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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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北京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並於1954年9月27日頒布首部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中國最高国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机关(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机构。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註 1],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2]。中國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腦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暨國務院總理的李克強,他和4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門及委員會負責人主持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自治区、直轄市)、地级市(自治州)、縣(县级市、市轄區、旗)、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5],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5]。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6][7]。当选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5][8]。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員任命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9]。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間約有80%至95%的公民對於中央政府的表現感到滿意[10]。
历史
1927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领导人彭湃在广东省海丰县创立第一个苏维埃政权。其后二十多年时间,中国共产党通过不断的武装斗争,对抗民国政府、日伪及其它政权,在全国各地建立各类政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
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1]。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12]。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国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行职权。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的中南海是国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所在地。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13]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国务院国资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辦公廳和6个部、2个委員會、3个办公室、审计署和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反贪污贿赂总局和10个检察厅。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5]。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5]。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6][7]。当选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选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5][8]。
现行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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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自治区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 |
直辖市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高级人民法院 若干中级人民法院 |
市人民检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
特别行政区 | 立法会 (非国家权力机关) |
特别行政区政府 | 廉政公署 | 有独立的审判权和终审权的法院系统 | 律政司(香港) 检察院(澳門)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立法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
地级市 自治州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地区 盟 |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行政公署 (省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监察委员会 | 中级人民法院 |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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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区 县级市 县(旗) 自治县(自治旗) 特区 林区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人民政府 | 监察委员会 | 基层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行政区类型 | 国家权力机关 | 行政机关 | 监察机关 | 审判机关 | 检察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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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乡(苏木) 民族乡(民族苏木) |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主席团) |
乡级人民政府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县辖区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区公所 (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街道 |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 | 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
不適用 | 不適用 | 不適用 |
注:一些地方在开发区(非行政区)设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至今无宪法和法律依据。
行政區劃
中国行政区划以省、地、县、乡四级架构为主[14],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4个地级行政区[15]、2,853个县级行政区[16]、和40,497个乡级行政区[17]。其中,省级行政区分别是23个省份;為少數民族設立的5個民族自治區;為高發展地區設立的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以及為香港和澳門所設立的、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18]。不過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地区均由中華民國實際管轄[19],西藏自治区的藏南地区由印度实际控制,海南省三沙市的部分岛礁由中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宾控制。中國政府將中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等地區,將瀋陽市、南京市、武漢市、深圳市、成都市和西安市列為區域中心城市[20],並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州市和重庆市列為國家中心城市[2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圖 | 層級 | 編號、名稱、簡稱、省會或首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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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 |||
自治區 | |||
直轄市 | |||
特別行政區 |
评论
正面观点
在外交上,1949年後的中國變得更為獨立自主,雖然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裡遭受到美國及蘇聯兩大國的封鎖,卻依然被視為冷戰中少數幾個獨立於兩陣營外的國家中最重要的一個;隨著經濟實力的發展中國也日漸成為全球受矚目的大國之一,區域與全球影響力不斷上升。軍事上中國也取得長足發展,國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脅。
1949年以前中國的文盲率高達80%,至今下降至約3.58%。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人民的平均壽命僅為35歲,至今達到73歲,比較第三世界國家平均為高約10歲,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壽命更接近發達國家水平[23]。中國的城鄉醫療保健系統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預防上。中國於1950年代末基本消滅血吸蟲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復燃趨勢[24]。於1994年基本杜絕絲蟲病[25],於1995年杜絕脊髓灰質炎[26]。中國政府正在計劃在短期內根治麻風病,在來年杜絕碘缺乏症。雖然人口的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於19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中國的人口增長率正在穩步下降[27]。因此,中國很大程度的解決了人口過剩和營養不良的問題。
负面观点
類似問題更导致国民對國家認證的產品持观望态度或失去信心,例如國民傾向選擇外國的嬰兒奶粉。[28]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事件产生的原因[29] 2013年11月12日,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选举结束后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30]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指出,中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人权问题包括发展权、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问题、司法独立、死刑、劳教、酷刑、集会与结社自由、维权人士问题、新疆和西藏问题、言论表达和网络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会问题、律师权利、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访民与黑监狱问题、非政府组织管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残疾人权利和精神卫生、强行拆迁及环境保护等[31]。
註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54年開始設立,其功能為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遭到拘禁後,該職位曾長期空缺、爾後更一度遭到廢除(參見:中國國家主席存廢之爭),直到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確立。重新設立的主席職位並未擁有實際權限,而只是具有禮儀性和象徵性功用的虛位元首[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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