举产生
16 徐亨 1996年-2000年 李登辉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7 陈长文(共12年)
前海基会秘书长、前红十字会秘书长、律师
2000年-2004年 陈水扁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8 陈长文 2004年-2008年 悬缺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19 陈长文 2008年-2012年 周美青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20 王清峰
前法务部长、公益律师
2012年-2016年 周美青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21 王清峰 2016年-现职 悬缺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总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监事会、常务监事会
    • 会长、副会长
      • 秘书长、副秘书长

行政部门

  • 赈济处
  • 社会工作处
  • 教育训练处
  • 联络发展处
  • 秘书处

志工团

  • 红十字会救灾队
  • 水上安全救生队
  • 居家照顾服务队
  • 急救教练队
  • 银翼志工队

分支会 [11]

组织结构性问题

前总会长陈长文指出,1954年《红十字会法》系以大陆领土的思惟拟订各项条文,应从台湾的现实观点出发调整修正。他指出最关键问题,就是总分支会“各自独立,发展不一”,依照会法,总分支会应为“隶属关系”,但实际上是“27个各自独立运作(或不运作)的法人”,这组织结构严重影响红十字会整体服务效能,并限制长远的发展。现行架构下,总会“对分支会的决策完全无法置喙”,当总会推动全国性业务,只能苦心希望分支会配合,“少数分支会为了反对而反对,形成组织内耗”,让全国性业务推动困难重重。

陈长文因此在总会长任内,提出“三会一体”政策,拟将27个法人,整合为一个法人,但他说“牵扯到人事财产权的利害关系,部分分支会反弹声浪大,导致(政府)主管机关明知应为而不为,始终未列入修法的重点。”[12]

组织运作

国内服务

1994年,李登辉总统建议红十字会可针对社会实际需要提供多元性的服务。

2004年,陈水扁总统表扬红十字会的志工[13],亦曾感谢红十字会在九二一赈灾的贡献[14]

近20年例如,921地震、莫拉克风灾(2009)、高雄气爆(2014)、八仙尘暴(2015)、南台地震(2016)及花莲地震(2018)都全力投入赈济复原重建工作。

国际参与

2009年,马英九总统表示政府部门会进一步研究该会能否比照中华民国参与世界卫生大会模式参与国际事务。

总会前秘书长陈士魁表示,全世界三大组织包括联合国、国际奥会、红十字会,很遗憾会籍被取代,但台湾的红十字会“从来没有离开过IFRC(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他说,IFRC在吉隆坡有一备灾仓库,储备救灾物资以备东南亚发生灾害急用,这里的救灾物资有来自五国家的捐献,包括美、日、德、瑞典、台湾。[15]

救援赈济与重建

  • 参与萨尔瓦多、印度、外蒙古等地的赈灾募款活动。陈水扁总统2001年表示,“这让我们在国际救援体系中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对于我们落实以非政府组织进行国际接轨的外交工作,有很积极正面的意义[14]
  • 2010年海地大地震,红十字会与政府部会合作救灾,并与多米尼加、海地商议协助重建。国际媒体报导,台湾是最早抵达灾区进行救援的国家,马英九认为这逐渐建立台湾人道外交的形象[16]
  • 南亚海啸(2004)、巴基斯坦地震(2005)及水灾(2010)、缅甸纳吉斯风灾(2008)、海地大地震(2010)、新西兰地震(2011)、日本311大地震及海啸(2011)、东非旱灾(2011)、伊朗赈灾(2011)、美国、牙买加及古巴之珊迪飓风(2012)、菲律宾及帕劳海燕风灾(2013)、西非几内亚埃博拉病毒防治(2014)、斯里兰卡战后复原(2014)、智利地震(2014)、叙利亚战乱难民赈济(2015)、尼泊尔地震(2015)、蒙古寒害(2016)、非洲四国旱灾(2017)、缅甸罗兴亚难民赈济(2017)、美国哈维飓风(2017)、土耳其境内叙利亚难民赈济(2018)及日本关西水灾(2018)等赈济复原重建的工作[1][17]


