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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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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Skywalk1722留言 | 贡献2018年11月24日 (六) 08:05 时代背景:​ 修正笔误)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是一宗于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发的谋杀案件,在香港曾轰动一时。死者卞玉英被发现祼尸在跑马地一电视机纸盒。被告欧阳炳强二十多年一直自称无辜,1975年11月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按例判处死刑,但由于英国已废除死刑,因此当时港督特赦为囚禁终身直到终老狱中。90年代初由于法例修改,终身监禁犯可有条件假释,欧阳炳强终于在1997年承认并申请假释,终于在入狱28年后的2002年获假释出狱。

此案是香港首宗没有动机、没有人证、没有吻合指模,只利用环境证供及当时还在幼嫩期的科学鉴证所取的证供而定罪的谋杀案。辩方律师胡鸿烈认为所得的环境证供及科学鉴证证据未能完全肯定欧阳炳强有杀人,没有排除其他可能,如269条纤维中只有7条与被告吻合,其余纤维拥有人亦有机会是杀人凶手,而且案发现场没有死者的指纹,纸盒上的掌印不属于疑凶,疑凶没有杀人动机、也没有处理尸体时间等。

时代背景

由于1970年代初香港仍是贫穷地区、社会环境极不安定,警察是处于社会底层(1974年时考警察只要求小学毕业,在此之前的警察甚至只要求能读报即可),地位如同抗日时的汉奸,收贿集团化,贿赂由黄赌毒而来而且系统分到基层,按时出现在抽屉内,比工资还凖时。当时的童谣甚至有“警察好、警察好、包烟又庇赌”。七三年揭发的葛柏案,直指当时连总警司也受贿,而行贿的人亦位居湾仔总指挥、警校副校长。法医多由卫生处医生兼职,并无专门法医培训 [1]香港大学法律学院1969年才成立,74年时才有第一批大律师,法官全来自英国、水平低兼对华人充满严重偏见,而处理此案上诉的法官之一柏嘉更在八三年初因其他案件被查、被发现可能是冒用二战战死同袍的法学学位来港当官,其后被提早退休回英国、最终定居于塞浦路斯,在八四年死于车祸。种种原因使此案四十多年来都是争论焦点。

当时凶杀案极多,每年上百宗,但此案比其他特别之处是欧阳炳强的妻子张金凤多次为丈夫奔走、找法律援助、寻找议员请愿、开记者会,初审由当时初入行的大律师汤家骅辩护,但后来上诉改由著名大律师胡鸿烈负责,最终由当时非常著名的御用大律师贝纳祺作终极上诉英伦,希望洗脱罪名。而当时社会草根也多同情被告,但此案一直成功入罪,官司高院打到上诉庭、合议庭再最终打到了当时的终审法院:伦敦枢密院,最后仍不成功,枢密院未经开庭即以纸面复审后维持原判。因为案件已经上诉到终审伦敦枢密院,被告杀人之罪按英国及当时香港的法律已经不可能被推翻,要翻案抗诉除非有反证或新证据再按抗诉程序处理,这即等同要自证无辜。但此事已过数十年,除出现奇迹外已再无翻案可能。

但由另一角度思考,欧阳所涉及的是凶杀案,因此在当时而言认了是死罪及终身无法出狱,不认还有上诉成功脱罪的机会(假释这东西在九十年代末才有,而且港英离开前也只批了三宗),因此他一直坚持无辜也有可能是这原因。

普通法地区法律,冤案是没有赔偿的,但欧阳炳强到2014年时、已是风烛残年、已完全恢复自由后仍在喊冤,因此这案件是否冤案也只能存疑,真相可能永远是个迷。

案发经过

1974年12月16日,16岁少女卞玉英下午5时半离开筲箕湾居所,前往铜锣湾一夜中学,准备7时上课,中途去一北角某报馆的新闻大厦为兄落广告[2]。6时半,卞玉英在背景嘈吵的地方用电话相约同学陈彬彬到跑马地电车总站等候但失约,自此就失去踪迹。翌日,清洁工人林嫂在跑马地总站旁、黄泥涌道二十一号浩利大厦一兽医诊所门外街上发现卞玉英的裸尸被藏于日立S-67B全晶体管电视机包装纸盒内,死因是被勒死,两个乳头被割去,阴毛被高温物体烧焦,处女膜仍完整。[3]

