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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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是一種犯罪行為,本質是以欺詐之手段來獲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虛假陳述等。
法令
按1997年10月1日起所施行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按《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1款:「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a)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b)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盜竊罪條例第16A欺詐罪條第2款亦規定:「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註 1]
- 刑法,詐欺罪(第339條、第341條)
- 破產法,詐欺破產罪(第154條)
- 民法相關條文(第92條、第93條、第105條、第997條、第1145條)
-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詐欺罪經第2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3審法院。
- 曾經被詐欺罪判行確定者,部份行業經法律條文明定限制其就業,或是明定限制有期徒刑執行期滿後幾年內不得任職(公司法第30條、保全業法第10-1條、遊說法第11條、就業服務法第40條、……等)。
- 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 客觀構成要件:一切犯罪行為的客觀條件(人事時地物),且互為因果關係。
- 主觀構成要件:詐欺行為之故意、謀取行為人或第3人不法利益之特定意圖。
- 刑法,第419條
詐騙手法
- 街頭騙案
- 騙取個人資料
- 信仰詐騙
- 人蛇集團
- 投資詐騙
- 鴻源案,博達科技掏空案
- 庞氏骗局,或稱庞兹骗局,或俗稱「老鼠會」。
- 誆騙是死去親人的生前投資詐騙,以預先繳交「保證金」、「帳戶管理費」、「國際匯費」、「遺產稅」……等名目進行詐騙。
- 投資陷阱,以高獲利或保證獲利的不實廣告誘使被害人投資,當投資發生虧損時,管理人不負責賠償,解約時卻需先繳交高額的違約金(常見於債券、基金、房地產)。
- 股條(未上市公司的優先認股憑證)。
- 偽稱為「創投公司」,在無任何擔保與支付貨款的情況下,要求先行提供商品進行市場測試。
- 集資詐騙,以超乎現今科技所能實做的集資企劃進行吸金,集資平台可能在集資專案申請時,疏於對產品的原型進行審查[3]。
- 加盟詐騙,可以是傳統飲食、教育、零售或服務行業的特許經營詐騙[4],例如內地甜品店加盟騙案[5]
- 网络诈骗
- 購物陷阱
- 線上購物網站的賣方,在收費後,不將貨品寄給買方;或是以劣質品充數[8]。
- 謊稱已有中獎資格,但實際上是誘騙消費購物或或付費加入會員後,才具有抽獎的機會。
- 以民調或試用為由,誘騙消費購物或付費加入會員。
- 食品當藥品販賣,特徵是強調療效(減肥、塑身、豐胸、壯陽、改善膚質、防癌、抗老、排毒……等),常以名人代言廣告,強調「醫療級」、微量元素、珍貴藥材、國外進口、經臨床實驗、數百道製作關卡、有政府的許可證號(以移花接目方式造假)……等。
- 以偽劣商品買賣。例如將鍍金之金飾賣給回收黃金的銀樓,以贗品偽裝成名畫進行交易……等。
- 以不實的優惠價格標示,誘使消費者不察,以原價進行結帳。(常見說詞,優惠期已過,或明天才開始)
- 提款機詐騙,線上購物被告知已申請分期付款,誆騙如要解除分期付款,要按照歹徒的指示操作ATM提款機。此招針對電腦設備操作外行者,事實上提款機只有提款或轉出功能,沒有轉入或解除分期功能。
- 盜刷他人的信用卡進行線上購物,貨品會先寄到被害者的收件地址,然後盜刷者會與被害者連絡說是同名同姓,是線上購物業者弄錯收件地址,要求將貨品退還到盜刷者所指定的收件地址。
- 戀愛推銷法
- 層壓式推銷
- 旅遊會籍騙案
- 「虛假外匯投資公司」
- 以高薪酬、短工作時間來引誘失業者成為僱員,而工作只是看著報價機,負責簡單異常的買入及賣出的文件,但在工作其間會有老千遊說僱員自行出資到其投資公司,實行自己賺佣金,又可以把自己的資本滾大,而當然老千不會把僱員的資金真的放到外匯市場上去,在開始時僱員的確會有少量賬面數賺到,以誘使僱員放更多資金入其外匯戶口,但其後公司會控制報價機,直到僱員的資金全蝕光為止,而外匯公司則可大賺其成。
- 司法詐騙
- 司法黃牛,以號稱可以僑案子(買通司法人員吃案或輕判),向被告收取高額的手續費。
- 謊稱為司法人員,以其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為名,誘騙被害人協助轉出帳戶內的錢到指定帳戶。
- 掮客詐騙
- 融資詐騙
- 愛心詐騙
- 常以裝可憐,或其他原因極需現金,誘騙他人捐獻或借款。或是歹徒偽裝成親友名義,以急需現金為由,進行詐騙。常以現金或海外匯款方式。
- 不具合法勸募資格的個人或團體,利用天災的機會,假藉賑災之名進行募款。
- 以「義賣」名義,行商品銷售之實,誆騙消費者,收益多半進了營利的公司,而非急需善款的公益團體。最常見的說詞是「公益成本」,做善事哪有不先扣除本錢的,難道要倒貼虧本嗎?
