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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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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管轄區域 臺灣省彰化縣
檢察長 黃玉垣
上級檢察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
所在地 臺灣省彰化縣員林市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署彰檢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日本政府於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立11座法院支部,臺灣總督府法院彰化支部為其一,管轄當時的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及彰化出張所管轄地。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鹿港地方法院;10月17日又將法院自鹿港移設彰化,改名彰化地方法院,1897年11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臺中地方法院接管。[1][2][3][4]後設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沿襲日治時期彰化市設於臺中縣之行政區劃。1950年,台中縣轄之彰化區、員林區、北斗區與省轄彰化市合併為彰化縣,縣內檢察事務仍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司法行政部於1968年8月31日發表史錫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首任首席檢察官,1970年3月完成新廈建築,院檢遷入員林鎮辦公。1980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5]

管轄區域

彰化縣全境,共轄有2縣轄市彰化市員林市;6和美鎮鹿港鎮溪湖鎮二林鎮田中鎮北斗鎮;18花壇鄉芬園鄉大村鄉永靖鄉伸港鄉線西鄉福興鄉秀水鄉埔心鄉埔鹽鄉大城鄉
芳苑鄉竹塘鄉社頭鄉二水鄉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等26個行政區。總面積1074平方公里,人口約129萬人。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1. ^ 吳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3-2–7頁. 
  2.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頁. ISBN 978-986-00-6505-3. 
  3.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7日
  4.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2日
  5. ^ 陳慰慈. 「去法院化」 新北檢今更名揭牌. 自由時報. 2018年2月8日. 

歷年標案

歷年招標公告數據分析

外部連結

參見條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