调查过程及控方论点

警察凶杀组分析后认为,藏尸纸盒底部虽然经过拖拉但损毁轻微,初步锁定凶杀案的第一现场在跑马地附近,但他们盘查了将近800人仍无线索、包括调问附近750多个电器行店员。当时传言卞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杀。但一切都没结果、警方茫无头绪。

直到有十二月底编号为“1725”的探员,偶然到当年26岁的中国籍男子欧阳炳强工作的雪糕店借用电话,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员“1725”走上安美雪糕店的阁楼后发现,里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纸盒,俨然一个小工厂。“1725”回去后将情况上报。

其后凶杀组又从死者女同学口中得知,卞玉英经常到雪糕店吃雪糕,于是将目标锁定为安美雪糕店。警方随后翻查了雪糕店当晚的当班记录,发现只有兼职的殴阳炳强在店内工作,因此“光头神探”贝亚在75年1月3日扣捕了欧阳炳强。经“可乐灌鼻”、“间尺打脚板”、为索料扮犯同囚羁留室、精神病医生试探等手法,面对上述种种,嫌疑人欧阳炳强从头到尾都强调“我没杀人,我是冤枉”[4]。由于查不出确切证据,几天后欧阳炳强被释放。

警方甚至找警员深夜扮鬼声电话吓他,但他仍没反应,第二天照常上班。可是“光头神探”贝亚坚持欧阳炳强是案中凶手,锁定调查前后三个月。其后,警方按科学鉴证,发现尸体上的铜碎与与工场内发现的相同,卞玉英指甲中的衣物纤维与欧阳炳强的西装类同,另西装上有两条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与死者身上发现的两条绿色纤维相类。在死者长发上的两小块电线胶皮及手臂上的纸屑与雪糕店工厂的物件的胶质、纸质相同。警方据此怀疑卞玉英是到雪糕店买雪糕及借电话时,被人侵犯后反抗而遭毒手。

警方推测当时16岁少女卞玉英乘搭电车到达香港岛跑马地后前往安美雪糕公司借用电话之后被杀害。死者的验尸报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进食。1975年3月,皇家香港警察拘捕案发时在雪糕公司工作的中国籍男子欧阳炳强,控告他谋杀中国籍女子卞玉英。

当时控方论据如下:

1. 纸箱太重太大而且无损坏,因此应没被运输过,死者是就近被弃尸。

2. 死者指甲中的纤维与欧阳炳强查获的西装上衣上的纤维相同。

3. 死者身上及欧阳家中查获的一件衣服上均发现相同但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各两条。

4. 死者头发上发现的铜碎与工场内发现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纸片与工场内所发现另一纸片同类。

5. 工场内发现死者毛发。

6. 欧阳炳强是当晚唯一当值人并有锁匙。

7. 有二个品格证人证明欧阳炳强有变态行为。

辩方理据

该案疑点太多,直到今日仍被很多人认作冤案:

1. 警方仅集中调查欧阳炳强一人,对被告不公。

2. 欧阳炳强夫妻恩爱、有一女,妻子怀孕;任职政府文员,职业稳定;与受受人不相悉,找不到确切的杀人动机。

3.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似为为迁就案发可能。

4. 纸盒上的指纹不是欧阳炳强的。

5. 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无法知道她有没有上课。

6. 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

7. 没有证据证明死者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中与欧阳炳强衣服吻合的7条纤维,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的。

8. 品格证人口供可疑,并且与亲无关。

9. 证人陈彬彬收到的电话背景噪杂,但安美阁楼清静。

疑似冤案

有民众觉得主要证据是单凭衣物纤维、铜线、纸屑不足以肯定地判断欧阳炳强有否杀人,应作更进一步调查,有人贴大字报支持上诉[5]。至今很多人认为此案可能为冤案,至少是举证不足,此案的特点是警方基本上只向欧阳炳强一个人调查,忽视作案的可行性和其他环境证供,如大量不属于疑凶的衣物纤维和掌印等。而当年警队极之贪污腐败,贪污数目达天文数字,部分警队高层所贪金钱比富豪身家还要多,款项之多使警队内有大量的富豪,因为当时警队多数人亦曾贪污,后来警队的压力成功要胁廉政公署不追究任何人士在1977年1月1日前干犯的贪污罪行。因为此案警方看似一口咬定欧阳炳强杀人而没从多方面调查,而此案发生在追究责任期限前,不能重新调查有没有人贪污。

