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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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833年 |
所在地 | 英国伦敦西敏市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 |
所在国 | 特定大英国协成员 |
经纬度 | 51°30′01.3″N 0°07′41.3″W / 51.500361°N 0.128139°W |
设立法源 | 1833年枢密院法案 |
网址 | www.jcpc.uk |
英格兰及威尔斯的法院 |
英格兰及威尔斯法律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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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语:Judicial Committee of the Privy Council)是英国的一个司法机构,是英国的终审法庭之一,亦是英国海外领地、皇家属地和部份独立英联邦国家的终审法庭。虽然人们常常说要上诉到枢密院,但实则是上诉至“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Her Majesty in Council),再由女皇向司法委员会征询“意见”。至于对英联邦国家而言,上诉案件则直接由司法委员会处理。就汶莱而言,上诉案件则会送到苏丹,再由司法委员会向苏丹提供“意见”。在以前,司法委员会只会提交一份意见,但自1960年代开始,委员会内若有其他异议也可以提出。
由于英国的司法制度没有一个单一的全国性终审法院,所以其法制是异于一些其他国家的。大抵而言,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对某些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但英国最高法院却对其馀大部份的上诉案件享有终审权。至于在苏格兰,其高等法院对刑事案件拥有终审权,但民事案件方面,英国最高法院对绝大多数的案件有终审权,包括(自2009年以来)苏格兰自治的案件终审权。现在由英国最高法院行使的终审权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最高法院依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第三章成立之前分别由上议院司法委员会和枢密院行使(后者转交最高法院的仅限于因权力下放而衍生的案件)。
香港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亦以它为最高的上诉法院,在主权移交后则改为于本地成立的香港终审法院。
本土司法权
枢密院对以下的本土事务享有司法权:
- 有关不满教会专员的计划的上诉案件(教会专员掌管英国国教会的房产)。
- 来自教会法庭(即坎特伯里的大法庭与约克的大法官法院),牵涉非教义性特许权的上诉案件。
- 来自五港同盟海军法庭的上诉案件。
- 来自捕获法庭的上诉案件。
- 有关《1975年下议院丧失资格法令》的纠纷。
另一方面,政府可(透过女皇)提交任何争议到委员会,以撰写报告。虽然这对本土司法权构成限制,但却无碍于委员会之判例法独立于英国普通法以外的地位。因此,委员会在英联邦国家就像一所特别的本土法院,在英联邦的司法架构中有效地就上诉案件执行其司法权。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与在枢密院的女皇陛下于1833年取代了代表法院,成为英国国教会的终审法院。除有关教义、仪式和典礼的争执之上诉由教会诉讼保留法庭(Court for Ecclesiastical Causes Reserved)受理外,委员会也会受理来自坎特伯里的大法庭,与约克的大法官法院的上诉。根据《1840年教会纪律法令》和《1876年上诉司法权法令》,所有大主教和主教都有资格成为司法委员会的成员。
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因涉及权力下放的《1998年苏格兰法令》、《1998年威尔斯政府法令》与《1998年北爱尔兰法令》所引起关于地方自治问题的案件。例如有关苏格兰议会、苏格兰行政院、威尔斯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在合法性与职能上的纠纷等等。这类案件可以以下方式送呈委员会:
- 由检察总长或律政专员将议案送呈委员会。
- 诉讼当事人循一些高级的法庭上诉。
- 包括上议院在内,受理上诉的法院可把案件送呈委员会。
- 任何法院,只要在律政专员同意下,皆可以把案件送呈委员会。
- 律政专员可以送呈任可与议案或案件无关的争议到委员会。
根据《2005年宪制改革法令》,这类案件在法案落实后转移到2009年10月1日成立的英国最高法院。
海外司法权
委员会能够对30个地区(当中包括14个独立国家)的上诉案件行使司法权:
- 有9个国家和16个地区的上诉案件交由“女皇陛下会同枢密院”终审:
- 上诉案件交由苏丹终审:
- 汶莱。(英女皇与苏丹同意,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听取案件,并将报告交予苏丹。)
允许上诉至枢密院的国家和地区 | 所属地位 | 当地法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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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西 | 皇家属地 | 根西岛法律 | 属于海峡群岛 |
马恩岛 | 皇家属地 | 曼岛法律 | 属于欧洲 |