援助中国大陆

自1988年云南地震起至1999年长江水灾,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捐款及实物赈济在25次以上,接续援助汶川地震(2008)、青海玉树地震(2010)、甘肃泥石流(2010)、云南省地震(2012)、雅安地震(2013)、昆山台商工厂爆炸(2014)、云南鲁甸地震(2014)、华中华南水灾(2016)及九寨沟地震(2017)[17][18]


接受国际红十字体系的援助

就近20年的例子,包括台湾的921地震、莫拉克风灾、八仙尘暴、2016年南台地震及2018年花莲地震[1]

争议

行政费用占比

一般慈善组织都会将部分捐款运用在组织运作的行政花费,如人事经费、募款餐会、广告费等等,一般建议将行政花费压在25%以下,而美国红十字会可将行政花费控制在9%[19]。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各大赈济专案综合业务费大多控制在2%以下。

人事薪酬

人事薪酬
  • 2005年郝龙斌卸任民进党政府的环保署长,获聘任红十字总会秘书长时,月薪12万元新台币遭批评酬庸[20],但郝那年也分别捐款红十字会共100万元。不过相较下,美国红十字会CEO的薪水是50万美元(约1500万新台币),逾台湾十倍[21]
  • 有网友说红十字会高层月薪40万元。红十字会澄清完全是谣言,一名年资20年的副处长月薪仅5万元。[22]
财报的透明度、政府监督

有网友质疑该会财报不透明。红十字会表示,都有公开财报,也是“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成员,可以查到历年财务报表[23] [22],且定期陈报财务及专案给政府卫福部等主管机关。台湾公益团体自律联盟陈琬惠秘书长肯定红十字会很早即加入自律联盟,自主揭露财务报告与工作报告,提醒批评者不能靠流言或懒人包了解事情[24]

民进党发言人黄帝颖、立委蔡易余等人公开质疑“因为专法,政府无法监督红十字会”。红十字会表示,一直受政府监督,除了理监事有10位政府部会代表,也要向“向卫福部提报募款结果报告”、“每三个月向卫福部提报执行进度及财务报告”、“接受卫福部年度专案的会计查核”、“每年财报及每一专案财务报告,经会计师查核,提经理事会,报内政部转行政院备查”,也适用于《公益劝募条例》的事后监督[25]、政府主管部门(卫生福利部)近年(2013年-2016年)委托会计师于红十字会汶川地震、莫拉克专案、日本三一一地震、高雄气爆及尼泊尔专案一再查核的结果均无缺失。

分阶段拨款,遭网友质疑

针对当年网友质疑,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为日本震灾募得超过17亿元新台币捐款,但至三月底为止,只拨出4亿4千250万元给日本内政部长李鸿源亦证实,红十字会对日本三一一震灾共募得25亿7151万元,尚有16亿9098万元尚未捐出;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保证捐款都会用于日本灾民。总会于2012年10月8日将日本311赈灾硬件重建部分16亿余新台币全数汇予日本赤十字社[26]。总会执行赈济工作分阶段拨款,一切基于专业考量,乃负责任之作法,并未违法[27],截至2017年日本前三一一专案预算执行率达99.96%已。台湾921大地震后,日本红十字会援助台湾重建,也是分阶段拨款。

而2009年莫拉克风灾时所募得的款项,将满三年之后仍有将近三成、接近15亿元的募款没有使用[28]。 红十字会新北市分会长张孟喻说,红十字会2012年财务报表显示,8年前南亚大海啸起、中国汶川大地震、八八水灾及日本大地震等4大天灾,募款约100亿元,有43亿元尚未发给灾民[29];总会驳斥上述皆为不实指控[30],43亿元款项为汶川、莫拉克及日本三一一等大型灾难专案的负保留款,并表示赈所有案均为专款专用,按赈济的需求及复原重建的进度拨款。

