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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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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簡稱CRPD),是聯合國於2006年12月13日通過的有關保護殘疾人人權國際公約。公約的草案於2006年8月25日,在聯合國由192個會員國代表,與90個非政府組織代表,於聯合國特別會議中達成。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21世紀第一個人權公約,影響全球身心障礙者之權利保障,也是聯合國所通過的國際性公約中,第一次用於保護殘疾人人權的公約。為聯合國促進、保障及確保身心障礙者完全及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促進固有尊嚴受到尊重,降低身心障礙者在社會上之不利狀態,以使其得以享有公平機會參與社會之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領域。

公約的內容在2007年3月30日向國際間公開。2008年5月3日,《殘疾人權利公約》正式生效。[1][2]

歷史背景

聯合國於1981年到1992年訂為身心障礙者的十年。1987年時,一個集結了各專家的全球性會議建議聯合國大會應起草一個國際公約來消除對於身心障礙人士的歧視。該國際聲明的大綱開始由義大利提出,隨後由瑞典接續工作,可惜沒有達成共識。許多政府的代表,認為當時的人權條款就已經足夠處理身心障礙者的需求。因此倡議性質的身心障礙者機會平等準則(Standard Rules on the Equalisation of Opportunities for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於1993年在聯合國大會上被提出。西元2000年,五位國際身心障礙者非政府協會發表了一個聲明,呼籲所有的政府支持該公約。2001年,在聯合國大會上,墨西哥提出了一個請求,要求成立非常設委員會,用以整合出一個容易理解的公約,全面性地去推廣並保護身心障礙者的權利與尊嚴。[3] 由相關身心障礙者人權機構,例如國際身心障礙者聯盟來擔任國際非常設身心障礙者幹部會議的整合單位,參與起草公約的過程,試著為身心障礙者訂出一些特定的原則,研究如何為身心障礙者及相關組織訂定身心障礙者公約。[4]

CRPD的8大原則

  • 尊重固有尊嚴、包括自由作出自己選擇之個人自主及個人自立
  • 不歧視
  • 充分有效參與及融合社會
  • 尊重差異,接受身心障礙者是人之多元性之一部分與人類之一份子
  • 機會均等
  • 無障礙
  • 男女平等
  •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之能力,並尊重身心障礙兒童保持其身分認同之權利

參考文獻

  1. ^ 《残疾人权利公约》将在5月3日生效. 聯合國網站. 2008年5月2日 [2008-05-04]. 
  2. ^ 王湘江、劉歷彬. 《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 新華網. 2008年5月3日 [2008-05-04]. 
  3. ^ O'Reilly, A. (2003) A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The Next Steps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Paper presented at the General Assembly Meeting of Rehabilitation International Arab Region, 8–9 March 2003, Kingdom of Bahrain.
  4. ^ Handicap International UK - UN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