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管轄區域 | 臺灣省彰化縣 |
檢察長 | 黃玉垣 |
上級檢察機關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 |
所在地 | 臺灣省彰化縣員林市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簡稱彰化地檢署或彰檢。
沿革
臺灣日治時期由日本人引進西方法制,日本政府於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軍事命令發布《臺灣總督府法院職制》設立11座法院支部,臺灣總督府法院彰化支部為其一,管轄當時的臺灣民政支部直轄地及彰化出張所管轄地。彰化出張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為鹿港出張所,彰化支部遂改稱鹿港支部。臺灣總督府於1896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號公布《臺灣總督府法院條例》,調整法院組織,規定掌理民、刑事審判,採三級三審制,設有一高等法院、一覆審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設置判官外,同時設置檢察官,並無獨立之檢察機關之設置,判官與檢察官均由臺灣總督任用。7月15日依該條例成立鹿港地方法院;10月17日又將法院自鹿港移設彰化,改名彰化地方法院,1897年11月15日被廢止,相關司法案件由臺中地方法院接管。[1][2][3][4]後設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局。
194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代表同盟國接管臺灣,沿襲日治時期彰化市設於臺中縣之行政區劃。1950年,台中縣轄之彰化區、員林區、北斗區與省轄彰化市合併為彰化縣,縣內檢察事務仍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管轄,維持院檢不分的體制。司法行政部於1968年8月31日發表史錫恩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首任首席檢察官,1970年3月完成新廈建築,院檢遷入員林鎮辦公。1980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檢察處隸屬行政院法務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改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亦同時改稱為檢察長。
2018年2月8日,全國檢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檢察署。[5]
管轄區域
彰化縣全境,共轄有2縣轄市:彰化市、員林市;6鎮:和美鎮、鹿港鎮、溪湖鎮、二林鎮、田中鎮、北斗鎮;18鄉:花壇鄉、芬園鄉、大村鄉、永靖鄉、伸港鄉、線西鄉、福興鄉、秀水鄉、埔心鄉、埔鹽鄉、大城鄉
芳苑鄉、竹塘鄉、社頭鄉、二水鄉、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等26個行政區。總面積1074平方公里,人口約129萬人。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史實紀要》,司法院編,1985年。
- 《法務部史實紀要》,法務部編,1990年。
- 王泰升,《台灣法律史的建立》,台灣大學法學叢書,1997年。
-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法律改革》,聯經出版公司,1999年。
- 檢察官改革協會,《台灣檢察制度變遷史》。
- ^ 吳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國立成功大學. 2006年1月: 2–3-2–7頁.
- ^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頁. ISBN 978-986-00-6505-3.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6年10月17日
- ^ 《臺灣總督府府報》,1897年11月2日
- ^ 陳慰慈. 「去法院化」 新北檢今更名揭牌. 自由時報.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