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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死刑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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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生过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案件及曾经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无论是否被处决)的简要信息。

因冤案获死刑被处决者

  • 1968年4月29日,上海枪决现行反革命犯林昭(女)。1980年以“精神病”为由宣告无罪,1981年摘掉精神病的帽子重新宣告无罪。
  • 1970年3月5日,北京枪决现行反革命犯遇罗克。1979年11月21日宣告无罪,付给其父母两千元人民币作为抚恤金。
  • 1975年4月4日,辽宁枪决现行反革命犯张志新(女)。1978年宣告无罪,1979年追认为烈士
  • 1977年12月14日,江西枪决现行反革命犯李九莲(女),1980年1月宣告无罪。
  • 1984年5月3日,河南枪决魏清安,1987年1月2日宣告无罪。
  • 1989年1月28日,湖南枪决滕兴善,2006年1月18日宣告无罪。
  • 1995年4月27日,河北枪决聂树斌,2016年12月2日宣告无罪,真凶为王书金。
  • 1996年6月10日,内蒙古枪决呼格吉勒图,2014年12月15日宣告无罪,真凶为赵志红。

历年被处决死刑犯

1978年后处决的厅级及以上高官

国家级副职
成克杰
省部级副职
胡长清 王怀忠 吕德彬 郑筱萸 段义和
趙黎平
厅局级正职
闫健宏 张德元 马向东 李 真 卢万里
李培英 文 强 许迈永
厅局级副职
曹秀康 李乘龙 金鉴培 于 丁 李耀祺
李玉书 李友灿 曾锦春 姜人杰 李长河
周其东 張中生(尚未處決)

改判案例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罪

  • 1976年2月发生在浙江杭州伪造周恩来总理遗言案的李君旭等七位主犯,最终在1977年获得释放。
  • 2014年8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6年7月27日发生在福州的一起投毒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念斌无罪。念斌曾经三次被判处死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过一次死刑裁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
  •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2003年10月27日的“湘潭大学情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曾爱云被判处无罪。当时的湘潭大学硕士研究生曾爱云曾经三次被判处死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过一次死刑裁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无期徒刑

死刑立即执行改判有期徒刑

  • 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金矿的井下炸药库发生炸药爆炸事故,38名矿工死亡,矿主殷山、杨海龙、石新泉下令焚尸灭迹。2004年1月6日石新泉因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一审判处死刑,2006年6月13日终审改判有期徒刑15年。

死刑缓期执行改判立即执行

  • 1998年3月18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葛明江、杨勇、张洪斌轮奸歌舞厅女服务员长达8小时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葛明江、杨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1日作出再审决定,以本案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为由,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于2000年7月7日改判葛明江、杨勇死刑立即执行。2002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葛明江、杨勇的死刑判决。
  • 原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沈阳市和平区政协委员、中国致公党沈阳市直属支部主委刘涌,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2年4月1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一审判处刘涌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2003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再审改判死刑,并且立即执行。
  • 2006年2月13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忻元龙绑架9岁女孩杨明睿并撕票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处忻元龙死刑立即执行,忻元龙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5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证据存在疑点,二审改判忻元龙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害女孩杨明睿的父亲杨宝风不服,于2007年6月25日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出抗诉。2008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09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命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2009年6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忻元龙死刑立即执行。2009年12月11日,忻元龙被注射执行死刑。
  •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王家飞击昏后强奸,之后她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5月20日李昌奎向警方投案自首。2010年7月15日,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家属损失3万元。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害人家属不服判决,向法院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11年8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处李昌奎死刑。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的死刑案例

  • 2000年12月7日,不予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张奇死刑的判决。理由:张奇不是本案的唯一主犯,系受人指使犯罪。
  • 2001年4月24日,不予核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占廷贤死刑的判决。理由:占廷贤不是本案的唯一主犯。
  • 2001年6月12日,不予核准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达瓦次仁死刑的判决。理由:达瓦次仁走私的毒品中掺有不属于毒品的药粉。
  • 2002年6月19日,不予核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走私毒品罪判处穆都沙米(马来西亚人)死刑的判决。理由:鉴于本案具体情节,判处死刑可以不立即执行。
  • 2003年2月27日,不予核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机械工业局局长林国悌死刑的判决。理由:未公布。
  • 2003年2月28日,不予核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湖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蒋艳萍死刑的判决。理由:未公布。
  • 2008年9月17日,不予核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黎景全死刑的判决。理由:黎景全并非有预谋地蓄意驾车撞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
  • 2008年12月28日,不予核准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葛兵死刑的判决。理由:葛兵系因结婚不成而与女友一同殉情,并非恶意杀人。
  • 2009年1月24日,不予核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湖北中融达医药公司原执行董事陈义龙死刑的判决。理由:指控陈义龙杀人的证据不足。
  • 2012年4月20日,不予核准金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的判决。理由:集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吳英歸案後,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並且供述了其賄賂多名公務人員的事實,綜合全案考慮,對吳英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 2012年11月1日,不予核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安徽兴邦公司董事长吴尚澧死刑的判决。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2012年11月14日,不予核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俊杰死刑的判决。理由:李俊杰在本案中的作用次于其上线高伟威。
  • 2014年6月12日,不予核准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迫卖淫罪判处“唐慧女儿案”被告人周军辉、秦星死刑的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理由: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对二被告人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本案复核期间出现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对秦星是否构成立功的认定,依法应予查明。
  • 2017年11月3日,不予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和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运死刑的判决。理由: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量刑不当。

死缓犯最终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 2006年1月19日,刘俊杰、王兵两人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07年12月8日,刘、王两人伙同另两名囚犯打伤两名狱警、一名监狱雇工后越狱逃跑,后被抓获。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俊杰、王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又犯暴动越狱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执行死刑。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刘俊杰、王兵于2009年1月15日被执行死刑。
  • 吴奉志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4月19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原判决,交付四川省德阳监狱服刑。2006年1月2日,吴奉志伙同另一名死缓犯邱云亮(已超过两年考验期)翻墙脱逃,后两人均被抓获。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吴奉志有期徒刑五年,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报请上级法院核准,对吴奉志执行死刑。
  • 2009年5月21日,刘勇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刘勇被投入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同年12月8日,刘勇与同监囚犯曹某在监狱三监区五号楼二楼学习室内打乒乓球时发生争吵,用拳头将曹某的鼻子打成骨折。2012年11月28日,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死刑执行命令,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刘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1]

参考文献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