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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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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Skywalk1722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24日 (六) 07:54 时代背景:​ 根據原條目統一使用繁體)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是一宗於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发的謀殺案件,在香港曾轟動一時。死者卞玉英被發現祼屍在跑馬地一電視機紙盒。被告歐陽炳強二十多年一直自稱無辜,1975年11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按例判处死刑,但由于英国已废除死刑,因此当时港督特赦为囚禁終身直到终老狱中。90年代初由于法例修改,终身监禁犯可有条件假释,欧阳炳强终于在97年承认並伸请假释,终于在入狱28年後的2002年獲假釋出獄。

此案是香港首宗沒有动机、没有人證、沒有吻合指模,只利用環境證供及当时还在幼嫩期的科學鉴證所取的證供而定罪的謀殺案。辯方律師胡鴻烈認為所得的環境證供及科学鉴证证据未能完全肯定歐陽炳強有殺人,沒有排除其他可能,如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其餘纖維擁有人亦有機會是殺人兇手,而且案發現場沒有死者的指紋,紙盒上的掌印不屬於疑兇,疑兇沒有殺人動機、也没有處理屍體時間等。

時代背景

由於1970年代初香港仍是貧窮地區、社會環境極不安定,警察處於社會底層(1974年時考警察只要求小學畢業,在此之前的警察甚至只要求能讀報即可),地位如同抗日時的汉奸,受賄集團化,賄賂由黃賭毒而来,系統分至基層,按時出現在抽屜内,比發薪還凖時。當時童謠甚至有“警察好、警察好、包煙又庇賭”。七三年揭發的葛柏案,直指當時連總警司亦有受賄,而行賄者也位居湾仔總指揮、警校副校長。法醫多由衛生處醫生兼職,並無專門法醫培訓 [1]香港大學法律學院1969年才成立,七四年時才有第一批大律師,法官全來自英国、水平低兼对华人充滿嚴重偏見,而處理此案上訴的法官之一柏嘉更在八三年初因其它案件被查、被發現可能是冒用二戰戰死同袍的法學學位来港任職,其後被提早退休回英國、最終定居於塞浦路斯,在八四年死於车禍。種種原因使此案四十多年來都是爭論焦點。

當時兇殺案極多,每年上百宗,但此案比其他特別之處是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多次為丈夫奔走、找法律援助、尋找議員請願、开記者會,初审由當時初入行的大律師湯家驊辯護,但后来上诉改由著名大律師胡鴻烈負責,最終由當時非常著名的御用大律師貝納祺作終極上诉英倫,希望洗脫罪名。而當時社會草根多同情被告,但此案一直成功入罪,官司從高院打到上訴庭、合議庭再最終打到了當時的終審法院:倫敦樞密院,最後仍不成功,樞密院未經开庭即以纸面覆審後維持原判。因為案件已經上訴到终審倫敦樞密院,被告之殺人罪按英國及當時香港的法律已經不可能被推翻,要翻案抗訴除非有反證或新證据,再按抗訴程序處理。等同要自證無辜。但此事已過數十年,除出現奇蹟外已再無翻案可能。

但由另一角度思考,歐陽炳強所涉及的是兇殺案,在當時承認是死罪,終身無法出獄,不認還有上訴成功脫罪的機會(假釋在九十年代末才有,而且港英政府離開前只批了三宗),他亦可能因此堅稱其無辜。

普通法地區法律,冤案是没有賠償的。但歐陽炳強到2014年時已是风燭殘年,完全恢復自由後仍在喊冤。因此案件是否冤案只能存疑,真相可能永远成謎。

案发经过

1974年12月16日,16歲少女卞玉英下午5時半離開筲箕灣居所,前往銅鑼灣一夜中學,準備7時上課,中途去一北角某报馆的新闻大厦為兄落廣告[2]。6時半,卞玉英在背景嘈吵的地方用電話相約同學陳彬彬到跑馬地電車總站等候但失约,自此就失去蹤跡。翌日,清潔工人林嫂在跑馬地總站旁、黃泥涌道二十一號浩利大廈一獸醫診所門外街上發現卞玉英的裸屍被藏於日立S-67B全晶体管電視機包裝紙盒內,死因是被勒死,兩個乳頭被割去,陰毛被高温物体燒焦,處女膜仍完整。[3]

