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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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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是一条就香港境内有关国家安全,即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等多项条文作出立法指引的宪法条文。

2002年至2003年期间,这项条文的立法过程在香港引起巨大争议,甚至引发50万人参与七一大游行反对立法。法案表决前夕,代表工商界及自由党行政会议成员田北俊辞职,之后不少工商界功能组别议员跟随自由党改变立场,特区政府无望在立法会取得足够票数支持,最终终止立法程序。

条文内容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章,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最后一条,即第23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条文草拟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8年8月发表《基本法》第一稿,稿内第二十二条(即《第二十三条》前身)全文是:

第一稿公布后社会意见认为条文含糊,认为条文应删去“颠覆”字眼,草委会随后在1989年2月发表的《基本法》第二稿《第二十三条》中删除“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以释疑虑:

条文中又加入“自行立法”字眼,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在适当时机才立法。

1989年发生六四事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认为需要收紧有关条文,故于最后修订的条文中重新加入“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字眼,并于条文中加上禁止香港政治性组织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进行政治活动和建立联系的内容,以避免香港成为“颠覆基地”。[1]

立法过程

2002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希望香港尽快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2002年9月24日,香港政府颁布了《实施基本法第23条谘询文件》,除了把现时法律已经涵盖但过时的法例进行修订外,还就原来《香港法例》没有的分裂国家行为与颠覆国家罪提案作出谘询。有人认为此举反映特首董建华积极回应钱其琛的讲话。

根据谘询文件,有关法例的修订会把现时分散于《香港法例》内多项相关的条文抽出集中,并重新写成一条《国家安全法》;根据《基本法》所规定,对叛国罪、分裂国家行为、煽动叛乱罪、颠覆国家罪及窃取国家机密5项罪行作出明确及清晰的立法。

香港特区政府开始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就叛国,颠覆,及分裂国土等罪行进行谘询。市民对谘询文件反应热烈,对立法作出多项建议。香港各政党及专业团体就条文的立法过程提出积极的建议。虽然《香港基本法》规定特区政府必须就《第二十三条》自行立法,同时也清楚订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法治等,但是当时的律政司司长梁爱诗表示,指出“23条就像有把刀在你头上”,令很多人忧虑这项法例可能会影响港人本来拥有的人权和自由,除部分亲北京人士和社团对立法表示支持,绝大部分香港市民感到忧虑。另外,公众对法例中将可能引进中国法例中“国家安全”的概念而感到非常不安。通过这个概念,政府可以随时以危害国家安全的名义而取缔任何民间组织,而无须提出证据。[2][3][4][5][6][7]

咨询期间,时任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专程到多间大学出席研讨会,但研讨会却演变成双方的一场舌战,令研讨会最终不欢而散。期间叶刘淑仪的言论引发不少争议,当中最广为国际传媒报导者为“希特拉也是民选”;另一方面,出席研讨会的大学生亦有激烈反应,例如多次在叶太发言时以嘘声和“局长落台”打断其话柄。其后叶太以公务繁忙为理由,决定取消出席三所专上院校的同类研讨会。

不满叶刘淑仪的示威者展示以其“扫把头”外型制成的道具

当时的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积极推动立法,指出立法是平常和自然的事。她的一些言论曾引起争论。

2002年12月15日,6万人游行反对立法。12月24日,反对团体已收集了19万名市民的签名反对立法。同年12月19日,龙纬汶曾健成(阿牛)、孔令瑜等压力团体代表在立法会痛陈立法的害处。[8]

2003年7月1日,香港特区成立纪念日民间人权阵线举办“七一游行”,主题是“反对23条立法”,获得逾50万市民上街支持,从铜锣湾步行到中环政府总部。参与游行的人数大大超过政府预期。7月5日,政府就23条立法作出3项的让步,董建华宣布修改原草案条文,包括:

