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
中華民國
在中華民國方面,一開始乃指稱參與推翻清朝統治而犧牲的革命家,如陸皓東、史堅如、秋瑾、林覺民、鄒容等。後來擴及北伐、抗日戰爭、國共戰爭等役的犧牲人士,如張自忠、高志航、薩師俊、戴安瀾、張靈甫、黃百韜、梁敦厚、熊其佬、邱清泉、吉星文、喻英奇等將領。比照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革命烈士的敬奉除了互相敵對立場的差異之外(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追認的朱瑞、葉挺,中華民國政府認其為亂黨),在對於中國抗日戰爭的犧牲人員中,敬奉的對象是一樣的,如張自忠、戴安瀾、趙登禹等軍事將領。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務院1950年11月25日批准,內務部同年12月11日公佈《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和《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第三條「革命軍人因參戰、公幹犧牲者(被俘不屈慷慨就義或被特務暗殺等)均得稱烈士,其家屬稱烈屬」;第四條 「病故革命軍人不得稱烈士,其家屬亦不得稱烈屬」。
根據1980年6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革命烈士褒揚條例》,「革命烈士」稱號由人民政府授予在「革命鬥爭、保衛祖國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壯烈犧牲」的人;獲得革命烈士稱號的,由民政部向其家屬頒發《革命烈士證明書》。1980年9月3日民政部《關於貫徹執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民發〔1980〕63號),「革命烈士家屬」是指革命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滿十六歲的弟妹,及撫養革命烈士長大的其他親屬。「對敵作戰致成殘廢后不久因傷口復發死亡」是指對敵作戰負傷,經醫療終結評殘發證以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印邊界自衛反擊戰和抗美援朝戰爭期間失蹤的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建國以前失蹤的軍人和因參加對敵作戰、對敵鬥爭失蹤的地方工作人員,凡未發現其投敵、叛變、被俘、自殺、判刑的,都按對敵作戰犧牲處理。
2011年7月20日,國務院第164次常務會議通過,《烈士褒揚條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1年8月1日,《烈士褒揚條例》施行,《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同時廢止,革命烈士稱號改為「烈士」。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
香港
在香港,因公殉職者會獲葬於浩園。
其他國家
不僅中國,世界各國(尤其以軍事鬥爭勝利而執政的政權)都有對建國先烈的尊稱,例如:法國會針對法國大革命時期推翻王政的人物而敬奉;大韓民國會紀念在抗日與韓戰中戰死的人士;美國則是尊奉獨立戰爭為對抗英軍而戰死的軍人、與南北戰爭中聯邦軍方面的犧牲軍事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