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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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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馬地紙盒藏屍案,是一宗於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發的謀殺案件,在香港曾轟動一時。死者卞玉英被發現祼屍在跑馬地一電視機紙盒。被告歐陽炳強二十多年一直自稱無辜,1975年11月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按例判處死刑,但由於英國已廢除死刑,因此當時港督特赦為囚禁終身直到終老獄中。90年代初由於法例修改,終身監禁犯可有條件假釋,歐陽炳強終於在97年承認並伸請假釋,終於在入獄28年後的2002年獲假釋出獄。

此案是香港首宗沒有動機、沒有人證、沒有吻合指模,只利用環境證供及當時還在幼嫩期的科學鑒證所取的證供而定罪的謀殺案。辯方律師胡鴻烈認為所得的環境證供及科學鑑證證據未能完全肯定歐陽炳強有殺人,沒有排除其他可能,如269條纖維中只有7條與被告吻合,其餘纖維擁有人亦有機會是殺人兇手,而且案發現場沒有死者的指紋,紙盒上的掌印不屬於疑兇,疑兇沒有殺人動機、也沒有處理屍體時間等。

時代背景

由於1970年代初香港仍是貧窮地區、社會環境極不安定,警察是處於社會底層(1974年時考警察只要求小學畢業,在此之前的警察甚至只要求能讀報即可),地位如同抗日時的漢奸,收賄集團化,賄賂由黃賭毒而來而且系統分到基層,按時出現在抽屜內,比工資還凖時。當時的童謠甚至有「警察好、警察好、包煙又庇賭」。七三年揭發的葛柏案,直指當時連總警司也受賄,而行賄的人也位居灣仔總指揮、警校副校長。法醫多由衛生處醫生兼職,並無專門法醫培訓 [1]香港大學法律學院1969年才成立,74年時才有第一批大律師,法官全來自英國、水平低兼對華人充滿嚴重偏見,而處理此案上訴的法官之一柏嘉更在八三年初因其他案件被查、被發現可能是冒用二戰戰死同袍的法學學位來港當官,其後被提早退休回英國、最終定居於塞浦路斯,在八四年死於車禍。種種原因使此案四十多年來都是爭論焦點。

當時兇殺案極多,每年上百宗,但此案比其他特別之處是歐陽炳強的妻子張金鳳多次為丈夫奔走、找法律援助、尋找議員請願、開記者會,初審由當時初入行的大律師湯家驊辯護,但後來上訴改由名大律師胡鴻烈負責,最終由當時非常着名的御用大律師貝納祺作終極上訴英倫,希望洗脫罪名。而當時社會草根也多同情被告,但此案一直成功入罪,官司高院打到上訴庭、合議庭再最終打到了當時的終審法院:倫敦樞密院,最後仍不成功,樞密院未經開庭即以紙面覆審後維持原判。因為案件已經上訴到終審倫敦樞密院,被告殺人之罪按英國及當時香港的法律已經不可能被推翻,要翻案抗訴除非有反證或新證據再按抗訴程序處理,這即等同要自證無辜。但此事已過數十年,除出現奇蹟外已再無翻案可能。

但由另一角度思考,歐陽所涉及的是兇殺案,因此在當時而言認了是死罪及終身無法出獄,不認還有上訴成功脫罪的機會(假釋這東西在九十年代末才有,而且港英離開前也只批了三宗),因此他一直堅持無辜也有可能是這原因。

普通法地區法律,冤案是沒有賠償的,但歐陽炳強到2014年時、已是風燭殘年、已完全恢復自由後仍在喊冤,因此這案件是否冤案也只能存疑,真相可能永遠是個迷。

案發經過

1974年12月16日,16歲少女卞玉英下午5時半離開筲箕灣居所,前往銅鑼灣一夜中學,準備7時上課,中途去一北角某報館的新聞大廈為兄落廣告[2]。6時半,卞玉英在背景嘈吵的地方用電話相約同學陳彬彬到跑馬地電車總站等候但失約,自此就失去蹤跡。翌日,清潔工人林嫂在跑馬地總站旁、黃泥涌道二十一號浩利大廈一獸醫診所門外街上發現卞玉英的裸屍被藏於日立S-67B全電晶體電視機包裝紙盒內,死因是被勒死,兩個乳頭被割去,陰毛被高溫物體燒焦,處女膜仍完整。[3]

