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外观
简称 |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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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86年4月12日 |
施行日期 | 1987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
废止日期 | 2017年10月1日(部分条文)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修正案 | |
列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 |
废止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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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
现状:部分生效 |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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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调整国内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计156条,分别由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共9个章节组成。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逐渐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首的“民法典”模式的法律取代。
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条文,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全文中的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章第一节的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因未被涵盖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而继续维持原状外,其余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废除。
参见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对照应用版(含民通意见)》. 北京市: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7年3月. ISBN 978-7-5093-8269-1.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009年)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 ^ 香港和澳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