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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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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
管辖区域 台湾省彰化县
检察长 黄玉垣
上级检察机关 台湾高等检察署台中分署
所在地 台湾省彰化县员林市

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简称彰化地检署彰检

沿革

台湾日治时期日本人引进西方法制,日本政府于1895年(明治28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立11座法院支部,台湾总督府法院彰化支部为其一,管辖当时的台湾民政支部直辖地及彰化出张所管辖地。彰化出张所在1895年11月29日改为鹿港出张所,彰化支部遂改称鹿港支部。台湾总督府于1896年5月1日以律令第一号公布《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调整法院组织,规定掌理民、刑事审判,采三级三审制,设有一高等法院、一复审法院及十五地方法院,各法院除设置判官外,同时设置检察官,并无独立之检察机关之设置,判官与检察官均由台湾总督任用。7月15日依该条例成立鹿港地方法院;10月17日又将法院自鹿港移设彰化,改名彰化地方法院,1897年11月15日被废止,相关司法案件由台中地方法院接管。[1][2][3][4]后设立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局。

194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代表同盟国接管台湾,沿袭日治时期彰化市设于台中县之行政区划。1950年,台中县辖之彰化区、员林区、北斗区与省辖彰化市合并为彰化县,县内检察事务仍归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检察处管辖,维持院检不分的体制。司法行政部于1968年8月31日发表史锡恩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处首任首席检察官,1970年3月完成新厦建筑,院检迁入员林镇办公。1980年7月1日,实施审检分隶,检察处隶属行政院法务部。1989年12月24日《法院组织法》修正,改为“台湾彰化地方法院检察署”,首席检察官亦同时改称为检察长。

2018年2月8日,全国检察署正式去掉“法院”二字,直接命名地方检察署。[5]

管辖区域

彰化县全境,共辖有2县辖市彰化市员林市;6和美镇鹿港镇溪湖镇二林镇田中镇北斗镇;18花坛乡芬园乡大村乡永靖乡伸港乡线西乡福兴乡秀水乡埔心乡埔盐乡大城乡
芳苑乡竹塘乡社头乡二水乡田尾乡埤头乡溪州乡等26个行政区。总面积1074平方公里,人口约129万人。

参考资料

  • 《司法院史实纪要》,司法院编,1985年。
  • 《法务部史实纪要》,法务部编,1990年。
  • 王泰升,《台湾法律史的建立》,台湾大学法学丛书,1997年。
  • 王泰升,《台湾日治时期法律改革》,联经出版公司,1999年。
  • 检察官改革协会,《台湾检察制度变迁史》。
  1. ^ 吴嘉真. 《台灣日治時期司法建築變遷研究》. 国立成功大学. 2006年1月: 2–3-2–7页. 
  2. ^ 司法院司法行政厅. 《百年司法 司法‧歷史的人文對話》. 司法院. 2006年12月: 30、36-46页. ISBN 978-986-00-6505-3. 
  3.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6年10月17日
  4. ^ 《台湾总督府府报》,1897年11月2日
  5. ^ 陈慰慈. 「去法院化」 新北檢今更名揭牌. 自由时报. 2018年2月8日. 

历年标案

历年招标公告数据分析

外部链接

参见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