当年的冤案多如牛毛,不计此案,单是对当时工运份子、马革盟的案子、左派份子、反飞行动等大量冤案已是明显到路人皆见,司徒华长毛等人都是差馆常客,引致当时的市民见差人如见贼。当中最轰动例子是1976年休班探员欧沛权当街开枪击毙青年黎汉成一案,在百多名证人指证凶手只是口角后在别人离开时由其背后开枪的情况下也可裁定为“可原谅杀人”[6]。当时社会之黑暗可想而知。此外,当时差人身上经常带着一小包白粉,以便抓到人又无借口时控告其藏毒。也因此警方找不到多少肯做证的证人,而法官也习惯按警方一面之词判案。

此外,死者住筲箕湾,往铜锣湾上英专,证人却说她常到跑马地安美雪糕店买雪糕吃(当时雪糕店不是餐厅形式,只是卖一杯杯的雪糕杯在街上吃),而且安美雪糕店的伦敦雪糕是不知名品牌(当时的第一品牌是牛奶公司及美国雪山),加上当时是冬天,除小孩外一般人不会吃雪糕,因此专程多坐半小时车由铜锣湾去去那里吃雪糕(来回一个小时、还经常去),当中应有原因: 例如朋友聚会之类,但没有调查而这案中也没提及。

以环境证供及科学鉴证资料而言,凶手与此案存在以下的交集才有意义:

1. 凶手与死者有接触甚至认识。

2. 凶手知道死者将会在弃尸地出现甚至案发在弃尸地。

3. 凶手与电视机、安美都有另一交集。

而欧阳炳强似乎是合符这条件但却不是唯一。(第一点便成疑),而可疑的也包括例如,死者住在附近的夜校同学、安美的其他有锁匙员工,犯案多于一人……在这些推断下安美老板也可能是疑凶,但按79年香港电台制作节目执法者的说法,“他没可疑”即带过。就这点必须注意是排除法不能作为余下末被排除的人的入罪依据。由于在刑事定罪必须是“毫无合理疑点之唯一推论”,举证责任在于控方,因此有关之疑点可能引致被告罪名不成立的原因,而辩方提出反证并非必须: 这与当时主控官所讲不能100%肯定也可裁定罪名成立不符。

以流行电视剧CSI 及Bone为例, 其实单独用科学鉴证在电视中往往会因而使警方扣留不同的人,如没有警方细查而排除指控,这往往成为冤案。但这案却单以科学鉴证入罪,而当时的人尤其是知识份子往往极迷信科学鉴证,因此单此已可入罪。这点在过去十年英国发现多个几十年前的科学鉴证冤案可以证明。

实际上当时这种查案手法及审案方式,基本上胡乱抓个夜班的士司机都可入罪。方法如下,找探员在电车站抓个夜间穿蓝色外套的的士司机(或是住在附近的白牌车司机)就回去查就行。这时可“推断”他把杀害乘客后把车开回车房,做完变态工作后,出于迷信打包运到乘客目的地弃尸。这时,有运输方式、性变态行为、的士佬及运输工具,这就像是林过云或林过雨做的可能性更大。只要加料推断开车时与死者发争执而杀害死者,而车尾箱、乘客坐位包括大量杂物,这情况下什么金属碎、纸条、纤维都有了,而说是科学鉴证结果,也可说以当时的水平差不多已必入罪。

再简单一些把浩成大厦后面的奕荫街上的五金、工程店店主、黄泥涌道上的小酒店工程部都抓来,如法调查,也可能入罪!反正这些冷气、制冷工程的地方;纸箱、铜碎、纤维、鎅刀,铬铁、蓝色工衣、小运输车应有尽有。

此外,推断欧阳炳强为凶手也有不合理的地方:

1. 凶手妻子和看更证明凶手案发当天在家,但法庭不接纳这供述。

2. 凶手只得一套西装,按控方指控这是杀人时所穿的,一个穷到只有一套西装的人人,会随便穿自己唯一的西装上班及犯罪的可能性太低。

3. 最大疑点.死者指甲上有数条衣物组织,和被告西装发现只是相同(放大32倍后看去相同),而且法医只抽取被告的那一组,没公开原来死者指甲有更多不知名衣物组织。

外界的质疑

由于法律精神是宁可放过疑凶也不冤死好人。因此刑事案件有疑点即不能入罪,但这并不表示疑凶真的是无做过坏事。在未考虑伪证的可能下,此案实际上存在不少疑点,例如:

  • 纸盒太大而无法运输。警方指他们查过50种车,都没有一款车的尾箱及后座可放入纸箱,客货Van有两个尾轮位放不下,而用货车会引起震动而损坏纸箱但这观测不到(这点也可能不真实,运电视的震动足已可破坏纸箱,而且尸体僵硬也不会因短程运输翻动继而损坏纸箱),因此控方推定是由附近店中推出来。但这明显是有问题的,首先,七十年代五人的士用车大皇冠未包括入内,甚至警方用的吉普车也能放入,而当时福特产的客货Van是没尾轮位,可多放货也即可放这东西。其二、只要作案人有辆汽水手推车以致于中小型货车,由很远以致于新界运出来也行。而且电视机箱肯定要能运输的,不然电视经销商怎做生意。但警方一开始便说这箱是无法运输,没有一种车型可无损运载这纸箱,这明显不合常理。由于一口咬定是原地弃尸,之后的才可构成证据,不然所有环境证据都是废话。
  • 离纸箱最近的是兽医诊所,而且也且有手术刀(在安美则可说是鎅纸刀)及止血用的电铬铁这些工具,也有电话外借(当时能看兽医的都不是穷人)。但没查过诊所以排除这可能。
  • 此外,安美另一面是家叫“马达餐厅”及某时钟酒店。当年姑爷仔迫良为娼就常在这些地方。卞的电话似在马达餐厅或由酒店打出比较合理。受害人有可能是被人迫良为娼,因反抗而死。
  • 没有证人证明纸盒是何时出现在街上,直到七时清洁工及兽医诊所员工开铺前。包括獣医诊所旁的水果摊,通常在深夜才收档的也没见过。这可能只两个,一是由就近店推出来、一是在早上五、六时行人稀少时才放那里;也许两者都必须具备也会如此。如是前者,可疑的不止一家店,如是后者,欧阳涉案的可能性近乎零。
  • 当时电视机保养是重大事项,而日立并非流行牌子,S-67B 全电晶体电视是大型电视机,当时十分贵重,要用当时一般人两、三个月工资。而且当年未发明公共天线,买电视机是要找工程公司安装天线的(而且跑马地信号不佳,其本上无法用室内天线或窗口天线,因此电视机零售商多是包送货包安装的),但警方并无调查箱的来源及附近用户。而且,如果箱是一直在安美阁楼,那箱子的存在应有很多人可证明丶并有拿作其他用途的痕迹,但安美却没有人见过。如果是临时在附近拾来的,应是附近有人买了机。但这也没有,然而当时审判纪录却轻轻说有证据证明箱子曾在工场内出现(其实只因为盒中铜碎与工场相同)。而且,如果按当时警方所说当晚纸箱是由城和道垃圾站拾来的,所有附近有工场的店都有嫌疑(天线安装工程公司内也有大量铜、铁碎),也都有铬铁、剪刀可拿去作为作案工具,而这时警方要的科学鉴证证据全部失效。因此这点在审判是没有提及并可能刻意淡化。
  • 警方没有查证纸盒上的铁锈与商店的是否相同、而且在案件重演时要四名探员合力才能把包括女警扮演的箱子搬出铁闸,却可据此便一口咬定是由店中由欧阳炳强独力推出来。在审判中只是简单说一下箱子是可由店中推出便成为环境证供,但这证明按理无法成立。此外,能推入推出的地方也包括诊所等商店,而当时浩成大厦后面奕荫道也有些五金店、茶餐厅,都可能与案有关,却从未被查。
  • 死者身高五英尺,欧阳身高五英尺多点,身体瘦小,未曾习武,难以单以右臂杀人而不被受害人反抗引起损伤。还要单独搬尸下楼再打包弃尸(如打包再推下楼纸箱损伤更大),这难度太高。再者,单人去搬尸体入箱,难度也甚高(实际上当天是贝里叫女警自己爬入箱做示范),所花时间将不小。