調查過程及控方論點

警察兇殺組分析後認為,藏屍紙盒底部雖然經過拖拉但損毀輕微,初步鎖定兇殺案的第一現場在跑馬地附近,但他們盤查了將近800人仍無線索、包括調問附近750多個電器行店員。當時傳言卞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殺。但一切都沒結果、警方茫無頭緒。

直到有十二月底編號為「1725」的探員,偶然到當年26歲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工作的雪糕店借用電話,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員「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閣樓後發現,裏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紙盒,儼然一個小工廠。「1725」回去後將情況上報。

其後兇殺組又從死者女同學口中得知,卞玉英經常到雪糕店吃雪糕,於是將目標鎖定為安美雪糕店。警方隨後翻查了雪糕店當晚的當班記錄,發現只有兼職的毆陽炳強在店內工作,因此「光頭神探」貝亞在75年1月3日扣捕了歐陽炳強。經「可樂灌鼻」、「間尺打腳板」、為索料扮犯同囚羈留室、精神病醫生試探等手法,面對上述種種,嫌疑人歐陽炳強從頭到尾都強調「我沒殺人,我是冤枉」[4]。由於查不出確切證據,幾天後歐陽炳強被釋放。

警方甚至找警員深夜扮鬼聲電話嚇他,但他仍沒反應,第二天照常上班。可是「光頭神探」貝亞堅持歐陽炳強是案中兇手,鎖定調查前後三個月。其後,警方按科學鑑證,發現屍體上的銅碎與與工場內發現的相同,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纖維與歐陽炳強的西裝類同,另西裝上有兩條不知來源的綠色纖維與死者身上發現的兩條綠色纖維相類。在死者長髮上的兩小塊電線膠皮及手臂上的紙屑與雪糕店工廠的物件的膠質、紙質相同。警方據此懷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買雪糕及借電話時,被人侵犯後反抗而遭毒手。

警方推測當時16歲少女卞玉英乘搭電車到達香港島跑馬地後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電話之後被殺害。死者的驗屍報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進食。1975年3月,皇家香港警察拘捕案發時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國籍男子歐陽炳強,控告他謀殺中國籍女子卞玉英。

當時控方論據如下:

1. 紙箱太重太大而且無損壞,因此應沒被運輸過,死者是就近被棄屍。

2. 死者指甲中的纖維與歐陽炳強查獲的西裝上衣上的纖維相同。

3. 死者身上及歐陽家中查獲的一件衣服上均發現相同但不知來源的綠色纖維各兩條。

4. 死者頭髮上發現的銅碎與工場內發現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紙片與工場內所發現另一紙片同類。

5. 工場內發現死者毛髮。

6. 歐陽炳強是當晚唯一當值人並有鎖匙。

7. 有二個品格證人證明歐陽炳強有變態行為。

辯方理據

該案疑點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認作冤案:

1. 警方僅集中調查歐陽炳強一人,對被告不公。

2. 歐陽炳強夫妻恩愛、有一女,妻子懷孕;任職政府文員,職業穩定;與受受人不相悉,找不到確切的殺人動機。

3. 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似為為遷就案發可能。

4. 紙盒上的指紋不是歐陽炳強的。

5. 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無法知道她有沒有上課。

6. 案發地點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紋,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

7. 沒有證據證明死者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中與歐陽炳強衣服吻合的7條纖維,是由歐陽的衣服而來的。

8. 品格證人口供可疑,並且與親無關。

9. 證人陳彬彬收到的電話背景噪雜,但安美閣樓清靜。

疑似冤案

有民眾覺得主要證據是單憑衣物纖維、銅線、紙屑不足以肯定地判斷歐陽炳強有否殺人,應作更進一步調查,有人貼大字報支持上訴[5]。至今很多人認為此案可能為冤案,至少是舉證不足,此案的特點是警方基本上只向歐陽炳強一個人調查,忽視作案的可行性和其他環境證供,如大量不屬於疑兇的衣物纖維和掌印等。而當年警隊極之貪污腐敗,貪污數目達天文數字,部份警隊高層所貪金錢比富豪身家還要多,款項之多使警隊內有大量的富豪,因為當時警隊多數人亦曾貪污,後來警隊的壓力成功要脅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貪污罪行。因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歐陽炳強殺人而沒從多方面調查,而此案發生在追究責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調查有沒有人貪污。