  • 删除可取缔大陆从属组织的条款;
  • 加入公众利益抗辩理由;
  • 取消警察入屋搜查权。

7月6日,时任自由党主席的田北俊因与政府的意见不一致,宣布辞去行政会议成员一职,表示反对政府仓促立法。

随着自由党的反对,立法会中不可能有足够的支持票通过条例。政府经过通宵会议后,7月7日凌晨1时57分宣布无限期押后提交《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的二读。7月9日晚上,有5万人在立法会门外的皇后像广场遮打花园及附近的街道上集会,反对23条立法。在集会接近完结时,立法会议员黄宜弘乘坐立法会安排的巴士离开立法会大楼时,在车上对示威群众举起中指,这一幕被正在直播集会的电视台摄入镜头内,引起市民强烈反感和不满,有教育界人士批评立法会议员举起不文手势会做成坏榜样。[9]

9月5日,董建华被迫宣布撤回《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承诺先搞好经济,并会再次充份咨询市民,达到共识后才再立法,并重申没有时间表。[10]

重提立法

2004年9月,立法会选举结束,自由党晋身为立法会第2大党,田北俊即时向董建华建议重新提交23条草案予立法会谘询,但董建华拒绝。

2010年8月21日,港区全国人大代表王敏刚表示,由于国际形势危急,不时发生恐怖活动,香港不应再回避问题,愈快立法愈好,因此会在下周在北京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重新要求香港特区政府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11]

2011年5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表示,行政长官需要面对多项挑战,更有责任及有需要为在2003年立法失败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同时表示23条并非洪水猛兽,市民无需过于担忧。[12][13]

2012年11月22日,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在报章撰文,指基本法23条规定了特区应自行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香港需要在适当时候就基本法第23条立法,防止外部势力干预香港事务。他强调,在基本法下,中央的权力不限于外交和防务,还包括主要官员的任命和法律的审查。他更指出,香港人要深入了解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公民党党魁梁家杰批评张的言论,反映了行政长官梁振英的确肩负了包括为基本法23条立法的政治任务;民主党亦批评张的言论,是中央企图加紧对香港人的思想箝制。[14][15]

2017年6月20日,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批评香港回归二十年仍然未为基本法23条立法,并指出面对港独需要中央落实全面统治。

支持意见

  • 香港基本法》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自行为《第二十三条》立法,是宪制责任,未立法代表《香港基本法》全部条文未完全实施。[16]《香港基本法》已列明任何人在香港都享有人权和多种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及宗教自由。只要对立法草案中不妥当的部分进行修改,该法律将会保护香港市民与国家安全,立法可以代替过时的条文及现时条例与基本法之间的灰色地带。[16]
  • 中共党报《人民日报》旗下人民网声称,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皆有为当地的地区安全立法。若反对就“分裂国家行为”及“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立法,等于放纵和包容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7]
  • 中共中央军委机关报《解放军报》评论认为,很多西方国家都有相关国家安全法例,而且订得比中国政府对待香港问题更严苛。例如早在1831年美国即制定法律规定:当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冲突时,应遵守联邦法,否则联邦政府有权动用武力在各州执行联邦法,分裂分子将以叛国罪论处。参见美国重建时期#南方回归联邦的问题Yes California加利福尼亚独立运动[18]
  • 刘梦熊认为,所有主权国家法律有维护国家安全,美国爱国法比香港03年草案严苛;香港人只是被中国大陆案例吓怕,刘晓波因政见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囚十三年;谭作人追查四川豆腐渣工程及遇难学童亦因同罪监禁五年,可以互联网言论入狱。刘认为,香港人爱国,也认同要就国家安全立法,只要中国大陆政治民主、法制健全,对“煽动”、“颠覆”、“窃密”的定罪令人信服,符合民主、自由、法治、人权的普世价值,尊重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二十三条立法自然就水到渠成。[19]
  • 2014年10月2日,超过100间拥有者为“海外华文传媒协会”的海外中文媒体联合署名发表立场,表示由于23条立法至今未能落实,香港成了全世界绝无仅有的一个连叛国和分裂都无法入罪的“法外飞地”。外国颠覆势力和香港本地极端势力一步步将香港变成了今天这个样子,一场导致国家分裂的颜色革命随时可能爆发。[20]翌日,联合署名此《宣言》的主要撰稿及发起者——海外华文传媒协会主席、日本《中日新报》社长刘成在接受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专访中认为,面对策动祸乱香港的后台势力,希望中国中央政府“不能这样忍让下去”。[21]