前秘书长陈士魁2016年5月表示,以2008四川大地震为例,大陆方面希望把台湾的红十字会16亿元募款“当作港、澳、台,跟大陆一起重建”,陈士魁当时拒绝并强调“中华民国作法希望控制每一分钱真正用在灾民身上,非常强调问责,一定要重建计划才会拨款”。当时,这16亿元“在大陆建了43个学校,43卫生院,在家一所残疾人看护中心。签约时给第一期款,开工时给第二期款,盖好第三期款,到全部完工启用(付)第四期。”台湾的红十字会还派监工要求“比照台湾的防震规模兴建”[15]

高雄气爆协调

2014年7月31日,高雄发生气爆事故,高雄市政府公告募款账号;网友质疑红十字总会也开设捐款专户进行募款,是在当“拦路虎”;红十字会表示,将与高雄市政府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规划可着力之项目与主责单位及NGO合作伙伴共同合作,不会发生资源重叠浪费情事[31]。后来高雄市政府募到台湾史上第二高的45亿元,但款项使用也爆发灾民质疑[22]

分支会

2012年2月,日本三一一地震将届一周年,赈灾募款已截止九个月,嘉义市支会捐款因人事纠纷遭冻结,无法上缴,台中县支会代收的捐款亦未上缴;台北市分会和台中市、台南市支会则是出现径自将募得款项捐给日本赈灾组织的混乱情况<ref[32]

2015年4月28日,有批踢踢网友称其母亲在高雄分会尾牙抽到的奖品上注明是赈灾物资,导致批评[33];红十字会高雄分会则表示,并未在任何感恩餐会或聚餐发送奖品,要追查照片来源但尚未联络上发文者;总会则表示分支会有各自的理监事,财务和人事独立[34]

2016年2月8日,有脸书网友称红十字会有员工于个人捐增物资的时候,拦截下其人的物资并要求收归入台南的红十字会仓库后再进行分配,被质疑其行为的公信度。红十字会回应,是志工提醒募资单位应给捐赠者签收单或收据,并表示若有需要可协助载运灾区,可能沟通不良造成误会;红十字会表示已与文章发表者沟通并化解误会[35]

红十字义卖纪念票
File:Republic of China Red Cross charity stamps.jpeg
1991年红十字义卖纪念票,图画内容为清院本《清明上河图》局部。
File:Republic of China Red Cross charity-cartoon stamps.png
2011年(民国100年)发行之红十字义卖纪念票,图画内容为经群英社捐赠版权使用忍者乱太郎动画内之角色。

红十字义卖纪念票俗称红十字会纪念邮票,此纪念票为收藏性质,由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台湾省分会发行,不可用来邮寄信件,义卖所得运用于救济事项。惟若为学校单位协助义卖活动,因有40%义卖所得留校供采购设备用(以健康中心采购医疗相关设备为名目),并非全数留在校内供学生使用,曾发生有校方逼迫学生购买的情事发生[36][37][38][39]

台湾红十字会在1991年,曾爆出“有县市支会留用的50%经费中,有20%充当经募人员的车马费或奖金,其余30%则以各种名义报销”的指控传闻,经报导后,时任总会秘书长陈长文宣布停止纪念邮票义卖活动、停止校园纪念票劝募[40]

废法与修法

2012年,民进党立委段宜康即提案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他认为台湾在两岸关系的国际地位特殊性,中华民国红十字不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所承认和不受日内瓦公约监督,质疑募款有争议[41]。2016年,时代力量徐永明以转型正义为名,要求废除红十字会、废除红十字会法[42]

2016年3月,张善政内阁通过史上最大幅度的修正草案,就外界质疑点修法,送入立法院审议,并获红十字总会公开支持。但政党轮替后三天5月23日,民进党主政之行政院举行首次行政立法政策协调会报,针对“修法还是废止”问题,会中认为,红十字会有存在的必要,但出现许多弊端,因此决定要废止1954年订立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43] ,回归人民团体法处理,政院强调,相关单位会针对配套措施进行思考[44]。国民党团则反对废法。[45]