當年的冤案多如牛毛,不計此案,單是對當時工運份子、馬革盟的案子、左派份子、反飛行動等大量冤案已是明顯到路人皆見,司徒華長毛等人都是差館常客,引致當時的市民見差人如見賊。當中最轟動例子是1976年休班探員歐沛權當街開槍擊斃青年黎漢成一案,在百多名證人指證兇手只是口角後在別人離開時由其背後開槍的情況下也可裁定為「可原諒殺人」[6]。當時社會之黑暗可想而知。此外,當時差人身上經常帶着一小包白粉,以便抓到人又無藉口時控告其藏毒。也因此警方找不到多少肯做證的證人,而法官也習慣按警方一面之詞判案。

此外,死者住筲箕灣,往銅鑼灣上英專,證人卻說她常到跑馬地安美雪糕店買雪糕吃(當時雪糕店不是餐廳形式,只是賣一杯杯的雪糕杯在街上吃),而且安美雪糕店的倫敦雪糕是不知名品牌(當時的第一品牌是牛奶公司及美國雪山),加上當時是冬天,除小孩外一般人不會吃雪糕,因此專程多坐半小時車由銅鑼灣去去那裏吃雪糕(來回一個小時、還經常去),當中應有原因: 例如朋友聚會之類,但沒有調查而這案中也沒提及。

以環境證供及科學鑑證資料而言,兇手與此案存在以下的交集才有意義:

1. 兇手與死者有接觸甚至認識。

2. 兇手知道死者將會在棄屍地出現甚至案發在棄屍地。

3. 兇手與電視機、安美都有另一交集。

而歐陽炳強似乎是合符這條件但卻不是唯一。(第一點便成疑),而可疑的也包括例如,死者住在附近的夜校同學、安美的其他有鎖匙員工,犯案多於一人……在這些推斷下安美老闆也可能是疑兇,但按79年香港電台製作節目執法者的說法,「他沒可疑」即帶過。就這點必須注意是排除法不能作為餘下末被排除的人的入罪依據。由於在刑事定罪必須是「毫無合理疑點之唯一推論」,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因此有關之疑點可能引致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原因,而辯方提出反證並非必須: 這與當時主控官所講不能100%肯定也可裁定罪名成立不符。

以流行電視劇CSI 及Bone為例, 其實單獨用科學鑑證在電視中往往會因而使警方扣留不同的人,如沒有警方細查而排除指控,這往往成為冤案。但這案卻單以科學鑑證入罪,而當時的人尤其是知識份子往往極迷信科學鑑證,因此單此已可入罪。這點在過去十年英國發現多個幾十年前的科學鑑證冤案可以證明。

實際上當時這種查案手法及審案方式,基本上胡亂抓個夜班的士司機都可入罪。方法如下,找探員在電車站抓個夜間穿藍色外套的的士司機(或是住在附近的白牌車司機)就回去查就行。這時可「推斷」他把殺害乘客後把車開回車房,做完變態工作後,出於迷信打包運到乘客目的地棄屍。這時,有運輸方式、性變態行為、的士佬及運輸工具,這就像是林過雲或林過雨做的可能性更大。只要加料推斷開車時與死者發爭執而殺害死者,而車尾箱、乘客坐位包括大量雜物,這情況下什麼金屬碎、紙條、纖維都有了,而說是科學鑑證結果,也可說以當時的水平差不多已必入罪。

再簡單一些把浩成大廈後面的奕蔭街上的五金、工程店店主、黃泥涌道上的小酒店工程部都抓來,如法調查,也可能入罪!反正這些冷氣、製冷工程的地方;紙箱、銅碎、纖維、鎅刀,鉻鐵、藍色工衣、小運輸車應有盡有。

此外,推斷歐陽炳強為兇手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1. 兇手妻子和看更證明兇手案發當天在家,但法庭不接納這供述。

