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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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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民法通则
提请审议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公布日期1986年4月12日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废止日期2017年10月1日(部分条文)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人大会议通过: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6年4月12日,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废止历程
被取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现状:部分生效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调整国内外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于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发布,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总计156条,分别由基本原则、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共9个章节组成。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制定与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将逐渐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首的“民法典”模式的法律取代。

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总则编部分,基于“提取公因式”的原则制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并未囊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全部条文,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后,除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法律全文中的第三章第四节的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章第一节的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章第二节的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六章第一节的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条、第六章第二节的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内容因未被涵盖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而继续维持原状外,其余内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取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不会立即被废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编全部完成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才会被废除。

参见

外部链接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2. ^ 香港澳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