调查过程及控方論點

警察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凶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包括调问附近750多个电器行店员。当时传言卞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杀。但一切都没结果、警方茫无头绪。

直到有十二月底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

其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毆陽炳強在店內工作,因此“光头神探”贝亚在75年1月3日扣捕了欧阳炳强。经「可樂灌鼻」、「間尺打腳板」、為索料扮犯同囚羈留室、精神病医生试探等手法,面對上述種種,嫌疑人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4]。由于查不出确切证据,几天后欧阳炳强被释放。

警方甚至找警員深夜扮鬼聲電話嚇他,但他仍没反应,第二天照常上班。可是「光頭神探」貝亞堅持歐陽炳強是案中兇手,鎖定調查前后三個月。其后,警方按科学鉴证,發現屍体上的铜碎与与工场内发现的相同,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类同,另西装上有两条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与死者身上发现的两条绿色纤维相类。在死者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手臂上的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的胶质、纸质相同。警方据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

警方推測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香港島跑馬地後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死者的驗屍報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進食。1975年3月,皇家香港警察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控告他謀殺中國籍女子卞玉英。

当时控方论据如下:

1. 纸箱太重太大而且无损坏,因此应没被运输过,死者是就近被棄屍。

2. 死者指甲中的纤维与欧阳炳强查獲的西装上衣上的纤维相同。

3. 死者身上及欧阳家中查獲的一件衣服上均发现相同但不知來源的綠色纤维各两条。

4. 死者头发上发现的铜碎与工场内发现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纸片与工场内所发现另一纸片同类。

5. 工场内发现死者毛发。

6. 欧阳炳强是当晚唯一当值人並有锁匙。

7. 有二个品格证人证明欧阳炳强有变态行为。

辯方理据

該案疑點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認作冤案:

1. 警方僅集中调查欧阳炳强一人,对被告不公。

2. 歐陽炳強夫妻恩愛、有一女,妻子怀孕;任職政府文員,職業穩定;与受受人不相悉,找不到確切的殺人動機。

3. 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似为为迁就案发可能。

4. 紙盒上的指紋不是歐陽炳強的。

5. 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无法知道她有没有上课。

6. 案發地點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紋,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7. 沒有證據證明死者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中與歐陽炳強衣服吻合的7條纖維,是由歐陽的衣服而來的。

8. 品格证人口供可疑,並且与亲无关。

9. 证人陈彬彬收到的电话背景噪杂,但安美阁楼清靜。

疑似冤案

有民眾覺得主要證據是單憑衣物纖維、銅線、紙屑不足以肯定地判斷歐陽炳強有否殺人,應作更進一步調查,有人貼大字報支持上訴[5]。至今很多人認為此案可能為冤案,至少是舉證不足,此案的特點是警方基本上只向歐陽炳強一個人調查,忽視作案的可行性和其他環境證供,如大量不屬於疑兇的衣物纖維和掌印等。而當年警隊極之貪污腐敗,貪污數目達天文數字,部份警隊高層所貪金錢比富豪身家還要多,款項之多使警隊內有大量的富豪,因為當時警隊多數人亦曾貪污,後來警隊的壓力成功要脅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因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殺人而沒從多方面調查,而此案發生在追究責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調查有沒有人貪污。

当年的冤案多如牛毛,不计此案,单是对当时工运份子、马革盟的案子、左派份子、反飞行动等大量冤案已是明显到路人皆见,司徒华长毛等人都是差馆常客,引致当时的市民见差人如见贼。当中最轰动例子是1976年休班探员欧沛权当街开枪击斃青年黎汉成一案,在百多名证人指证凶手只是口角后在别人离开时由其背后开枪的情况下也可裁定为“可原谅杀人”[6]。当时社会之黑暗可想而知。此外,当时差人身上经常帶着一小包白粉,以便抓到人又无借口时控告其藏毒。也因此警方找不到多少肯做证的证人,而法官也习惯按警方一面之词判案。