红十字总会表示,全球191个国家的红十字会,除了查无资料者外,共有157国以专法(如美、日、韩)或以特别命令(如英、荷、澳)。总会质疑废法是让该会走向解散之途,总会长王清峰并批评行政院发言人“无证据而污蔑”国家的人道组织,并表示红十字会若有弊端请政府依法究办。[46] 总会长王清峰2016年5月31日投书表示“红十字会是国际性的特殊组织,不是特权团体。”她质疑废法之举不符合《中央法规标准法》第21条规定要件,而且也无正当理由。“立委提出的废法理由,不外乎红十字会不被国际红十字组织所承认、是戒严时期的特权产物、政府担任理监事是门神、万年会长、募款无庸主管机关同意、为蓝十字会、员工从募款中抽取15%的佣金、侵吞内政部的补助款、日本311捐款未即时捐出、赈灾物资当尾牙的礼品、103年人事支出高达45%等等。固然我国红十字会目前不是IFRC的会员国,但乃因国际政治之现实所致,更无理由因此而自我贬抑,红十字会非戒严时期的产物,均有如前述。政府担任理监事、会长任期及募款问题,则可藉修法调整。至于其他的指控均非事实,红十字会已一再澄清,若有违法应查办,而非废止法律。根据不实的指控,要废止红十字会法,实在不具合法性及正当性。”[47][48]

政大法律学者宋承恩在〈废除红十字会之议是世界首闻〉表示,“红十字会在内国法的特殊地位,源自国际约定,其历史比国民党政府久远且世界各国皆然,并非威权时代的残余。…各国红十字会乃至红十字国际委员会(ICRC),与台湾红十字会间,多年来发展出完整的实质关系,并没有因为缺乏正式承认,而有所阻碍。反之,阻碍来自国内无端的质疑声浪,…(废会之议)还是世界首闻,提之各国友人莫不惊叹万分。”若废专法,恐有“将婴儿与洗澡水一起倒掉”之弊。[49]外交学者赵国财从外交层面提醒,“红十字会实质上与各国红十字会交往及合作,存在就是一个事实”,若废法很可能面临“承认的问题”,要获得重新的认可及交往可能很难;他呼吁外界从国际事务角度去考量。[50]

前总会长陈长文则指,这将是蔡英文政府转型正义的一大负债[51];并强调红十字会法人格特殊性,若废法,极可能危及法人格存续,导致红十字会走向死亡,他认为“废法而不修法”显然是侵害人民权利、不符比例原则的“违宪”行为。[52]谢英士律师质疑,在野党提出“修法案”、红十字会也提出对案及争议解释,但执政的民进党迟未回应,认为过程需经充分讨论,否则只会制造更多社会冲突。[53]

红十字标志的使用

  • 红十字会的“红十字”(包括红新月红水晶,为简便起见,下文以红十字统称之)是一个国际专有标志,依照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规定,红十字具有国际法上的效力,非战时仅有各国红十字会或国际委员会、国际联合会可以使用,战时则作为战地医疗人员的保护标志,任何武装部队均不得攻击标志红十字的车辆、人员、设施,否则即被视为“战犯”。[54]中华民国的红十字标志受到1954年制定、2000年修正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明文保护。[55]
  • 中华民国政府2005年2月5日修正之《紧急医疗救护法》第17条规定:“救护车应装设警鸣器及红色闪光灯,车身为白色,两侧漆红色十字及单位名称,...”依据中华民国政府曾经签署之《194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第44条规定:“...作为一种例外措施,本公约之标志,得依照本国内法律并经本国红十字会(红新月、红狮与日)之一的明白许可,于平时得用以辨别用作救护车之车辆及标明专为免费治疗伤者、病者之救护站所在地。”。《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第3条规定:“中华民国红十字会,以白地红十字为标帜;除国际红十字公约有规定者外,其他公私机关及社团,概不得使用,并禁止作为商业上之制造标及商标。”但有规定“除国际红十字公约有规定者外”。
  • 2016年7月27日,随中华民国总统令废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法》[56],但外交部2016年7月28日外民参字第10600261940号函特别指出“红十字会依照日内瓦四公约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及对‘红十字’名称及标志之专用权,我国虽非国际红十字会之会员国及日内瓦四公约之缔约国,仍应依我国宪法第141条规定,于红十字会法废止后,继续遵守相关国际规范与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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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國際交流. 中华民国红十字会. 2016-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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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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