2. 兇手只得一套西裝,按控方指控這是殺人時所穿的,一個窮到只有一套西裝的人人,會隨便穿自己唯一的西裝上班及犯罪的可能性太低。

3. 最大疑點.死者指甲上有數條衣物組織,和被告西裝發現只是相同(放大32倍後看去相同),而且法醫只抽取被告的那一組,沒公開原來死者指甲有更多不知名衣物組織。

外界的質疑

由於法律精神是寧可放過疑兇也不冤死好人。因此刑事案件有疑點即不能入罪,但這並不表示疑兇真的是無做過壞事。在未考慮偽證的可能下,此案實際上存在不少疑點,例如:

  • 紙盒太大而無法運輸。警方指他們查過50種車,都沒有一款車的尾箱及後座可放入紙箱,客貨Van有兩個尾輪位放不下,而用貨車會引起震動而損壞紙箱但這觀測不到(這點也可能不真實,運電視的震動足已可破壞紙箱,而且屍體殭硬也不會因短程運輸翻動繼而損壞紙箱),因此控方推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來。但這明顯是有問題的,首先,七十年代五人的士用車大皇冠未包括入內,甚至警方用的吉普車也能放入,而當時福特產的客貨Van是沒尾輪位,可多放貨也即可放這東西。其二、只要作案人有輛汽水手推車以致於中小型貨車,由很遠以致於新界運出來也行。而且電視機箱肯定要能運輸的,不然電視經銷商怎做生意。但警方一開始便說這箱是無法運輸,沒有一種車型可無損運載這紙箱,這明顯不合常理。由於一口咬定是原地棄屍,之後的才可構成證據,不然所有環境證據都是廢話。
  • 離紙箱最近的是獸醫診所,而且也且有手術刀(在安美則可說是鎅紙刀)及止血用的電鉻鐵這些工具,也有電話外借(當時能看獸醫的都不是窮人)。但沒查過診所以排除這可能。
  • 此外,安美另一面是家叫「馬達餐廳」及某時鐘酒店。當年姑爺仔迫良為娼就常在這些地方。卞的電話似在馬達餐廳或由酒店打出比較合理。受害人有可能是被人迫良為娼,因反抗而死。
  • 沒有証人証明紙盒是何時出現在街上,直到七時清潔工及獸醫診所員工開鋪前。包括獣醫診所旁的水果攤,通常在深夜才收檔的也沒見過。這可能只兩個,一是由就近店推出來、一是在早上五、六時行人稀少時才放那裏;也許兩者都必須具備也會如此。如是前者,可疑的不止一家店,如是後者,歐陽涉案的可能性近乎零。
  • 當時電視機保養是重大事項,而日立並非流行牌子,S-67B 全電晶體電視是大型電視機,當時十分貴重,要用當時一般人兩、三個月工資。而且當年未發明公共天線,買電視機是要找工程公司安裝天線的(而且跑馬地信號不佳,其本上無法用室內天線或窗口天線,因此電視機零售商多是包送貨包安裝的),但警方並無調查箱的來源及附近用戶。而且,如果箱是一直在安美閣樓,那箱子的存在應有很多人可證明丶並有拿作其他用途的痕跡,但安美卻沒有人見過。如果是臨時在附近拾來的,應是附近有人買了機。但這也沒有,然而當時審判紀錄卻輕輕說有證據證明箱子曾在工場內出現(其實只因為盒中銅碎與工場相同)。而且,如果按當時警方所說當晚紙箱是由城和道垃圾站拾來的,所有附近有工場的店都有嫌疑(天線安裝工程公司內也有大量銅、鐵碎),也都有鉻鐵、剪刀可拿去作為作案工具,而這時警方要的科學鑑證證據全部失效。因此這點在審判是沒有提及並可能刻意淡化。
  • 警方沒有查證紙盒上的鐵鏽與商店的是否相同、而且在案件重演時要四名探員合力才能把包括女警扮演的箱子搬出鐵閘,卻可據此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由歐陽炳強獨力推出來。在審判中只是簡單說一下箱子是可由店中推出便成為環境證供,但這證明按理無法成立。此外,能推入推出的地方也包括診所等商店,而當時浩成大廈後面奕蔭道也有些五金店、茶餐廳,都可能與案有關,卻從未被查。
  • 死者身高五英呎,歐陽身高五英呎多點,身體瘦小,未曾習武,難以單以右臂殺人而不被受害人反抗引起損傷。還要單獨搬屍下樓再打包棄屍(如打包再推下樓紙箱損傷更大),這難度太高。再者,單人去搬屍體入箱,難度也甚高(實際上當天是貝里叫女警自己爬入箱做示範),所花時間將不小。
  • 受害人死亡時間一改再改,由9時至12時改為6時至12時[7]。而且有關之推測方式並不科學。按法醫官說法:當時氣溫21度,肛門溫度25度,體溫下降每小時0.84度攝氏(1.5度華氏),勒死的人體溫升高0.84度攝氏(1.5度華氏)。這計算下由(37.5+0.84-25)/0.84≈16小時。以驗屍時間為早上十時計算,推前死者死亡時間應是下午4~8時之間,減去六時半的電話,只有的一個半小時空間,這卻是人流最多的時間。再說,體溫下降並非線性,因此下降速度是先快後慢,也與氣溫相關,而在夜晚及早上氣溫相差極大,因此很難單以這溫度來計算死亡時間。此外,驗屍也太簡單,屍殭、瞳孔、胃中食物是什麼沒提及,有沒有驗尿沒提及,有沒有與屍班相印證沒提及。其中屍疆、屍班尤為重要的參考證據卻沒有考慮。此外,法醫在12月17日及18日便完成所有驗屍手續,以今日水平看來也太快。