此外,死者住筲箕湾,往铜锣湾上英专,证人却说她常到跑马地安美雪糕店买雪糕吃(当时雪糕店不是餐厅形式,只是卖一杯杯的雪糕杯在街上吃),而且安美雪糕店的伦敦雪糕是不知名品牌(当时的第一品牌是牛奶公司及美国雪山),加上当时是冬天,除小孩外一般人不会吃雪糕,因此专程多坐半小时车由铜鑼湾去去那里吃雪糕(来回一个小时、还经常去),当中应有原因: 例如朋友聚会之类,但没有调查而这案中也没提及。

以环境证供及科学鑑证资料而言,凶手与此案存在以下的交集才有意義:

1. 凶手与死者有接触甚至認識。

2. 凶手知道死者将会在棄屍地出现甚至案发在棄屍地。

3. 凶手与电视机、安美都有另一交集。

而欧阳炳强似乎是合符这条件但却不是唯一。(第一点便成疑),而可疑的也包括例如,死者住在附近的夜校同学、安美的其他有锁匙员工,犯案多于一人……在这些推断下安美老板也可能是疑凶,但按79年香港电台制作节目执法者的说法,“他没可疑”即带过。就这点必须注意是排除法不能作为余下末被排除的人的入罪依据。由于在刑事定罪必须是「毫無合理疑点之唯一推論」,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有关之疑点可能引致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原因,而辯方提出反证並非必须: 这与当时主控官所讲不能100%肯定也可裁定罪名成立不符。

以流行电视剧CSI 及Bone为例, 其实单独用科学鑑证在电视中往往会因而使警方扣留不同的人,如没有警方细查而排除指控,这往往成为冤案。但这案却单以科学鑑证入罪,而当时的人尤其是知识份子往往极迷信科学鉴证,因此单此已可入罪。这点在过去十年英国发现多个几十年前的科学鉴证冤案可以证明。

实际上当时这种查案手法及审案方式,基本上胡乱抓个夜班的士司机都可入罪。方法如下,找探员在电车站抓个夜间穿蓝色外套的的士司机(或是住在附近的白牌车司机)就回去查就行。这时可“推断”他把杀害乘客后把车开回车房,做完变态工作后,出于迷信打包运到乘客目的地棄屍。这时,有运输方式、性变态行为、的士佬及运输工具,这就像是林过云或林过雨做的可能性更大。只要加料推断开车时与死者发爭執而殺害死者,而车尾箱、乘客坐位包括大量杂物,这情况下什么金属碎、纸条、纤维都有了,而说是科学鉴证结果,也可说以当时的水平差不多已必入罪。

再简单一些把浩成大厦后面的奕荫街上的五金、工程店店主、黄泥涌道上的小酒店工程部都抓来,如法调查,也可能入罪!反正这些冷气、制冷工程的地方;纸箱、铜碎、纤维、鎅刀,铬铁、蓝色工衣、小运输车应有尽有。

此外,推断欧阳炳强为凶手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1. 凶手妻子和看更证明凶手案发当天在家,但法庭不接纳这供述。

2. 凶手只得一套西装,按控方指控这是杀人时所穿的,一个穷到只有一套西装的人人,会随便穿自己唯一的西装上班及犯罪的可能性太低。

3. 最大疑点.死者指甲上有数条衣物组织,和被告西装发现只是相同(放大32倍后看去相同),而且法医只抽取被告的那一组,没公开原来死者指甲有更多不知名衣物组织。

外界的质疑

由于法律精神是宁可放过疑凶也不冤死好人。因此刑事案件有疑点即不能入罪,但这並不表示疑凶真的是无做过坏事。在未考虑伪证的可能下,此案实际上存在不少疑點,例如:

  • 紙盒太大而无法运输。警方指他们查过50种车,都没有一款车的尾箱及后座可放入纸箱,客货Van有两个尾轮位放不下,而用货车会引起震动而损坏纸箱但这观测不到(这点也可能不真实,运电视的震动足已可破坏纸箱,而且屍体殭硬也不会因短程运输翻动继而损坏纸箱),因此控方推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來。但这明显是有问题的,首先,七十年代五人的士用车大皇冠未包括入内,甚至警方用的吉普车也能放入,而当时福特产的客货Van是没尾轮位,可多放货也即可放这东西。其二、只要作案人有辆汽水手推车以致于中小型货车,由很远以致于新界运出来也行。而且电视机箱肯定要能运输的,不然电视经销商怎做生意。但警方一开始便说这箱是无法运输,没有一种车型可无损运载这纸箱,这明显不合常理。由于一口咬定是原地棄屍,之后的才可构成证据,不然所有环境证据都是废话。
  • 离纸箱最近的是獸医诊所,而且也且有手术刀(在安美则可说是鎅纸刀)及止血用的电铬铁这些工具,也有电话外借(当时能看獸医的都不是穷人)。但没查过诊所以排除这可能。
  • 此外,安美另一面是家叫“马达餐厅”及某时钟酒店。当年姑爺仔迫良为娼就常在这些地方。卞的电话似在马達餐厅或由酒店打出比较合理。受害人有可能是被人迫良为娼,因反抗而死。
  • 沒有証人証明紙盒是何時出現在街上,直到七时清洁工及獸医诊所员工开铺前。包括獣医诊所旁的水果摊,通常在深夜才收档的也没见过。这可能只两个,一是由就近店推出来、一是在早上五、六时行人稀少时才放那里;也许两者都必须具备也会如此。如是前者,可疑的不止一家店,如是后者,欧阳涉案的可能性近乎零。
  • 当时电视机保养是重大事项,而日立並非流行牌子,S-67B 全电晶体电视是大型电视机,当时十分贵重,要用当时一般人两、三个月工资。而且当年未发明公共天线,买电视机是要找工程公司安装天线的(而且跑马地信号不佳,其本上无法用室内天线或窗口天线,因此电视机零售商多是包送货包安装的),但警方并无调查箱的来源及附近用户。而且,如果箱是一直在安美阁樓,那箱子的存在应有很多人可证明丶並有拿作其他用途的痕跡,但安美却没有人见过。如果是临时在附近拾来的,应是附近有人买了机。但这也没有,然而当时审判纪录却轻轻说有证据证明箱子曾在工场内出现(其实只因为盒中铜碎与工场相同)。而且,如果按当时警方所说当晚纸箱是由城和道垃圾站拾来的,所有附近有工场的店都有嫌疑(天线安装工程公司内也有大量铜、铁碎),也都有铬铁、剪刀可拿去作为作案工具,而这时警方要的科学鉴证证据全部失效。因此这点在审判是没有提及並可能刻意淡化。
  • 警方沒有查證紙盒上的鐵鏽與商店的是否相同、而且在案件重演时要四名探员合力才能把包括女警扮演的箱子搬出铁閘,却可据此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由欧阳炳强独力推出來。在审判中只是简单说一下箱子是可由店中推出便成为环境证供,但这证明按理无法成立。此外,能推入推出的地方也包括诊所等商店,而当时浩成大厦后面奕蔭道也有些五金店、茶餐厅,都可能与案有关,却從未被查。
  • 死者身高五英呎,欧阳身高五英呎多点,身体瘦小,未曾習武,难以单以右臂杀人而不被受害人反抗引起损伤。还要单独搬屍下樓再打包棄屍(如打包再推下樓紙箱損傷更大),这难度太高。再者,单人去搬屍体入箱,难度也甚高(实际上当天是贝里叫女警自己爬入箱做示范),所花时间將不小。
  • 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由9時至12時改為6時至12時[7]。而且有关之推测方式並不科学。按法医官说法:当时气温21度,肛门温度25度,體温下降每小时0.84度摄氏(1.5度华氏),勒死的人体温升高0.84度摄氏(1.5度华氏)。这计算下由(37.5+0.84-25)/0.84≈16小时。以验屍时间为早上十时计算,推前死者死亡时间应是下午4~8时之间,减去六时半的电话,只有的一个半小时空间,这却是人流最多的时间。再说,体温下降并非线性,因此下降速度是先快后慢,也与气温相关,而在夜晚及早上气温相差极大,因此很难单以这温度来计算死亡时间。此外,验屍也太简单,屍殭、瞳孔、胃中食物是什么没提及,有没有验尿没提及,有没有与屍班相印证没提及。其中屍疆、屍班尤为重要的参考证据却没有考虑。此外,法医在12月17日及18日便完成所有验屍手续,以今日水平看来也太快。