  •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由9时至12时改为6时至12时[7]。而且有关之推测方式并不科学。按法医官说法:当时气温21度,肛门温度25度,体温下降每小时0.84度摄氏(1.5度华氏),勒死的人体温升高0.84度摄氏(1.5度华氏)。这计算下由(37.5+0.84-25)/0.84≈16小时。以验尸时间为早上十时计算,推前死者死亡时间应是下午4~8时之间,减去六时半的电话,只有的一个半小时空间,这却是人流最多的时间。再说,体温下降并非线性,因此下降速度是先快后慢,也与气温相关,而在夜晚及早上气温相差极大,因此很难单以这温度来计算死亡时间。此外,验尸也太简单,尸僵、瞳孔、胃中食物是什么没提及,有没有验尿没提及,有没有与尸班相印证没提及。其中尸疆、尸班尤为重要的参考证据却没有考虑。此外,法医在12月17日及18日便完成所有验尸手续,以今日水平看来也太快。
  • 纸盒上的指印不是欧阳炳强所留下。而有关“修妥”及“未焊”纸条的来源未有追查,也没说明字迹是否相同,纸质只是浸满机油的白报纸条,这当时是金工、焊工的习惯,全港都相若)。另这证据也是说明死者可能受焊工加害的可能性。而一直没有查过有关字条的来源。另一方面,欧阳似乎不会修理电器。
  • 案发地点找不到卞玉英的指纹,也找不到卞玉英的随身物品。而受害人身上的纤维,也与后来查案人员在安美工场地扳上的尘土对不上。
  • 当时未有DNA及特征蛋白质化验,微观毛发化验不可靠,基本上只能确定是东方、年轻女人的头发。[8]
  • 死者死前吃过一顿大餐,但按她朋友证词,推断死者极可能是在6时半左右遇害,按死者弟弟供词,死者中午没吃什么,在五时半离家,中途在北角新闻大厦登广告,六时三十分打电话,这一个小时之内不可能在巴士路上还吃一餐大餐,这极有可能中间有其他更快捷的一交通工具。
  • 警方在死者卞玉英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只有其中7条与欧阳炳强西装的纤维吻合。但只是颜色相同及同种类,没有证据证明是由欧阳的衣服而来,未能排除只是同款。而且当时流行男装西装只有蓝、灰、黑三种颜色,在当时的平价西装店(国货公司)也只三数款,西装料都来自同一化纤厂,因此相类同机会极大。当时报道也没说明是相同化学成分。此外,死者指甲内的篮黑色纤维残片与当时的工人服也相似,而这种衣服却是机械维护工必穿的。另死者身上居然有269条纤维也出乎常理地多。另,欧阳之妻多次说明他丈夫已很多个月没穿这些衣服,但按当时制度这种证供是无效的,原因是妻子不能为丈夫作证。另,却找不到任何工作服纤维,令人怀疑尸体是否真的曾在工场处理。
  • 当时处理证据的化验人员其实完全不专业,多人同在一工作间工作,不同来源的证物放在一起验,保存证物方式只是一些简单药膏盒。而制成证据的方法是平排拍照,没有也无法复验。
  • 相对于法庭不接受欧阳妻子的证供,却相反,法庭接纳两个看了报纸后才指责欧阳曾变态地用烟烧她们裙子的人的品格指证,而这是案发前一年多的事。另此二人像巧合地是受害人之同学。更荒谬是当时报纸把欧阳的照片登了报,这才有这种认人认出来,这种证供居然会被接受,更难以相信是:有这多次相遇只有一个可能性:证人及被告人都经常坐同一班船及爱坐同一位置,但证供中对这没提及。
  • 警方不曾向死者的夜校男同学调查过。而当日卞玉英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而警方也没查问过死者的同学。连背景也没问过。一般来说,如果死者并非受如刀剑的即时放命暴力致死,其应与加害人有一定信任,才会给施害者有机可乘。尤其是当年社会治安极差,打劫杀人无日无之的时代,而一些夜校,成为那比三行工泡妞沟女、姑爷仔的温床。这些学校一班只十来个学生,查一下学生的工作也没有做足,这点其实极怪。
  • 看更证明欧阳已在晚上12时左右已回家,因此欧阳只可能在十时多下班前后把尸体推往诊所门口。而按当时社会交通情况,晚上是没有交通工具的,因此十二时至早上七时前那这几小时空档是无法回去处理凶案现场的、推箱出门。但在晚上没有人见过箱子、估计箱子是在在天亮前才出现,这对欧阳而言有可能构成不在场证据。况且,该公司肯定不止只有一人有锁匙,如果是别人做并在零晨请理现场,这就无法查证。但警方似未查过其他有匙的人,连不在场证明也不查。此外,店主不看店,日班当更的人也不看店,完全信任一名兼职员工也都不合常理。
  • 当晚生意不差,很难想像欧阳能一边杀人、一边处理尸体还能做生意。据说欧阳第二天照常上班,没有任何异常。这对常人而言不可能。
  • 安美并非公司也非集团,只是一家拿营业执照的雪糕店,铺面只有约一、二百呎却有一个修理工场,经营像大公司的排场,这点也难以相像。