  • 紙盒上的指印不是歐陽炳強所留下。而有關「修妥」及「未焊」紙條的來源未有追查,也沒說明字跡是否相同,紙質只是浸滿機油的白報紙條,這當時是金工、焊工的習慣,全港都相若)。另這證據也是說明死者可能受焊工加害的可能性。而一直沒有查過有關字條的來源。另一方面,歐陽似乎不會修理電器。
  • 案發地點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紋,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隨身物品。而受害人身上的纖維,也與後來查案人員在安美工場地扳上的塵土對不上。
  • 當時未有DNA及特徵蛋白質化驗,微觀毛髮化驗不可靠,基本上只能確定是東方、年輕女人的頭髮。[8]
  • 死者死前吃過一頓大餐,但按她朋友證詞,推斷死者極可能是在6時半左右遇害,按死者弟弟供詞,死者中午沒吃什麼,在五時半離家,中途在北角新聞大廈登廣告,六時三十分打電話,這一個小時之內不可能在巴士路上還吃一餐大餐,這極有可能中間有其他更快捷的一交通工具。
  •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發現的269條纖維,只有其中7條與歐陽炳強西裝的纖維吻合。但只是顏色相同及同種類,沒有證據證明是由歐陽的衣服而來,未能排除只是同款。而且當時流行男裝西裝只有藍、灰、黑三種顏色,在當時的平價西裝店(國貨公司)也只三數款,西裝料都來自同一化纖廠,因此相類同機會極大。當時報道也沒說明是相同化學成份。此外,死者指甲內的籃黑色纖維殘片與當時的工人服也相似,而這種衣服卻是機械維護工必穿的。另死者身上居然有269條纖維也出乎常理地多。另,歐陽之妻多次說明他丈夫已很多個月沒穿這些衣服,但按當時制度這種證供是無效的,原因是妻子不能為丈夫作證。另,卻找不到任何工作服纖維,令人懷疑屍體是否真的曾在工場處理。
  • 當時處理證據的化驗人員其實完全不專業,多人同在一工作間工作,不同來源的證物放在一起驗,保存證物方式只是一些簡單藥膏盒。而製成證據的方法是平排拍照,沒有也無法復驗。
  • 相對於法庭不接受歐陽妻子的證供,卻相反,法庭接納兩個看了報紙後才指責歐陽曾變態地用煙燒她們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證,而這是案發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像巧合地是受害人之同學。更荒謬是當時報紙把歐陽的照片登了報,這才有這種認人認出來,這種證供居然會被接受,更難以相信是:有這多次相遇只有一個可能性:證人及被告人都經常坐同一班船及愛坐同一位置,但證供中對這沒提及。
  • 警方不曾向死者的夜校男同學調查過。而當日卞玉英的夜校簽到簿碰巧不翼而飛。而警方也沒查問過死者的同學。連背景也沒問過。一般來說,如果死者並非受如刀劍的即時放命暴力致死,其應與加害人有一定信任,才會給施害者有機可乘。尤其是當年社會治安極差,打劫殺人無日無之的時代,而一些夜校,成為那比三行工泡妞溝女、姑爺仔的溫床。這些學校一班只十來個學生,查一下學生的工作也沒有做足,這點其實極怪。
  • 看更證明歐陽已在晚上12時左右已回家,因此歐陽只可能在十時多下班前後把屍體推往診所門口。而按當時社會交通情況,晚上是沒有交通工具的,因此十二時至早上七時前那這幾小時空檔是無法回去處理兇案現場的、推箱出門。但在晚上沒有人見過箱子、估計箱子是在在天亮前才出現,這對歐陽而言有可能構成不在場證據。況且,該公司肯定不止只有一人有鎖匙,如果是別人做並在零晨請理現場,這就無法查證。但警方似未查過其他有匙的人,連不在場證明也不查。此外,店主不看店,日班當更的人也不看店,完全信任一名兼職員工也都不合常理。
  • 當晚生意不差,很難想像歐陽能一邊殺人、一邊處理屍體還能做生意。據說歐陽第二天照常上班,沒有任何異常。這對常人而言不可能。
  • 安美並非公司也非集團,只是一家拿營業執照的雪糕店,鋪面只有約一、二百呎卻有一個修理工場,經營像大公司的排場,這點也難以相像。