反对意见

  • 基本法二十三条内容含糊不清,其中尤以香港、内地两地标准及定义不同为首,“煽动叛乱”、“颠覆国家政权”、“窃取国家机密”等入罪条件轻则数句即可入狱,最高判刑更达终身监禁。[22]
  • 担任过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的李柱铭指出《第二十三条》关于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罪名是于1989年发生六四事件后才再次加入《基本法》草稿中,司徒华则认为条文是针对支联会泛民主派[23]
  • 泛民主派普遍认为,此文件过于严苛,刑事条文泛政治化,其中“国家安全”被夸大,而许多新定义的语句含意都很广泛并欠明确,对基本人权和自由没有应有的保障。谘询文件引起市民忧虑的部分:
  • 大陆如有组织被中央人民政府定性为“危害国家安全”而遭禁制,香港政府有权查禁该组织的香港分支而无需经任何调查。
  • “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分界模糊。民主的制度容许市民监察政府,但建议的条文使反对“政府”等同于反对“国家”。
  • 警察无需证据和法庭手令即可入屋搜查,制造白色恐怖。[24]
  • 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均属违法。知情不报者可被检控,等于古代连坐法
  • “煽动”“处理煽动”“管有煽动”“知情不报”之类的罪行,可能会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构成潜在威胁。
  • 检控“煽动叛乱”罪行不设时限,令人怀疑当局即可无限期地追究“煽动叛乱罪行”。
  • 条例适用于香港永久居民,不论他身处何方。逗留香港的人,不论国籍,也受法律约束。最高的刑罚为终身监禁。
  • 香港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早有叛逆,煽惑离叛,煽动意图等等的定义和条文。23条立法没有迫切性。

参见

参考文献

  1. ^ 香港人权监察. 廿三條草擬背景. [2011-06-06]. 
  2. ^ 为23条立法就是打开潘多拉盒子, 苹果日报 (香港), 2011年05月27日
  3. ^ 香港人权: 香港言论及集会自由, 香港天主教正义和平委员会, 2002-03-21
  4. ^ 23条立法也是教师头上的一把刀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3-10-06., 香港教育专业人员协会
  5. ^ 中国治港高官再提23条立法, 美国之音, 23.11.2012
  6. ^ 立院朝野谴责港府戕害人权, 自由时报, 2003年7月4日
  7. ^ 看五十万港人上街头,台湾人民更要珍惜得来不易的民主与自由!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台湾日报, 2003/07/02
  8. ^ 会议记录
  9. ^ 竖起中指 侮辱群众 黄宜弘示粗口手势
  10. ^ 董建华宣布撤回基本法第23条条例草案. 新浪. 2003-09-05. 
  11. ^ 王敏刚:要求23条立法
  12. ^ 范徐指廿三条非洪水猛兽
  13. ^ 范太:下届特首要处理23条
  14. ^ 张晓明:中央对特区权力未落实
  15. ^ 民主党及公民党认为中央有23条立法指标
  16. ^ 16.0 16.1 赞成《基本法》23条立法之评论
  17. ^ 前立法局成员杜叶锡恩支持23条立法》,人民网,2002年12月19日
  18. ^ 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法律图书馆
  19. ^ 刘梦熊. 激扬文字:为何二十三条立法成“烫手山芋”?. 东方日报. 2011年7月19日.
  20. ^ 百家海外中文媒体署名发表保卫香港宣言,[凤凰网],2014年10月2日
  21. ^ 海外华文传媒协会主席刘成:海外华人希望香港稳定发展新浪网
  22. ^ 激扬文字:为何二十三条立法成“烫手山芋”?
  23. ^ 民主派最後努力阻立法. 苹果日报. 2002-09-24 [2011-06-06]. 
  24. ^ 白色恐怖 俨如落实23条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