  • 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所留下。而有关“修妥”及“未焊”纸条的来源未有追查,也没说明字跡是否相同,纸质只是浸满机油的白报纸条,这当时是金工、焊工的习惯,全港都相若)。另这证据也是说明死者可能受焊工加害的可能性。而一直没有查过有关字条的来源。另一方面,欧阳似乎不会修理电器。
  • 案發地點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紋,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而受害人身上的纤维,也与后来查案人员在安美工场地扳上的尘土对不上。
  • 当时未有DNA及特征蛋白质化验,微观毛发化验不可靠,基本上只能确定是东方、年轻女人的头发。[8]
  • 死者死前吃过一顿大餐,但按她朋友证词,推断死者极可能是在6时半左右遇害,按死者弟弟供词,死者中午没吃什么,在五时半离家,中途在北角新闻大厦登广告,六时三十分打电话,这一个小时之内不可能在巴士路上还吃一餐大餐,这极有可能中间有其他更快捷的一交通工具。
  •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西装的纖維吻合。但只是顏色相同及同種類,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歐陽的衣服而來,未能排除只是同款。而且当时流行男装西装只有蓝、灰、黑三种颜色,在当时的平价西装店(国货公司)也只三数款,西装料都来自同一化纤厂,因此相類同机会极大。当时报道也没说明是相同化学成份。此外,死者指甲內的篮黑色纤维残片与当时的工人服也相似,而这种衣服却是机械维护工必穿的。另死者身上居然有269条纤维也出乎常理地多。另,歐陽之妻多次說明他丈夫已很多個月沒穿這些衣服,但按當時制度這種證供是無效的,原因是妻子不能為丈夫作證。另,却找不到任何工作服纤维,令人怀疑屍体是否真的曾在工场处理。
  • 当时处理证据的化验人员其实完全不专业,多人同在一工作间工作,不同来源的证物放在一起验,保存证物方式只是一些简单药膏盒。而制成证据的方法是平排拍照,没有也无法復验。
  • 相对于法庭不接受欧阳妻子的证供,却相反,法庭接納兩個看了報紙後才指責歐陽曾變態地用煙燒她們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證,而這是案發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像巧合地是受害人之同學。更荒谬是当时报纸把欧阳的照片登了报,这才有这种认人认出来,这种证供居然会被接受,更难以相信是:有这多次相遇只有一个可能性:证人及被告人都经常坐同一班船及爱坐同一位置,但证供中对这没提及。
  • 警方不曾向死者的夜校男同學調查過。而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而警方也没查问过死者的同学。连背景也没问过。一般来说,如果死者並非受如刀剑的即时放命暴力致死,其应与加害人有一定信任,才会给施害者有机可乘。尤其是当年社会治安極差,打劫杀人无日无之的时代,而一些夜校,成为那比三行工泡妞沟女、姑爷仔的温床。这些学校一班只十来个学生,查一下学生的工作也没有做足,这点其实极怪。
  • 看更证明欧阳已在晚上12时左右已回家,因此欧阳只可能在十时多下班前后把屍体推往诊所门口。而按当时社会交通情况,晚上是没有交通工具的,因此十二时至早上七时前那这几小时空档是无法回去处理凶案现场的、推箱出门。但在晚上没有人见过箱子、估计箱子是在在天亮前才出现,这对欧阳而言有可能构成不在场证据。况且,该公司肯定不止只有一人有锁匙,如果是别人做並在零晨请理现场,这就无法查证。但警方似未查过其他有匙的人,连不在场证明也不查。此外,店主不看店,日班当更的人也不看店,完全信任一名兼职员工也都不合常理。
  • 当晚生意不差,很难想像欧阳能一边杀人、一边处理屍体还能做生意。据说欧阳第二天照常上班,没有任何異常。这对常人而言不可能。
  • 安美並非公司也非集团,只是一家拿营业执照的雪糕店,铺面只有约一、二百呎却有一个修理工场,经营像大公司的排场,这点也难以相像。