按街坊記憶,當時黃泥涌道旁的街角有一個毒品分發點,而那裏的街道後巷極多,在成和道、藍塘道及黃泥涌道三街交界有些臨時建築,位置十分奇怪。當年附近可能有一個毒品分發中心。如此事涉毒,那便什麼冤案都有可能發生。另外,另有證憶指在安美旁隔一個鋪位曾是一家小酒店,也可能是姑爺仔迫良為娼失敗而出手過重殺害死者,故此要把他們曾施虐部份割去才棄屍。

此外,當年警向立法會伸請了三十萬元用作科學鑑證費用,這在當年可買一幢唐樓,因此必須有結果,不然日後這些特別撥款不可能再批。

綜合當時報紙評論,按控方推斷漏洞其實非常多。按控方說法,死者在打電話後、即約六時三十分遇害,而處理屍體約花二十分鐘,並在屍殭出現前放盒內,即必須在八時前放箱,期間還要去三條街外的成和道垃圾站拾紙箱,這會變成有約45分鐘沒有看店,可6時半至八時是人流最多的時候,卻沒有證人證明有人拿大紙箱及店舖沒人看管,這非常不合理。反過來說,如果受害人是先被五花大綁再在收鋪後被殺,那必有傷痕,可屍體上沒有這痕蹟,更不必說以單人之力可五花大綁一有反抗能的的人。如果是先殺人再在收鋪後打收工咭再處理屍體,即十時後,由於屍殭出現以致屍體損壞,再加上翻動屍體以致出現兩重屍班,這樣做痕蹟非常明顯,可是那也沒有。

其實單以環境證據及科學鑑證,用當日的查案手法及證據,一樣可把跑馬地警署某差人當兇手定罪: 1、一般汽車無法搬運及沒有經長途搬運的痕跡,因此推斷兇案現場在附近。而常見車輛只有警方用的吉普車。 2、差館內工程部有大量紙碎,銅碎,必有一些相同的。這在差館內冷氣維修部便有相同銅碎及塑膠,也有鉻鐵,鎅刀。 3、差人家裏衣服的纖維、可幸運地查出有藍色的。便成鐵證 4丶推測差人在電車站抓走受害人。 5、在回差館路上的垃圾站找到紙箱。 6、當晚只一人在工程站當更。 7、有說當晚車被開走……… 當然,這都是按材料編出來的,但也知當時的審案水平。

由於事過四十多年,科學鑑證鐵證如山,歐陽要自證無辜翻案難度極高。也許興能開倉重查證物、在吐實藥硫噴妥納及催眠師下再作供以自證清白會有幫助,原因是此案疑點須多,而鐵證也不少。但吐實藥在多個國家禁用,且多用來對付間諜或恐怖份子。這方法在香港多無法做,只能在海外做一測試,如在英國、印度。