按街坊记忆,当时黄泥涌道旁的街角有一个毒品分发点,而那里的街道后巷极多,在成和道、蓝塘道及黄泥涌道三街交界有些临时建筑,位置十分奇怪。当年附近可能有一个毒品分发中心。如此事涉毒,那便什么冤案都有可能发生。另外,另有证忆指在安美旁隔一个铺位曾是一家小酒店,也可能是姑爷仔迫良为娼失败而出手过重杀害死者,故此要把他们曾施虐部分割去才弃尸。

此外,当年警向立法会伸请了三十万元用作科学鉴证费用,这在当年可买一幢唐楼,因此必须有结果,不然日后这些特别拨款不可能再批。

综合当时报纸评论,按控方推断漏洞其实非常多。按控方说法,死者在打电话后、即约六时三十分遇害,而处理尸体约花二十分钟,并在尸僵出现前放盒内,即必须在八时前放箱,期间还要去三条街外的成和道垃圾站拾纸箱,这会变成有约45分钟没有看店,可6时半至八时是人流最多的时候,却没有证人证明有人拿大纸箱及店铺没人看管,这非常不合理。反过来说,如果受害人是先被五花大绑再在收铺后被杀,那必有伤痕,可尸体上没有这痕迹,更不必说以单人之力可五花大绑一有反抗能的的人。如果是先杀人再在收铺后打收工咭再处理尸体,即十时后,由于尸僵出现以致尸体损坏,再加上翻动尸体以致出现两重尸班,这样做痕迹非常明显,可是那也没有。

其实单以环境证据及科学鉴证,用当日的查案手法及证据,一样可把跑马地警署某差人当凶手定罪: 1、一般汽车无法搬运及没有经长途搬运的痕迹,因此推断凶案现场在附近。而常见车辆只有警方用的吉普车。 2、差馆内工程部有大量纸碎,铜碎,必有一些相同的。这在差馆内冷气维修部便有相同铜碎及塑胶,也有铬铁,鎅刀。 3、差人家里衣服的纤维、可幸运地查出有蓝色的。便成铁证 4丶推测差人在电车站抓走受害人。 5、在回差馆路上的垃圾站找到纸箱。 6、当晚只一人在工程站当更。 7、有说当晚车被开走……… 当然,这都是按材料编出来的,但也知当时的审案水平。

由于事过四十多年,科学鉴证铁证如山,欧阳要自证无辜翻案难度极高。也许兴能开仓重查证物、在吐实药硫喷妥纳及催眠师下再作供以自证清白会有帮助,原因是此案疑点须多,而铁证也不少。但吐实药在多个国家禁用,且多用来对付间谍或恐怖份子。这方法在香港多无法做,只能在海外做一测试,如在英国、印度。