按街坊记忆,当时黄泥涌道旁的街角有一个毒品分发点,而那里的街道后巷极多,在成和道、蓝塘道及黄泥涌道三街交界有些临时建筑,位置十分奇怪。当年附近可能有一个毒品分发中心。如此事涉毒,那便什么冤案都有可能发生。另外,另有证忆指在安美旁隔一个铺位曾是一家小酒店,也可能是姑爺仔迫良为娼失败而出手过重杀害死者,故此要把他们曾施虐部份割去才棄屍。

此外,当年警向立法会伸请了三十万元用作科学鉴证费用,这在当年可买一幢唐樓,因此必须有结果,不然日后这些特别拨款不可能再批。

综合当时报纸评论,按控方推断漏洞其实非常多。按控方说法,死者在打电话后、即约六时三十分遇害,而处理屍体约花二十分钟,並在屍殭出现前放盒内,即必须在八时前放箱,期间还要去三条街外的成和道垃圾站拾纸箱,这会变成有约45分钟没有看店,可6时半至八时是人流最多的时候,却没有证人证明有人拿大纸箱及店舖没人看管,这非常不合理。反过来说,如果受害人是先被五花大绑再在收铺后被杀,那必有伤痕,可屍体上没有这痕蹟,更不必说以单人之力可五花大绑一有反抗能的的人。如果是先杀人再在收铺後打收工咭再处理屍体,即十时后,由于屍殭出现以致屍体损坏,再加上翻动屍体以致出现两重屍班,这样做痕蹟非常明顯,可是那也没有。

其实单以环境证据及科学鉴证,用当日的查案手法及证据,一样可把跑马地警署某差人当凶手定罪: 1、一般汽车无法搬运及没有经长途搬运的痕迹,因此推断凶案现场在附近。而常见车辆只有警方用的吉普车。 2、差馆内工程部有大量纸碎,铜碎,必有一些相同的。这在差馆内冷气维修部便有相同铜碎及塑胶,也有铬铁,鎅刀。 3、差人家里衣服的纤维、可幸运地查出有蓝色的。便成铁证 4丶推测差人在电车站抓走受害人。 5、在回差馆路上的垃圾站找到纸箱。 6、当晚只一人在工程站当更。 7、有说当晚车被开走……… 当然,这都是按材料编出来的,但也知当时的审案水平。

由于事过四十多年,科学鉴证铁证如山,欧阳要自证无辜翻案难度极高。也许兴能开倉重查证物、在吐实药硫喷妥纳及催眠师下再作供以自证清白会有帮助,原因是此案疑点须多,而铁证也不少。但吐实药在多个国家禁用,且多用来对付间谍或恐怖份子。这方法在香港多无法做,只能在海外做一测试,如在英国、印度。

另一可能性是欧阳炳强前妻张金凤及前同事出来做证,证明他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完全正常;那衣服已几个月没穿等。这也许可再以现代方法重验纤维及金屬碎再推定欧阳是否无辜。