另一可能性是歐陽炳強前妻張金鳳及前同事出來做證,證明他當晚及第二天早上完全正常;那衣服已幾個月沒穿等。這也許可再以現代方法重驗纖維及金屬碎再推定歐陽是否無辜。

案後

受害人身後事

卞玉英在1974年12月19日於香港殯儀館進行大殮,翌日安葬於柴灣華人永遠墳場[9]

2018年,facebook專頁「墳場研究」發現柴灣華人永遠墳場的卞玉英墓已搬遷。[10]

光頭神探

事後光頭神探一路升職,退休前為兇殺組總督察。

上訴及特赦

歐陽炳強最終被最高法院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判處死刑,位上訴至上訴法院丶高院全議廷、英國樞密院,仍維持判決。1977年2月9日歐陽炳強獲港督會同行政局按英國慣例赦免死刑,改為終身監禁,而當時這意味在牢中終老永不得出獄。其後於1981年,歐陽炳強髮妻張金鳳宣佈與他離婚,據說已攜女改嫁。

辯方律師案後回憶

多年來,曾代表歐陽炳強的辯方律師都深信他是清白,律師多年後仍堅持歐是清白。

大律師胡鴻烈回首一生,認為是此案是冤案,指出一生處理4000多宗案件只有此案遺憾終身。他舉出三大理由,證明歐陽炳強無辜。[11]

  1. 歐陽炳強新婚,夫妻恩愛;任政府文員,職業穩定;最重要的,是他個子矮小,體力不足以應付藏屍絕跡。
  2. 胡鴻烈記得,當年曾探監力勸歐陽,叫他承認誤殺,然後代他求情減刑。「我對他說,誤殺罪最多判監兩年;謀殺罪會判終身監禁。我還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結果,通常難以預料。一旦判了終身監禁,會痛苦一生。可是,他堅決否認殺人。」歐陽炳強的態度,令胡大律師相信他無辜。
  3. 歐陽炳強一案,是本港第一宗引用科學鑒證來判罪,胡鴻烈對此一直存疑。但是,基於大律師行規,他不便去尋找真相。

曾為歐陽炳強上訴而奔走的資深大律師、現任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回憶,當年上訴失敗,最後一次見歐陽炳強時,歐陽炳強流淚對他說「我係無辜」,令他感到很難過,最後決定不再處理刑事案。[12]

假釋出獄

歐陽炳強在赤柱監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曾報讀香港公開大學並努力讀書,出獄前十多年來每年均參加公開考試,獲得不少合格證書,成為獄中的模範囚犯。他更多次申請假釋,但因堅稱自己是清白,委員認為他沒有悔意而未獲批准。直到1997年他承認有殺人,並表示有悔意。[13]

總督察貝亞在接受《香港謀殺案》一書作者訪問時披露,原來貝亞早推定歐陽炳強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當年被告企圖觸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誤殺了她。然而這可能不確,死者是被勒死的,因此殺人時間不是一兩秒而受害人反抗會有幾分鐘,而且這樣做死者反抗更強烈。如是以暴力鎖喉引致馬上癱瘓而致死,必會有喉傷,但當時報道沒這點。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議員杜葉錫恩將在書中首次披露的真實案情寄信至行政會議,即當年歐陽炳強並非謀殺而是意外殺死卞玉英的證據。她力陳他既無動機殺人,廿八年牢獄生涯已是對他足夠的懲罰,誤殺犯不應終身囚禁。這本書她在當年新年期間獲得。她指廿多年來也有去信港府,要求覆檢他的刑期,但不獲接受。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覆,指會考慮觀點並會轉介長期囚禁覆檢委員會研究。她指,釋放歐陽炳強可能基於很多因素,如他在獄中的表現,但新案情相信是關鍵。[14]

2002年9月11日,歐陽炳強終於獲得釋放,並改名換姓,重投新生活。其後他信奉基督教,出獄後重新做人,再與一位中國女子結婚,由翁靜晶出任證婚人,成為了殺人重犯也可以站起來的一時佳話。有「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委員表示,准許歐陽炳強有條件假釋,是考慮他近幾年的獄中表現積極,行為良好,並非假裝有悔意及刻意造勢,所以該委員會一致通過他有條件假釋。但該委員指出,歐陽炳強未來兩年仍須受監管,若表現良好,他在兩年後才可真正獲得自由。[15]歐陽在出獄初時稱:「我有生之年都唔想再提呢件事。」[16]