另一可能性是欧阳炳强前妻张金凤及前同事出来做证,证明他当晚及第二天早上完全正常;那衣服已几个月没穿等。这也许可再以现代方法重验纤维及金属碎再推定欧阳是否无辜。

案后

受害人身后事

卞玉英在1974年12月19日于香港殡仪馆进行大殓,翌日安葬于柴湾华人永远坟场[9]

2018年,facebook专页“坟场研究”发现柴湾华人永远坟场的卞玉英墓已搬迁。[10]

光头神探

事后光头神探一路升职,退休前为凶杀组总督察。

上诉及特赦

欧阳炳强最终被最高法院裁定谋杀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位上诉至上诉法院丶高院全议廷、英国枢密院,仍维持判决。1977年2月9日欧阳炳强获港督会同行政局按英国惯例赦免死刑,改为终身监禁,而当时这意味在牢中终老永不得出狱。其后于1981年,欧阳炳强发妻张金凤宣布与他离婚,据说已携女改嫁。

辩方律师案后回忆

多年来,曾代表欧阳炳强的辩方律师都深信他是清白,律师多年后仍坚持欧是清白。

大律师胡鸿烈回首一生,认为是此案是冤案,指出一生处理4000多宗案件只有此案遗憾终身。他举出三大理由,证明欧阳炳强无辜。[11]

  1. 欧阳炳强新婚,夫妻恩爱;任政府文员,职业稳定;最重要的,是他个子矮小,体力不足以应付藏尸绝迹。
  2. 胡鸿烈记得,当年曾探监力劝欧阳,叫他承认误杀,然后代他求情减刑。“我对他说,误杀罪最多判监两年;谋杀罪会判终身监禁。我还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结果,通常难以预料。一旦判了终身监禁,会痛苦一生。可是,他坚决否认杀人。”欧阳炳强的态度,令胡大律师相信他无辜。
  3. 欧阳炳强一案,是本港第一宗引用科学鉴证来判罪,胡鸿烈对此一直存疑。但是,基于大律师行规,他不便去寻找真相。

曾为欧阳炳强上诉而奔走的资深大律师、现任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回忆,当年上诉失败,最后一次见欧阳炳强时,欧阳炳强流泪对他说“我系无辜”,令他感到很难过,最后决定不再处理刑事案。[12]

假释出狱

欧阳炳强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报读香港公开大学并努力读书,出狱前十多年来每年均参加公开考试,获得不少合格证书,成为狱中的模范囚犯。他更多次申请假释,但因坚称自己是清白,委员认为他没有悔意而未获批准。直到1997年他承认有杀人,并表示有悔意。[13]

总督察贝亚在接受《香港谋杀案》一书作者访问时披露,原来贝亚早推定欧阳炳强是意外杀死卞玉英,当年被告企图触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误杀了她。然而这可能不确,死者是被勒死的,因此杀人时间不是一两秒而受害人反抗会有几分钟,而且这样做死者反抗更强烈。如是以暴力锁喉引致马上瘫痪而致死,必会有喉伤,但当时报道没这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议员杜叶锡恩将在书中首次披露的真实案情寄信至行政会议,即当年欧阳炳强并非谋杀而是意外杀死卞玉英的证据。她力陈他既无动机杀人,廿八年牢狱生涯已是对他足够的惩罚,误杀犯不应终身囚禁。这本书她在当年新年期间获得。她指廿多年来也有去信港府,要求复检他的刑期,但不获接受。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复,指会考虑观点并会转介长期囚禁复检委员会研究。她指,释放欧阳炳强可能基于很多因素,如他在狱中的表现,但新案情相信是关键。[14]

2002年9月11日,欧阳炳强终于获得释放,并改名换姓,重投新生活。其后他信奉基督教,出狱后重新做人,再与一位中国女子结婚,由翁静晶出任证婚人,成为了杀人重犯也可以站起来的一时佳话。有“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委员表示,准许欧阳炳强有条件假释,是考虑他近几年的狱中表现积极,行为良好,并非假装有悔意及刻意造势,所以该委员会一致通过他有条件假释。但该委员指出,欧阳炳强未来两年仍须受监管,若表现良好,他在两年后才可真正获得自由。[15]欧阳在出狱初时称:“我有生之年都唔想再提呢件事。”[16]

