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這是本頁的一個歷史版本,由Smallabc對話 | 貢獻2019年5月25日 (六) 23:01 与民法总则的关系:​ 修正笔误)編輯。這可能和目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簡稱民法通則
提請審議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公佈日期1986年4月12日
施行日期1987年1月1日
最新修正2009年8月27日(第1次修正)
廢止日期2017年10月1日(部分條文)
法律效力位階基本法律
立法歷程
  • 人大會議通過: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 國家主席公佈:第3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86年4月12日,國家主席李先念簽署公佈)
修正案
列表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廢止歷程
被取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現狀:部分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調整國內外民事關係的基本法律,於1986年4月12日由第6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4次會議通過並發佈,1987年1月1日起施行[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總計156條,分別由基本原則、公民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權利、民事責任、訴訟時效、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附則共9個章節組成。但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制定與出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將逐漸被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為首的「民法典」模式的法律取代。

與民法總則的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的總則編部分,基於「提取公因式」的原則制定。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未囊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全部條文,故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後,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法律全文中的「第一章第八條二款、第二章第四節第二十八條、第三章第二節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三章第四節的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四章第一節第六十一條二款、第四章第二節第六十五條三款及第六十六條、第五章第一節的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第五章第二節的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一條、第五章第四節第九十八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六章第一節的第一百零八條至第一百一十條、第六章第二節的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六章第三節第一百一十七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百三十條至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七章的第一百三十六條與第一百三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八章的第一百四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條、第九章的第一百五十一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的內容暫時保留以外,其餘內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取代。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並不會立即被廢除,而是要待民法典各分編全部完成,並且對關於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方面的一般規定予以了確定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才會被廢除。

參見

外部連結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
  2. ^ 香港澳門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