2014年網上節目《東頭灣道99號》訪問歐陽炳強,歐陽炳強仍堅持自己是清白。[17]

在2015年某網台訪問另一名著名釋囚文錦棠的訪問中,曾提及有次獄中對話,當時有另一死囚問他:「強哥,你真系唔抵囉,如果你將紙箱揹多條街就抓不到了」。而他的反應是:「咁重,點搬啊。」這反應使各人相信他應搬過屍[18] 。(佛洛伊德式謬誤 Freudian slips)

後記

由於已經終審,因此這案沒上訴可能。雖然歐陽炳強在2015年還在喊要翻案,但一直沒動作。似連開記者會、伸請法援手續也未辦。由於歐陽炳強已入風燭殘年,因此本案可能永久完結。


影視作品

此案件曾經被改編為多套電影及電視劇:

  1. 邵氏電影《紙盒藏屍》(1976)。
  2. 麗的電視改編電視劇《大件事:紙盒藏屍》(1977)。
  3. 香港電台《執法者之紙盒藏屍》(1979)。
  4. 1991年黃霑主持的亞洲電視節目《香港奇案》根據個案改編成單元劇《香港奇案之血紙盒》,由江華麥麗紅主演。
  5. 1993年無綫電視改編電視電影《箱屍奇案》(英文名稱:Justice is Blind),由廖偉雄商天娥陳銳黎漢持主演。
  6. 1993年改編三級電影《紙盒藏屍之公審》,由任達華葉童董驃陳啟泰主演。

參考資料

內文引註

  1. ^ 門下多猛人 偵破紙盒藏屍
  2. ^ The Deceased had left her home in Shaukiwan at about 5:30 p.m. en route to an evening school in Causeway Bay, which commenced at 7 p.m. On the way she planned to call at a newspaper office to insert an advertisement for her elder brother. At about 6:30 p.m. she telephoned to a friend and asked her to make a rendez-vous at the tram terminus in Wong Nei Chong Road - a few yards from the place where the carton was eventually found - and indicated that she was then at the train terminus.
  3. ^ 案件全過程
  4. ^ 鬥智鬥力3個月 軟硬兼施不招供 光頭神探:歐陽炳強是條硬漢
  5. ^ http://news.stheadline.com/figure/index.asp?page_f_id=11&id=126
  6. ^ [1] 1976年街頭口角休班警背後開3槍擊斃青年
  7. ^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pathologist estimated the time of death as between 9 p.m. and 12 midnight but he later amended that to between 6 p.m. and 12 midnight.
  8. ^ 指紋識別、毛髮檢測、足跡對比……都不太靠譜
  9. ^ Register of Interments, 1973-1974. 市政事務署. 1974-12-31 [2018-09-23]. 
  10. ^ 墳場研究 Cemetery Study 在Chai Wan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y 柴灣華人永遠墳場. www.facebook.com. 早前筆者前往柴灣華人永遠墳場第10段5台80號,打算尋找1974年跑馬地紙盒藏屍案的死者卞玉英之墓地,可惜該處是非續期墓地,到達後才發現卞氏的墳墓已搬遷。 
  11. ^ 歐陽炳強案 遺憾終身. 文匯報. 2003-12-01 [2014-06-11]. 
  12. ^ 湯家驊因歐陽炳強棄刑案
  13. ^ 歐陽炳強重歸都市情更怯. 文匯報. 2002-09-17 [2014-06-11]. 
  14. ^ 葉錫恩爆歐陽炳強意外殺人. 東方日報. 2002-09-18 [2014-06-11]. 
  15. ^ 死囚隔世28年 換了人間 歐陽炳強學打手機學搭地鐵. 蘋果日報. 2002-09-15 [2014-06-11]. 
  16. ^ 青年變阿伯 歐陽炳強露面 這個兇手不太冷
  17. ^ 紙盒藏屍下集. 東頭灣道99號. 2014-07-18 [2015-05-06]. 
  18. ^ 大時代一過客 第17集

資料來源

其他案件
控方改編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