2014年网上节目《东头湾道99号》访问欧阳炳强,欧阳炳强仍坚持自己是清白。[17]

在2015年某网台访问另一名著名释囚文锦棠的访问中,曾提及有次狱中对话,当时有另一死囚问他:“强哥,你真系唔抵啰,如果你将纸箱背多条街就抓不到了”。而他的反应是:“咁重,点搬啊。”这反应使各人相信他应搬过尸[18] 。(佛洛伊德式谬误 Freudian slips)

后记

由于已经终审,因此这案没上诉可能。虽然欧阳炳强在2015年还在喊要翻案,但一直没动作。似连开记者会、伸请法援手续也未办。由于欧阳炳强已入风烛残年,因此本案可能永久完结。


影视作品

此案件曾经被改编为多套电影及电视剧:

  1. 邵氏电影《纸盒藏尸》(1976)。
  2. 丽的电视改编电视剧《大件事:纸盒藏尸》(1977)。
  3. 香港电台《执法者之纸盒藏尸》(1979)。
  4. 1991年黄霑主持的亚洲电视节目《香港奇案》根据个案改编成单元剧《香港奇案之血纸盒》,由江华麦丽红主演。
  5. 1993年无线电视改编电视电影《箱尸奇案》(英文名称:Justice is Blind),由廖伟雄商天娥陈锐黎汉持主演。
  6. 1993年改编三级电影《纸盒藏尸之公审》,由任达华叶童董骠陈启泰主演。

参考资料

内文引注

  1. ^ 门下多猛人 侦破纸盒藏尸
  2. ^ The Deceased had left her home in Shaukiwan at about 5:30 p.m. en route to an evening school in Causeway Bay, which commenced at 7 p.m. On the way she planned to call at a newspaper office to insert an advertisement for her elder brother. At about 6:30 p.m. she telephoned to a friend and asked her to make a rendez-vous at the tram terminus in Wong Nei Chong Road - a few yards from the place where the carton was eventually found - and indicated that she was then at the train terminus.
  3. ^ 案件全过程
  4. ^ 斗智斗力3个月 软硬兼施不招供 光头神探:欧阳炳强是条硬汉
  5. ^ http://news.stheadline.com/figure/index.asp?page_f_id=11&id=126
  6. ^ [1] 1976年街头口角休班警背后开3枪击毙青年
  7. ^ In the first instance the pathologist estimated the time of death as between 9 p.m. and 12 midnight but he later amended that to between 6 p.m. and 12 midnight.
  8. ^ 指纹识别、毛发检测、足迹对比……都不太靠谱
  9. ^ Register of Interments, 1973-1974. 市政事务署. 1974-12-31 [2018-09-23]. 
  10. ^ 墳場研究 Cemetery Study 在Chai Wan Chinese Permanent Cemetery 柴灣華人永遠墳場. www.facebook.com. 早前笔者前往柴湾华人永远坟场第10段5台80号,打算寻找1974年跑马地纸盒藏尸案的死者卞玉英之墓地,可惜该处是非续期墓地,到达后才发现卞氏的坟墓已搬迁。 
  11. ^ 歐陽炳強案 遺憾終身. 文汇报. 2003-12-01 [2014-06-11]. 
  12. ^ 汤家骅因欧阳炳强弃刑案
  13. ^ 歐陽炳強重歸都市情更怯. 文汇报. 2002-09-17 [2014-06-11]. 
  14. ^ 葉錫恩爆歐陽炳強意外殺人. 东方日报. 2002-09-18 [2014-06-11]. 
  15. ^ 死囚隔世28年 換了人間 歐陽炳強學打手機學搭地鐵. 苹果日报. 2002-09-15 [2014-06-11]. 
  16. ^ 青年变阿伯 欧阳炳强露面 这个凶手不太冷
  17. ^ 紙盒藏屍下集. 东头湾道99号. 2014-07-18 [2015-05-06]. 
  18. ^ 大时代一过客 第17集

资料来源

其他案件
控方改编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