- 保險詐騙
- 以自殘或假車禍或縱火,詐領保險金。
- 或是為親友保險,然後謀殺偽裝成意外,詐領保險金。
- 中獎詐騙
- 以電話或信件通知,需預先繳交高額的保證金、手續費、贈與稅……等,要求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到歹徒指定的帳戶。台灣虛偽中獎垃圾信函的始祖,源自於讀者文摘雜誌。
- 求職詐騙
- 常以必須繳交就職保證金或簽下高額的本票,或是必須預先購買一定金額以上的商品。
- 號稱保證就業的各式專業技能課程,這類的通常需高額自費課程或教材的費用,即使保證就業,也常在試用期之內將新進員工踢走。
- 未工作滿一定時間就自行離職者,須賠償教育訓練費用。這類的特徵是安排一堆不合常理的職前訓練課程。
- 面試時要求繳交企劃書,或過去工作經驗的成品(不退件),甚至是以測試程度為由,要求先無償工作。
- 家庭代工陷阱,要求預先購入高價的設備與原物料(常藉口獨家),然後在買回成品的部分刁難(挑剔品質與壓低買回價格)。
- 商業騙案
- 其他
以詐騙為主題的作品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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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利」(prejudice)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作為」(act)與「不作為」(omission)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 「利益」(benefit)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欺騙」(deceit)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 「損失」(loss)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 「獲益」(gain)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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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车记录仪可还原事故真相恶意"碰瓷"全曝光. 羊城晚报. 2016-03-17 [2016-03-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20).
- ^ 集資達340萬美元,會跟著你飛的航拍機「ZANO」 被爆為騙局一場. 2015-11-19.
- ^ 連鎖加盟體系的養,套,殺!(想當老闆前必看生活實用小資訊). 2010-03-20.
- ^ 港人投資內地甜品店疑受騙 涉款逾千萬. 香港01. 2016-06-08.
- ^ Muscanell, Nicole; et al. Weapons of Influence Misused: A Social Influence Analysis of Why People Fall Prey to Internet Scams. Social and Personality Psychology Compass. 2 July 2014, 8: 388–396 [10 August 2016]. doi:10.1111/spc3.12115. 引文格式1维护:显式使用等标签 (link)
- ^ Be Scam Smart. [2017-03-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9).
- ^ 偵破YAHOO!奇摩拍賣網站詐欺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2) (中文(臺灣)).
- ^ 60歲阿伯 騙倒全台12家銀行 (1479). 商業週刊. 2016-03-16 [2016-03-16].
- ^ 偵破金融信貸詐騙集團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2) (中文(臺灣)).
- ^ 偵破虛設美國貿易公司跨國詐欺案.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2-04) (中文(臺灣)).
- ^ 2010年「台灣國際Taiwan RFID應用展」參展廠商緊急重要通知[永久失效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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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 內政部警政署165全民防騙網(繁體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