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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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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大蕭條時期,發生銀行擠兌的經驗,導致美國開始推行的存款保險制度。

存款保險,或稱存款保障,為各地政府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之安定,保障存款人權益、而成立的一種以針對銀行等金融業為加保人的保險制度。主要是當金融業發生擠兌破產危機時,對於存款戶提供一定額度的存款保障。

存款保險種類

  • 存款保險限額
目前世界各地有實施存款保險的地方,大多採用此方式,以限制額度的保障方式,保障大多數存款人的權益。
  • 全額保障
有時候,為了避免骨牌效應,而導致系統性的金融危機,而會對於銀行與銀行間的存款或同業拆借,採取暫時性的全額保障的方式。

各地情況

  •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在1934年美國經濟大蕭條時期的銀行危機時。

普通賬戶保額於2008年由原本十萬美元提升至25萬美元,個人退休賬戶(簡稱IRA)最高保額為25萬美元。

  • 印度是世界上第二個建立正式的存款保險的國家,於1962年建立。
  • 加拿大於1967年建立了自己的存款保險公司。它類似於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参见:預金保険機構日语預金保険機構

日本存款保险公司日语預金保険機構于1971年在东京成立,承担日本的存款保险功能。最高保額為1,000萬。

  • 中央存款保險
  1. 1983年,財政部與中央銀行邀集金融業代表擬訂「存款保險條例草案」。
  2. 1984年7月5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報經行政院院會決議通過函請立法院審議。
  3. 1984年12月24日,《存款保險條例草案》全文26條。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4. 1985年1月9日,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發布華總(一)義字第0126號令制定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全文26條。
  5. 然而,隨後國內的台北十信國泰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華僑信託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陸續發生存款人擠兌事件,危及金融穩定與可持續性。
  6. 1985年9月27日,由財政部中央銀行積極籌備並共同出資設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專責辦理存款保險,採自由投保方式。
  7. 1999年1月,為了穩定金融秩序,修正存款保險條例,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
  8. 2005年1月,為控制與限縮中央存保公司之承保風險(避免惡意掏空中央存保公司),改採強制申請核准制。
  9. 2008年10月7日起,金管會宣佈即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中央存保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由新台幣150萬元提高為300萬元。後來,存款保險最高保額自2011年1月1日起,被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自1949年建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存款以国家信用和中央财政作为背书,中国公民无需担心因金融系统的风险而使自己的储蓄无法承兑。

2013年1月11日召开的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存款保险制度将是本年度三项改革重点内容之一,并争取在年内正式实行,填补中国在这方面的空白。[1]

2015年5月1日,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賠付上限定在50萬元人民幣。適用於中國境內的本地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但不包括這些機構在中國境外的分支機構。此外,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也不適用於該存款保險制度。[2]

2006年,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成立獨立法定機構「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負責管理香港「存款保障計劃」的運作。

初時的存款保障計劃補償上限為10萬港元。2008年10月,政府宣布動用外匯基金儲備,為香港的銀行提供全數的存款保障金額,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屆滿後就將補償上限就放寬至50萬港元。

2012年6月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通過第9/2012號法律,規範存款保障制度,並於6月29日由行政長官崔世安命令公佈,自公佈後滿九十日起生效。[3]

相關研究論文

  1. ^ 94万亿存款国家不再兜底. 中国经营报. 2013-01-26 (中文(中国大陆)). [永久失效連結]
  2. ^ 中國曆時12年推出存款保險制度. BBC News. 2015-05-31 [2019-10-05]. 
  3. ^ 印務局 - 第9/2012號法律 (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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