案後

受害人身后事

卞玉英在1974年12月19日於香港殯儀館進行大殮,翌日安葬於柴灣華人永遠墳場[9]

2018年,facebook專頁「墳場研究」發現柴灣華人永遠墳場的卞玉英墓已搬遷。[10]

光头神探

事后光头神探一路升职,退休前为凶杀组总督察。

上诉及特赦

歐陽炳強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位上诉至上诉法院丶高院全议廷、英国枢密院,仍维持判决。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獲港督會同行政局按英國慣例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当时这意味在牢中终老永不得出狱。其後於1981年,歐陽炳強髮妻張金鳳宣布與他離婚,據说已攜女改嫁。

辯方律師案後回憶

多年來,曾代表歐陽炳強的辯方律師都深信他是清白,律師多年後仍堅持歐是清白。

大律師胡鴻烈回首一生,認為是此案是冤案,指出一生處理4000多宗案件只有此案遺憾終身。他舉出三大理由,證明歐陽炳強無辜。[11]

  1. 歐陽炳強新婚,夫妻恩愛;任政府文員,職業穩定;最重要的,是他個子矮小,體力不足以應付藏屍絕跡。
  2. 胡鴻烈記得,當年曾探監力勸歐陽,叫他承認誤殺,然後代他求情減刑。「我對他說,誤殺罪最多判監兩年;謀殺罪會判終身監禁。我還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結果,通常難以預料。一旦判了終身監禁,會痛苦一生。可是,他堅決否認殺人。」歐陽炳強的態度,令胡大律師相信他無辜。
  3. 歐陽炳強一案,是本港第一宗引用科學鉴證來判罪,胡鴻烈對此一直存疑。但是,基於大律師行規,他不便去尋找真相。

曾為歐陽炳強上訴而奔走的資深大律師、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回憶,當年上訴失敗,最後一次見歐陽炳強時,歐陽炳強流淚對他說「我係無辜」,令他感到很難過,最後決定不再處理刑事案。[12]

假釋出獄

歐陽炳強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報讀香港公開大學並努力讀書,出獄前十多年來每年均參加公開考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成為獄中的模範囚犯。他更多次申請假釋,但因堅稱自己是清白,委員認為他沒有悔意而未獲批准。直到1997年他承認有殺人,並表示有悔意。[13]

總督察貝亞在接受《香港謀殺案》一書作者訪問時披露,原來貝亞早推定歐陽炳強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當年被告企圖觸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誤殺了她。然而这可能不确,死者是被勒死的,因此杀人时间不是一两秒而受害人反抗会有几分钟,而且这样做死者反抗更强烈。如是以暴力锁喉引致马上瘫痪而致死,必会有喉伤,但当时报道没这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將在書中首次披露的真實案情寄信至行政會議,即當年歐陽炳強並非謀殺而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的證據。她力陳他既無動機殺人,廿八年牢獄生涯已是對他足夠的懲罰,誤殺犯不應終身囚禁。這本書她在當年新年期間獲得。她指廿多年來也有去信港府,要求覆檢他的刑期,但不獲接受。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覆,指會考慮觀點並會轉介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研究。她指,釋放歐陽炳強可能基於很多因素,如他在獄中的表現,但新案情相信是關鍵。[14]

2002年9月11日,歐陽炳強終於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其後他信奉基督教,出獄後重新做人,再與一位中國女子結婚,由翁靜晶出任證婚人,成為了殺人重犯也可以站起來的一時佳話。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表示,准許歐陽炳強有條件假釋,是考慮他近幾年的獄中表現積極,行為良好,並非假裝有悔意及刻意造勢,所以該委員會一致通過他有條件假釋。但該委員指出,歐陽炳強未來兩年仍須受監管,若表現良好,他在兩年後才可真正獲得自由。[15]歐陽在出獄初時稱:「我有生之年都唔想再提呢件事。」[16]