泽西 | 皇家属地 | 泽西岛法律 | 属于海峡群岛 |
安地卡及巴布达 | 英联邦王国 | 安提瓜和巴布达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巴哈马 | 英联邦王国 | 巴哈马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伯利兹 | 英联邦王国 | 伯利兹法律 | 属于中美洲 |
格瑞那达 | 英联邦王国 | 格林纳达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圣基茨和尼维斯 | 英联邦王国 | 圣基茨和尼维斯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圣卢西亚 | 英联邦王国 | 圣卢西亚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英联邦王国 |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法律 | 属于加勒比地区 |
图瓦卢 | 英联邦王国 | 图瓦卢法律 | 属于大洋洲 |
库克群岛 | 联系邦 | 库克群岛法律 | 属于大洋洲 |
纽埃 | 联系邦 | 纽埃法律 | 属于大洋洲 |
安圭拉 | 海外领地 | 安圭拉法律 | 属于美洲 |
百慕大 | 海外领地 | 百慕大法律 | 属于美洲 |
英属维尔京群岛 | 海外领地 | 英属维尔京群岛法律 | 属于拉丁美洲 |
成员
司法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 曾任大法官的人士
- 最高法院法官
- 卸任最高法院法官和其他上议院上诉法官,包括卸任常任上诉法官
- 现正或曾经在英格兰及威尔斯上诉法院、苏格兰高等民事法院内庭或北爱尔兰上诉法院任职法官的枢密院顾问官
- 现正在英联邦国家出任高级别法官的枢密院顾问官
除现任大法官以外,所有委员会成员之法定退休年龄为75岁。
其中,最高法院法官的本职工作包括同时负责最高法院和枢密院的案件审理,所以司法委员会的工作亦主要由他们负责。相反,海外法官要处理其所属国家的案件,因此不能常常兼顾上告至委员会的案件,而通常海外法官所属的国家有案件上告至委员会,海外法官才会听审。
因此,统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各类涉及司法事务的日常运作及行政工作的经历司 [1] ,亦由最高法院经历司兼任。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驻地就是最高法院大楼(前米德尔塞克斯市政厅)。大楼内的第三法庭专供司法委员会开庭时使用。
海外司法权的衰减
最初,所有的英联邦王国及它们的属土都有权上诉至枢密院。而这些国家即使独立或成为共和国以后,都能够透过与英王订立条约,保留枢密院对该地所拥有的司法权。然而,久而久之,不少成员国均开始认为枢密院的价值观往往与成员国不同,更对完整的司法独立主权构成障碍。
- 加拿大在1875年成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并废除了枢密院对该国刑事案件的终审权。然而1926年的纳登诉英皇案(Nadan v. The King)中,枢密院受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被告的上诉,枢密院更指加拿大的《刑事诉讼法令》有撤销帝国的立法和就治外法权立法之倾向,是超越了加拿大国会的权限。至于其后发生的“金-宾事件”(King-Byng Affair),更促使加拿大在1926年的帝国会议中就事件展开讨论,最终使英国在同年发表了《贝尔福宣言》。《贝尔福宣言》连同其后的《1931年西敏寺法令》消除了废除枢密院终审权之障碍(不论枢密院本身在以往有没有认受性),而枢密院的刑事案件终审权亦在1933年终止。至于民事案件终审权的转移则因为1930年代国际危机频生而一再搁置,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重新展开,并在1949年废止了枢密院对民事案件的终审权。然而,在1949年以前展开的案件仍准许上告至枢密院,因此至1959年,枢密院才真正终止对加拿大的司法权。另一方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曾经在加拿大过渡联邦制的过程中担当了富争议性的角色,而加拿大的“第一民族”现今仍声称他们有权利上告至枢密院。
- 澳洲透过联邦法院的《1968年枢密院(限制终审权)法令》和《1975年枢密院(上诉自高等法院)法令》,以及省法院的《1986年澳洲法令》,废除了枢密院对澳洲的终审权。然而,依据澳洲宪法,某几类的案件能够循澳洲高等法院上诉至枢密院,但是高等法院已明确表明不会允许把案件上呈枢密院,因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只在理论上对澳洲拥有终审权。
- 纽西兰在2003年10月立例完全废止枢密院的终审权,自2004年1月1日起,所有来自纽西兰上诉法院的上诉均一概转呈到新成立的纽西兰最高法院。可是,由于该法案未有经过公投,因此决定惹来不少争议。
- 马来西亚在1978年中止了枢密院对刑事和涉及宪制案件的司法权,复在1985年中止民事案件之司法权。
- 新加坡在1989年废除了枢密院的终审权,但牵涉到死刑的案件与及民事案件(要得双方同意)仍可上告至枢密院。直到1994年新加坡才完全废止了枢密院的终审权。
- 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成立了终审法院,枢密院遂丧失了对香港的终审权。
- 加勒比共同体的成员国于2001年投票通过废除枢密院之终审权,并由新成立的加勒比法院所取代。但成员国之间的争论使决议多番延迟执行。截至2005年为止,巴贝多和盖亚那已先后执行了议决,而其他成员国亦正展开相关的立法程序。当中,牙买加政府宣布即将废止枢密院之司法权,但此举并未得到国会反对党支持,因此若牙买加政府不理国会之反对,执行共同体之议决,将有违宪之可能。