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
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 | |
管辖区域 | 台湾省彰化县 |
检察长 | 黄玉垣 |
上级检察机关 | 台湾高等检察署台中分署 |
所在地 | 台湾省彰化县员林市 |
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简称彰化地检署或彰检。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由日本人引进西方法制,日本政府于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立11座法院支部,台湾总督府法院彰化支部为其一,管辖当时的台湾民政支部直辖地及彰化出张所管辖地。彰化出张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为鹿港出张所,彰化支部遂改称鹿港支部。台湾总督府于1896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调整法院组织,规定掌理民、刑事审判,采三级三审制,设有一高等法院、一复审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设置判官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并无独立之检察机关之设置,判官与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7月15日依该条例成立鹿港地方法院;10月17日又将法院自鹿港移设彰化,改名彰化地方法院,1897年11月15日被废止,相关司法案件由台中地方法院接管。[1][2][3][4]后设立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局。
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沿袭日治时期彰化市设于台中县之行政区划。1950年,台中县辖之彰化区、员林区、北斗区与省辖彰化市合并为彰化县,县内检察事务仍归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处管辖,维持院检不分的体制。司法行政部于1968年8月31日发表史锡恩为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处首任首席检察官,1970年3月完成新厦建筑,院检迁入员林镇办公。1980年7月1日,实施审检分隶,检察处隶属行政院法务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组织法》修正,改为“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亦同时改称为检察长。
2018年2月8日,全国检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5]
管辖区域
彰化县全境,共辖有2县辖市:彰化市、员林市;6镇:和美镇、鹿港镇、溪湖镇、二林镇、田中镇、北斗镇;18乡:花坛乡、芬园乡、大村乡、永靖乡、伸港乡、线西乡、福兴乡、秀水乡、埔心乡、埔盐乡、大城乡
芳苑乡、竹塘乡、社头乡、二水乡、田尾乡、埤头乡、溪州乡等26个行政区。总面积1074平方公里,人口约129万人。
参考资料
- 《司法院史实纪要》,司法院编,1985年。
- 《法务部史实纪要》,法务部编,1990年。
-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的建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7年。
- 王泰升,《台湾日治时期法律改革》,联经出版公司,1999年。
- 检察官改革协会,《台湾检察制度变迁史》。
- ^ 吴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国立成功大学. 2006年1月: 2–3-2–7页.
- ^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页. ISBN 978-986-00-6505-3.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6年10月17日
-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11月2日
- ^ 陈慰慈. 「去法院化」 新北檢今更名揭牌. 自由时报. 2018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