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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mplate:中華民國自由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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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實際行政區)註1 编辑
註2 簡稱 5個 18個
台灣省(虛級化)
福建省(虛級化)
直轄市 簡稱
台北市
高雄市註5

註1. 1955年大陳島撤退以後,實際行政區(即指台澎金馬,憲法稱「自由地區」)分為四個一級行政區:虛級化的二個台灣省福建省(金馬地區),二個直轄市臺北市高雄市,首都為臺北市
註2.由於省虛級化,行政院另設三個區域聯合服務中心: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南服)、行政院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中服)、行政院東部聯合服務中心(東服)
註3. 為準直轄市,享有等同直轄市的資源分配。
註4. 宜蘭縣轄有釣魚台列嶼,因與日本發生主權爭議,所以未實際管轄。
註5. 高雄市轄有東沙群島、南沙太平島中洲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