2014年網上節目《東頭灣道99號》訪問歐陽炳強,歐陽炳強仍堅持自己是清白。[17]

在2015年某网台访问另一名著名释囚文锦棠的访问中,曾提及有次狱中对话,当时有另一死囚问他:“强哥,你真系唔抵囉,如果你將纸箱揹多条街就抓不到了”。而他的反应是:“咁重,点搬啊。”这反应使各人相信他应搬过屍[18] 。(佛洛伊德式谬误 Freudian slips)

后记

由于已经终审,因此这案没上诉可能。雖然欧阳炳强在2015年还在喊要翻案,但一直没动作。似连开记者会、伸请法援手续也未办。由于欧阳炳强已入风烛残年,因此本案可能永久完结。


影視作品

此案件曾經被改編為多套电影及电视剧:

  1. 邵氏電影《紙盒藏屍》(1976)。
  2. 麗的電視改編電視劇《大件事:紙盒藏屍》(1977)。
  3. 香港電台《执法者之纸盒藏屍》(1979)。
  4. 1991年黃霑主持的亞洲電視節目《香港奇案》根據個案改編成單元劇《香港奇案之血紙盒》,由江華麥麗紅主演。
  5. 1993年無綫電視改編電視電影《箱屍奇案》(英文名稱:Justice is Blind),由廖偉雄商天娥陳銳黎漢持主演。
  6. 1993年改編三級電影《紙盒藏屍之公審》,由任達華葉童董驃陳啟泰主演。

参考资料

內文引註

  1. ^ 門下多猛人 偵破紙盒藏屍
  2. ^ The Deceased had left her home in Shaukiwan at about 5:30 p.m. en route to an evening school in Causeway Bay, which commenced at 7 p.m. On the way she planned to call at a newspaper office to insert an advertisement for her elder brother. At about 6:30 p.m. she telephoned to a friend and asked her to make a rendez-vous at the tram terminus in Wong Nei Chong Road - a few yards from the place where the carton was eventually found - and indicated that she was then at the train terminus.
  3. ^ 案件全過程
  4. ^ 鬥智鬥力3個月 軟硬兼施不招供 光頭神探:歐陽炳強是條硬漢
  5. ^ http://news.stheadline.com/figure/index.asp?page_f_id=11&id=126
  6. ^ [1] 1976年街頭口角休班警背後開3槍擊斃青年
  7. ^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pathologist estimated the time of death as between 9 p.m. and 12 midnight but he later amended that to between 6 p.m. and 12 midnight.
  8. ^ 指纹识别、毛发检测、足迹对比……都不太靠谱
  9. ^ Register of Interments, 1973-1974. 市政事務署. 1974-12-31 [2018-09-23]. 
  10. ^ 墳場研究 Cemetery Study 在Chai Wan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y 柴灣華人永遠墳場. www.facebook.com. 早前筆者前往柴灣華人永遠墳場第10段5台80號,打算尋找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的死者卞玉英之墓地,可惜該處是非續期墓地,到達後才發現卞氏的墳墓已搬遷。 
  11. ^ 歐陽炳強案 遺憾終身. 文匯報. 2003-12-01 [2014-06-11]. 
  12. ^ 湯家驊因歐陽炳強棄刑案
  13. ^ 歐陽炳強重歸都市情更怯. 文匯報. 2002-09-17 [2014-06-11]. 
  14. ^ 葉錫恩爆歐陽炳強意外殺人. 東方日報. 2002-09-18 [2014-06-11]. 
  15. ^ 死囚隔世28年 換了人間 歐陽炳強學打手機學搭地鐵. 蘋果日報. 2002-09-15 [2014-06-11]. 
  16. ^ 青年變阿伯 歐陽炳強露面 這個兇手不太冷
  17. ^ 紙盒藏屍下集. 東頭灣道99號. 2014-07-18 [2015-05-06]. 
  18. ^ 大时代一过客 第17集

資料來源

其他案件
控方改編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